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之最惠国待遇能否适用于程序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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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试题j及答案

自考国际经济法试题j及答案

自考国际经济法试题j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国际经济关系B. 国际政治关系C. 国际贸易关系D. 国际文化关系答案:A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总部设在()。

A. 纽约B. 华盛顿C. 日内瓦D. 伦敦答案:A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卖方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A. 交付货物B. 转移货物所有权C. 提供货物的单证D. 承担货物运输风险答案:D4.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

A. 信用证B. 托收C. 汇票D. 现金答案:A5.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是()。

A. 关贸总协定(GATT)B.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C. 世界银行D. 国际劳工组织(ILO)答案:A6. 根据国际投资法,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

A. 最惠国待遇B. 国民待遇C. 公平公正待遇D. 最低待遇标准答案:B7.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的裁决具有()。

A. 强制执行效力B. 建议性C. 参考性D. 指导性答案:A8. 国际经济法中,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是为了()。

A. 保护国内产业B. 促进国际贸易C. 增加国内就业D. 减少贸易逆差答案:A9. 国际经济合作中,技术转让通常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包括()。

A. 专利权的转让B. 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C. 技术保密协议的签订D. 技术成果的归属答案:D10.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 公平互利原则C.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D. 强制仲裁原则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A. 国际贸易B. 国际投资C. 国际金融D. 国际税收E. 国际海事答案:ABCD2.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

A. 国际条约B. 国际惯例C. 国内立法D. 国际组织的决议E. 国际法院的判决答案:ABCDE3.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方式包括()。

谢业深诉秘鲁案-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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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接受了申请人的解释,将“涉及征收补偿款额”解释为, 除补偿额之外,还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认为,对 “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这一“最宽泛的解释”恰巧就是“最恰 当”的解释。仲裁庭还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涉及征 收补偿款额”这一用语。该条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 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 释之。”仲裁庭认为,对“涉及”的通常意义和善意解释是“包 括”而不是“限于”或“排他地”。
仲裁庭的处理
(一)关于谢业深的“投资者”身份 • 对于秘鲁政府提出的质疑,仲裁庭认为根据协定第二条第一款, 对“投资者”的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有其国籍的自然人;······”申请方提供的香 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及经公证后的文件足以证明其出生于福建省, 父母均为中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人大常委 会对该法在香港实施的解释意见,应认定申请方具有中国国籍。 无论是《ICSID公约》还是《中国一秘鲁BIT》都没有明确将具有中 国国籍的香港居民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自然受《中国——秘 鲁BIT》的保护。为此,没必要认定《中国——秘鲁BIT》是否适用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也不属于本案仲裁庭需要分析的问题。
规则》均未要求仲裁庭确定第4条征收的范围,仲裁庭可以暂时接受申请人所描述 之事实为真实的,并相信申请人所描述之表面上的事实违反了BIT。仲裁庭承认, 很明显秘鲁税务局的行为不构成正式的或直接征收,但不可否认,从初步证据看, 他们确实构成了间接征收。仲裁庭还为申请人辩护,说仲裁庭还未有机会研究双方 提出的详细辩护和口头陈述,双方也还未有机会提供证明其观点的所有证据。因此, 仲裁庭对本案有管辖权。
争议焦点
在该案件上,秘鲁政府对ICSID的管辖权提出质疑:

以谢业深诉秘鲁案为视角谈中国如何应对ICSID管辖范围的扩张

以谢业深诉秘鲁案为视角谈中国如何应对ICSID管辖范围的扩张

以谢业深诉秘鲁案为视角谈中国如何应对ICSID管辖范围的扩张摘要:谢业深诉秘鲁案是中国第一例中国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投资纠纷提交icsid解决的案例。

在此案中icsid仲裁庭通过扩大解释条约扩张了其管辖权。

此判例的出现会使日后大部分的类似的案件都被提交到icsid解决。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资本输入国,此类案件的增加可能会有害中国的司法主权。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对外投资逐渐增多,中国bit”严格限制国际仲裁条款”逐渐放松。

