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社会监督员制度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揭府办〔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揭府办〔202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5日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立多层次、立体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护航。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从本市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是指在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指导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的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如下:(一)制定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日常工作规则和活动方案;(二)组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三)组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培训活动;(四)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档案,对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必要的社会信用记录等事项进行记录、保存和管理;(五)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六)了解和汇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及监督线索,听取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评价;(七)负责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八)负责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推荐单位通报其履行职责情况,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
幼儿园食堂社会监督员制度
幼儿园食堂社会监督员制度一、前言:为了保障幼儿园的食品安全、提高食堂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幼儿园食堂社会监督员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幼儿园食堂社会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并且规定了监督员的产生和管理方式,以确保监督工作的质量,并提高幼儿园食堂服务的质量。
二、监督员的产生和资格:1.监督员的产生:(1)监督员由幼儿园食堂所在地的社区居民组成,每个社区可选派1-3名监督员,总数不超过5名。
(2)监督员由社区选民普遍推荐,幼儿园根据推荐人数进行筛选并确认。
2.监督员的资格:(1)监督员应为成年公民,拥有完全行为能力。
(2)监督员应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监管经验,并接受幼儿园的培训。
三、监督员的权利和职责:1.监督员的权利:(1)随时进入幼儿园食堂,对食堂的卫生状况、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2)查阅幼儿园食堂的操作记录、进货清单、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
(3)提出合理的检查要求,要求食堂改进不合格的问题。
2.监督员的职责:(1)定期对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幼儿园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告和建议。
(2)帮助幼儿园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
(3)及时向幼儿园管理部门反映食堂存在的问题,协助解决食品安全事件。
(4)定期与其他监督员进行交流和共享经验,提高监督员的监督水平和能力。
四、监督员的管理方式:1.监督员的任期:监督员的任期为一年,按照幼儿园的规定进行续聘或者更换。
2.监督员的激励和奖励:幼儿园应对监督员的监督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奖励,在监督员职责履行完善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报酬或者奖励。
3.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1)监督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和监督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2)幼儿园应根据监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对表现良好的监督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监督员进行警告或者解聘。
五、制度的落实与监督:1.幼儿园应向社区居民和家长公开幼儿园食堂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医院社会监督员制度
医院社会监督员制度
一、监督医院的服务质量。
社会监督员可以参与评估医院的服务质量,包括对医院的医疗水平、医生的技术能力和护士的服务态度进行评估。
同时,社会监督员也可以接收和处理病人的投诉,确保病人得到满意的医疗
服务。
二、监督医院的价格合理性。
社会监督员可以监督医院的价格制定和
执行情况,确保医院的价格合理、公平,防止医院过度收费的情况发生。
三、监督医院的药品使用情况。
社会监督员可以对医院的药品使用进
行监督,确保医院在使用药品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病人的用
药安全。
四、监督医院的卫生环境。
社会监督员可以监督医院的卫生环境,包
括医院内的清洁情况、垃圾分类以及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等,确保医院的
卫生状况良好,防止疾病传播的发生。
五、监督医院的器官捐献和移植情况。
社会监督员可以监督医院的器
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确保医院在器官捐献和移植方面合法、正规,并保护
捐献者和受捐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医院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比如社会
监督员数量不足、监督权力不够等问题仍然存在,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
的制定和完善,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提高社会监督员的地位和权
威性。
总之,医院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改善医疗服务质量、保
障病人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
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和良好运行,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医院的信任和满意度。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酒泉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酒泉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酒政办发〔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酒泉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关于推进酒泉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8日关于推进酒泉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735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甘肃省医保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95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酒发〔202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医保基金安全工作的部署,着眼新时代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对医保基金安全的新要求,加快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聚焦构建全领域、全流程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完善法治、依法监管,保证基金监管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开创基金监管工作新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协同高效,不断提升基金监管能力与绩效;坚持惩戒失信、激励诚信,引导监管对象增强自律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坚持预防为主、主动防范、系统应对、综合监管有效遏制欺诈骗保违规违法行为。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印发《江苏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江苏的基础,是实现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认真落实法治江苏建设总体部署,进一步提升全社会法治素养,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领域制度规范,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具有江苏特点、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全力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助推法治江苏、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前列,使高水平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履行好“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谱写好“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大力提升全社会法治素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增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藏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21〕25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要求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称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构建全领域、全流程、全方位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我区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常态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一)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坚持分类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统筹做好线上、线下监管。
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专家审查等相结合的多形式检查制度。
