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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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

陈永周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各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规定不幸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处理原则以及关于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处罚等内容的法律规范,是一部集刑事与非刑事、实体、程序及组织等法律规范于一体的行政管理法规,它的做成颁布和实施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律轨道。

那么,什么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与青少处是否相同呢?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从一个人出生开始到不满18周岁这个年龄段为未成年人的年龄阶段,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在现阶段。特别是农村的溺死女婴、遗弃女婴的情况还比较严重,如果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不是从一个

人出生算起的话,如果不将刚出生的婴儿法律保护范畴的话,那么无疑是不利于制止溺婴和弃婴现象发生的。

青少年这一概念,在我国目前阶段,还是一些个笼统的、习惯的称呼,或者说它是社会学上的一个概念,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为它是一个即包括青年又包括少年的概念。

一、生命健康权

法律规定: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由生命权和健康体权两个部分的权力组成。生命是公民人体所固有的活动能力,是公民本身存在的前提,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它是公民得以生存、从事活动的最基本的从身权利和最高权利,是享有其它合法权益的基础。

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刑法、民法的保护,对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可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的权利,其

内容包括:

1、姓名的命名权

2、姓名的使用权

3、姓名的变动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姓名权时要注意:

第一、要把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命名与干涉他人姓名权严格区别开来。

第二、要把盗用他人姓名与因相同姓名在使用中产生混乱严格区别开来。

第三、要把侵害他人姓名权与侵害他人名誉权严格区分开来。

三、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的名望声誉。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公民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及其它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一、名誉侵权的被害人是特定人。

第二、名誉侵权要客观方面具有明显损害他的名誉的事实。

四、隐私权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就是指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不公开其生活秘密的权利。隐私权的内容较为广泛,几属个人不愿告诉别人的或不愿公开的生活秘密,都属于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制定未成年人隐私权,这是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阶段,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一般地说,他们对自己的生活秘密看得很重,极不愿别人知道,一旦别人知道了自己的生活秘密,他们可能就经受不了这种打击,所以每一个人都要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是法律义务必须遵守。

五、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原则,尤其是未成年人,那么,如何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对他们应进行哪些方面的教育呢?主要以下几方面:

1、社会知识教育

2、规范教育

3、价值观教育

4、智力培养

5、青春期教育

六、被监护权和受抚养权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2、对被监护有进行管理和教育

3、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被监护人对他造成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七、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

智力成果权又叫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我国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总称。

荣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所得的嘉奖、光荣称号荣誉,不受非法剥的权利。

八、继承权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生活条件,《继承法》要首要条件遵循以下保护原则:

1、遗嘱不能剥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在法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就必须为他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2、在法定继承人中照顾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

3、应当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的份额。

九、通信自由权

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隐藏、毁弃或非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情节严重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十、劳动保护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上,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企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根据身体状况、文化程序安排没有危险的工种。

2、在劳动时间上,不能超过八小时工作制。

3、不能让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害、有危险的劳动。

4、维护未成年人,在劳动就业中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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