但是中国作为资本输入大国的地位仍旧在长期内不会改变,由此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如何应对icsid管辖权的扩张保护本国的司法管辖主权也变得及其重要。

关键词:谢业深诉秘鲁 icsid管辖范围 bit一、”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管辖制度icsid的管辖制度规定在《华盛顿公约》第25条。

该公约第25(1)条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发生的法律争端,该争端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

借以防止外国投资者不经东道国的同意,单方随心所欲地把任何投资争端都诉诸国际仲裁,从而过度侵害东道国的司法管辖主权。

该条规定表明icsid管辖的必备条件是:一、争端当事人主体合格。

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或其下属机构或代理机构,另一方应当是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二、争端性质合格。

公约规定,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就”法律争端”,《华盛顿公约》的有关解释文件曾指出,使用该词是为了”说明权利的冲突属于’中心’的管辖范围之内。

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关于”投资”,公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在具体的实践中,各缔约国在参加《华盛顿公约》时,可对交由icsid管辖的投资争端范围进行保留。

三、争端当事人双方的同意。

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争端交由icsid仲裁或调解是该中心受理案件的前提。

关于谢叶深诉秘鲁案的案件分析

关于谢叶深诉秘鲁案的案件分析

关于谢叶深诉秘鲁案的案件分析案情介绍2006年9月29日,Tza Yap Shum(谢叶深)向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声称秘鲁共和国当局征收了他在秘鲁境内开设的一家鱼粉公司,即TSG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SG”公司),为此向秘鲁政府索赔2000万美元。

申请方谢叶深在中国福建出生,后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在维京群岛注册了一家公司,到秘鲁进行投资,持有鱼粉生产企业TSG 的大多数股份。

2004年12月,秘鲁国家税务机关称TSG拖欠税款达1200万新索尔,并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令其无法经营。

因此,在2006年谢叶深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交了仲裁申请书,2007年2月12日,ICSID秘书处对该案进行了登记,并于同年10月1日设立仲裁庭。

仲裁庭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的管辖权裁定认为申请方属于《中秘BIT》下合格的中国投资者。

仲裁庭的处理在这件案件上,秘鲁政府对ICSID的管辖权提出了质疑。

首先,秘鲁政府对谢叶深是否为《中秘BIT》条约下的适格投资者提出质疑。

其次,秘鲁政府认为,根据《中秘投资协定》第8条第3款规定:“如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在诉诸本条第一款的程序而后六个月仍未能解决,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根据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进行仲裁。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和缔约另一方之间有关其他事项的争议,经双方同意,可提交该中心。

如有关投资者诉诸了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本款规定不应适用。

“因此,根据此条规定,只有”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方可交与国际仲裁;鉴于本案申请人提出的是与税务抵押相关的争议,故仲裁庭对之无权管辖。

对于秘鲁政府提出的质疑,仲裁庭认为根据协定第2条第1款,该款规定“投资者”一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有其国籍的自然人…”申请方提供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及经公证后的文件足以证明其出生于福建省,父母均为中国国籍。

ICSID仲裁庭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困境及其消解的制度对策_李路根

ICSID仲裁庭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困境及其消解的制度对策_李路根

【法学与法制建设】ICSID 仲裁庭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困境及其消解的制度对策李路根1,2(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2.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3)摘要:ICSID 在解决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大量的私人投资者提起对于东道国的投资条约仲裁,ICSID 管辖权的正当性遇到了质疑,该文在对于ICSID 管辖权的意涵作出法律解释的基础上,描述了ICSID 管辖权实践出现的若干问题,指出导致ICSID 仲裁正当性缺失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仲裁庭在管辖权行使时遇到法律解释的困境。

分析指出这些法律解释的困境来源于现有的制度规则的缺失,国际投资协定的价值导向不均衡性,法律解释对象的内容存在不确定性、法律解释方法、技术的缺乏制度规范加以统一,没有形成事实上的遵循先例的制度。

