恶意劝酒人需要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
喝酒连带责任法律条文都有哪些解释
喝酒连带责任法律条文都有哪些解释我国的法律规定,在一起喝酒不应劝酒,如对当事人的身体构成伤害的,相应的劝酒人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这类事件的过失严重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判罚,相应的劝酒人会追究其民事责任。
我国的当今社会上,许多人在不经意间就构成了犯罪。
这主要是当事人的行为所致的,一起喝酒当事人非正常死亡,就是这类比较典型的案件。
那喝酒连带责任法律条文都有哪些解释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起喝酒的人死了是有连带责任的,要看一起喝酒的人有没有劝酒行为,有没有尽到照顾义务。
承担“酒责”有下面几种常见情况:一、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
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1、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2、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3、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邀约者、劝酒者、酒后护送者,还是同桌酒友,若发生意外,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是邀约者、劝酒者、酒后护送者,还是同桌酒友,若发生意外,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现如今,各种公司聚餐、朋友聚会、婚丧嫁娶都离不开酒,可以说是无酒不成席,美其名曰“酒桌文化”。
江湖盛传“不会喝酒,前途没有”、“一喝就倒,官位难保”“宁可胃上烂个洞,不叫感情裂条缝”……由于近年来法院受理了多起因聚会喝酒造成他人伤亡,家属诉请酒友赔偿的案件,喝酒出事后由谁承担责任也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是邀约喝酒、劝酒、灌酒,醉酒后没有安全护送回家,甚至你只是在酒桌的人群中多看了他一眼,都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有6大经典案例,来看一看你中招了吗!案例一:同学聚会无人劝酒,一人自愿饮酒后肝硬化死亡,参加聚会的27位同学全部承担补偿责任张某等27名同学在老家县城举行同学聚会,席间有的同学喝酒了,也有没有喝酒的,但并没有人特别的劝酒。
吃过饭后,一部分同学离开了,另一部分到歌厅唱歌,唱歌之后又有一些同学离开,剩下的同学在宾馆休息,潘某、李某等四人在一起打牌。
第二天下午,潘某和李某等人去澡堂洗了澡,然后潘某自己驾车返回一百多公里外其所居住的城市。
在高速公路上,潘某感觉身体极不舒服,就打电话要了120急救车,并给其中的几个同学打电话。
救护车将潘某拉到县医院救治,诊断为上消化道大出血,肝硬化腹水,失血性休克,最后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潘某家人起诉数额是80余万,也就是要求参加聚会的同学对于潘某的死亡进行全额赔偿。
而各被告认为自己没责任,不应该赔偿。
法院观点:众被告没有“对饮酒和聚会的潘某健康安全尽到善良管理人应有的谨慎注意、照顾、帮助、救助的义务”,根据“公平的原则”,“酌情”判决19被告每人补偿众原告1.2万元,一共22.8万元。
法院没有认定参加聚会的同学对于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是补偿原告的损失而不是赔偿损失;判决依据的是“公平原则”;赔偿数额是“酌情”确定的。
过度劝酒致人死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求权 。 此后 , 某与胡某签订第二份 谢 买卖合 同,并 办理 了过 户手续 , 此
时房屋产权依法转移到胡 某名下。
过户 手续, 后姜某 剩余 1 过户 支付 6
万元房款。 同签订后 , 合 姜某立即支
【 律师说法 】
在本案例 中, 某夫妇的行为 谢
最终法院 认为, 签订的两 谢某 份合
的情况下 , 就将房屋以 3 万元价格 2 卖给了胡某 ,并给胡某办理了房屋
因此 虽然姜 某已经 实际 占有该房 , 但根 据 《 物权 法 》第九条 : 不 动 “ 产物权的设立 、 变更、 转让和 消灭 ,
经依法登记 ,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 , 不发 生效 力……” 规定 , 之 姜某并
治时机 最后 身亡 , 因此应 当依 法 承担侵权 责任 《 民法通则》 第一
,
。
百三十条规定 : 两人 以上共同侵 “
权造成他人损 害的 应 当承担连带 责任 ” 根据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 。
不能喝了, 便准备 回家 。但是四个 好友认 为马上要过年 了, 应该好好 休息一下 ,怎么着也得不醉不归 ,
地。 之后王某 就烂醉如泥, 倒在 昏
沙发上 了。剩余 四人酒足饭 饱之
后 , 开始打麻将 , 便 谁也 没有 留意 王某 的状况。凌晨 四点 , 四人实在 困得不行 ,便提议散伙各 自回家,
5 四川党 0 的建设・ 农村版 I 00 2 1 ・ 2
【 律师说法 】
朋友 聚会 以酒助兴是 中 国的
传统。 无酒不成席 , 但应适可而止 , 量 力而行。本案 中, 四人和王某属 多年好 友 ,彼此应 当知晓对 方酒
费 之外, 还应当 赔偿丧葬费、 被抚
2004年典型民事案件点评(2)
2004年典型民事案件点评(2)喝酒劝酒,本是国人习惯,久盛而不衰。
然而,劝人喝酒喝出事来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多数人大概也不以为然。
可是,广东大埔县法院的一个判决就向国人提出警示,劝酒致死,应当承担责任。
今年1月29日晚,在广东大埔县城一个酒吧内,郑某、张某与赖某等一伙年轻人正在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新年,直到深夜。
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郑某与张某等明知赖某已经喝醉,却丢下赖某不管;酒吧老板刘某将赖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
次日上午,刘某叫不醒赖某,拨打“120”叫来救护车,将赖某送到医院后,诊断其已经死亡。
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排除外加暴力致死。
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酒吧老板共同赔偿死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3万多元。
法院判决认定,赖某明知醉酒会造成损害健康的严重后果,仍然大量饮酒,是造成自己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是酒吧经营者,不但没有劝阻赖某反而和赖某对饮,对死者赖某醉酒后不送医院救治,亦不通知家属,应负一定责任;郑某、张某在饮酒过程中,对赖某劝酒、敬酒,造成赖某因醉酒致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据此判决刘某、张某、郑某赔偿总计2万余元给死者家属。
