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通知以及举例说明税率的种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精确计算的。
2.拒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连接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豫财综[2011]4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
第五条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
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税收票证。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最新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最新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财税〔2021〕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规费;2、所属期从2021年2月起执行;3、减免金额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是包含10万元.超过10万元,如100,000.01元的,全额征收按季纳税参照执行;4、按季度申报今年一季度时,在没有新政策前,按照30万元销售营业额进行减免.1问:企业所属期2月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未达10万元,但在电厅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附征的两个教育费,应该怎么处理?电厅申报时,营业税附征部分可以自动带出减免额,但由于增值税附征部分不能自动带出减免,缴费单位要在"减免性质代码"选择"其他"的减免税类型,并且要手工输入减免额.2问:企业既有按月申报又有按季申报收入,应如何申报处理?企业按月与按季申报的收入应分开核算,按月申报部分按1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按季申报部分按3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答: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21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河南省费率说明

河南省费率说明
费率
材料二次搬运费(斜杠前为费率%)
0/施工现场总面积除以新建工程首层建筑面积>4.5
0.45/施工现场总面积除以新建工程首层建筑面积=3.5~4.5 0.60/施工现场总面积除以新建工程首层建筑面积=2.5~3.5 1/施工现场总面积除以新建工程首层建筑面积=1.5~2.5 1.5/施工现场总面积除以新建工程首层建筑面积<1.5
远途施工增加费(斜杠前为费率%)
1.40/承包企业办公地点至工地距离25km以外至50km 1.60/承包企业办公地点至工地距离50km以外
缩短工期增加费(斜杠前为费率%)
0.4/合同工期除以定额工期>0.9,且<1
0.8/合同工期除以定额工期等于0.8~0.9
安全文明施工费(斜杠前为费率%)
0.927/取费基数合计超过3000万元按3000万元计取
总承包管理费费率(斜杠前为费率%)
2/支付额度按单独承包专业工程造价的2%~4%计算
也可以直接填管理费用
专项费用:社会保险费率=4.58
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4
利润(斜杠前为费率%)
9/建筑装饰工程利润表:一类取9-7
7/建筑装饰工程利润表:二类
6/建筑装饰工程利润表:三类取7-5 5/建筑装饰工程利润表:四类取5-3 税金(斜杠前为费率%)
3.413/在市区(郊区)
3.348/在县城、镇
3.22/不在市区、县城或镇。
2021年税率与征收率的区别

税率与征收率的区别欧阳光明(2021.03.07)(2010-11-03 16:05:54)转载:杂谈税率是针对一般纳税人适用,有三种,分别为17%、13%和零税率。
征收率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为3%。
征收率在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资料的条件下,由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定,按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相关的其他数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比例。
通常由于增值额和所得额的核定比较复杂,多采用按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乘征收率直接计税征收的办法。
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按销售额直接计算税额的征收率,相当于增值率乘以税率的积数,所得税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直接计算税额的征收率,相当于增值率乘以税率的积数。
在实际工作中或者按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实纳税额占销售额或营业额的比例确定;或者对典型户的调查确定;或者由国家在税法或实施细则中统一规定。
例如,我国原增值税实行按扣除项目金额实耗扣税法或购进扣税法计税时,由于计税方法复杂,各地多采用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
原我国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现行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亦采取核定分行业、分级次、分档征收率的方法征收。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法规定按销售额和6%的征收率征收,不扣减进项税额。
征收率计税办法,是针对部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所采取的简化计税方法,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简化征税手续。
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
税率的种类主要包括: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只规定一个征税比例)、累进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又分全额累进、超额累进和超倍累进)、累退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低)、定额税率(即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公式=不含税的销售额(含税收入/征税率)*征税率。
普通发票含税,所以要除以(1+6%),小规模纳税人商业税率是4%,其他企业是6%。
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表(详解房地产涉及的12个税种)