提出了完善制度建设以消解法律解释的困境,推进ICSID 管辖权的正当、有效性,从而促进ICSID 投资仲裁体制发展。

关键词:ICSID ;管辖权;正当性;解释制度中国分类号:D9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2)08-0086-04收稿日期:2012-05-15作者简介:李路根(1969-),安徽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生;安徽师大政法学院法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国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12年8月(第8期,总第184期)Aug.,2012(No.8,General No.184)在经济全球化发展新时期,在多边体制难以推进的前提下,区域贸易与投资发展活跃,贸易与投资呈现一体化的趋势。

在国际投资争议增多的情况下,私人投资者往往根据有关BIT 等国际投资协定条款诉诸ICSID 仲裁庭进行国际投资仲裁。

ICSID 全称是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 -putes ,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或“ICSID ”)。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1379)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1379)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某种化工材料进口数量的增加,使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及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受到严重损害。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2007年法考真题]A.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B.直接向海关申请禁止该化工产品的进口C.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D.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答案:A解析:项,当采取保障措施需要提高关税时,海关仅仅是个执行机构,并非决策机构,它也不受理关于禁止该化工产品进口的申请。

《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因此,受理禁止该化工产品进口的申请的机关应为商务部。

项,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需要以有低价倾销的行为作为前提,但本题中未提及,因此,不能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项,由于某种化工材料进口数量的增加,使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及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受到严重损害。

但这种损害并没有给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等民事赔偿的权利和诉讼理由,在《保障措施条例》中,没有起诉的依据。

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因此,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

2、单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1. 国际税收中,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是()。

A.间接抵免法B.免税法C.直接抵免法D.税收饶让答案:B解析:免税法避免了在跨国所得上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有效防止了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 5分)案例一: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案例二: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10分)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5分)案例三: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吨给B公司。

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

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

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

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国际经济法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实践。

在这些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法,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解析,可以深入了解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和应用。

以下是两个国际经济法的精典案例解析。

案例一: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软木争端案背景: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消费软木产品的国家之一,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制定了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

问题:这一政策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分析:根据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和贸易壁垒原则,成员国应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国,并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

然而,美国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显然违反了这两个原则。

解决办法:加拿大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提起投诉,并最终胜诉。

根据WTO裁决,美国被要求停止征收高额软木产品关税,并对相关商品进行补偿。

案例二:阿根廷主权债务违约案背景:阿根廷在20世纪初遭遇经济危机,无力偿还外债,因此进行了主权债务重组。

然而,阿根廷在一次重组后马上又违约,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和争议。

问题:阿根廷是否有权违约?分析:根据国际金融法原则,主权国家有权决定是否违约,但这一权利应受到包括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平衡考量。

在阿根廷违约案中,法院认为阿根廷没有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违约无效。

解决办法:阿根廷最终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债务重组协议,以解决违约问题。

这一案例引发了国际金融社区对主权债务重组规则的讨论,并催生了一系列努力。

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相关原则的适用。

这些案例不仅对于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应用有帮助,同时也对业界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从业人员具有指导意义。

因此,了解和学习国际经济法的案例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c:1042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c:1042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2025-2026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42)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10分)1.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一批泰国香米,双方签订CIF合同。

在约定的装船日期,A公司将符合合同要求的香米装船并及时投保,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应承担这批货物损失风险责任的是()。

A.A公司B.承运人C.B公司D.保险公司2.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该公约的是()。

A.营业地分处法国和加拿大的甲、乙二公司签订了2000吨材钢买卖合同,据查,甲、乙二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美国B.我国某造船厂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买卖一艘万吨油轮的合同C.我国某国有大型电机厂将6百万千瓦发电机卖给澳大利亚某电站D.我国某知名电冰箱厂与同属缔约国成员的利比亚某公司签订的销售10000台冰箱的合同3.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规定,在如下情况下,卖方承担责任的是()0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第三方会对货物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的权利或请求.B.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C.第三方在第三国对货物主张知识产权,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该货物将转售第三国D.买方同意在第三方有权或要求条件下接受货物4.某远洋运输公司签发了一份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写为“交持有人”,该提单的转让适用()βA.交付即转让B.背书转让C.普通债权债务的转让方式D.根本不能转让5.依据我国《海商法》,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的是()。

