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双一流建设经费使用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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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文件北工商人字〔2013〕09号北京工商大学薪酬分配与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北京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绩效工资分配的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构成学校教职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岗位工资由教职工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确定。

所聘岗位分为三种类型:即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学校按教职工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见附表1~3)(二)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见附表1~3)(三)绩效工资1.津贴补贴(1)北京市职务补贴:根据教职工本人的职务等级按照北京市规定的标准发放,简称“市补贴”。

(2)改革性补贴项目:独生子女费、住房提租补贴。

独生子女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提租补贴根据本人职务按照北京市规定标准发放,简称“房贴”。

(3)政策性津补贴: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

(4)辅导员补贴: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5)节日补贴: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2.北京市核增绩效工资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简称“核增绩效工资”。

现有核增绩效工资标准。

(见附表5)如果北京市核增绩效工资调整,则按照北京市政策要求分配发放,方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决定。

3.基础绩效工资根据岗位职责与教职工所做贡献大小确定相应标准。

教职工按所聘岗位发放。

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学校各单位有效地完成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依据《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审批权限及处置(一)申报程序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中规定的可处置物资范围申报可处置资产,须在“北京市教委高校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校内资产处置登记,并提交报废资产的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年限审核、现场查看实物后,教学单位技术鉴定小组组织鉴定出具意见(其他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等部门参加鉴定),各单位根据技术鉴定意见,经本单位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资产负责人签字后,填写《北京工商大学校内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一)、《北京工商大学校内固定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表》(附件二),各一式四份,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技术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意见后报学校处置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进一步完成报废申请流程。

(二)审批权限1. 单位价值在25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其它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由学校自行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的报废申请、技术鉴定和审核意见,组织学校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论证,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核小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核,学校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审批。

2. 单位价值在25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其它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的报废申请、技术鉴定和审核意见,组织学校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论证,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核小组审核,后经分管国有资产的副校长审核、学校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市教委审批。

3. 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的处置,流动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其它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的报废申请、技术鉴定和审核意见,组织学校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论证,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核小组审核,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学校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京教人[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人[2008]2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486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教人[2005]19号),结合本市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强教计划的目标与任务努力造就一批在国际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居于国内同领域学术前列的学术带头人;重点支持一批创新团队建设,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上发挥突出作用;努力培养一批优秀中青年骨干,使其成为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有一批中青年骨干成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努力创造条件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人才提供接受教育培训、访问进修或攻读学位的机会,优化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增强人才发展后劲和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章项目内容第三条人才强教计划在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院范围内实施,由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选拔计划、人才培训计划三个层次九个项目构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京教财[2008]2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8.29【实施日期】2008.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的通知(京教财[2008]20号)各市属高等学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已经2008年8月11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第25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486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意见》(京教人[2008]17号 <../高校教师/人才强校/文件册/京教人〔2005〕19号.doc>),结合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在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目标与任务通过实施人才强教深化计划,努力造就一批在国际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居于国内同领域学术前列的学术带头人;重点支持一批创新团队建设,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上发挥突出作用;努力培养一批优秀中青年骨干,使其成为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有一批中青年骨干成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努力创造条件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人才提供接受教育培训、访问进修或攻读学位的机会,优化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增强人才发展后劲和队伍整体素质。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京教高〔2012〕26号),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才培养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属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专业建设、本专科生培养、研究生培养、国际交流合作、教师教学促进、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发展七个方面。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科学论证,统筹配置。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核,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高校应统筹安排学科生均综合定额、教学质量提高定额和项目经费。

(二)全流程管理,追踪问效。

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

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预算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人才培养项目特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项目预算申报第六条市教委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对高校申报的项目组织立项评审或备案,遴选审定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时间通知高校。

高校按照年度预算要求,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进行预算申报。

第七条高校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教委重点投入方向与项目指南要求;(二)属于高校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三)有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四)绩效目标满足明确相关性、明确可量化、合理可行性、结果导向性、目标时效性要求。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双一流建设经费使用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双一流建设经费使用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双一流建设经费使用实施办法(试行)为了促进双一流建设,按照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与科研、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基本保障和分层激励并重的原则,特制定双一流建设经费使用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一、为促进学科方向的凝练,工商管理高精尖学科项目按学科方向设置子课题,每个子课题资助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其中对特色和优势明显,且面向本学科发展前沿,与国家、区域的需求契合度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学科方向子课题资助金额不少于150万元。

二、会计学一流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会计学专业建设,其他专业通过建设为会计学专业开设的相关课程参与一流专业建设,一流专业为每门课程建设提供10-20万元的资助。

三、各学科方向和专业应当统筹有关数据库的购买和建设、软件的购置和开发,以及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的举办,每年年初提供有关举办学术会议的计划(预算申报时需学校审批)和学术活动的详细清单。