健全上下联动机制,落实属地管理,形成自治区飞行检查、地市县现场检查全覆盖、定点医药机构自查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格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邮政普遍服务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邮政普遍服务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21.03.17•【文号】国邮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邮政普遍服务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邮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2021年邮政普遍服务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邮政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全国邮政普遍服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按照“服务全领域、激活全要素,打造双高地、畅通双循环”的工作思路,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邮政普遍服务各项工作,确保“十四五”邮政事业开好局起好步。
现将2021年邮政普遍服务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要点通知如下:一、深入推进邮政服务改革创新(一)贯彻落实“十四五”邮政事业发展规划。
国家局对标总规做好“十四五”邮政事业发展规划发布、宣贯工作,制定分工方案并推进实施;组织开展“十四五”中央投资建设项目行业审查,推动邮政国际国内寄递枢纽建设和升级改造;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研究。
各省(区、市)局做好“十四五”邮政事业规划宣贯,抓好落地实施;开展“十四五”中央投资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开展2020年度西部和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全面推进邮快合作。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快递进村”工程的部署,在全国范围深入推动邮快合作。
国家局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全面开展邮快合作工作方案,督促指导邮政集团和快递企业总部全面扩大邮快合作的范围、深度、规模,扎实高效推进快递进村工作。
各省(区、市)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政企协同充分利用政企联席会、现场推进会、邮政快递企业协调会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确定目标、明确时限、细化措施;将快递未进村的建制村作为主攻方向,一村一策、挂图作战、销号管理;指导邮政企业增配人员设备,优化网络组织,畅通末端信息,保证接得住接得好。
中共X市委统战部2021年上半年统战工作报告
中共X市委统战部2021年上半年统战工作报告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
今年以来,市委统战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X区党委和市委关于统战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新时代统一战线重要法宝作用,广泛凝聚人心、汇聚力量,进一步解放思想、守正创新、担当实干、提升效能,奋力谱写新时代统战事业新篇章,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突出政治引领凝聚人心力量市委统战部大力加强《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解读,引导各级统战干部和广大统战成员自觉用新思想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精心组织全市统一战线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XXX周年系列活动,举办统一战线庆祝建党XXX周年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乡土芬芳献给党”民族传统文化音乐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红歌会、X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史(工商业发展史)展览等,组织各领域党外代表人士到XX等地打卡红色教育基地,接受革命历史传统教育,市委统战部通过开展系列活动,引导统战成员创新理论一起学、光辉历程共同绘、经典红歌大家唱、复兴伟业同心创,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与党同心奋斗。
二、建言资政提升多党合作效能市委统战部建立民主党派“活动日”制度,协调各部门提供经费和场所等保障,支持民主党派各级组织上半年开展理论研讨、培训解读、经历分享等学习教育活动XX次,夯实民主党派成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思想政治基础。
市委统战部还搭建了“社情民意直通车”平台,支持各民主党派市委会上半年直接向市委领导、各相关部门报送社情民意、提案议案信息XXX件次,开展短、实、快的建言献策工作。
此外,还建立了政党协商前期调研机制,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与街道、乡镇分片联系,开展X次调研考察,倾听基层心声,汇总群众诉求,进一步增强政党协商实效。
同时,还引导各民主党派市委会赴北京、外省市进行拜访交流,争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先进省市相关支持;发挥本地党派人才资源,筹建民建乡村振兴品牌实践基地(X 镇)、民进“助力海丝文化建设”人才队、九三学社科技服务乡村振兴专家团等民主党派特色工作品牌,并开展科技助农、法律助民、爱心助学等系列社会服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修正)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实施日期】2021.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1.12.14
•【文号】矿安〔2021〕170号
•【施行日期】2021.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
规定(试行)》的通知
矿安〔2021〕170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贵州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近日,应急管理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应急〔2021〕9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量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等方式,有效解决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执法工作社会监督不强等问题,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12月14日。
社会治理监督员工作总结
社会治理监督员工作总结
社会治理监督员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他们的工作不仅仅是监督社会
治理工作的开展,更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利益。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社会治理监督员们积极投入工作,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工作朝着更加规范、有序、高效的方向发展。
首先,社会治理监督员们通过加强监督力度,促进了社会治理工作的规范化。
他们深入基层,深入到社区、乡村,通过开展调研、走访、座谈等形式,了解了解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推动社会治理工作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其次,社会治理监督员们通过加强监督力度,促进了社会治理工作的有序化。
他们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形成了多方共治的局面,有效地解决了社会治理中的一些难题。
最后,社会治理监督员们通过加强监督力度,促进了社会治理工作的高效化。
他们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提高了社会治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总的来说,社会治理监督员们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他们的工作不仅仅是为了
监督社会治理工作的开展,更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利益。
希望社会治理监督员们继续发扬工作精神,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为社会治理工作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1年纪检监察工作思路纪检监察工作思路
2021年纪检监察工作思路纪检监察工作思路要结合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和党纪政纪教育,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政策法规和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廉洁从政意识,规范职工的从业行为。
党员干部特别是所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遵循以下八项要求一是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二是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三是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四是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五是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其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六是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七是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八是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要把“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作为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纳入廉洁自律、廉政述职的内容,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二、切实加强行风建设,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按照“”重要思想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切实加强行风建设,认真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一是要切实抓好行风评议整改落实工作,对行风评议中自查到的问题和市行风评议组提出的评议意见,要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二是对群众提出的涉及我所行风建设方面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坚决纠正;三是对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疑问、存在的误解要耐心地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四是要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吃、拿、卡、要、生、冷、硬、顶和刁难群众、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管理,改善服务;五是要认真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继续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深化“一站式”服务的内容,切实做好亲民、便民和服务群众的工作,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和高质量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服务。