A.因船长指挥失误致使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B.因船上冷冻舱冷冻设备失灵造成的冻猪肉腐烂C.强热带风暴使船舶剧烈颠簸造成货物碰撞带来的损失D.托运人谎报货物重量造成船上吊竿折断,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6.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以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以及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 F热那亚。

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

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0美元。

问:该案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 4分)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 4分)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 4分)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 4分)案例2: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答题要点: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3分)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06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技术贸易法)

06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七章国际技术贸易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性保护原则保护的独立性原则最低标准原则强制许可原则【真题】(2006年卷一第43题-单选)【真题】(2009年卷一第42题-单选)(二)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客体范围权利内容保护期伯尔尼公约双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独立性宽:文学艺术、演绎作品、实用艺术品、工业品外观设计2项精神权利8项经济权利严格的权利限制一般为50年摄影和实用艺术品25年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作品国籍标准: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真题】(2003年卷一第674题-多选)【真题】(2004年卷一第46题-单选)(三)★★★TRIPs 主要内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注意:1.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和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有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工业产权申请的义务,但是否授权须根据其国内立法个案审查;著作权国际保护则意味着享有国民待遇的一旦创作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

2.TRIPS 协议的特点:(1)首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3)首次规定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具体:1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首次)、最低保护原则、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2.知识产权保护的七种客体:(1)版权:客体包括计算机程序、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内容包括电影作品的出租权(2)商标:首次下定义、7年可续展、对驰名商标绝对保护且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3)专利:可强制许可、(动植物新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外科手术的方法)(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物品],期限10年](5)地理标志;(6)工业品外观设计;(7)未披露信息。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1278)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1278)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甲乙丙三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丁国不是该组织成员。

关于甲国对进口立式空调和中央空调的进口关税问题,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列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做法是()。

[2014年法考真题]A.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导致从乙国进口的立式空调的关税高于从丙国进口的B.甲国给予来自乙国的立式空调和丙国的中央空调以不同的关税C.甲国给予来自乙国和丁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进口关税D.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关税答案:D解析:《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

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

项,在不同产品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对于缔约国与非缔约国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未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2款(乙)项,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

因此,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在缔约国间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未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对于缔约国间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违反了最惠国待遇。

2、单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1. 青田轮承运一批啤酒花从中国运往欧洲某港,货物投保了一切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因生产过程中水份过大,啤酒花到目地港时已变质。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之最惠国待遇能否适用于程序性事项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之最惠国待遇能否适用于程序性事项


反对将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程序性事项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 将最惠国待遇用于程序性规定会导致“挑选条约”甚至对双边投资条约中某 些具体条款的滥用。• 不仅可能会造成操作上的混乱,而且可能导致双 这
方过于注重争端解决中程序上的技巧,而削弱了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 决实质问题的真正原意。简言之,“挑选条约”的做法有违最惠国待 遇条款保障公平竞争之宗旨。因此,只有在极少数影响竞争条件的情 况下,才能启用最惠国待遇条款以争取优惠待遇。第二,以东道国身份 频繁地被投资者提起仲裁诉讼,加之仲裁本身对于投资者的制度性偏 见,不仅会增加投资东道国的讼累,而且可能会对投资东道国主权形成 不合理的挑战。
• 然而时至晚近,有关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争议开始出现,并已成为当 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其焦点在于该待遇 标准能否扩张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 • 国外有学者认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究竟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方面主要 看相关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具体表述如何。有一些双边投资协定中就表 明了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如果没有这样的明确 表述,也没有必要去进一步区分最惠国待遇条款究竟是适用于实体标 准方面还是亦可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作为一个条约解释事项,没有 理由把最惠国待遇条款仅仅适用于实体方面而不适用于争端解决问题 事项。
• 2、否定观点案例“Plama v. Bulgara”案 • “Plama案”对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作出否定 裁决的依据有以下两点:一是《保塞条约》第4条规定的“用尽当地救 济”要求,是两国间特别谈判设定的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限制性条 件;二是除非缔约双方有明确和不含糊的约定,否则“基础条约”中的 争端解决条款不能经由最惠国待遇条款,为第三方条约中的其他争端 解决机制所取代。