各学科方向和专业应当积极组织本学科和专业的教学科研活动,并积极邀请国内优秀同行来校交流,营造良好学术气氛。

四、除各学科方向和专业统筹使用的经费外,双一流经费既要保障教师基本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需求,又要有利于学科方向的凝练、博士点申报、学科和专业层次的提升。

五、高精尖学科项目各子课题应当至少为教师提供如下基本资助:1.每年支持教师参加国内举办的校外学术研讨会不少于2次,其中骨干教师、年轻教师(45岁以下)每年至少参加1次。

参加校外学术研讨会的,应当提交论文或宣讲、评论。

教师应当将参加的学术会议录入科研管理系统,且在学院报销审批时提供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的录入证明。

参加在校内举办的国内学术研讨会,应当提交论文并宣讲。

参加学院指定学术会议(见附录1)的,教师可根据时间自行安排。

参加学院指定学术会议以外的会议,请提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每年支持教师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1次,需提前1年申报计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骨干教师、年轻教师(45岁以下)每3年内出境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不应少于1次。

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加强新办专业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加强新办专业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北工商教字[2006]32号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加强新办专业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近年来,我校为了更加主动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挖掘我校的办学潜力,扩大办学功能,增强办学活力,积极慎重地增设了一些新专业。

这些新专业的质量高低和人才培养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我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社会声誉。

为了加强对新办专业的建设,不断规范新办专业的教学管理,切实保证新办专业的教学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提出如下新办专业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一、新办专业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学院(系)应当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主持新专业建设工作。

凡有新专业的学院,均应建立相应的新专业建设指导小组,明确专业负责人,形成新专业建设的骨干力量,确保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项任务均应落实到人,职责分明,并有检查督促措施。

(一)新办专业的建设由专业建设责任人及其领导下的专业建设指导小组负责。

(二)各学院应充分重视新专业建设、改革和发展工作。

凡有新专业的学院(系),应积极创造条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新办专业适当的倾斜,确保新办专业的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在新专业建设过程中,应树立全局观念、增强协作精神。

提倡院(系)之间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做到教育资源共同开发、共同利用。

凡学科交叉、文理渗透的新专业所设课程,以及新办专业需外学院(系)开设的某些课程,各相关学院(系)应依据上述精神,积极承担教学任务,确保课程质量。

各类实验室、资料室和教学设施都应在许可条件下向相关专业开放。

(四)学校将对新办专业在资金投入方面予以倾斜,以加快新专业建设步伐。

各学院应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加大新办专业的建设投入。

本着统筹规划、讲究效益、突出重点、立项管理、按期评估的原则,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杜绝浪费,为新办专业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

二、新办专业的建设内容(一)专业定位与专业规划新办专业办学应在学校办学思想指导下,按照学校‘十一五’时期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进行。

科技立项发票报销管理办法

科技立项发票报销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科技立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科生科技立项项目经费使用行为,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活动有效开展,根据《北京工商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工商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学校财务规则办法,结合本科生科技立项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科技立项项目经费数额按三类项目级别分为5000元、3000元、1000元。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京内交通住宿费、设备费、材料费、印刷费、版面费和其它费用(包括会议费、国际交流费)。

第三条资料费指购买与课题相关的书籍发生的费用,须凭据报销。

实体书店和网络购买书籍,均须开具合格的发票,并附有明细小票。

第四条差旅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京外住宿费。

差旅费用的发生始末时间不超过14个自然(日历)天数。

(一)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标准硬座、硬卧三等舱凭据报销1、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卧票。

2、对于项目出差的实际地点与交通票据始发、到达地点不完全符合的,仅报销标准内北京市与出差实际地点间的交通费用,发生全部交通费用的始末时间不完全局限于14个自然(日历)天数。

3、乘坐交通工具(除火车),限每人每次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须凭据报销。

(二)京外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住宿发生地点须与交通凭据符合,报销标准的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

超出规定标准的超支部分自理。

(三)提交差旅费报销票据,须同时填写提交《北京工商大学科技立项交通住宿费报销单》,并附有体现发生差旅费用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调研数据、信息汇总等资料。

第五条京内交通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一)京内交通费在规定范围内可凭公交车票及打车票据进行报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工商大学章程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工商大学章程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工商大学章程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函[2017]5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14【实施日期】2017.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工商大学章程的通知(京教函〔2017〕59号)北京工商大学:你校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相关材料收悉。

经市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市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现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为正式文本。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2月14日北京工商大学章程序言北京工商大学是1999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北京轻工业学院与北京商学院合并,机械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并入组建而成。

大学的历史从1950年起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工商大学”,英文名称为“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英文简称BTBU)”。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号,分为阜成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号、33号)、良乡校区(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

学校网址是http://。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调整、设立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等职权。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积极为北京市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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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双一流建设经费使用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促进双一流建设,按照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与科研、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基本保障和分层激励并重的原则,特制定双一流建设经费使用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一、为促进学科方向的凝练,工商管理高精尖学科项目按学科方向设置子课题,每个子课题资助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其中对特色和优势明显,且面向本学科发展前沿,与国家、区域的需求契合度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学科方向子课题资助金额不少于150万元。

