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水矿泉水姓“矿”不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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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分类标准

矿产资源分类标准

矿产资源分类标准(总7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矿产分类标准一、能源矿产1、煤2、煤层气3、油页岩4、石油5、天然气(含页岩气)6、泥炭7、石煤8、天然气水合物9、天然沥青(含地蜡)10、铀11、钍12、地热二、金属矿产(一)黑色金属矿产1、铁2、锰3、铬4、钒5、钛(二)有色金属矿产1、铜2、铅3、锌4、铝5、镁6、镍7、钴8、钨9、锡10、铋11、钼12、锑13、汞(三)贵金属矿产1、铂类金属(铂、钯、铑、铱、钌、锇)2、金3、银(四)稀有金属矿产1、铌钽2、铍4、锆5、锶6、铪7、铷8、铯(五)稀土金属矿产1、稀土金属(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钛、铒、铥、镱、镥)2、钪(六)分散元素矿产1、锗2、镓3、铟4、铊5、铼6、镉7、硒8、碲三、非金属矿产(一)工业矿物1、金刚石3、磷4、硫(自然硫、硫铁矿)5、钾盐6、盐(岩盐、湖盐、无然卤水)7、碘8、溴9、砷(雄黄、雌黄、毒砂)10、硼11、芒硝(无水芒硝、钙芒硝、白钠镁矾)12、天然碱13、水晶14、水镁石、纤维状水镁石15、刚玉16、金红石17、红柱石、蓝晶石、矽线石18、硅灰石19、钠硝石、钾硝石20、滑石、镁式粘土21、白云母、金云母22、碎云母24、蓝石棉25、锂辉石、锂云母26、绿泥石27、皂土28、长石29、橄榄石30、石榴子石31、锆石32、叶蜡石33、透闪石、透辉石34、蛭石35、沸石36、明矾石37、石膏、硬石膏38、重晶石、毒重石39、天青石(含菱锶矿)40、冰洲石41、方解石(重质碳酸钙原料)42、菱镁矿43、萤石(二)工业岩石1、石灰岩、大理岩、泥灰岩2、白垩3、白云岩、白云石大理岩4、砂、卵石、碎石(集料用)5、铸造用砂、长石砂岩、长石石英砂岩6、玻璃、陶瓷、冶金用石英砂、石英砂岩、石英岩7、天然油石8、脉石英9、粉石英10、硅藻土、硅质页岩11、高岭土12、凹凸棒石粘土、纤维状凹凸棒石13、海泡石粘土、纤维状海泡石14、伊利石粘土15、累托石粘土16、膨润土(含漂白土)17、水泥配料用粘土岩类18、砖瓦用粘土岩类19、陶粒用粘土岩类20、制陶用粘土岩类21、铸型用粘土岩类22、铁矾土23、耐火粘土24、榴辉岩25、蛇纹岩26、绢英岩、绢英片岩27、麦饭石28、流纹岩29、辉绿岩、玄武岩30、珍珠岩、松脂岩31、火山灰、火山渣、浮岩32、磷霞岩、霞石正长岩33、花岗石饰面石材34、大理石饰面石材35、板石饰面石材四、宝玉石矿产1、钻石2、红宝石、蓝宝石3、尖晶石宝石4、绿柱石宝石(含祖母绿)5、金绿宝石6、碧玺(电气石)7、托帕石(黄玉)8、石榴子石宝石9、橄榄石宝石10、工艺水晶11、欧泊(蛋白石)12、翡翠13、软玉(含和田玉)14、独山玉15、蛇纹石玉(含岫岩玉)16、石英质玉石(含玉髓、玛瑙、木变石)17、绿松石五、水气矿产1、地下水2、天然矿泉水3、地热(水)4、氦气5、氡气6、二氧化碳气7、硫化氢气。

取水条例解释

取水条例解释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意见办政法函〔2006〕441号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的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予以考虑:一、关于地下水的范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第二条中的“地下水”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均由水量、水质、水温和水能四个要素组成,具有多种用途和功能。