对香港居民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

对香港居民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

对香港居民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ICSID管辖权裁定的四项质疑*——《中国—秘鲁BIT》适用于“一国两制”下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吗?陈安**【内容提要】香港投资人谢业深(Mr. Tza Yap Shum)援引1994年《中国—秘鲁双边投资条约》(1994年《中国-秘鲁BIT》),以秘鲁政府为被申请人,未经东道国同意,径自单方向ICSID申请仲裁,声称秘鲁政府对他在秘鲁境内设立的一家鱼粉公司采取了征收措施。

涉讼双方争议首先聚焦于ICSID仲裁庭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主要取决于:(1)1994年《中国-秘鲁BIT 》可否直接适用于“一国两制”下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外国投资商可否不顾有关BIT 中仲裁条款的限制,不经东道国同意,单方把一切投资争端都提交ICSID仲裁。

本案仲裁庭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裁定,确认该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文从国际法规范和法理学角度,对上述裁决提出质疑,认为依据国际公约、国际协定、中国法律以及香港基本法,本案仲裁庭的上述管辖权裁定是无理的、错误的、违法的、可以申请撤销的。

一、本案案情梗概和研究动因根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1以及国际媒体的相关报导,2香港居民谢业深先生向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声称秘鲁共和国当局征收了他在秘鲁境内开设的一家鱼粉公司,即TSG(秘鲁)有限公司(以下称“TSG 公司”),为此向秘鲁政府索赔两千万美元(以下称“谢业深案”)。

谢业深向ICSID提出申请国际仲裁的法律根据是1994年中国和秘鲁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下称“1994年《中国-秘鲁BIT 》”)3。

秘鲁是全球首屈一指的鱼粉生产国。

鱼粉含有高比率蛋白和易吸收脂肪,是动物的良好饲料。

据申请人聘请的律师称:TSG公司专门从事鱼粉的制造和有关进出口业务,向亚洲市场批发销售。

谢业深拥有该鱼粉公司股权的90%。

评“谢业深案”仲裁条款适用范围认定问题——兼论我国双边投资协定序言的规范路径

评“谢业深案”仲裁条款适用范围认定问题——兼论我国双边投资协定序言的规范路径

作者: 杨趣玲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页码: 29-32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2期
主题词: 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 双边投资协定 序言
摘要:在谢业深诉秘鲁政府征收案中,ICSID仲裁庭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根据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扩大解释1994年《中国——秘鲁B IT》①第8条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并最终裁定该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该案仲裁庭没有考虑中秘双方签订条约的相关历史背景,过度强调双边投资协定的目的,对解释内容"断章取义",无疑是错误的。

但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仅强调投资保护的条约序言,为仲裁庭作出单方面有利于投资者的条约解释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这是有待认真反思,缜密研究,亟宜采取措施解决的问题。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国际经济法)模拟试卷24含答案和解析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国际经济法)模拟试卷24含答案和解析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国际经济法)模拟试卷24单项选择题1.甲国对进口的某类设备征收10%的国内税,而同类国产设备的国内税为8%。

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针对甲国的规定,乙丙两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经裁决甲国败诉,但其拒不执行。

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C)A. 甲国的行为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B. 乙丙两国可向上诉机构申请强制执行C. 乙丙两国经授权可以对甲国采取中止减让的报复措施D. 乙丙两国的报复措施只限于在同种产品上使用解析:本题考查国民待遇原则和报复。

A错,违反的是国民待遇原则.而不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B错,C正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没有强制执行的程序,如甲国不执行,乙丙两国可以在授权的情况下,采取报复措施。

中止减让的报复措施可以在受损的相同部分实施,如无效时,可以在同一协议下的其他部门实施,如还无效时,可寻求另一协议项下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D称“报复措施只限于在同种产品上使用”是错误的。

