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 化妆品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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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法禁用词汇

化妆品广告法禁用词汇

化妆品广告法禁用词汇
根据中国《广告法》第九章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词汇不得用于化妆品广告:
1. 治愈:化妆品不能具有医疗功能,不得声称能够治愈疾病或症状。

2. 无害:不能使用该词汇传达化妆品对人体无任何危害,因为所有化妆品都有一定的安全风险。

3. 保证:不得声称使用该化妆品能够百分之百达到某种效果,因为效果可能因人而异。

4. 高效:不得使用该词汇来夸大化妆品的功效,以免误导消费者。

5. 一流、顶级、独家等形容剂:不得用这些字眼来宣传该化妆品的品质,以免引起不实的竞争。

6. 无副作用:不得使用该词汇来表达化妆品对人体无任何不良反应,因为可能存在一定的副作用。

7. 不会上瘾:不能使用该词汇来宣传化妆品对人体产生依赖性,以免误导消费者。

此外,化妆品广告还需遵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

请注意,以上仅为常见的禁用词汇,具体禁用词汇可
能随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

为确保合规,请在广告发布前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规定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规定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规定引言:化妆品行业是现代社会中一个繁荣且竞争激烈的行业,众多品牌不断推陈出新,力争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和赞誉。

然而,广告宣传在化妆品行业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问题。

为了规范该行业的广告宣传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以及维护整个行业的良好形象,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分几个小节探讨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的规定和标准,以及行业内的监管机构和措施。

一、广告宣传内容合规要求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功能和效果。

广告中不得夸大、虚假、模糊、误导,也不得借助词语、图片、音乐等方式进行欺骗性宣传。

此外,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药品等专业术语,以免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宣传的标语和宣传语规范化妆品广告的标语和宣传语应当简洁、准确、醒目,不得使用低俗、庸俗、煽动性的言语。

标语和宣传语要与产品的实际特点相符合,不得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和评价。

(1)准确表达产品特点:广告宣传需要通过简明精炼的标语和准确的宣传语来向消费者传达产品的特点。

例如,对于某款保湿霜,广告宣传可使用“深层保湿,持久滋润”等表达方式,避免使用夸张、不实的词语,如“瞬间改变你的肌肤”。

(2)积极坦诚,避免负面情绪:广告宣传应以积极、正面的情绪和语言传递产品的优势,而不是通过贬低其他竞争品牌或使用恐吓、恶俗等手段获取消费者的关注。

三、广告宣传的明确标示和演示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广告宣传需要对演示、效果达到的程度进行明确标示,以避免消费者对产品的误解和期望过高。

(1)使用明确的演示方式:广告宣传中涉及的化妆品效果演示需真实、明确。

例如,当广告宣传一款染发产品在短短几分钟内即可将白发变黑时,应通过文字或图示明确标示该效果属于模特、实验体或经过特殊处理的结果。

(2)不得夸大产品效果: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夸张的手法来渲染产品的效果,以免误导消费者。

例如,广告宣传不能宣称一款美容面膜可以“立即去除所有皱纹”;应明确表明产品效果是渐进性的。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化妆品行业广告法禁用词

化妆品行业广告法禁用词

化妆品行业广告法禁用词第一篇:化妆品行业广告法禁用词广告禁用词延缓氧化、新陈代谢、还原健康、保证绝对、抚平毛躁、专业控油、健康再生、杂志宣传、独特、一洗还原、0伤发、女神、恢复保证止痒、祖传、精准、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国家级、顶级、极品、绝无仅有、顶尖、万能、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佳、最爱、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第一、领导品牌、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全国X大品牌之一、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王牌、销量冠军、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无敌、永久、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奢侈、至尊、巅峰、优秀、资深、领袖、王者、之王、冠军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全网首发、全国首发、首家、全网首家、全国首家、XX网独家、XX网首发、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世界级、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金牌、名牌、优秀、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超级、超好、超能、超薄、特好、特级、特薄、老字号、领导品牌、特供、专供、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王牌、销量冠军、极致、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万能、领航、耀领等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史无前例、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秒杀、抢爆、售罄、售空、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不会再便宜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包邮/免邮、爆款、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带来好运气,增强第六感、化解小人、增加事业运、招财进宝、健康富贵、提升运气、有助事业、护身、平衡正负能量、消除精神压力、调和气压、逢凶化吉、时来运转、万事亨通、旺人、旺财、助吉避凶、转富招福、升值价值、价值洼地、价值天成、千亿价值、投资回报、众筹、抄涨、炒股不如买房、升值潜力无线、买到即赚到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领取奖品、正品、100%、国际品质、高档、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牌、领取奖品祖传、抑制、秘制、强力、特效、强效、奇效、全效、强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处方、药方、复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活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神丹、妙丹、神仙、纯天然、换肤、妊娠纹、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皮肤,修复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速白;一洗白;XX天见效;XX 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面;安全;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消除;清除;化解死细胞;去(祛)除皱纹;平皱;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阻碍)黑色素的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美乳、健美类化妆品除外);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滋阴补阳;壮阳;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无斑;生发止脱;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消炎;抗炎;抗敏;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失眠;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药物;中草药;中枢神经;细胞再生;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妊娠纹;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化妆品广告管理制度