劝酒致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初想似乎荒唐,但是细想确有道理。
这里最重要的意义,莫过于警示国人,不得过度劝酒。
酒是好东西,欣逢喜事,喝上一杯,乃至于劝酒敬酒,都有助兴的作用。
李白一篇《将进酒》,豪气冲天,留下千古名篇,至今咏叹不绝。
可是,酒也不是好东西,多饮必然有害健康。
不顾他人健康而强制劝酒者,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其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真的很有社会意义。
因此,我倒是感谢判决此案的法官,他把这种严重性通过这个案例凸现出来,可以警示国人“遏制”劝酒之风。
说起法理,劝酒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前一个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规则,这种作为的义务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劝酒者将人灌醉,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作为义务;而撒手不管,没有进行救助,就违反了这种作为义务,因此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劝酒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民法典劝酒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在民事责任中如果承担相关的违法责任的,⼀般都是对⽅有过错⾏为,和过错⾏为对应的就是⽆过错⾏为,只要是对他⼈的民事权利有造成损害的,⼀般都要承担责任。
那么民法典劝酒民事责任如何认定?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劝酒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劝酒者承担法律责任⼀般是对事故发⽣具有过错责任的情形,有以下情形的,需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明智对⽅⾝体原因不能饮酒强迫其喝酒的;
2、⼀起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中或者其他地点导致发⽣事故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六⼗五条
⾏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九条
教唆、帮助他⼈实施侵权⾏为的,应当与⾏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实施侵权⾏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般的民事赔偿范围是什么
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使在民事⾏为过程中对⽅存在着⽆过错的⾏为,但是也需要承担⼀定的责任,这个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分析。
但是⽆过错在补偿的时候⼀般只是合理补偿。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喝酒猝死同桌赔偿标准
喝酒猝死同桌赔偿标准酒桌文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人们社交、聚会、庆祝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随着酒桌文化的盛行,一些不良习惯也随之而来,例如大量饮酒、强制劝酒等,这些习惯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隐患。
特别是在一些酒桌上,因为饮酒过量,导致一些人猝死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桌因为劝酒等原因被认为有责任,那么赔偿问题就成为了一个焦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赔偿责任是建立在法律依据之上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同桌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同桌明知或者应知喝酒可能对被劝酒者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但仍然强制劝酒或者逼迫喝酒,导致被劝酒者猝死,那么同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桌应该承担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被劝酒者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
此外,如果被劝酒者的家属因为同桌的行为受到了精神上的伤害,那么同桌还应该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同桌的赔偿数额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被劝酒者的经济损失。
在这方面,可以参考被劝酒者的年收入、家庭情况、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数额。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被劝酒者的死亡对家庭的影响。
例如,如果被劝酒者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那么同桌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应该更高。
最后,需要考虑的是同桌的行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
如果同桌的行为是故意的,那么赔偿数额应该更高。
除了民事赔偿之外,同桌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同桌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同桌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同桌的行为虽然有过失,但是并没有达到故意杀人罪的标准。
因此,在确定同桌的责任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为了避免喝酒猝死的情况发生,我们应该从源头上加强对酒桌文化的管理。
劝酒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真实案例