矿泉水和地热水是地下水的组成部分,只是所含成分和温度不同而已,其开发利用主要遵循地下水的规律。

关于地热水和矿泉水的属性及法律适用问题,国务院法制局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曾以《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4〕67号)、《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5〕60号)分别答复过福建省政府法制局和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明确地热水和矿泉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

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而《取水条例》是规范和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与《水法》配套实施的重要的行政法规。

据此,地热水和矿泉水属于地下水,应当按照《水法》和《取水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二、关于临时应急排水的界定。

《取水条例》第四条第三项中的“临时应急取(排)水”是相对于“长期正常取(排)水”而言的,例如当发生矿井透水事故等突发事件时,为保障安全而紧急加大排水量或改变排水方式的,即属于“临时应急取(排)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水循环知识:水循环中的地热水和矿泉水的成因

水循环知识:水循环中的地热水和矿泉水的成因

水循环知识:水循环中的地热水和矿泉水的成因水在地球上的循环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包括水的蒸发、降水、地下水、地热和矿泉水等。

这些水的成因和循环过程对我们理解水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以水循环中的地热水和矿泉水的成因为主题,为读者详细介绍这两种水的来源和循环过程。

一、地热水的成因地热水是指存在于地下的热水,其温度要高于周围环境的水。

地热水的成因是和地球内部的热源、地质构造、地下水流和气体分布等因素有关。

地球内部的热源主要是地核辐射和地球热流,这些热源会将地下的岩石加热,使得岩石产生热膨胀。

当热膨胀过大时,岩石就会裂开,从而形成裂隙。

这些裂隙会在地热水的形成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另外,地热水的成因也与地质构造有关。

地球表面的各种构造活动,如地震、火山喷发和板块运动等都会引发地下岩石的变化。

这些构造活动会引起地下水流的变化,从而形成地热水。

例如,在靠近地震带的地区,地下岩石的变形和震动会导致水的渗出,形成地热水。

在火山喷发时,地下岩浆流动会将岩石溶解,这些溶解物质会混合在地下水中,形成地热水。

总的来说,地热水的成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与地球内部的热源、地质构造、地下水流和气体分布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二、地热水的循环过程地热水的循环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首先,地热水从地下岩石中浸出,形成地下水。

这些地下水通常流向较低处,并且受到地形和构造的限制。

其次,一些地下水在地下岩石中被加热,使其温度升高,并逐渐形成地热水。

在地热水的循环过程中,地下水一般从高处向低处流动,往往会在途中受到地质构造和地形的限制。

例如,当地下水流经含有障碍物或塞满了沉积物的地层时,就会形成地下水障碍带,地下水的流速会变缓,从而形成水的积累和贮存。

地下水障碍带被形成之后,一些地下水就会被加热,从而形成地热水。

当温度超过一定范围时,地热水会从地下岩石中浮出,形成天然温泉。

地热水循环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温度、地形、地质构造、地下水流、地下气体等等,这些因素都对地热水的循环产生重要影响。

五类水的符号

五类水的符号

五类水的符号水的符号是H2O,它代表了一种最为普遍的化合物——水。

水是地球上最为丰富的化合物之一,它在自然界中以各种形式存在,如液态水、固态水、气态水等。

在化学中,我们通常将水分为五类,分别是自来水、温泉水、矿泉水、海水和雨水。

首先,自来水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水,它是经过净化处理的供人们生活用水。

自来水是通过将原水经过过滤、加氯、沉淀、澄清、消毒等处理工艺进行净化得到的。

自来水符号中的“自”代表了自然,而“来”则意味着水源。

自来水是通过人工建设的水源,通过专门的管道输送到我们的家中,我们可以直接使用自来水进行饮用、洗漱、洗涤等各项生活用途。

其次,温泉水是一种地热水,特指含有多种矿物质和气体的天然温泉。

温泉水在地下深处被地热加热,通过裂隙和岩层流出地表。

温泉水的符号中的“温”表示水的温度较高,而“泉”则意味着水源自地下。

温泉水不仅可以作为一种休闲娱乐方式,还具有很多对身体健康有益的特性,如促进血液循环、缓解疼痛、减轻压力等。

第三,矿泉水是含有丰富的矿物质的天然水源。

矿泉水是地下水或地下水与地表水混合的产物,通过地壳深处的岩层渗漏而得到。

矿泉水的符号中的“矿”表示水中富含矿物质,有助于补充人体所需的营养元素。

不同种类的矿泉水含有不同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如钙、镁、锌等,对人体的健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海水是地球上最为广泛存在的水源之一。

