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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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2006-3-5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页脚内容1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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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财政管理【发文字号】沪财发〔2019〕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9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9年9月1日【有效日期】2024年8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部门规范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9〕4号各区财政局:为加强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8月5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咨询。
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综合解决方案。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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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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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代理记账是指会计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委托人(客户)提供税务、会计、财务等服务,在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财务记账、报税等活动的一种服务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代理记账业务已经成为企业财会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而言,制定科学合理的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对于规范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稳定合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组织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稳定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的高效运作。
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委托合同、国家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备案及联系方式,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内部管理自查,发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二、代账人员的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健全代账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代账人员的职责及权限,要求有一定的财务、税务计算和分析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委托人(客户)提供的财务、簿记、税务等服务。
对代账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业务流程的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记账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过程中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报税等流程,每月及季度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检查。
四、电子化信息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通过信息化和自动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和完善客户数据信息系统、纳税人信息库和档案管理系统。
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并建立健全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保证资料完整性和可排序性。
五、服务质量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从委托人(客户)角度,建立客户投诉、意见反馈体系,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需求和意见,以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同时,对于客户有特殊要求或紧急需求,及时反馈并做出合理解决方案。
六、诚信经营代理记账机构应坚持诚信经营宗旨,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保护委托人(客户)和税务机构的利益,依法合规经营,并制定行业准则和自律规定,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公司形象和信誉。
代理记账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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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管理办法篇1一、库存现金管理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限额__元),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现金的安全。
现金遇有短款,财务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总经理,并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不准用“白条”入帐。
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__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__前往。
6、现金出纳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
7、现金出纳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8、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公司领导的检查监督。
二、银行存款管理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辅助帐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财会人员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帐。
6、公司应按每个银行开户帐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帐,出纳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帐与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并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
由出纳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三、往来帐款的管理1、应收帐款的管理:(1)进行业务收款之前,财务人员应根据将发生业务的数量,准备好收据、发票,收据、发票数量应略多于将发生业务数量;(2)出纳人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3)会计人员当天根据原始会计凭证编制会计记账凭证;(4)每日收款截止后,出纳人员应保管好所收款项;(5)项目收款结束后,核对账、款无误后,出纳人员将所收款项存入公司账户;(6)会计人员于每月月终登记会计账簿。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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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 从业人员*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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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27号【发布日期】2005-01-22【生效日期】2005-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de94263b4daa58da1114a1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d189797710661ed9ad51f3ec.png)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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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减少有关方面的投诉和纠纷,保障代理记账服务的质量,本文制定了一些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便管理和监督代理记账服务的开展。
二、主要内容1.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置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注册成为合法的企业,获取相关执照和资质,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的员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确保其自身具备相应实力和技能。
在企业注册时,代理记账机构注意遵守有关税务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2. 代理记账服务的范围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会计科目的记账、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等等。
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应该明确代理记账服务的内容、价钱、保密条款、服务期限等等,以保证客户的权益和利益。
3. 代理记账服务的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证其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时效性和准确性。
在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代理记账机构应该核对收支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确认财务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以避免出现任何错误。
所有相关财务资料也需跟随公司的保密规定来进行妥善处理,保证客户资料不被泄露。
4. 代理记账费用代理记账机构的费用应该公开透明,合理公道,满足代理记账机构的运营成本,不得以虚高的方式向客户收取费用。
合同中应该明确服务项目与收费项目、支付方式、付款时间、费用强制执行程序等等。
5. 代理记账服务的监督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应该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
同时,客户也应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
不合理收费、擅自改动财务记录等情况需要及时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三、结论与建议以上是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我们希望代理记账机构在提供服务时,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客户的权益和利益。
另外,客户也应该做好自身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共同营造健康合规的代理记账服务市场。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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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记账服务行为,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服务指代理记账机构代表委托人开具《企业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等财务工作。
第三条代理记账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记账义务。
第二章资质要求
第四条从事代理记账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依法设立的资质,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等事项。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为委托人提供会计报表、财务分析等服务,保证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护委托人财产安全,不得私自挪用委托人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委托人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审议。
第十二条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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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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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制度篇1全体财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会计制度,敬业爱岗,不做有损于公司的事。
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对待工作认真踏实,树立为客户服务意识。
一、财务部职责范围: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公司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回流,确保资金的有效供应。
5、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帐目,编制财务报表。
7、参与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和采购合同的评审工作。
8、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9、参与业务项目结算,参与采供部与材料供应商结算。
10、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1、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12、加强本部门人员的培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
二、借款和各种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制度:借款审批及标准:1、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应先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详细填写借款日期、资金性质、部门、出差地、出差事由、预计出差天数及金额,经本部门主管签字后报总经理签批;持已批“借款单”至财务处领款。
