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有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科生的学籍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国际本科生等。
第三条学籍是本科生在学校注册的正式学习身份和学习记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注册。
第五条本科生入学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高中毕业证、户口本等。
第六条学生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如逾期未注册者将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向其发放学生证。
第三章学籍动态管理第八条学籍动态管理包括学籍状态变更、学籍信息更新等。
第九条学生须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学校报备。
第十条学籍状态变更包括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学生需根据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二条学生须按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相关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需参加学业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学生若未通过学业考核或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补考者将被视为不合格学生。
第十五条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如实验、实习等。
第五章奖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将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激励学生良好学习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设置奖学金和助学金,资助表现优秀的学生和有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毕业与学位授予第十八条学生完成全部课程及学分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方可申请毕业。
第十九条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或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第七章违纪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或存在违纪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放教育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政策,结合开放教育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在开放教育机构的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历教育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三条开放教育机构应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制度。
学生需通过入学资格审核,方可注册学籍。
第四条学生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是学籍管理的依据,学生需在入学注册时认真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开放教育机构应建立学分制,学籍终身有效。
对于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建立学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课程注册第六条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注册。
课程注册后,学生方可参加课程学习。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如业余学习、脱产学习等。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保留学籍或退学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成绩记载第九条开放教育机构应建立学生成绩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十条学生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档次,合格成绩方可计入毕业学分。
第六章毕业第十一条学生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取得规定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可获得相应学历或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生毕业证书由开放教育机构颁发,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开放教育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开放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校〔2005〕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依法治校、勤俭建校、质量兴校、学术强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民主管理与建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信网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1. 学籍管理对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 学籍管理内容:学生入学、注册、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毕业、学位授予等。
三、学籍管理制度1. 学生入学(1)学生入学时,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准考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
(2)学校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
2. 学生注册(1)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2)学生注册时,需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学生休学、复学(1)学生因疾病、家庭原因等特殊情况,需休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4. 学生转学、转专业(1)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转专业,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2)转学、转专业后,学生学籍信息在学信网进行变更。
5. 学生退学(1)学生因故退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2)退学后,学生学籍信息在学信网进行变更。
6. 学生毕业、学位授予(1)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学校予以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2)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校予以学位授予,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籍信息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学校应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学信网,确保学籍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可查询。
3. 学校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审核、更新,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五、监督与处罚1.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2. 学校对学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校2015-170关于修订并印发《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西南大学文件西校〔2015〕170号关于修订并印发《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经2015年4月2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学校对《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2015年5月1日- 1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维护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西南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2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学生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构成犯罪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因身体原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纪的,不予处分;因身体原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违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西南大学文件西校〔2020〕60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单位:《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20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西南大学2020年4月7日- 1 -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函授、网络教育以及主考学校为西南大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须与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专业名称一致。
第四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业水平测试由外语水平测试、学位课程考试(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三方面组成。
第五条函授和网络教育专业的学位课程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由学校在主考专业课程中确定不少于3门课程作为学位课程,课程清单另行发布。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不存在有效期内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形。
(二)获得西南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不超过2年。
高等- 2 -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取得第一门合格课程成绩至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不得低于2年,不得超过6年。
(三)申请人本科毕业专业名称必须与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专业名称一致。
(四)函授、网络教育学生取得本科学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取得本科阶段第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达到下列外语(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为第二外国语)水平测试条件之一:1.省级学位办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成绩合格;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400分及以上;4.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全国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大学英语成绩达75分及以上。
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向学校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所、中心)请假。
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分别由学校各二级培养单位的学生工作组查阅本单位研究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本人其他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复学时,应提交复学申请书,经所在院(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和研究生部批准后按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程序办理。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在所属学院(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是指对成人高等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评定与报告、奖助学金发放、毕业与离校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秉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成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衔接,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将学生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关注每一位学生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成人高等学校实行招生计划管理,招生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进行划分。
第八条学生凭借高中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力证明)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考试科目有国家必考科目和学校选考科目。