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表(详解房地产涉及的12个税种)房地产开发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契税(一)纳税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依据:市场价格或差额,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三)税率:3%—5%(四)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三)适用税额:大城市1.5-30 元,中等城市1.2-24 元,小城市0.9-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元;(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土地后次月;(五)涉税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阶段。
三、耕地占用税(一)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计税依据:占用的耕地面积(三)适用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50 元;人均耕地占用超过 1 亩但不超过 2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8~40 元;人均耕地占用超过 2 亩但不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6~30 元;人均耕地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5~25 元;(三)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四、印花税(一)纳税人: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二)应税对象:经济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三)房地产涉及的印花税:取得土地和销售阶段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注册资本等;(四)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阶段;五、增值税(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方法: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三)预缴增值税: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预缴税款(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2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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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8〕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二、原适用于17%、11%的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相应调整为16%、10%。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发布材料信息价时,应及时测算调整含税信息价综合税率。
三、在我省销售且通过测评的各软件公司需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计价软件以满足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8年5月2日
——结束——。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行业范围(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个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不但要收,而且还要涨价了,给你i个文件看看。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新征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多有不同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22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多年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与今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异同之处。
房屋租赁需要交哪些税

房屋租赁需要交哪些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税务部门的委托,对房屋租赁征收租赁管理费。
租赁管理费和房屋租赁税都是以租金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标准组织征收。
那么房屋租贷需要交哪些税呢,下面由的我带领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房屋租贷要交哪些税房屋租赁要交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举例说明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计算:租赁价格是2000元时,房屋出租方每月出租该套房产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以下等号后数字单位均为元):(1)营业税:月租金收入X3%/2,即2000X3%/2=30;(2)城建税:营业税X(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按照在市区标准计算即30X7%=2.1;(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X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即30X3%=0.9;(4)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X1%,即30X1%=0.3;(5)房产税:月租金收入X4%,即2000X4%=80;(6)土地使用税:免征土地使用税;(7)印花税:月租金收入X0.001,即2000X0.001=2。
上述(1)-(7)项合计税费为:115.3。
(8)个人所得税=(2000-115.3-800)X10%=108.47。
二、部分地区房屋租赁法规除了以上税费,部分地区还出台了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法规,其中应缴房屋租赁管理费=核定租金收入X租赁管理费率。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1)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2)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3)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当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2、房屋租赁管理费计费依据是房屋租金,租金收入按下列规定认定:(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今年下半年,省局开展了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审查清理,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或失效)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或失效)
附件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涉税问题的影响研究

“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涉税问题的影响研究王军【摘要】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
至此部分“营改增”工作经过试点后终于向全国进行推广,“营改增”后高校横向科研纳税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通过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高校科研税费影响的分析,对横向科研合理避税提出建议。
%On May 24 th , 2013,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ssued an official document-Taxation [2013] No.37"Notice of Conducting Pilot Tax Policies in Transportation and Some Modern Services Industries by Changing Business Tax into VAT Nation wide ”.It stated that pilot reform of“business tax changed into VAT” would be carried out nationwide in transportation and some modern services industries from August 1 st , 2013.As a result, reform of “business tax changed into VAT” finally spread throughout the country after pilot study.Since business tax is changed into VAT, tax matters of horizontal sci-entific research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 undergone considerable change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effects of two types of taxpayers (general taxpayers and small -scale taxpayers) on scientific research tax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is paper provides proposals for reasonable tax avoidance of horizontal scientific research.【期刊名称】《华北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3【总页数】4页(P121-124)【关键词】高校;横向科研;“营改增”【作者】王军【作者单位】华北科技学院,北京东燕郊 101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5.61 高校科研分类及涉税现状1.1 高校科研分类高校科研主要分为两大类,校内科研及校外科研,而校外科研又分为纵向科研和横向科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字[2010]3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为做好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调整后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三、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四、地方教育附加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严禁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提取或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
五、省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有关政策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a74c00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52.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9号),现就我省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自新征收标准执行之日起,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省、市(含市以下)1∶9的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制定和采取有效征管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及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结束——。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耕地占用税规程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豫财办农税[2007]1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特制定本征管规程。
一、税源登记各级征收机关应做好税源登记工作。
对经国家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对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土地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征收机关发现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登记。
征收机关要对所管辖区域的占地逐项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
二、纳税申报(一)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应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未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纳税人应从签订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申报纳税,应附以下资料: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文件;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证明;2、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文件;3、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4、占地项目平面图或其他说明占地用途情况的资料;5、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征收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纳税土地性质鉴定通知书》。
(三)纳税人根据征收机关核定的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河南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