海水占据了地球表面的约71%,它是由淡水和盐水混合而成的。

海水的符号中的“海”指代着广大的海洋。

海水是一种复杂的化学成分,含有各种盐类和矿物质,且含盐浓度较高。

海水不但是生物的栖息地,还是地球上碳、氧、氮等元素循环的重要载体。

海水也可以通过淡化处理变成淡水,用于灌溉、工业用水等。

最后,雨水是来自大气中的水分,倾泻到地表的水。

雨水的符号中的“雨”表示水源来自大气中的降水。

雨水是一种天然的水源,它在地表流动形成溪流、江河、湖泊等,或渗入地下,补给我们的地下水。

雨水的成分相对较为纯净,不含有多种污染物质,所以适合用于一些特定的用途,如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等。

医疗热矿泉水质命名标准

医疗热矿泉水质命名标准

医疗热矿泉水质命名标准
医疗热矿泉水质的命名标准通常是根据水中所含矿物质和其浓度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矿泉水的质量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矿物质含量,矿泉水中的矿物质含量是评定其质量的重要指标。

通常来说,医疗热矿泉水含有丰富的矿物质,如钙、镁、钠、钾等,这些矿物质对人体健康有益。

因此,矿泉水的质量命名标准会根据其中矿物质含量的丰富程度来进行命名。

2. 温度,医疗热矿泉水的温度也是其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水的温度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如温泉、热泉等。

温度对于矿泉水的药用价值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命名标准中会对其温度范围进行规定。

3. PH值,水的PH值也是评定矿泉水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PH 值的不同会影响水的口感和对人体的影响,因此在命名标准中也会对PH值范围进行规定。

4. 医疗效果,医疗热矿泉水通常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医疗效果,比如对皮肤病、风湿病等有一定的辅助治疗作用。

因此,矿泉水的
质量命名标准也会考虑其医疗效果,对于具有特定医疗效果的矿泉水会进行相应的命名。

总的来说,医疗热矿泉水的质量命名标准是综合考虑了矿物质含量、温度、PH值以及医疗效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消费者对矿泉水质量有清晰的认识,并能够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矿泉水产品。

地热水、矿泉水管理之争的了与断

地热水、矿泉水管理之争的了与断
明 确 矿 泉 水 、 地 下 热 水 的 勘 查 、 开 发 、 利 用 、保 护
和 管 理 适 用 《矿 产 资 源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并 把 矿 泉 水 、 地 热 ( 地 下 热 水 )在 《矿 产 资 源 法 实 施 细 含 则 》附 件 和 附 录 中 列 为 并 列 矿 种 。 以 上 行 政 法 规 实 施 后 , 由 于 与 《水 法 》的 冲 突 , 多 省 人 民 政 府 先 后
畴 , 但 在 当 时 的 历 史 条 件 和 发 展 背 景 下 , 国 务 院 出
台 的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和 政 策 基 本 上 维 持 了 “ 割 管 分
理 ” 局 面 。如 国 务 院 在 1 9 的 9 4年 审 议 《 产 资 源 法 矿 实 施 细 则 》 《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征 收 管 理 规 定 》时 , 和 矿
水 利发 展研 究
2 1 1 0 0・ 1
地 热水 、 矿 泉 水 管理 之 争 的 了与 断
向 华 峰
( 北 省水 利厅 ,湖北 武汉 湖 407 ) 3 0 1
关 键 词 : 地 热 水 ; 矿 泉 水 ; 水 资 源 管 理 ; 矿 产 资 源 管 理
中 图分 类 号 :T 2 3 4 V 1. 文 献标 识 码 :B 文 章 编 号 :1 7 — 4 8 2 1 ) 1 0 3 ・ 3 6 1 10 (0 0 1 —0 8 0
专 文 向 国 务 院 请 示 ,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复 函仍 重 复 上 述 意 见 , 只 是 “ 于 矿 泉 水 、 地 下 热 水 管 理 与 水 资 源 鉴 管 理 关 系 较 为 密 切 ,且 互 有 一 定 影 响 ,在 依 法 办 理 矿 泉 水 或 者 地 下 热 水 的 开 采 登 记 手 续 时 ,应 当 附 具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1999年1月26日国土资发[199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 1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993年第119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取水许可证过程中,对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对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划定的,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以及经授权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各项工作。