第九条学校接受学生提交的报考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第十条合格考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线上或线下的报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学生证和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在注册后,须参加入学教育,接受学校组织的入学安排与培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可以提出延期注册申请。
申请延期注册的学生需要附上原因证明,并得到学校的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学籍变更申请:(一)转专业或转学等。
(二)提前或延迟毕业。
(三)因学业原因需要休学、退学或恢复学籍等。
第十四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学籍变更申请,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校外学习实践经历、社会实践活动等可以作为学籍变更的依据。
第四章评定与报告第十六条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度,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照学分计算,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业成绩由课程成绩、实践报告、专业技能考核等因素组成。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西南大学教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1:西南大学教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教务管理系统是学校教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数据平台,存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室、学籍、成绩、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等重要信息资料数据,它通过教学信息的数据整合实现学校教务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信息化。
为更好地使用教务管理系统,明确系统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规范用户的网络行为,保证信息数据的客观性、完整性及防止信息数据的丢失、更改或损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帐号管理第一条教务管理系统帐号(包括web服务子系统帐号,以下同)是全校师生查看和管理学校及个人教学相关信息资料的唯一凭据。
为确保用户使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时身份的唯一性,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将与登录校园网使用的帐号和密码一致。
第二条教务管理系统帐号角色分为系统管理员、校部帐号、教务处各相关岗位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教学院长、教学秘书、教师、学生等类型。
教务处拥有分配管理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帐号使用权限。
第三条系统管理员帐号一般情况下只能有一个,拥有教务管理系统操作的最高权限,负责系统维护模块,对其他模块操作提供技术支持;但对重要信息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依据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教务处各相关岗位人员帐号拥有负责模块下各类操作的最高权限。
第五条校部帐号为学校领导和教务处正副处长等的帐号,拥有全部模块下的只读权限。
第六条职能部门帐号、学院教学院长帐号在给定的权限下操作,如有疑问应首先咨询负责相关模块的教务处岗位人员,其次可找系统管理员。
第七条教师、学生帐号主要是在web服务子系统登陆进行相关教学数据操作,如有疑问应向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咨询。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学院相关管理人员如有工作变动应书面向教务处报告,由教务处完成帐号权限的更变。
第九条各类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帐号。
禁止将个人账号转借他人使用,违反者,教务处有权暂停该账号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的使用权。
第十条对于盗用他人账号、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凡已毕业学生、学期中转学或退学以及教职员工退休,教务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账号使用权进行处理。
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
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是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们整理的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西南大学大学生手册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西校〔2005〕49号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间:(一)警告,3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9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66第六条受处分者,在影响期间内被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专业奖学金;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
第七条处分影响期满,学生应当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查;学校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和学院的审查意见,做出延长或者解除处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1]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2001年11月7日教职成〔2001〕9号)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工作,并将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报我部备案。
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起相应的教育教学秩序,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更好地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的工作,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一、制定学籍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有利于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弹性学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内部各层次、各部分之间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和衔接。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坚持分级负责与分类指导,在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对象、学制、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学校应区别对待,允许有所不同,应尽可能地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和管理自主权,要在现行有关学籍管理文件的基础上改革创新。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注册:每位本科生入学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包括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等。
2. 学籍资料管理:学生入学后,学校会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籍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入学成绩、学习进度、奖惩情况等。
3.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状态随着学生的学习情况而变动,如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
学校对学生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学生需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 学籍审核:学校定期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学生符合相关规定。
如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5. 学籍成绩管理:学校按照规定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管理,包括考试成绩、实践表现、实验报告等。
学生需按时参加考试,如有缺考或作弊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罚。
6. 毕业资格管理:学生毕业前需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并符合相关毕业资格条件。
学校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享受本科毕业。
7. 学籍保留:学校规定一定的学习年限,超过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资格。
以上是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细则可能还会有一些补充规定,学生在校期间需遵守学籍管理规定。
2021年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高校版)
2021年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高校版)各处室、学院:为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事关考试公平、录取公平和社会公平,事关学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一)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范围1.复查对象2021级全体新生2.复查时间2021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三)基本信息核对要将新生本人与省级招办提供的进场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及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材料、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同时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并与上述信息对照。
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四)照片复查由招生处提供的普通高招录取电子档案照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新生电子档案照片张贴规定”的要求,在学生宿舍房间或班级固定教室内张贴。
要有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复查照片,核对无误后,在相关新生入学资格照片复查登记表上签字。
(五)认真复查文化课与专业课成绩在新生报到后,要组织文化课和相关专业课测试,对测试成绩与高考成绩、测试笔迹与省级招办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差异悬殊的新生进行重点核查,认真查清原因。
(六)开展身体健康检查组织学生在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身体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能就读的严重疾病患者和在招生体检中舞弊的考生,要予以清退。
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录取的新生,要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同时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被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于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由于身体、精神等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不予处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饮酒后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关于网络教育学籍管理的政策和要求
关于网络教育学籍管理的政策和要求一、网络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教育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实行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消除违规招生办学行为。
其作用:一是规范监督各级招生录取工作;二是尽早排除学籍纠纷隐患;三是强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四是提高国家学历证书管理的准确性。
二、网络教育新生资格审查,数据上报的要求及上报时间政策依据:教育部《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42号)和《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教学[2007]4号)等文件。
学籍电子注册:入学注册是对新生入学取得学习资格的认定。
网络教育注册对象为特殊类别(自主招生、录取)的新生,高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统一编码编制考生号,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再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在线上传,省教育厅通过教育部管理平台在线确认,直接将数据汇总进入全国高校在校生数据库。
入学注册应当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
春季入学注册在五月一日前完成,秋季入学注册在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
学习中心审核新生资格及基本信息,在规定时间反馈信息给网络学院。