劝酒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真实案例1、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承担责任林某和吴某是朋友。
一年前的一天,林某在吴某家喝酒。
当时夜己深,吴某打电话约朋友方某来接他和林某。
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某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
事发后,林某家人要求吴某和方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在法官调解下,方某和吴某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2、醉酒身亡,同饮者赔偿XX区人民法院介绍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
据调查,XX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XX市XX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
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机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3、变悲剧,主和客都要负责一位老人办80寿宴,老人的三个儿子便邀请亲朋好友前来祝寿,可没想到,这喜事却变成了悲剧。
在中午的宴席上,一位49岁男子,因饮酒过量,下午3点多钟不治身亡。
经过几方协商,现已经达成共识,80岁寿星的三个儿子每人出10万元,劝酒者出2万元,一共赔偿死者方32万元。
4、酒后差点成植物人,买单者被索赔30万某晚,有人喊A先生去一餐馆吃饭。
用餐过程中,A先生突然不对劲了,整个人陷入意识模糊。
医院诊断发现,A先生主要是高血压脑出血以及一些并发症。
很长一段时间里,罗先生近乎植物人。
经过近两年的治疗,他才逐渐康复。
A先生妻子得知,当晚参与聚餐的人都喝了酒。
她认为自己丈夫也是因喝酒才导致病发,所以将当晚邀请丈夫聚餐的某女士及最终买单的某先生一起告到了法院。
原告妻子向当时聚餐邀请人和最终买单者索赔30余万。
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探析
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探析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探析摘要近年来,由于过量饮酒或不良饮酒习俗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在数人共饮致人伤亡的案件中,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何种情形下承担法律责任共饮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是什么笔者拟用几个案例加以探讨;关键词共同饮酒;死亡;法律后果案例一:许某的朋友为庆祝生日,邀请许某和其他两位朋友聚餐;席间,朋友不断劝酒,许某喝了大量白酒,当场醉倒,朋友将其送回家休息;第二天清早,许某妻子上夜班后回来发现,丈夫手脚已经发凉;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许某因酒精中毒死亡;法院一审依法判决3名劝酒的被告每人赔偿死者家属5000元;案例二:老王和老李俩人去喝酒,酒过三巡后,两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家,老王把老李送到家门口;可谁知,老李下了出租车后没有找到家门,最后冻死在家门口;老李的家人诉至法院后,法院审理后认定,老王在老李醉酒后将其送回家门口,已经尽到了共同饮酒人的照顾责任,老王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三:袁某上午11时许请张某吃饭,邀请马某、王某作陪;王某中途离席,袁某同事吴某赶到,参与喝酒;4人喝至下午1时许,马某和吴某有事离开,袁某、张某又到另一桌与3名年轻人喝酒;马某、吴某20分钟后返回时,袁某已经喝醉,3人将其送回居住地后各自回家;下午6时30分许,袁某的亲友见袁某不省人事,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院诊断,袁某系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袁某家人以4名共饮者过量劝酒,造成袁某酒精中毒死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袁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白酒对其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用,最终因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对自身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四被告明知袁某有高血压,饮酒时却未及时劝阻,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袁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按各自参与饮酒的阶段分别承担责任;判决张某赔偿16894元、马某赔偿11263元、吴某赔偿5631元、王某赔偿5631元;通过上述三案例可看出,在因共同饮酒后死亡产生的纠纷中,法院裁判中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明显差异;一方面是由于看似相同原因引起的纠纷,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我是因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滞后,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官对同一类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的意识,维护法律权威;结合以上三案例,笔者认为共同饮酒人是否构成侵权,如何适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以及民事责任的范围等方面值得深思;一、在出现共同饮酒人死亡的情况下,其他饮酒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笔者认为,共同饮酒后出现饮酒人死亡,若构成侵权,应认定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指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不利后果;2、违法行为,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4、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在出现共同饮酒人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上的联系,是承担民事责任必备要件之一;首先