2021最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第四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周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四)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五)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第七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择一个或者两个地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
试点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
第九条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公民个人可以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人民检察院自荐报名。
第十条选任人民监督员,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程序和名额、任职期限等相关事项。
2021年环境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环境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渐山村环境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为了使我村的环境面貌得以改变,让保洁队伍工作质量一步提高,让村干部真正重视起村环境卫生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一、建立起以村委会主任为组长,村两委干部为组员的卫生包片管理机构。
二、辖区分为3个片区每位村干部各包一片。
三、管理范围:1、监督、指导保洁员工作,对所包地段的卫生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上报。
2、负责所包地段的乱堆放、乱贴乱画清理工作等。
3、负责组织保洁员村民等清理出现的卫生死角垃圾堆、残土堆等。
4、监督、检查各所包地段的公共厕所及其它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
5、如出现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要及时制止,并及时汇报。
四、两委干部对各自所包地段要进行重点检查,每天两次即上、下午各一次,检查时间为保洁员未清理完垃圾之前,如发现有卫生问题及时与保洁员联系,重新清理。
五、村两委干部要对所管地段的保洁员加强管理和指导,及时提出保洁员工作的不足之处,并帮助其改正。
六、村两委每天对卫生检查完毕之后,要向村委会主任进行汇报,汇报卫生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七、对上级组织的检查评分,如发现所包地段的卫生出现漏洞或不及格,将依情况对所包片干部以警告处分或责令整改。
渐山村委会渐山村保洁员管理制度为了增强我村卫生管理力度,提高保洁的工作质量,使保洁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的为村民服务,创造优质的生产、生活环境。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一、工作任务1、保洁员的工作任务主要为清运村内的生活生产垃圾、零散垃圾等。
2、清扫大环境卫生,清理白色垃圾及其它污染物。
3、清理保洁范围内的污水盆、垃圾池、厕所、并且要做到日常化管理。
4、清理主要巷路内的积水。
5、积极配合乡政府、村委会管理工作,并且服从村干部的领导。
二、工作时间辖区内的生活生产垃圾要求日产日清,夏季上午要在八点半之前收完,下午三点之前清理完毕;冬季上午要在九点钟以前收完垃圾、下午二点之前清理完毕;特殊情况下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21〕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的通知(司发〔2021〕7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年(卷),期】2022()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
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4页(P25-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2.高检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21]7号)3.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31号)4.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
发〔2022〕1号)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31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1年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欧阳光明(2021.03.07)为了进一步端正党风,严肃党纪,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章、《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风廉政监督员是在公司党委、纪委领导下,进行党风廉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第二条党风廉政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条党风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总纲提出的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规定的原则,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章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纪委、北京市、集团公司和公司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公司制定的《领导干部行为准则》等。
第二章党风廉政监督员设立的范围第四条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别设立一至三名党风廉政监督员。
公司机关各支部均设一名党风廉政监督员。
党风廉政监督员中应有党员和非党员群众。
基层支部以此为基础组成党风廉政监督小组,公司机关只在党总支设立党风廉政监督小组。
第五条公司所属外埠施工队(50人以上单位),分别设立一名党风廉政监督员。
第三章党风廉政监督员设立的程序第六条公司各单位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在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后,报公司纪委批准聘任,同时颁发聘书。
第七条公司外埠施工队的党风廉政监督员,一般从外埠施工队政工员中产生。
没有政工员的,由劳务管理部、用工单位和外施队共同协商建议名单,征求群众意见后,报公司纪委批准聘任,同时颁发证书。
第八条公司各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监督小组,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或纪检委员担任组长。
党风廉政监督小组建立后报公司纪委备案。
第四章党风廉政监督员具备的条件第九条维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在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第十条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水平,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作风廉洁正派,关心党风廉政建设,原则性强,办事公道,工作认真,团结同志,法纪观念强,群众威信较高。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司发〔2021〕1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司发〔2021〕1号各市(地)司法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省级人民监督员: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
我们对黑龙江省司法厅印发的《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黑司通﹝2017﹞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2021年1月7日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保障和促进省级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是指经省司法厅选任的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业务培训或相关活动所产生的补贴费和差旅费。
第三条省人民检察院邀请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办案活动的履职经费包括补贴费和差旅费。
其中,参加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案件质量评查按照每人每次500元标准计发补贴费;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司法规范化检查,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按照每人每次300元标准计发补贴费。
2021年度法治政府督察自查报告
2021年度法治政府督察自查报告一、2021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我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市委有关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创新,全力推动《XX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中XX项长期坚持任务及已完成年度任务的巩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政府公信力、营商法治环境不断提升。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
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清行政许可事项XX项,全部实行目录、编码、动态管理;承接取消区级行政许可事项4项和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XX项。
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三十一证合一”,优化“多证合一”证照办理流程,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推行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制度,简化企业一般注销程序,试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全面推进“四办”,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等业务流程再造,依申请类事项网上可办率达XX%,行政审批时限压缩率达X%、平均跑动次数达X次、即办件比例达X%、“全程网办”达X%,“零跑动”事项XX项、“最多跑一次”事项XXX项。
优化审批服务,三级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行分领域“一窗综办”,综窗占比达XX%、进入综窗事项占比达XX%。
2.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发布区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XXX项,行政权责清单XXX项,动态编制发布区级实施清单XXX项;发布镇街公共服务事项清单X项,行政权责清单XXX项。
严格执行上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XX项、涉企保证金X项。
3.统筹做好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
对新组建、职能职责调整变化大的部门机构改革落实情况、“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跟踪论证和评估,推进机构、职能、人员、业务全面融合,切实推动机构改革真正发生“化学反应”。
南充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2021)