成人(网络)教育新生专升本层次学生报名和报到时应将专科毕业证书原件交验,并交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网络教育的学生统一缴费到教育部指定的认证机构去验明真伪,假证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网络教育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毕业生数据的上报要求及上报时间政策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2004]4号)、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司[2001]8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教学厅[2004]11号)等4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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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西南大学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以下简称网教)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网教招生及学习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南大学招收的网教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条网教高中起点专科层次(以下简称“高起专”)、专科起点本科层次(以下简称“专升本”)学制为两年半。
第四条网教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学习年限,最短学习年限为两年半,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证件按时到所属学习中心报到,缴纳学习费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籍。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新生,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习中心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
各学习中心将请假情况汇总后提交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网继院”)备案。
从报到之日起,30天内无故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因正当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经网继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半年至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入学资格保留期内不得随时申请入学,必须在我校下学期开学前30天内向网继院申请入学。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对本人提供的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完全责任(教育部是证书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最终判定机构)。
因提供虚假或不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对于此类学生将无条件取消其学籍,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条学生须按规定和要求缴纳学费,每学期按时到所属学习中心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选课、考核与成绩第十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课程。
各专业所开课程由网继院在网上公布。
学生获得规定的学分后才能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规定和要求选课,所选课程作为记载成绩和学分的依据,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课程开通30天后不退费。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按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升级、奖惩、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学生所修选修课的学分超过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数时,超出部分只能记载为选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
课程考核可采取开卷、闭卷、课程论文等多种形式。
教育实习、教学实践、毕业论文、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
第十五条课程成绩由作业、平时和期末成绩三部分组成。
作业成绩占课程成绩的20%,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20%,期末成绩占课程成绩的60%。
其中免修、免考课程成绩与学分记载方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十六条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每年举行四次,一般安排在当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
其中6月和12月为课程正常考核时间,所有已选当学期开课计划课程的学生都应参加。
3月和9月原则上是为课程考核不及格须重考的学生举行的。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重考,重考不收费。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结束后,学校在网上公布成绩。
成绩及相应学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有效。
第二十条需要复查成绩的学生可在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网继院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习中心回复复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
对在考核中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凡考试舞弊者,该科当次成绩以“零”分计,一年内不予重考。
第五章免修与免考第二十二条免修(一)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含全国统考课程)的学分总数不能超过总学分的20%。
专业课、教育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实验课等课程和环节不能免修。
(二)学生入学前已获得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20分(2006年1月1日之前获得)、或获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或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高起专、专升本的非英语类专业“大学英语”课程。
(三)学生入学前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四)符合本条第(二)、(三)款条件者可申请免修统考科目,不再参加该课程的全国统考。
上述证书如果是入学后获得的,则只能申请相应课程的免考,不能申请免修。
(五)免修课程的学分记入总学分,学习方式栏内标注“免修”字样,不记载成绩。
在申请学位时,不计入专业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免考(一)免考课程仍需参加学习。
(二)教育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能免考。
(三)入学前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已经学过的与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相当的相应层次的课程(含专升本的统考课程,且不再参加该课程的全国统考)。
(四)入学前已获得西南大学教务处、研究生院、网继院核发的相同层次学历教育课程考试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与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相当的对应课程。
(五)除英语类专业学生外,入学注册时年满40周岁的本科层次学生或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本科层次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大学英语(B)》。
(六)入学前或在读期间获得第二十二条所述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单或证书的,亦可申请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免考。
(七)免考课程的学分记入总学分,学习方式栏内标注“免考”字样。
(八)属于本条第(三)、(四)款的,原始成绩占课程成绩的80%,平时成绩(上网学习)占课程成绩的20%;属于本条第(五)、(六)款的,平时成绩达到及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申报免修、免考课程时,学生应向学习中心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修、免考课程的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一律无条件取消免修、免考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转学习中心与转专业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特殊情况(如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需由所属学习中心转到本校网络教育其它学习中心注册、学习和考试的,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由所属和拟转的两方学习中心签字盖章后提交网继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发挥其专长者;(二)入学后因公伤事故或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网继院认可),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只能转入与其入学考试科目相同的其它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属学习中心同意盖章后,提交网继院审批。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所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在原专业所学课程中若有与所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且内容高于或相当于所转专业相应课程要求的,则其修得的该课程学分可带入所转专业计入总学分。
凡与所转专业教学计划无关或低于所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则在原专业修得的课程学分不得带入所转专业和计入总学分,所修课程费用不退。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一)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二)已经取得原专业50%及以上学分的;(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四)应作退学处理的;(五)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本校各学习中心正常转进、转出和转专业中所涉及到的学分学费及其他费用等,由网继院协调处理。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休学可分为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和学校认为应当休学两种情况。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创业、参军、出国留学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由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提交网继院,经批准后可予休学。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间的学生不能参加评优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一次以一学期或者一学年为期,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月内向所在学习中心申请复学,经网继院批准后准予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兵役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并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二)经过指定医院确诊,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三)本人申请退学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习中心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其中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填写《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网继院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九条退学学生的学费和教材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学生退学,其所选课程开通不超过一月的,课程学分学费全退。
所选课程开通超过一月的,所选课程学分学费不退。
(二)已订教材的费用从预交教材款中扣除。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第四十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专升本学生还须获得教育部组织的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课程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并结清所有费用,准予毕业。
毕业时由学校颁发经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
毕业时学校不发派遣证,不负责安排就业等事宜。
第四十一条学生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完教学计划所有课程,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作肄业处理,学生可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肄业证书,若未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可申请办理已修课程单科合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授予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