,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如果是非强迫、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为法律、习惯所禁止,一般不宜界定为侵权行为,而如果强迫性劝酒,故意刁难、刺激等方式恶意劝酒,应当认为其存在主观过错,如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次,明知对方酒量有限或发现对方饮酒后出现明显不良反应抑或是司机且饮酒后又必须驾车的,劝酒会给共饮者增添现实的危险性,就超出了善意的界限,从而也就具备了侵犯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就可以认定侵权;再次,共同饮酒人明确表示其不宜饮酒或明确告知患有某些不能饮酒的疾病,在此情况下,造成人身损害的,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对其劝酒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劝酒者不知道其潜在的重大疾病,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突发疾病死亡,此时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第四,如果共同饮酒人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劝酒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劝酒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总之,共同饮酒人存在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当事人民事侵权责任的客观根据之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法学家长期研究而至今仍颇有争议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远没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真正地加以解决;在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案例中,在实务中通常是以法医学检验报告来判定共同饮酒人与饮酒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法医理化检验,在饮酒者静血脉乙醇含量达到3.5MG/ML情况下,已达到致死量,即可能因醉酒猝死;饮酒者静血脉乙醇含量未达到3.5MG/ML,一般属于轻度或重度乙醇中毒,因乙醇中毒后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案件最多,各方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看法、态度不尽相同,赔偿义务人无不感到非常冤枉;笔者认为,共同饮酒与酒后死亡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客观地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饮酒者饮酒达到致死量,极易引起死亡的后果,即饮酒和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二、饮酒者饮酒未达到致死量,即乙醇轻度或重度中毒,实务中有以下几种情况:1乙醇中毒诱发自身潜在疾病突发死亡;通常不饮酒的情况下,自身潜在疾病如心血管疾病并不易诱发致死,在乙醇因素的介入结合下,共同造成死亡的损害产生,笔者认为在这种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情况,乙醇中毒是死亡事实的原因力之一;2乙醇中毒后自身潜在疾病突发死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暴病而亡”的疾病当中,主要有冠心病引发突发心肌梗塞、脑出血、脑梗塞等心脑血管疾病,以及癫痫病等其他疾病;由于现代人的一些不良饮食习惯和生活习惯,心脑血管疾病等身体潜在疾病已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死亡本是不能抗拒的自然事件;个人因某种病急性发作死亡,属于正常死亡,不属于法律问题;但饮酒者“暴病而亡”,死亡者家属主观上就认定死亡与饮酒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他共同饮酒的人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武断地认定其他饮酒人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应根据尸体病理检验结论,在存在上述突发性致死疾病下,如果鉴定结论并未认定乙醇中毒是导致死亡的特定因素,应认定乙醇中毒不是死亡事实的原因,即不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亦不承担过错责任;二、其他饮酒人在构成民事侵权的情况下,是否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存在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且不适用其他归责原则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以公平价值对责任进行分配的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的补充,而无过错责任仅是特例;笔者认为,共同饮酒引起的民事侵权行为,需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即以其他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一般根据和标准,这时还需以饮酒行为和死亡的事实具有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条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公平责任原则可以适用,即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它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实务中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另外,在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在实务中还应注意“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因为凡是相聚一起饮酒谈心的人,都是关系不错的亲邻、朋友或同事,双方相互敬酒、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笔者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到我国的风俗人情,为社会和谐考虑,应以调解为先,不能生硬判决使当事人双方因此而失去亲情、友情;