二、矿产资源勘查依法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对申请从事矿泉水、地热水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 48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依法收取探矿权使用费。

要依法加强矿泉水、地热水的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做好鉴定审批工作。

没有办理勘查许可证进行矿泉水、地热水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补办勘查登记审批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补交探矿权使用费。

三、对申请从事矿泉水、地热水开采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和地发[1998] 48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凭取水许可证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收取采矿权使用费。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用水
按取水量、疏干排水量和所在地自备水源标准计征。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以原矿开采量折算取(排)水量计征,其中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确定。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
地表水按0.05元/m3计征,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0.5元/m3
0.区
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分类计征
地热水矿泉水
按当地县城或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分类计征。其中地热水对外销售的,按特种行业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计征。
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取水
地表水0.1元/m3,地下水0.2元/m3
水力发电用水
以发电量计,0.003元/千瓦时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征收标准取水类型备注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汉中安康商洛市西安市城市规划区1
附件: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取水类型
征收标准
备注
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
汉中、安康、商洛市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施。
地温空调取用水
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自来水公司取水(含从水库取水)
按自来水售水量0.3元/m3计征。自来水售水量不足取水量80%的,按取水量的80%计征。
5.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
6.水力发电和矿产开采企业的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

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

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一、地热矿泉水开采概述地热矿泉水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开采和利用。

地热矿泉水开采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地质、工程、环境等多个领域的技术问题,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确保地热矿泉水开采的安全性,有必要对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二、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类型1.井口事故井口事故主要包括井口坍塌、井口喷水、井口火灾等。

这些事故的发生与地质条件、井口结构、井口防护措施等因素密切相关。

2.井下事故井下事故主要包括井下坍塌、矿泉水源源不断地涌出、井下火灾等。

这些事故往往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管道事故管道事故主要包括管道破裂、泄漏、堵塞等。

这些事故会影响到矿泉水的正常开采和输送,甚至可能引发环境污染。

4.设备事故设备事故主要包括设备老化、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

这些事故可能导致矿泉水开采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三、事故原因及预防措施1.地质条件复杂针对地质条件复杂的情况,开采前应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了解地热矿泉水的储量、分布、水位等信息。

同时,制定合理的井筒结构和开采方案,确保井筒稳定性。

2.设备老化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同时,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降低因设备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风险。

3.操作不当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开采过程中遵循安全规定。

4.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巡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地热矿泉水开采企业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四、事故应急处理与救援发生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时,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同时,及时报告政府部门,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事故得到妥善处理。

五、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现状与展望随着地热矿泉水开采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发生率逐年下降。

地热水分类

地热水分类

地热水分类地热水是指地下岩层或地下水中含有高温的水。

它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形式,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

根据地热水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地热水分为不同的类型。

下面将介绍四种常见的地热水类型。

一、地热热水地热热水指热储层中温度较高的水。

在地球深部,温度随着深度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地热热水主要产生在地球深部。

热储层中的温度通常高于100℃,有些地方可达到300℃以上。

地热热水具有高温、高压、大流量等特点,可以用于发电、加热、蒸馏、化学工业等领域。

目前,在地热发电中,使用地热热水作为发电介质的占据了主导地位。

地热中温水指地下温度在50℃~100℃之间的水。

它主要产生在地下水源热泉、地热地带和热储层边缘区域等地方。

地热中温水温度相对比较低,但其流量较大,能够满足城市供暖、温室农业等大量热水需求。

此外,在某些地方,地热中温水还可以作为地暖源来使用。

地热冷水指地下温度低于20℃的水。

它主要产生在冷热储层等地方。

地热冷水虽然温度较低,但可以用于制冷和空调。

它可以作为热泵制冷的冷源,也可以应用于超市、办公场所等大型建筑的空调系统。

与传统的冷却系统相比,地热冷水空调在节能、环保以及舒适度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