化妆品广告管理制度

化妆品广告管理制度化妆品广告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各品牌不断推陈出新,不断更新产品线,产品数量不断增加,竞争更加激烈。

为了吸引顾客,广告成为推销产品的重要手段,成为了市场营销的重要环节。

但是,有些化妆品广告宣传手法不当,误导消费者,给广告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也破坏了消费者权益,为此,有必要实行化妆品广告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二、目标建立和完善化妆品广告管理制度,强化化妆品广告监管,规范化妆品广告宣传行为,减少虚假广告,防止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销售化妆品的企业、个人及其代理商、广告代理机构等,不包括特殊医疗用途的化妆品广告。

四、实施1.广告资质审查化妆品广告必须经过资质审查机构审查,否则不得发布广告。

资质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广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认专业知识和资质符合要求,不许存在虚假材料和违反规定行为。

2.广告审核机制广告审核机制是防止虚假广告的重要环节。

审核机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呢?(1)广告主体审核:广告宣传的效果是由广告主体决定的,所以广告主体应当对将要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核,并做好相关记录。

(2)广告公司审核:广告公司是化妆品广告的承办机构之一,对于广告稿件,应当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准确。

(3)广告监管机构审核:广告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审核力度,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对于虚假广告,应当及时出台严厉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3.广告内容的审查(1)广告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a.超过范围的保证或承诺,主张保证、担保等言辞。

b.表达极端态度的言论。

c.对科学、医学等领域进行误导性宣传。

d.使用无法证实的客观事实的语言。

(3)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a.任何可能危害健康、妨碍正常卫生的内容。

化妆品行业的广告法律合规演讲稿

化妆品行业的广告法律合规演讲稿

化妆品行业的广告法律合规演讲稿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是今天的主讲人。

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化妆品行业的广告法律合规问题。

化妆品作为一种日常必需品,在现代社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推广产品和增加销量,广告成为了化妆品企业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在广告推广过程中,如果不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害。

因此,了解广告法律合规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想强调化妆品广告应该遵循的“真实”原则。

广告应该真实地揭示产品的性质、功效和性能,不得有夸大、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宣传。

例如,一些化妆品品牌常常通过修图技术来美化产品效果,这种行为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误导。

因此,化妆品企业在发布广告之前,应该确保广告内容与真实产品相符,并且不能使用夸大、虚假的手段来宣传产品。

其次,化妆品广告应该遵循的是“合规”的原则。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举个例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医疗、药品的治疗功能,以免误导消费者。

此外,对于广告宣称的效果,应该能够提供充足的科学证据加以支持。

化妆品企业在发布广告前,应该对广告内容进行合规审核,确保广告符合法律的要求。

再次,化妆品广告应该遵循的是“正当竞争”的原则。

在广告宣传中,化妆品企业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得对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攻击。

竞争应该基于产品的真实优势,而不是恶意攻击。

化妆品企业在宣传中应该尊重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维护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最后,化妆品广告应该遵循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化妆品企业在广告中应该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权益。

广告内容应该清晰明了,不得采用欺诈、误导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误导。

同时,化妆品企业应该优先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不得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总结一下,化妆品行业的广告法律合规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化妆品企业在推广产品时,必须要遵循真实、合规、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化妆品行业产品广告管理规定

化妆品行业产品广告管理规定

化妆品行业产品广告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对美的追求,化妆品行业迅速发展壮大。

然而,面对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各化妆品品牌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往往在产品广告中采用各种夸张、虚假的手法,造成了广告误导、夸大宣传等问题的出现。

为了规范化妆品行业产品广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行业产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重要性。

一、广告准则化妆品行业产品广告管理规定首先强调了广告必须遵循的准则。

广告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的内容。

广告语言应当准确明了,不得使用模糊、含糊的用词。

同时,广告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共道德,不得包含低俗、淫秽、暴力等内容。

二、广告申报和审查为了确保化妆品产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规定,化妆品企业在发布广告前需要进行申报和审查。