《河南省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计价办法第一条《河南省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及本计价办法,是编制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也可作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第二条《河南省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及本计价办法,是编制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也可作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第三第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按《河南省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以及本办法定的内容进行编制。
投标报价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和企业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
工程成本由综合基价(包括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专项费用、人工费差价、材料费差价、机械费差价组成。
第五条综合基价中属于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如脚手架,桥下支架、钢筋混凝土中的模板、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等费用在投标报价时,施工单位可参照综合基价的相关子目,结合工程情况、施工方案、企业的技术装备等因素自主报价。
第六条放工组织措施费计算方法施工组织措施费应根据工程情况、施工方案和市场因素而定。
投标报价时,在确保工程质量、合理工程和不低于本本价的前提下,参照以下计算方法自主报价。
一、远途施工增加费。
按承包工程企业办公地点至所承包工程施工地点距离,距离在25km以内(含25km)者,不得计算。
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以综合基价合计为基数乘以下表费率计算。
序号承包企业办公地点至工地距离远途施工增加费费率(%)125km以外至50km1.40250km以外1.60给水工程、燃气工与集中供热工程、路灯工程以综合基价人工费合计乘以下表费率计算。
序号承包企业办公地点至工地距离远途施工增加费费率(%)125km以外至50km10250km以外11.4偏远地区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按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综合基价合计为基数,按0.556%计。
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是