地热矿泉水是地下温度高的地区中含矿物质的温泉水。

矿泉水中含有大量的肥料元素、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等,也因此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

地热矿泉水可以应用于休闲度假、健康保健、温泉养生等领域。

它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还可以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地热水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资源。

它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而且也可以推动工业、农业、旅游等相关领域的发展。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拓展,相信地热水必将在未来的经济、环保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矿泉水科普

矿泉水科普

矿泉水科普
矿泉水是指采自地下矿泉或天然泉水的水,它不仅具有饮用价值,还含有多种矿物质元素和微量元素,有助于人体健康。

本文将为您介绍矿泉水的成分、营养价值、分类和选购方法等相关知识。

成分介绍
矿泉水的成分非常复杂,包括了多种矿物质元素和微量元素。

其中,矿物质元素主要包括钙、镁、钠、钾等,而微量元素则包括铜、锌、硒等。

这些元素对人体健康非常重要,如钙可以帮助骨骼生长,镁可以维持心脏健康,钠和钾可以平衡体内电解质,调节水分平衡等。

营养价值
矿泉水的营养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所含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方面。

这些元素对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钙可以预防骨质疏松;钠和钾可以平衡体内电解质,调节水分平衡,维持神经肌肉的正常功能;镁可以缓解疲劳,促进新陈代谢等等。

分类
矿泉水可以分为天然矿泉水和人工矿泉水两种。

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取水,经过自然过滤,含有多种矿物质元素和微量元素的水。

而人工矿泉水则是通过加工和添加矿物质元素和微量元素等,
制作出来的水。

选购方法
在选购矿泉水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品牌:选择知名度高,信誉良好的品牌,保证水质的安全和卫生。

2.查看标签:要认真查看瓶身标签上的信息,包括水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3.看水质:通过观察水的颜色、气味、口感等,来判断水质的好坏。

4.避免过期:在购买矿泉水时,要尽量选择近期生产的水,避免过期的水。

矿泉水是一种健康饮品,它所含有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对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在选购矿泉水时也要注意其质量和卫生安全,以保证我们的健康。

什么是矿物质水、矿泉水

什么是矿物质水、矿泉水

什么是矿物质水、矿泉水
矿物质水是在纯净水的基础上加入对人体有益的钙、锌、钾、镁、锶、钠、锂、硒。

矿物质水有纯净水的纯净,又有矿泉水中的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

矿物质水去除了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并且最主要的是水中的矿物质已经活化,易于人体吸收,不会造成胆、肾结石,其味道分外可口清新,口感清爽顺滑,还避免了矿泉水不宜反复加热,易结垢,易变质的缺陷,是21世纪最佳的健康饮品。

矿泉水是达到国家矿泉水标准的天然水源,矿泉水水源可以是泉水或机井,矿泉水不得有任何添加剂,必须是纯天然的。

矿泉水国标GB8537-95规定有九个达标项目,有其中任何一项达标就认定其为是矿泉水,矿泉水较多达到的项目为偏硅酸和锶。

矿泉水的电导率一般较高,多数在
400-1000&#956;s.很多矿泉水硬度较高,在200-300mg/L较多。

凡是电导率高和总硬度高的矿泉水口感就不太好。

电导率低于300&#956;s,总硬度低于100mg/L的矿泉水口感较甘甜。

矿泉水的常见达标项目和超标项目
达标项目:锶:0.4mg/L(25℃以上0.2mg/L);偏硅酸:30mg/L (25℃以上25 mg/L);锂:0.2mg/L;锌:0.2mg/L。

超标项目:氟:2 mg/L;亚硝酸盐:0.003 mg/L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9•【文号】国土资发[2002]414号•【施行日期】2002.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对地热(含地热水,下同)、矿泉水的管理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职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种手续、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保障。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宣传,依法做好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52、150、240、241号令),以及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4]67号)和《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5]60号)的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