2.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贸易政策评审的效力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D)A. 政策评审的结果对成员具有约束力,成员必须依此作出改进,否则会受到处罚B. 政策评审的结果对成员具有约束力,成员不改进将会受到指控C. 评审中发现成员有与WTO协议不符的贸易政策,该成员将直接被WTO处罚D. 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的成员没有约束力,但被评审的成员如果不作出改进,则很可能被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

本题涉及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评审结果的效力。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的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的成员没有约束力,但被评审的成员如果不作出改进,则很可能被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应选D。

3.《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 )(C)A. 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德国担任乒乓球教练B. 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韩国旅游C. 美国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D. 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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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时至晚近,有关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争议开始出现,并已成为当 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其焦点在于该待遇 标准能否扩张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 • 国外有学者认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究竟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方面主要 看相关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具体表述如何。有一些双边投资协定中就表 明了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如果没有这样的明确 表述,也没有必要去进一步区分最惠国待遇条款究竟是适用于实体标 准方面还是亦可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作为一个条约解释事项,没有 理由把最惠国待遇条款仅仅适用于实体方面而不适用于争端解决问题 事项。
• 1969年5维也纳条约法公约6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 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该款 规定的条约解释原则之一就是进行文本分析,即按约文用语的通常意 义来解释条约中的具体条款,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当然 也适用该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然而事实上,从现有国际投资条约关 于最惠国待遇的各种约文用语中,根本无法找出该待遇应适用于投资 争端解决程序的“通常意义”。