三、其他共同饮酒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如何分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律没有对其他共同饮酒人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做具体规定,主要靠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的情节自由裁量;在实践中如何分配这项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共同饮酒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仅对他人因共同喝酒而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喝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喝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险,有责任控制喝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而其他人的注意义务仅是补充性质的;如果本人对自己的安全义务都不加以注意,就没有理由要求别人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喝酒行为不加以控制,就会给社会和自身增加风险,应对因喝酒而引发的后果负主要责任;但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积极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认定存在直接故意,灌酒者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共同饮酒人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造成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的,其他共同饮酒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对于其他共同饮酒人未尽到特定情况的注意义务,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劝酒者注意,四种情况下劝酒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种情况下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要轻易劝酒!不要轻易劝酒!不要轻易劝酒!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我们在参加宴席时,总有人喜欢闹酒劝酒,也许这是一种暖场行为,活跃活跃气氛无伤大雅,但一旦过了度,这劝酒不仅变了味,而且出点什么事劝酒者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酒府易购告诉你,下面四种情况要注意了!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
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则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另外,劝酒,还要认清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不在未成年人的可为之列。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三、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
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
聚会饮酒死亡劝酒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亲友聚会、工作应酬……喝酒劝酒成了我国民间久盛不衰的“惯例”。但既然“喝酒劝酒不节制”已经成了陋习,那这种不良习惯应该改变和制止。
喝酒、劝酒不节制的危害,很多人深有感触,在和谐社会的今天,喝酒一定要适度,更不要硬劝他人多饮酒。要大力倡导健康、文明、高雅的酒文化,将劝酒逼酒陋习逐步抛离社会生活的舞台,杜绝豪饮,最大限度地减少酒祸。
其实,饮酒不节制的危害人人皆知。喝酒、劝酒不节制,不仅对他人造成了噪声污染,还给自己的身体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大量饮酒会发生乙醇储留,出现中毒现象,初期会引起酒精性肝炎,长期下去会导致酒精性肝硬化甚至肝癌。可见,喝酒过量不节制对人身体会造成多大的影响。而适当饮酒能助兴,但过了头反而误事:相互劝酒,容易使人过量饮酒,发生急性酒精中毒,甚至酒劲上来了就寻衅滋事,也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安定因素,有的还因为喝酒走上了犯罪道路。
劝酒致死该不该承担责任
朋友劝酒致人死亡,是否有责任?如果不顾后果进行劝酒,造成对方健康受损,或者不履行护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柴某劝王某酒,是在表示一种热情,也是一种风俗,不料却被诉上法庭,这对于柴某来说,恐怕觉得不可思议,也颇感委屈。
然而,劝酒不当、过度劝酒,又没有履行该履行的一些义务,的确需要负一定的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因为,饮酒是一种容易让人丧失意识和知觉的行为,饮酒过量,甚至可以造成健康损害和生命危险。
因此,劝酒行为要适当,不能以损害对方身体健康为前提,而且,因为劝酒行为造成对方处于一种神志不清的境地,劝酒者就负有相应的保障被劝酒者人身安全等义务,应当将醉酒者安全地护送回家等。
如果不顾后果进行劝酒,造成对方健康受损,或者不履行护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劝酒者应当负多大的责任,应当视其劝酒的程度与履行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因为被劝酒者通常是成年人,自己本身也应有一定的自制力,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已经有相关的判例:丁某应约到酒楼参加朋友聚餐,尽管丁某多次推辞,但终因架不住几位朋友的轮番劝酒,导致饮酒过量,后两个朋友拦了一辆的士将不省人事的丁某送到某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放丁某上床,盖好被褥后离开。
次日上午11时,宾馆服务员整理房间时,发现丁某已死亡。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系酒精中毒死亡。
最后,法院判决5位朋友共同赔偿丁某家人损失额256800元的10%,计25680元。
此外,劝酒者对被劝酒者的交通肇事承担相应责任也有判例:内蒙古一法院就审理过一起案子:同桌两名陪酒人因未尽提醒注意义务,对醉酒后驾车酿成事故死亡的开车人员有一定责任,分别被判赔死者家属2万多元和近4000元。
是否需要承担一起喝酒后摔伤的责任?
