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用电服务指南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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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申请用电服务指南

说明:1、外部工程由用户出资,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内部工程由用户出资并委托有资

体部分由供用双方共同完成。3、本流程适用房地产公司临时基建用电和正式用电。

小区批量新装用电服务指南

说明:1、房地产公司申请用电顺序:临时基建用电

转正式用电

双方共同完成。

业务费用收费文件及说明:

1、外部工程费用:《关于明确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2】69号)第四条规定:“非居民用电户按实承担应该自建部分的工程费用;”苏价工【2006】264号文规定:“非居民用电户按实承担应该自建部分的工程费用是指因非居民用户申请新装、增容用电而引起的接入工程发生的实际费用,接入工程范围包含用户受电装置至电网同等电压等级供用供电设备之间的工程。”

2、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2】242号)附表:

《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7号):“(一)根据国家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二)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

方约定的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苏价工【2002】242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临时用电定金:《关于明确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2〕69号):“临时用电户应在临时用电期限内向供电企业交纳临时用电定金,临时用电期限由临时用电户按2年及以内、3年、4年三个档次选择后与供电部门约定,定金标准分别为每千伏安100元、200元、300元。用户在约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的,全额退还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每天扣除千分之3的定金;超过约定用电期限1年的,定金不退。”

4、复验费:《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电企业经营性和劳务性部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管(1995)284号、苏电财字(1995)1268号):“复验费指用户的用电工程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经消除缺陷后,供电部门组织复验的服务费用,由用户在复验前交付,双电源及自发电用户按此标准的1.5倍交付。10千伏高供低计:120元;10千伏高供高计:200元;35千伏高供低计:300元;35千伏高供高计:400元;110千伏及以上: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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