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公正履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要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
(二)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文件、交易过程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同步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应当完整、一致。
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中标候选人主要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和评标加分依据等信息。
中标结果公示后,按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中标通知书可由招标人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的当事人、成交金额、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三)统一投标保证金管理。
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并对保证金缴纳情况严格保密。
(四)严格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不得实行资格预审,不得人为限制进入评审阶段的投标人数量。
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成府发[2007]4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部门行政监督职责我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按照《意见》精神及《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成办发[2003]164号)执行。
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和查处;经委、建设、交通、水务、信息化、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及查处,需要对招投标活动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认定。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条件、程序和评标活动(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审查。
招标文件中除应载明“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重大偏差及废标条款(要求集中注明)、差额担保金额度”外,还必须以醒目方式载明以下实质性内容:1.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
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2.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
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眉府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精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构建招标投标领导机制。
设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牵头,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监察、审计、住建、交通、水务、国土、法制、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决策部署,会商处理重大问题。
(二)承接下放行政监管权限。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进行。
省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没有核准招标事项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接监管。
(三)规范投融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鼓励各类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方式投资政府工程项目。
采用公开招商形式确定投资人的,所投资的政府工程项目,必须由项目业主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四)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
招标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撤销或屏蔽;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评标结果应同时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111号文件)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宿政办发〔2010〕11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87号)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使用下列资金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一)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四)国家融资资金;(五)政府投资但采用BT或BOT模式建设的项目;(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一)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驻政[2011]4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驻政〔2011〕47号)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2009〕48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义(一)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深入,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已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
从总的情况看,我市招投标市场发展较好。
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人为分割招投标市场,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有的项目业主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场外交易,人为干预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有的投标人以出具假资质、假保函、假业绩、假信贷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有的投标人在履约过程中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有的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擅自变更或追加工程,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一些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有的领导干部直接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问题时有发生。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北碚府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北碚府发〔2016〕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区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一)健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
调整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管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建设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主要负责研究决策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审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充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工作力量,更好地完成区监管委决策事项和交办的各项工作,牵头制订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能。
(二)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完成区公管办任务。
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利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财政局对区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行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查制职能部门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查,控制工程造价,具备招标条件的,才能开展招标。
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管理要从严把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贯彻实施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由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公管办)牵头,尽快制定我市推行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015年,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施工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加快建设满足各类招标采购需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逐步在其他项目中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三、实行资格后审制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行资格后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件格式。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雅府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考本意见执行。
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 号文件)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 号文件)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 号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统一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但 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挂靠投标、串标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招标人及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严重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滋生了不少腐败现象。
为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 败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 (一)本意见所述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是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中包括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 改变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 5 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 补充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 进行审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 案。
招标人违反有关备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篇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
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X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在X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考本意见执行。
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其他情况。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城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连政综〔2019〕122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综〔2019〕1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龙政综〔2018〕215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工信科技、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连城分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行业归口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由县工信科技局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县住建局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县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县水利局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采购招标投标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局监督管理。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连城分中心要按照统一规范的系统数据对接标准,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一张网建设;开通网上交易预定、保证金集中管理系统;完善远程异地评标设施,推动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洛政办〔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9日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强化规范管理,提高执行效能,实现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提速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十三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程序,把讲程序、讲规矩、讲效率作为工作的基本规范,落实“五个一”工作机制,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推进。
二、工作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推进机制及考评制度》要求,凡是确定招标采购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五个一”工作机制(一个项目,一个县处级领导分包,一个部门负责,一个专职联络员,一套推进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工作团队、工作台账和报告、督办、反馈等制度。
三、项目招标采购准备工作(一)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由市政府指定(或授权)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一级委局担任。
业主单位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概算、招标文件草案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控制价、合同体系条款拟定等工作。
项目实施方案经工作团队审查后,报决策机构和决策领导。
(二)确定招标采购方式。
业主单位要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提出招标采购方式的建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由工作团队提出采购方式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采购。