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是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是多少?概述:上海地方教育附加是指上海市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交纳的附加税,用于支持上海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附加税的税率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金额后额外加收的。
本文将对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进行详细介绍。
一、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的适用对象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居住的个人纳税人,包括上海市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指在上海市有住所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指在上海市没有住所但在上海市有所得的个人。
二、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的税率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等级划分,共有7个等级,分别为0%、1%、2%、3%、4%、5%以及6%。
以下是各个等级税率的具体介绍:1. 0%税率: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0元的个人。
2. 1%税率: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元(含)至12000元(不含)之间的个人。
3. 2%税率: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12000元(含)至25000元(不含)之间的个人。
4. 3%税率: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25000元(含)至35000元(不含)之间的个人。
5. 4%税率: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35000元(含)至55000元(不含)之间的个人。
6. 5%税率: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5000元(含)至80000元(不含)之间的个人。
7. 6%税率: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高于8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
三、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的计算方法个人缴纳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附加税金额 = 个人所得税 *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举例来说,如果某个人在某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得出他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2000元。
假设该人的适用税率是2%,那么他需要额外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税的金额为2000元 x 2% = 40元。
四、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征收方式个人缴纳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的方式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一起缴纳。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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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意见合计共取消51项一发展改革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取消2、价格鉴证收费取消二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取消2、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三科技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取消四公安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取消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取消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取消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取消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取消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取消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五人事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取消2、人事争议仲裁费取消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六劳动保障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七建设1、城市绿化费取消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取消八交通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取消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取消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取消九信息产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十畜牧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取消十一卫生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3、医师资格认定费取消十二人口计生1、计划生育手术费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取消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取消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取消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取消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十三税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十四工商1、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取消十五质量技术监督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取消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3、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取消十六广电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取消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七新闻出版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八统计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取消十九盐业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取消二十文物1、考古调查费重申取消2、考古勘探费重申取消附件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停止征收意见合计共停止征收49项一发展改革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停止征收二公安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停止征收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停止征收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停止征收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停止征收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三民政1、收养登记费停止征收四财政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五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鉴证费停止征收2、劳动争议仲裁费停止征收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六国土资源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停止征收七建设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八交通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停止征收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停止征收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5、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停止征收九水利1、取水许可证费停止征收十农业1、农药登记费停止征收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一农机1、农机服务费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十二畜牧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三商务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停止征收2、装船证费停止征收3、手工制品证书费停止征收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停止征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停止征收十四文化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停止征收十五卫生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十六工商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七质量技术监督1、计量收费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十八林业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林权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九食品药品监管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旅游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一外专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二保密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停止征收二十三煤炭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四其他1、明传电报收费停止征收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原标准现标准原收费依据备注教育一五年制试验班学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1艺术、体育专业7000元/年5600元/年2英语专业3300元/年3其他专业医学专业5000元/年4400元/年理工专业5000元/年3600元/年文科专业5000元/年3300元/年二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15元/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司法三公证费(限行政机关)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标的额0.3%标的额0.25%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5%标的额0.2%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标的额0.15%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5%标的额0.1%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标的额0.08%(2)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400元/件200元/件(3)证明房屋租赁收费200元/件100元/件2证明民事协议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150元/件80元/件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200元/件50元/件3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300元/件100元/件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件300元/件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件400元/件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200-500元/件四司法考试考务费260元/人次240元/人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人事五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10元/月5元/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六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元/科3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八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九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110元/四科60元/二科95元/四科45元/二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豫价费字〔1998〕155号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60元/二科120元/四科50元/二科100元/四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70元/科6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十二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55元/科4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十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57元/科5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十四公务员录用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十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十七事业单位登记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1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200元/件2变更登记费150元/件100元/件十八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15元/次12元/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十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1高级300元/人260元/人中级150元/人120元/人二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50元/人次40元/人次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 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劳动保障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原收费标准降10%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2003〕2305号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二十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23元/卡16元/卡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国土资源二十三土地复垦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5-2元/吨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8-10元/平方米7-9元/平方米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二十四土地闲置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4倍2-3.5倍二十五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10元燉/平方米9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12元燉/平方米11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4元燉/平方米13元燉/平方米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20元燉/平方米18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22元燉/平方米20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4元燉/平方米22元燉/平方米建设二十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3%0.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1住房房屋登记80元/件60元/件2非住房房屋登记550元/件400元/件二十八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超过建安量1.2‰不超过建安量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郑州市1.6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各县(市)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郑州市八层以下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各县(市)八层以下2.2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交通三十内河航道养护费6%5%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三十一公路运输管理费0.8%0.6%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三十二水路运输管理费1.6%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水利三十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三十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1水土保持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1元/平方米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2-3元/平方米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2-5%产值1.5-4%黄河水利三十五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畜牧三十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1动物检疫大家畜货值0.5%货值0.35%中家畜货值0.5%货值0.35%犬货值0.5%货值0.35%2动物产品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驼)货值0.7%货值0.5%中家畜(猪、羊等)货值0.7%货值0.5%犬货值0.7%货值0.5%三十七新兽药审批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临床研究审批第一、二类700-1000元/制剂(品种)550-8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600-700元/制剂(品种)480-550元/制剂(品种)1000元/制剂(品种)800元/制剂(品种)2试生产(生产)审批第一、二类4300-12000元/制剂(品种)3400-95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2700-8000元/制剂(品种)2100-6400元/制剂(品种)2500-4500元/制剂(品种)2000-3600元/制剂(品种)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2000元/制剂(品种)1600元/制剂(品种)三十八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6000元/品种4800元/品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三十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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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豫财综[2011]4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5日
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
第五条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
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税收票证。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省级和市县(市)按5:5比例分享。
省辖
市和县(市)留成部分分享比例按属地原则划分,县(市)区域内实现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部留归县(市),省辖市辖区范围内实现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成部分由省辖市确定市和区的分享比例。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办理纳税入库手续时,应在税收票证的规定栏目填写省、市、区(县、市)应分享的比例,由国库部门按级次划分。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对违反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例如:一家电脑公司,2011年5月份的销售商品收入2万元,营业收入1万元,则应缴纳的税金如下:
1、营业税:10000*3%= 300 元
2、营业税提取的城建税:300*7%= 21 元
3、营业税提取的教育费附加:300*3%= 9 元
4、营业税提取的地方教育费附加:300*2%= 6 元
5、营业税提取的所得税:10000*8%*25%= 200 元
6、个人所得税:工资按照累计税率计算
7、工会经费:工资的2%*40%
地方税务局缴纳的税金小计:536元(不包含个人所得税金和工会经费)
如有增值税:还要同时缴纳增值税的3%税率
8、增值税:20000*3%= 600元
9、增值税提取的城建税:600*7%= 42 元
10、增值税提取的教育费附加:600*3%= 18 元
11、增值税提取的地方教育费附加:600*2%= 12 元
12、增值税提取的所得税:20000*8%*25%= 400元
国家税务局缴纳的税金小计:1072元
本次缴纳的税金总额:536元+1072元=1608元(不含工会经费和个人所得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