是否需要承担一起喝酒后摔伤的责任?
需要负责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但是如果对方是成名的话,在这个时候本人负主要责任,而一起喝酒的同伴需要负一定相关的责任,对方追究起来需要赔偿。
▲一起喝酒后同伴受伤需要负相关责任的情况:
有六种行为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这种人要对被劝饮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二种是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
的人,这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的人,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
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量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种是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种是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劝酒人是否有过错?
要看具体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1、朋友聚会是一件高兴的事,相互间敬酒表达情谊也是人之常情。
如果劝酒人并没有恶意劝酒和赌酒,那么,劝酒人在主观上就没有过错。
饮酒受伤,劝饮者需担责
饮酒受伤,劝饮者需担责作者:赵立来源:《青海党的生活》 2014年第10期文/赵立案例摘要:众所周知,朋友相聚喝点酒在所难免,这种情况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更是非常普遍。
另外,劝酒文化也是一种传统文化,但这种传统文化里也存在诸多弊端,本来用以表达敬意的劝酒,常常会让人饮酒过量,以致于发生身体不适,喝酒误事等情形,有时甚至还会带来严重后果。
家住本市的李某近日受邀参加同学聚会,与好友张某、王某二人已有数载未见。
值此重逢之际,三人喝酒助兴,共叙同窗之谊。
席间,李某由于身体健康的原因,没喝几杯酒便感到头晕恶心,多次表示其不能再喝了,但禁不住二位同学的频频劝酒,又怕伤及同学情面,于是硬着头皮从中午一直喝到了傍晚。
最后,三人结账离开饭店下楼梯时,李某因醉酒不慎摔伤致右腿骨折。
经住院医治,共花去医疗费六千余元。
出院后,李某认为同时饮酒的张某与王某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遂找到两人要求赔偿,三人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法院最终判决劝酒者张某、王某各承担10%的责任。
律师分析:人际交往过程中,在社交场合对长辈、宾客劝酒或敬一酒是一种传统礼节,适度地劝酒、敬酒无可厚非,适量饮酒既对身体有益,又能够起到喝酒助兴,调节气氛,增进友谊的目的,但要注意适可而止,过度了就有可能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及《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同时也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劝酒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所预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另外,被劝者也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及酒量有个客观的认知,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应负最高的注意义务。
劝酒违法吗参与劝酒可能犯罪
劝酒违法吗参与劝酒可能犯罪一、劝酒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常识:劝酒承担侵权责任。
劝酒本身并不会涉及任何法律责任,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但相互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包括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为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应采取积极措施的避免义务。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劝酒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一、劝酒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身体疾病等;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二、哪些情形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1、在一般劝酒的情况下,如果劝他人喝少量的酒,导致其疾病发作,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劝酒人要对给喝酒人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2、如果劝他人喝大量的酒,造成他人伤残或者死亡后果的,依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劝酒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明知他人酒精过敏,仍然灌酒、逼酒,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劝酒违法吗一、劝酒违法吗咱们得看具体情况来看劝酒这事儿是不是犯法。
刘长林与徐代位、徐丽英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长林与徐代位、徐丽英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粤14民终1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自辉张孟棋黄伟玲【审理法官】叶自辉张孟棋黄伟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长林;徐代位;徐丽英【当事人】刘长林徐代位徐丽英【当事人-个人】刘长林徐代位徐丽英【代理律师/律所】李彦彬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赵玲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彦彬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赵玲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彦彬赵玲【代理律所】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长林【被告】徐代位;徐丽英【本院观点】综合二审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一审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是否合适;2.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认定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准确;3.被上诉人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针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二审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一审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是否合适;2.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认定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准确;3.被上诉人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
关于一审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是否合适问题。
本案中,死者徐顺发因参加刘长林组织的聚餐过量饮酒,在离开饭店回家途中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车祸致使其伤重不治死亡。
徐顺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饮酒时注意自身安全,亦应当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但其在饮酒时未能控制饮酒量,并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酒后驾车,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不完美受害人》审讯时撒谎,有何后果?