广告申报是指化妆品企业填写广告申请表,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审查是指相关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将被要求修改或禁止发布。

三、广告标识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明确辨认广告是否为化妆品产品广告,管理规定要求广告必须有明确的“广告”标识。

这样,消费者就能够清楚地区分广告和非广告内容,避免被误导。

四、禁止内容化妆品行业产品广告管理规定中还明确了禁止发布的内容。

首先是不得发布对健康有明显危害的广告,包括不得宣传化妆品能够治愈疾病、改变身体结构等。

其次是不得发布虚假的权威认证广告,化妆品企业不得对产品的功效、效果进行夸大宣传。

此外,广告中还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比如不得涉及民族、宗教、地域等敏感问题。

五、处罚措施为了确保广告规范执行,管理规定明确了违规广告的处罚措施。

相关管理部门将对违规广告依法予以责令停止发布,并可处以罚款。

同时,化妆品企业将面临品牌声誉受损、市场形象恶化等风险。

六、重要性化妆品行业产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制定与执行对化妆品行业和广大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然而,一些商家为了迅速吸引消费者,却不择手段地进行虚假宣传,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和损失。

为了规范化妆品行业的广告宣传,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化妆品广告宣传的准则、广告效果的评估与监管、市场竞争的规范。

一、化妆品广告宣传的准则1.真实性准则:广告宣传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夸大或虚构产品的功效、效果等。

广告商必须确保所宣传的产品确实存在,并且经过严格的实验证明。

任何伪造、夸张、虚假的宣传都是不允许的。

2.权威性准则:广告中的宣传声明应当有权威的支持,并且有实际的科学依据。

广告商应当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专家证明等,从而消费者能够信任并了解产品的功效。

3.道德性准则:广告应该以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方式进行宣传。

不得引起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社会问题,不得使用不良形象、不当文字,保持和谐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

4.合法性准则: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触犯公共道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广告商应遵守法律,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广告效果的评估与监管1.广告效果评估:化妆品广告应经过评估机构的审核和监测,对广告的真实性、权威性、道德性等进行评估和鉴别。

评估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查,确保广告宣传内容合规。

2.广告监管机构: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广告监管机构,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管和管理。

广告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广告宣传的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广告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3.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对于发现虚假宣传的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证,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竞争的规范1.行业自律机制:化妆品行业应建立起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协会的规范性管理,对会员企业进行严格监督。

化妆品行业的广告宣传管理规则

化妆品行业的广告宣传管理规则

化妆品行业的广告宣传管理规则在现代社会中,化妆品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品牌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广告宣传成为了必不可少的手段。

然而,随着广告宣传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一些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化妆品行业制定了广告宣传管理规则,以确保广告宣传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一、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化妆品广告宣传必须具备真实性,即所宣传的产品功能、效果、质量等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

广告宣传中不得出现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违规行为,不能有不实信息来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宣传的合规性化妆品广告宣传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内容不能含有违反社会公德、封建迷信、虚假宣传等不良信息。

广告中的文字、图片、声音等元素都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三、广告宣传的规范性化妆品广告宣传必须具备规范性,即宣传内容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

广告中的语言、形象、表现手法等都应当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不得出现恶俗、低俗、色情等违规内容。

四、广告宣传的科学性化妆品广告宣传必须具备科学性,即所宣传的产品功能、效果等必须有科学依据。

广告宣传中出现的实验数据、专家意见等必须真实可靠,并且能够为广告主张提供充分支持。

五、广告宣传的文明用语化妆品广告宣传必须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恶俗、侮辱性、歧视性的言辞。

广告语言应当平实、得体,不能带有虚假夸张的成分。

广告语言中的态度、语气应当积极向上,传递正能量,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或造成消费者心理负担。

六、广告宣传的规范格式化妆品广告宣传应当使用规范的格式,包括广告布局、色彩搭配、图文结合等方面。

广告文字必须清晰易懂,不得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或复杂的句子结构。

广告中的图片应当真实、清晰,符合广告内容的要求。

七、广告宣传的真实标识化妆品广告宣传必须标明真实的广告主体信息,包括广告主体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广告宣传中的许诺、承诺等效果都必须实际可行,并且能够对广告消费者负责。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管理制度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管理制度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管理制度随着化妆品行业的迅速发展,广告宣传成为各品牌竞争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激烈的竞争环境,化妆品广告宣传也存在一些不文明、夸大虚假宣传的问题。

为了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化妆品行业亟需建立广告宣传管理制度。

一、宣传材料审查制度为了防止不良广告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宣传材料审查制度。

在发布广告宣传前,企业应将宣传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查结果将直接影响广告的发布与否。