二、会计学一流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会计学专业建设,其他专业通过建设为会计学专业开设的相关课程参与一流专业建设,一流专业为每门课程建设提供10-20万元的资助。

三、各学科方向和专业应当统筹有关数据库的购买和建设、软件的购置和开发,以及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的举办,每年年初提供有关举办学术会议的计划(预算申报时需学校审批)和学术活动的详细清单。

各学科方向和专业应当积极组织本学科和专业的教学科研活动,并积极邀请国内优秀同行来校交流,营造良好学术气氛。

四、除各学科方向和专业统筹使用的经费外,双一流经费既要保障教师基本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需求,又要有利于学科方向的凝练、博士点申报、学科和专业层次的提升。

五、高精尖学科项目各子课题应当至少为教师提供如下基本资助:
1.每年支持教师参加国内举办的校外学术研讨会不少于2次,其中骨干教师、年轻教师(45岁以下)每年至少参加1次。

参加校外学术研讨会的,应当提交论文或宣讲、评论。

教师应当将参加的学术会议录入科研管理系统,且在学院报销审批时提供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的录入证明。

参加在校内举办的国内学术研讨会,应当提交论文并宣讲。

参加学院指定学术会议(见附录1)的,教师可根据时间自行安排。

参加学院指定学术会议以外的会议,请提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每年支持教师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1次,需提前1年申报计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骨干教师、年轻教师(45岁以下)每3年内出境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不应少于1次。

3.支持发表高水平论文,对A类论文的投稿费、版面费按规定予以支持。

对C 类及以上的其他论文的支持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资助。

4.资助出版专著1部(通常每2年资助1次)。

专著出版需提前1年申报出版计划,出版社应为学院指定的国内一级出版社,且各学科方向和专业应当避免在同
一出版社出版所有著作。

5.每门课程可申请配备1名助教。

6.支持教师参加有利于提升其教学、科研能力的培训1次。

7.需要其他特殊支持的,可向学院提出申请,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六、除保障教师基本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需求外,各学科方向和专业应当以成果为导向,按教师的贡献提供相应的资助,并重点向博士点申报中的骨干教师和可能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才称号的教师倾斜。

1.成果应当既包括教学成果,又包括科研成果,既包括理论研究成果,又包括实践探索成果。

2.成果应当是符合博士点申报、学科建设评估和一流专业建设的教学科研成果。

3.各学科专业应当根据学院分配的成果任务,进一步将成果任务分解到相应的教师(教师应先填写“双一流建设经费申请表”,见附录2),并建立教师成果与资助金额相匹配的资助机制。

4.各学科专业应当对教学科研成果进行适当分级(见表1),各学科方向和专业可对I类、II类、III类和IV类成果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30万、10万和5万元的资助。

5.各学科方向和专业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学科方向和专业的具体特点,经所在学科方向和专业充分讨论,并经学科带头人同意,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资助措施(如对与学科方向更吻合的成果按一定的系数给予更高的支持),以确保成果产出
的基础上更有效使用双一流建设经费。

6.学院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在双一流建设目标下,自行申报相关项目,以不断改进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7.各学科方向和专业应建立资助金额动态调整机制。

教师取得的成果达到了更高级别成果的要求,应将资助金额调整为更高级别成果的资助金额。

8.所有取得教学、科研成果的认定以教务处、科技处的规定为准,所有人才称号的认定以组织部和人事处的规定为准。

表1 教学科研成果分级目录
七、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和投身科学研究,学院对学生取得相关成果后进行资助,具体见表2。

1.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应当为第一作者,或者学院老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研究生:包括本校硕士生和博士生,以及我校教师在外校指导的博士生。

发表的论文应当与经济、管理相关。

2.研究生取得的成果是指研究生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且应当符合学校研究生院、教务处和学生处的相关规定。

3.只有在学院指定的学科竞赛目录(见附录3和附录4)中获奖才给予资助。

学科竞赛获奖的资助范围为荣获二等奖及以上(获得一等奖的,资助金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同一赛事同时获得两项奖项及以上不重复奖励。

4.学生类项目资助经费分配的权利由论文发表的署名第一的学生或者学科竞赛获奖证书署名排名第一的学生成员负责分配,由其导师或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完成资助经费的具体申请和实施。

表2 学生成果与资助金额
九、其它
1.双一流经费由北京市财政按年度拨付,当资助金额发生大幅削减或资助取消时,学院根据总体资助金额对资助力度进行动态调整。

2.双一流经费的支出项目、支出金额限额、报销严格按《北京工商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北工商校发[2017]32号)的要求执行。

3.本办法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本办法由双一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附录1:指定会议目录
附录2:本科生指定学科竞赛目录
附录3:研究生指定学科竞赛目录
附录4:双一流建设经费申请表
附件1 指定会议目录
附件2 本科生指定学科竞赛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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