《不完美受害人》审讯时撒谎,有何后果?电视剧通过故事情节和角色塑造,传递积极的价值观,引导观众思考和反思社会道德、家庭关系、友情等重要价值观念。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不完美受害人》审讯时撒谎,有何后果,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不完美受害人》审讯时撒谎,有何后果近日,时代洞察话题剧《不完美受害人》开播。
该剧以一桩第三方匿名报警的职场性侵案展开,女性受害人赵寻(林允饰)在第一时间否认受到伤害,几天后才报警指控上司成功(刘奕君饰)强奸。
随着案情细节披露,在法定事实与内心的“客观事实”之间,被告辩护律师林阚(周迅饰)面临前所未有的职业伦理挑战。
人心、人性、权利、欲望在探寻这场“不完美”真相过程中一一展现,剧情反转、叩问人心,追剧的同时,这些法律问题同样值得关注!1、龙总觉得自己的案子帮林阚的律所“挣到了钱”,便想借机和林阚发展男女关系。
在知道林阚并无此意后,龙总恼羞成怒,威逼利诱强迫林阚喝酒。
强迫他人饮酒有何法律风险?如果劝酒者明知他人不能喝酒或喝酒会引发其某种疾病,仍用言语刺激、强迫他人饮酒,或在对方已经喝醉、神志不清可能存在人身损伤的状况下未将其及时送医,造成他人人身损伤。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劝酒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面临相应民事赔偿。
如果劝酒者在对方明确拒绝后,仍采取如威逼利诱、权力压迫等极端方式强迫对方饮酒,造成对方人身损伤或死亡,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
即便劝酒者主观上没有让对方死亡的意图,但是客观行为导致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2、神秘人报警称大成集团董事长楼层发生了强奸案,警方前去将成功和惊慌失措的赵寻带走调查。
赵寻犹豫再三,最终告诉警方是自愿发生的性关系。
但作为成功的律师,林阚对整件事存有疑虑,向成功反复询问事件细节。
成功一口咬定自己是在赵寻清醒的状态下发生的性关系,不存在醉酒、强迫的情况。
在他人酒醉后与其发生性关系,面临何种法律后果?如果女性当事人在喝酒后失去意识,或呈现出酒后反应迟缓、判断能力减弱、神志不清、记忆模糊等醉酒状态,行为人在其性防卫能力明显减弱的情况下,利用女性当事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和其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最高法共同喝酒的侵权责任规定是什么?