二、广告词语使用规范化妆品行业广告中的词语使用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实现标准化管理,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并遵守广告词语使用规范。

企业禁止使用夸大、虚假、误导性的语言,严禁使用夸张、不负责任的广告宣传手法。

同时,企业应明确禁用和限制使用的词语,避免误导和误解。

三、广告图像处理规范广告宣传中广泛使用的图片也应受到严格管理。

化妆品企业应确保广告图像与实际产品符合,不得通过图片处理手段夸大或伪装产品效果。

此外,企业应严禁使用与化妆品无关的图片进行宣传,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四、代言人选择与约束制度化妆品行业广告中的代言人选择和使用也需要规范。

企业应严格审查并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道德标准的代言人。

同时,化妆品企业需与代言人建立明确的合作协议,并规定代言人在广告宣传中的权责。

违反协议的代言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广告宣传违规处罚机制为了确保广告宣传的规范化执行,化妆品行业应建立违规处罚机制。

对于广告宣传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止广告发布、撤销广告奖项等。

处罚结果应向社会进行公示,以警示其他企业。

六、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对于消费者对广告宣传的投诉,企业应及时回应并进行调查处理。

如果广告宣传存在违规行为,企业应向消费者赔偿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广告竞争公平原则
化妆品广告应当遵循广告竞争公平原则,不得利用虚假或者误导性广告手
段欺诈、误导、误解消费者,不得侵犯其他广告主和消费者的权益。

2. 广告内容管理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社会公德,不得含有不良信息,如暴力、色情、赌博、吸毒等。

3. 广告标语管理
化妆品广告的标语应当简明扼要,能够突出产品的特点和优势,不得夸大
宣传、夸大产品功效。

广告标语应当真实,不得给消费者造成夸大其实的印象。

4. 广告批准管理
化妆品广告需要获得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等媒体的批准后方可播放。

广告主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编制广告文案、图片及音效,媒体应当对广告的内容
进行审核。

5. 广告发布管理
化妆品广告的发布应当坚持“有证书、有进货渠道、正规生产”的原则。

广告主应当有权出示产品的各项证明文件,并保证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是通过正
规进口或者生产的。

6. 广告监督管理
化妆品广告应当接受监督,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广告,应当及时撤下。

综上所述,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和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化妆品市场
的健康发展。

化妆品行业用词规范

化妆品行业用词规范

化妆品行业用词规范篇一:化妆品行业广告法禁用词广告禁用词延缓氧化、新陈代谢、还原健康、保证绝对、抚平毛躁、专业控油、健康再生、杂志宣传、独特、一洗还原、0伤发、女神、恢复保证止痒、祖传、精准、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国家级、顶级、极品、绝无仅有、顶尖、万能、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佳、最爱、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第一、领导品牌、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全国X大品牌之一、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王牌、销量冠军、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无敌、永久、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奢侈、至尊、巅峰、优秀、资深、领袖、王者、之王、冠军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全网首发、全国首发、首家、全网首家、全国首家、XX网独家、XX网首发、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世界级、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金牌、名牌、优秀、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超级、超好、超能、超薄、特好、特级、特薄、老字号、领导品牌、特供、专供、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王牌、销量冠军、极致、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万能、领航、耀领等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史无前例、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秒杀、抢爆、售罄、售空、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不会再便宜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包邮/免邮、爆款、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带来好运气,增强第六感、化解小人、增加事业运、招财进宝、健康富贵、提升运气、有助事业、护身、平衡正负能量、消除精神压力、调和气压、逢凶化吉、时来运转、万事亨通、旺人、旺财、助吉避凶、转富招福、升值价值、价值洼地、价值天成、千亿价值、投资回报、众筹、抄涨、炒股不如买房、升值潜力无线、买到即赚到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领取奖品、正品、100%、国际品质、高档、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牌、领取奖品祖传、抑制、秘制、强力、特效、强效、奇效、全效、强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处方、药方、复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活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神丹、妙丹、神仙、纯天然、换肤、妊娠纹、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皮肤,修复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速白;一洗白;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面;安全;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消除;清除;化解死细胞;去(祛)除皱纹;平皱;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阻碍)黑色素的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美乳、健美类化妆品除外);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滋阴补阳;壮阳;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无斑;生发止脱;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消炎;抗炎;抗敏;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失眠;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药物;中草药;中枢神经;细胞再生;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妊娠纹;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化妆品广告管理规定制度

化妆品广告管理规定制度

化妆品广告管理规定制度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广告法化妆品需知

广告法化妆品需知

广告法化妆品需知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广告法化妆品以下为禁用极限词汇,供各企业参考: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化妆品市场的这一乱象将有望得到治理。