南充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2021)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强化社会监督,营造社会共治氛围,维护基金安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南充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5月14日南充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全方位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南充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由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公开招聘、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社会各界人士。
主要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专家学者代表以及参保群众中选聘,选聘人数为50人。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熟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热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活动。
(三)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意识强,善于联系群众,民主作风好,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四)具备与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健康状况、综合素质和能力等。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程序(一)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由单位或个人按公告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报名申请。
(三)南充市医疗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的专业素养择优选聘。
(四)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向聘任人员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两年,期满后根据情况续聘或另聘。
法治监督员工作制度
法治监督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治监督,提高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治监督员是指依法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公民,负责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法治监督员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条法治监督员工作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二、法治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第五条法治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监督能力。
第六条法治监督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产生:(一)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二)由各级政协委员会推荐产生;(三)由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和法律实务部门推荐产生;(四)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推荐产生。
第七条法治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法治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法治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与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三)对司法改革和司法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法治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法治监督员的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二)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和资料;(三)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四)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五)获得履行职责的必要保障和报酬。
四、法治监督员的监督方式第十条法治监督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一)旁听庭审、查阅案件材料、参加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审判程序和司法文书等进行审查和评价;(三)向司法机关提出改进执法工作和加强司法监督的建议和意见;(四)参与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五)其他依法可以进行的监督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监督员制度
社会监督员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收集整理的社会监督员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促进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由市、区、(市)局从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管理相对人中聘请。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城管执法部门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热心和关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关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聘请社会监督员的人数,由各区(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二年。
期满后,聘任单位根据需要,在征得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确定后,由所聘单位分别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
第七条市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各区(市)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辖区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
第八条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城管理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客观、公正地评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办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九条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现场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检查、纠正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和办理公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明显不负责任、不文明执法、态度粗暴、队容风纪不整、执法不公等现象,有权当场指出并予以纠正,执法队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二) 有权对执法队员提出咨询意见,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执法队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有权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举报、投诉、控告和意见,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反馈,共同协商研究改进办法;
(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质询,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予以答复;
(六)对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可监督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七)对调查处理不及时,处理结果不满意,有权提出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条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二)带头遵守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要合理、公正;
(三)积极向社会各界,重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宣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积极沟通执法队伍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社会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行为要给予警示、勇于批评指正;
(五)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时应出示《社会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员持《社会监督员证》只能从事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
(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并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除法律规定保密的外,都要实事求是的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搪塞。
(二)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做好记录,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三)市局纪委监察室转发的社会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事项要认真办理,一般事项两周内办结;复杂事项一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事情办结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市局纪委监察室并向监督员反馈。
(四)对干扰、阻挠社会监督员依照本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和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没有按时办结又不及时通报办理情况的单位,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督办,对拖延不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社会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分别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其主要内容:
(一)组织执社会督员参加执法机关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及时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争取对社会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支持;
(四)对社会监督员反映和转递的问题和案件,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登记、转办、督办和反馈等工作,对提供的信息,及时综合上报。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