I will defeat you today, and I will defeat you without sleeping. This is our culture.(页眉可删)最高法共同喝酒的侵权责任规定是什么?导读:最高法共同喝酒的侵权责任规定是法律当中明确地规定共同饮酒人是有一定的作为义务的,如果没有履行相关的作为义务,那么就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的表现为劝酒人明明知道相关人员不能喝酒,极力劝酒的,需要承担责任。
一、最高法共同喝酒的侵权责任规定是什么?最高法共同喝酒的侵权责任规定是法律当中明确地规定共同饮酒人是有一定的作为义务的,如果没有履行相关的作为义务,那么就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饮酒行为而引起损害并带来责任追究相对困难的问题,集中存在于共同饮酒人之间,特别是部分共饮人由于饮酒而给自身带来人身、财产损害后如何追究其他共饮人责任的问题。
(一)共同饮酒人的作为侵权行为对“法律上的特别要求”进行准确定位,需要进一步探讨共饮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
从行为的角度,行为可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即有所为。
不作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从外界的表现来看行为人乃是处于消极的静止状态。
被认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不作为,必须是违反了某种作为的义务。
具体到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行为,从作为的角度,要求侵权人积极的实施加害行为。
具体表现为:劝酒人明知被劝酒人存在不能饮酒的身体条件而强迫、劝说被劝酒人饮酒,从而导致被劝酒人人身财产损害。
事实上,这种所谓的“鸿门宴”并非司法实践共同饮酒人侵权行为的常态,法院受理的案件以共饮人不作为侵权为主,一方面恶意劝酒背离情谊行为的本旨,另一方面“强迫”、“劝说”实际上很难证明。
本文亦着重探讨共同饮酒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
(二)共同饮酒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在理论上,作为义务具有特定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其一,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如遗弃。
真题乙明知甲酒精过敏仍然劝酒致人死亡
真题乙明知甲酒精过敏仍然劝酒致人死亡乙与丁某二人本是好友,某天观看足球比赛后聚餐吃饭。
饭桌上丁某表示自己对酒精过敏不能喝酒。
而沉浸在足球比赛获胜兴奋中的乙说到:“来!不喝你就是没把我当兄弟,咱们不醉不归!”
在乙的劝谏下,丁某当晚喝下了不少酒。
聚餐结束后,两人人各自回家。
而第二天,乙得知丁某于昨晚回家途中去世的消息,乙认为丁某死于意外与自己并没有关系。
丁某去世后不久,乙收到了一纸诉状。
丁某家属认为丁某的死亡与乙的强烈劝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乙应对丁某死亡结果负责。
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乙对丁某的死亡负法律责任,最终判决乙承担约25万元的损失。
正常的共同饮酒是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受法律干涉,但当同桌饮酒者明知“酒友”酒精过敏还用语言刺激,则变成了恶意劝酒,那么此时劝酒者便有照顾、护送等义务。
若不履行,将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乙明知丁某酒精过敏还恶意劝酒,喝完酒不顾丁某的安危各自回家,则是没有履行照顾、护送的义务,丁某出事,乙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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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劝酒人需要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
真实案例:
2013年1月8日受害人赵庆栓与被告人张印、翟学立和翟金虎共同饮酒,饮酒之后四人共同回家。
由于受害人赵庆栓的摩托车放在王楼村,因此半路时三名被告就离开受害人分别回家,当晚受害人赵庆栓在回家途中跌入路边浅水坑中溺亡。
终审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酒场参与者之一,无论是否参与劝酒均应分担责任。
被告人在明知受害人饮酒且欲独自回家时未予以劝阻,因此未尽到充分提醒注意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恶意劝酒人需要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
从实践来看,恶意劝酒需要面临证明难题——原告方很难举证证明。
北大法宝中原告主张被告有“恶意劝酒”故意的15个案件无一例外都被法院否定,原因正是因为证据不足。
不过从目前网络流行的六斤哥、七斤哥、八斤哥喝酒的视频来看,周围微观的共饮人很难说没有恶意劝酒的故意。
许多共饮人使用了戏谑、激将和调侃的语词,比如“行不行啊你?!”“不行别喝啊!”“喝不完不丢人!”,若视频中饮酒的主人公真发生意外,那么这些流传出来的视频就会成为恶意劝酒的最好证据。
俗话说得好,No Zuo No Die, Why You 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