美白、补水、紧致、祛痘、抗衰,等等,这些化妆品功效宣传中的常见用语,在未来的使用将不会太容易。

“一周美白宛若新生”“28天弹走皱纹”……更加不大可能出现。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

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一)绝对化词意。

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化妆品不仅能够美化人们的外表,还能提升自信心。

然而,化妆品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假冒伪劣、成分不安全、广告虚假宣传等。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的法律规定。

二、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目的的产品。

2. 分类化妆品按照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清洁类:如香皂、沐浴露、洗发水等。

(2)护肤类:如乳液、面霜、面膜等。

(3)美容类:如口红、眼影、腮红等。

(4)修饰类:如粉底、遮瑕膏、睫毛膏等。

(5)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防晒、美白、去角质等。

三、化妆品的生产与销售1. 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

(2)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标准。

(4)生产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产品原料、辅料来源可靠,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销售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

(3)销售场所符合国家规定。

(4)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化妆品的标签与说明书1. 标签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生产日期。

(5)保质期。

(6)成分表。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项。

(9)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2. 说明书化妆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成分表。

(5)使用方法。

(6)注意事项。

(7)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五、化妆品的广告宣传1. 广告内容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广告法 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 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的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

酒是食品的一种,酒在一定的条件下会损害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食品,为了突出其特殊性,本条专门将酒单独列出。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清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可分为一般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所谓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二)为了防止食品、酒类、化妆品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本条对食品、酒类、化妆品的广告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第一,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

这就要求: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事项。

这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的重要的内容。

检验合格证明是食品、酒类、化妆品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对于合格食品、酒类、化妆品出具的证明。

此外,广告内容中涉及的广告主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事项也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记载的事项相符。

第二,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首先,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这主要是要求在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宣传疗效作用;其次,在广告中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如将某某食品称为“祖传秘方”等,因为在消费者的观念中,“祖传秘方”一般指药品的配方。

化妆品广告管理规定

化妆品广告管理规定

化妆品广告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化妆品广告发布标准

化妆品广告发布标准

化妆品广告发布标准
一、遵守法律法规
1.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2.禁止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或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主义
等内容的化妆品广告。

二、真实性原则
1.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必须真实、客观、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化妆品广告中使用的产品图片、文字描述、代言人形象等必须与实际产品
相符,不得夸大其词或虚假陈述。

三、公平竞争
1.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不得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应尊重竞争对手的合
法权益。

2.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

四、明确产品信息
1.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必须明确产品名称、成分、功效、使用方法、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真实情况。

2.不得使用过于晦涩难懂的词汇或专业术语,以免误导消费者。

五、禁止虚假宣传
1.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夸大的宣传内容,如虚构效果、夸大功
效等。

2.不得使用未经证实或无法证实的科学研究成果或数据作为宣传依据。

六、尊重消费者权益
1.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必须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隐瞒或误导消
费者。

2.不得以虚假促销、强制购买等方式迫使消费者购买产品,不得使用不公平
的合同条款或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环保和社会责任
1.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资源浪费。

2.应承担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
献。

街头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

街头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街头化妆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街头化妆品销售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街头化妆品销售、推广、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街头化妆品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明确责任,落实措施;3. 依法行政,公开透明;4. 严格监督,强化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责任。

第五条街头化妆品销售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 具备化妆品经营许可;3. 具有合格的化妆品检验报告;4. 有健全的化妆品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街头化妆品推广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2. 了解化妆品相关知识;3.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街头化妆品宣传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合法的媒体出版许可证;2. 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宣传;3. 应对宣传内容负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街头化妆品销售者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 严格审查化妆品来源,确保产品合法合规;2. 定期对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3. 明确标识化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信息;4. 建立销售记录,便于追溯;5. 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九条街头化妆品推广者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2. 不得夸大产品功效;3. 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用语;4.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街头化妆品宣传者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 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宣传;2. 不得夸大产品功效;3. 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用语;4.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街头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 街头化妆品销售者、推广者、宣传者的资质;2. 街头化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3. 街头化妆品的标识、标签;4. 街头化妆品的销售记录;5. 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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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化妆品
以下为禁用极限词汇,供各企业参考: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化妆品市场的这一乱象将有望得到治理。

美白、补水、紧致、祛痘、抗衰,等等,这些化妆品功效宣传中的常见用语,在未来的使用将不会太容易。

“一周美白宛若新生”“28天弹走皱纹”……更加不大可能出现。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
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

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

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

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

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
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

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

如鬼、妖精、卦、邪、魂。

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

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

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

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

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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