金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3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正文:----------------------------------------------------------------------------------------------------------------------------------------------------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现就规范市区依法依规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并优化招标投标程序和操作办法(一)严格执行招标方式审批。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货物采购,下同),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并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应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但已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要求和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其他可以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参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流程,制定自行组织招标的操作规范。
(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选择。
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勘察、环评、设计、施工图审查、咨询、招标代理、监理及其他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投资人自主选择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选择办法,有条件的可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机制,杜绝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项目。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巩固市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两个意见”、省政府“5个规定”与“5个意见”、市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德委办〔2014〕59号)和《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实施办法》(德委办〔2014〕60号),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招标投标操作(一)规范工程招标审批行为1.国家投资工程的招标核准应与项目的审批同步。
国家投资工程项目应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时,一并报送项目的招标方案,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一并对项目的招标方案进行核准。
2.备案类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招标核准。
全市范围的备案类工程项目不需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核准,项目业主应按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项目发包。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工期较紧的会议节庆活动、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应急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和《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1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施工招投标活动(成办发[2009]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成办发[2009]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资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为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公正履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要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
(二)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文件、交易过程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同步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应当完整、一致。
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中标候选人主要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和评标加分依据等信息。
中标结果公示后,按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中标通知书可由招标人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的当事人、成交金额、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三)统一投标保证金管理。
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并对保证金缴纳情况严格保密。
(四)严格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不得实行资格预审,不得人为限制进入评审阶段的投标人数量。
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取消业主评委。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派业主评委。
确有需要,所派业主评委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
(六)规范概算预算管理。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把关,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及预算,超出概算招标的,必须依法履行概算、预算调整手续,才能实施招标。
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一)规范应急工程审批和实施。
一是规范不招标的应急工程实施范围。
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以及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方可允许纳入不招标的应急工程实施范围。
二是规范应急工程审批。
我市范围内的应急工程严格执行“一事一报、严格审批、科学决策”原则,首先由各级各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常务副市长审核,最后报市长审定。
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确定不招标的应急工程,不得随意简化应急工程审批程序。
三是规范应急工程实施。
除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外,所有经批准确认为不招标的应急工程项目,都必须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1号)的规定进行固定价比选,不得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指定等方式确定工程实施承包单位。
(二)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完成招标。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齐政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齐政规〔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等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则和流程,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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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
长政办发〔2010〕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查制
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查,控制工程造价,具备招标条件的,才能开展招标。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
一般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同时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招标办)备案。
特别重大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由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以会议形式进行联审。
二、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实行资格后审制
由市政府招标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分类制定全市统一的评标办法,减少业主、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行资格后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件格式。
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所有投标单位进行严格审查。
三、实行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人书面承诺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
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承诺书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投标现场提交。
四、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由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专用账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保密等工作。
投标保证金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上限值收取,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和退还,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被冻结,需出具冻结单位的冻结文书和投标人的一般账户,报行政监督部门认可后,方可从投标人一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和退还。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投标保证金。
五、实行投标企业、代理机构围标串标不良行为记录制
认定投标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代理机构对组织的项目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而未制止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处罚情况及时抄送市政府招标办,并在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布。
对投标企业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对代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串通违规操作或由于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导致围标串标行为的,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自行招标制
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可核准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
组建全市统一的非盈利性政府投资招标机构,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由该机构组织招标。
在全市统一的
招标机构成立前,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随机抽取制。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审计、行政监督部门组建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库,建立科学、严格的入库和退出机制,实行招标代理机构按资质等级和类别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
七、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在评标前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以外人员必须退出评标现场。
八、实行评标专家、监委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监委原则上分别从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长沙分库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中随机抽取。
重大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长沙分库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由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商监察、发改和行政监督部门从国家部属专家库、其他省级专家库以及省会城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评标专家库,报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加强对评标专家、监委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和考勤评价制度,实行过错淘汰制。
专家、监委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强化招标监管责任制
市政府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交易现场监管,建立行业监管、监委监督、平台监管的立体监管体系,尽快出台长沙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范化管理的实施细则。
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必须到现场开展不少于1次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中标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工程款项只能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
严格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电子化信息管理,一
个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招标人要依法要求中标单位严格履约,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主要人员更换30%及以上的)的,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监察部门、市政府招标办、重大项目稽察办等对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等标后监管行为进行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要实行行政问责。
十、实行围标串标联动查处制
(一)围标串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招标人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据: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两处及以上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两处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材料的;
11、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的;
12、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13、招标人(招标代理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的;
14、其他围标串标情形。
(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
对参与围标串标的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或者应当发现未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对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投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向有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且举报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为全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平台。
各有关部门对于应当公告的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必须及时在全市统一平台上进行公告。
(六)由监察部门牵头,公安、重大项目稽察办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跟踪重大项目,查实惩处围标串标的案件。
十一、本意见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