反对将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程序性事项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 将最惠国待遇用于程序性规定会导致“挑选条约”甚至对双边投资条约中某 些具体条款的滥用。• 不仅可能会造成操作上的混乱,而且可能导致双 这
方过于注重争端解决中程序上的技巧,而削弱了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 决实质问题的真正原意。简言之,“挑选条约”的做法有违最惠国待 遇条款保障公平竞争之宗旨。因此,只有在极少数影响竞争条件的情 况下,才能启用最惠国待遇条款以争取优惠待遇。第二,以东道国身份 频繁地被投资者提起仲裁诉讼,加之仲裁本身对于投资者的制度性偏 见,不仅会增加投资东道国的讼累,而且可能会对投资东道国主权形成 不合理的挑战。
• 不过同时,该案仲裁庭还提出了一项例外,即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 于争端解决程序时不能违背缔约国的“公共政策”。其将所谓的“公 共政策”非穷尽的列举为四种情形:其一,不能排除用尽当地救济原 则;其二,不能绕开“岔路口条款”的规定;其三,不能改变已约定 的某特定仲裁庭的管辖;其四,不能改变某程序规则详细、高度制度 化的仲裁制度。 • 可见,“公共政策”的提出还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将最惠国待遇条 款无限制地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 有关最惠国待遇例外的规定实际上是一国对最惠国待遇条款应用的一 种限制,目的在于明确否定某些国家在某些领域享有更优惠的待遇。 • 以美国和加拿大2004 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为例,这些例外可以归纳 为这样几项:其一,特定事项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其二,基本安全不 适用最惠国待遇。其三,最惠国待遇不溯及既往。 • 这些例外性规定或许可以给我们在回答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 端解决程序这个问题时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思路或是应对的策略。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条件及例外
• (一)适用条件
• 《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主要适用条件规定为四 个:
• 其一为基础条约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其二为“同类原则”(the ejusdemgeneris principle),也即授予国在第三方条约中给予第三 国的特定待遇属于基础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主题范畴(within the limits of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clause);其三即授予国在 第三方条约中给予第三国的特定待遇优于其在基础条约中给予受惠国 的相同主题待遇;其四为受惠国的得以依据最惠国条款取得权利的与 其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不但其类型与从上述特定待遇中受益的与第 三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类型相同,而且其与受惠国的关系也从上 述特定待遇中受益的人或事与该第三国的关系相同。
三、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程序事项之争议——典型案例
• •
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方面,目前在 ICSID 仲裁实践 中涉及的案件有 7 个,这 7 个案件已经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下面分 别就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举出案例进行分析。 1、肯定观点案例——:“Maffezini v. Spain”案
• • •
• 无可否认,对于各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也不排除存在某 些对外国投资者更为优惠的具体规定。然而,如将最惠国待遇适用于 这些争端解决程序事项,从本质上看,绝非外国投资者正当地延伸自己 的Biblioteka 利,相反会造成不正当的选购条约结果。
五、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程序事项之争议:防范措施 • • • • 1、有关“当地救济”的规定不一 2、有关同意仲裁的规定不一。 3、有关国际仲裁管辖范围的规定不一。 4、有关仲裁类型的规定不一。
• 2000年ICSID仲裁庭对该案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支持Maffezini就 争端解决程序事项享有最惠国待遇。该案裁决指出:“尽管事实上基 础条约,,没有明确表明争端解决在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内,但是 ,,现今,争端解决安排与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之间,有解不开的关联,, 如果第三方条约中包含的争端解决条款对外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比 基础条约的规定更为有利,那么,此类条款的适用可及于最惠国条款的 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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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同类原则”并不能解决最惠国待遇能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 程序的问题。 • 这是因为:首先,根据“同类原则”,就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整体上能否 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问题,本身就存在争议。 • 其次,就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各具体事项能否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问 题,依靠抽象的“同类原则”更是无法解决。
(二)“文本分析原则”的适用
六、两种截然不同观点所蕴含的理论依据
• 国际上支持将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程序性事项的论据集中在以下方 面: • 第一,有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解决的程序性权利与投资者的实 体性权利紧密相连、相互依存,不可能将二者孤立起来。 • 第二,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存在的初衷在于消除歧视性待 遇,促进全球市场经济竞争。 • 第三,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旨在促进国际投资。
七、总结
• 有关外资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争议是当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 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其焦点在于最惠国待遇标准能否扩张适用于投 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然而,将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国际投资争 端解决程序事项不仅会带来最惠国待遇是否启动的不确定性而且会出 现投资者“选购条约”的结果,因此,除非缔约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否 则,最惠国待遇不应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上, 我国对外缔结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存在着“放权过快,弃权过多”的 现象,从而使得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对我国造成极为 不利的后果。鉴此,我国应就最惠国待遇增设争端解决程序例外,或考 虑采用此类条款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
(三)“效果分析原则”的适用
• 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之难题,在文本 分析原则失效的情况下,效果分析原则可发挥重要作用。在这里,效果分析主 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国际投资条约之目的及宗旨的分析 2、对争端解决机制之目的及宗旨的分析。 3、对最惠国待遇条款本身目的及宗旨的分析。
四、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程序事项之争议:解释原则
• 如前述典型案例所示,对于最惠国待遇能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 序事项,尚存争议。即使是赞成派,对于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争端解 决程序事项的程度也有分歧。实际上,这反映了对此类条款解释方法 的不同解读。 • (一)、“同类原则”的适用 • 从国际法律与实践来看,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解释应遵循的一个基 本原则就是所谓的“同类原则”,即只有在第三方条约与基础条约规 定的事项属于同一类别,且该事项本身必须与最惠国待遇相关时,才能 援用最惠国待遇条款。
• 2、否定观点案例“Plama v. Bulgara”案 • “Plama案”对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作出否定 裁决的依据有以下两点:一是《保塞条约》第4条规定的“用尽当地救 济”要求,是两国间特别谈判设定的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限制性条 件;二是除非缔约双方有明确和不含糊的约定,否则“基础条约”中的 争端解决条款不能经由最惠国待遇条款,为第三方条约中的其他争端 解决机制所取代。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之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
制作人:韩薇 王超 丁芳芳 施思 许逸飞 郑莉莉 楚明利 吴林玲
一、最惠国待遇的基本介绍
• 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 的待遇不低于其已给予或将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 在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中,最惠国待遇具有“多边化”效应, 一旦一国给予另一国投资者以更高的待遇,那么与该一国 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其他所有第三方国家投资者均将有 权获得这样的更高待遇。可见,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本意是 为在东道国投资的各外国投资者之间创造平等竞争的法律 机会。因此,此类待遇标准被尊奉为国际投资法律关系的 基石。目前,在世界各国签订的国际投资条约中,绝大多 数都规定了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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