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5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2、出差在外人员借款:已出差在外或者从一出差地转另一出差地人员借款,先请一代理人到财务部部领取“借款单”,详细填写借款日期、资金性质、部门、出差地、出差事由、预计出差天数及金额,经本部门主管签字后报总经理签批;持已批“借款单”至财务处领款。
3、日常费用借款:各部门因办理业务需要借款,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填写好资金性质(支票或现金)、部门、借款事由,所借金额,审批程序同第1条。
4、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招待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1条。
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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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制度•相关推荐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制度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制度1一、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财务总规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加强公司财务工作管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该系统专门配制了该系统。
本系统适用于湘乡公司。
处理会计事务时,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都必须遵守该制度。
二、会计机构的设立和会计人员的职责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1)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财务计划,加强会计管理,反映和分析财务计划的实施情况,检查和监督财务纪律的实施。
(3)积极服务于管理,促进公司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4)经济合理地使用资金。
(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支付的税费和管理费。
(6)了解和检查有关机构,财政,税务和银行部门的财务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信息,真实反映情况。
(7)完成公司指定的其他任务。
公司的财务部门由总会计师,会计师,出纳员和审计人员组成。
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制度7第一条、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条、财务会计管理基本要求(一)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要求:所有会计从业人员持有深圳会计证,并在本公司所属财政局注册、年检和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二)会计机构设置及岗位要求:(1)总审复核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1个,由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担任;(2)会计核算操作员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资金、基金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帐岗位,稽核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出纳岗位)若干个,由初级及以上会计从人员担任;(3)客服岗位一岗多人,主要负责与客户的联系和咨询工作。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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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机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代理记账服务,是指依照委托方的要求,对其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的代理服务。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委托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代理机构对其所提供的业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代理机构有义务妥善保管委托方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八条代理机构不得将委托方的会计资料转移、销毁或用于其他非授权目的。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密委托方的财务信息,不得泄露、传播或用于其他非授权目的。
第三章代理机构管理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设立合法合规的机构,有完整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同时开展培训、咨询和支持业务的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保证其业务合规、权责清晰、审慎运营等。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员工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定期培训。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服务质量、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自查、审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完成会计处理工作,并及时将会计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方的纳税申报工作。
第四章监管和纠纷解决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代理机构予以处罚;对重大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和委托方在业务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法遵循申诉、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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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浦财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浦财规〔2022〕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2022年1月29日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发〔2021〕3号)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21〕73号)和《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浦府规〔2022〕1号),不断提高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自贸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户管所属浦东新区的下列服务对象:1、入驻经新区科经委备案登记的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内的小微企业,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2、注册在自贸区的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3、有融资需求,经商业银行或小贷公司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小微企业。
4、入驻经新区民政局认定的社会组织基地的社会组织,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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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代理记账服务运行管理,根据《企业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代理记账服务工作。
第二条代理记账服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本单位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财务报告进行编制、填写、审核、报批、保管等工作;2、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完成会计处理;3、配合司法机关查询和鉴定企业会计账簿和收入税费;4、协助本单位建立、审核相关会计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检查会计档案;5、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文献;6、根据财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执行税务申报、汇总缴纳税款等税务业务;7、在税务机关要求的范围内严格依照会计准则和政府法令规定,审核企业会计档案;第三条代理记账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按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收处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代理记账服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认真填写记帐单、凭证本及其它会计档案,留存有关资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严格履行相关方面纳税义务,妥善管理各项支出结算及资金等内容。
第五条代理记账服务在为本单位报送会计报表时,应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穿越与明确每项会计数字的依据,对会计难题和关键点需及时向本单位报告;第六条代理记账服务在收录相关财务资料时,应有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的原则,应向本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管理和运行资料;第七条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可以将会计档案及相关财务资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查验;第八条对本办法的解释、修改、变更和补充,由本单位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调整。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本办法执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否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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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工商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账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bce8df2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8e.png)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保护委托人和代理记账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以及接受委托的代理记账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代理委托人开展的记账、账务处理、办理纳税申报、编制财务报表等服务活动,其服务对象为非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委托与合同四、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服务标准、双方责任等内容,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资料,协助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开展业务,对于提供虚假、不完整或错误的财务资料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其可能带来的责任。
六、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对委托人的财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利用。
第三章服务内容及标准七、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结合委托人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制定服务内容和标准,并履行好服务承诺。
八、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编制规范,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
九、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回复委托人的有关税务咨询。
十、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履行好代理责任。
第四章费用及发票十一、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服务费用,并在服务期限届满之后及时开具发票。
十二、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不得以低服务价格输送会计资料,不得进行捆绑销售或违规收费。
十三、委托人应该对服务费用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不得以财务资料或服务质量问题为由拖欠服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十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障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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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注:1.“组织形式”栏根据以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2.“企业类型”栏根据以下选择填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商投资企业、台商投资企业。
3.分支机构填写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及发证日期填写总部机构的证书信息;表中部分栏目对分支机构不适用的,分支机构可不用填写。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本年度业务总收入(万元)
其中: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万元)
代理客户数量
分支机构数量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
业务负责人姓名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资格等级
专职从业人员信息
姓名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资格等级
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签章):
附件4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年度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机构名称
组织形式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出资总额(元)企业类型办公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时填写实际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号
股东/合伙人数量
机构人员数量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