因此,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及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整。

3848 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3848 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ICS73.020D 1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3848—2019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规范Green mine construction specication of geothermal and mineral water2019-12-31发布2020-01-3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建设要求 (3)5.1 矿区环境 (3)5.2 资源开发 (3)5.3 资源综合利用 (3)5.4 节能减排 (3)5.5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3)5.6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4)5.7 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4)参考文献 (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八Ο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山东普利思饮用水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山东省地勘局第二地质大队)、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东总队、山东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山东省地质调查院、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庆兵、吴丽莉、回寒星、刘彦博、刘桂仪、孟祥玲、常允新、胡玉禄、姚春梅、冯克印、彭玉明、李常锁、陈洪年、胡松涛、孟燕、张洁、张晶、刘磊、王秀芬、蒙永辉、孟凡奇、赵季初、郝光前、卫政润、徐品、刘善军、董强、王京、吕宝平、陈刚、刘桂珍、向玉青。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地热、矿泉水行业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理疗天然矿泉水资源及干热岩资源绿色矿山建设可参考本标准。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若干问题的思考陈红卫【摘要】针对我国现行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中存在某些内客比较笼统、原则论述不详、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及实际情况,分析了水资源费征收执行中的影响因素.主要内容包括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拓展、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施差别水资源费、涉农用水的水资源费免征、地源热泵与从水库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取用矿泉水和地热水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纳税、联动征收与奖惩等问题.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了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的相关措施,为不断丰富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提供参考.【期刊名称】《人民长江》【年(卷),期】2012(043)010【总页数】5页(P53-57)【关键词】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管理措施;水资源管理【作者】陈红卫【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江苏盐城224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3.4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国家对水资源管理权的体现,是《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国家利用价格杠杆实现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措施[1]。

自1988年《水法》颁布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征了水资源费,有力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促进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有效控制与合理配置,缓解了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全社会资源意识、忧患意识的树立和水资源为国家所有的观念更新。

2006年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首次明确了对水资源费征收立法。

虽然《条例》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列入同一部行政法规予以规范,明晰了征收的主体和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完善了征收和缴纳程序,克服了以往水资源费政策不统一、征收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规范了水资源费的分配和使用,补充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规定,设定了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2],然而对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地源热泵、水库等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规定比较笼统、原则未详细论述,缺乏可操作性。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6部分:地热(水)、矿泉水江西标准2020版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6部分:地热(水)、矿泉水江西标准2020版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6部分:地热(水)、矿泉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地热(水)、矿泉水绿色矿山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地热(水)、矿泉水新建、改扩建和在建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认定、核查。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应根据本标准进行升级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306 标牌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T 11615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绿色矿山 green mine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3.2矿区绿化覆盖率 green coverage ratio of the mining area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百分比。

3.3研发及技改投入 input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改活动的资金投入。

研发和技改活动包括科研开发,技术和知识产权引进,技术创新、改造和推广,设备更新,以及科技培训、信息交流、科技协作等。

3.4约束性指标 Obligatory Target绿色矿山建设应达到的指标。

具体包含:矿区绿化覆盖率、研发及技改投入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企业职工满意度、生产一线职工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率。

4 总则4.1.1 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办矿。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泉水、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地函410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泉水、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地函410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泉水、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正文:----------------------------------------------------------------------------------------------------------------------------------------------------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泉水、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7年12月9日地函410号)江苏省地质矿产厅:你厅《再次请求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等水气矿产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苏地环发〔1997〕02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矿泉水、地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中明确规定的矿产资源,地热属于能源矿产,矿泉水属于水气矿产。

二、关于矿泉水、地热适用法律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局先后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等单位提出的请示作过明确的答复(国法函〔1994〕67号、国法函〔1995〕60号、国法办函〔1996〕6号、国法函〔1996〕109号),即:矿泉水、地热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鉴于矿泉水、地下热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关系较为密切,且互有一定影响,在依法办理矿泉水或者地下热水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务院政令,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结束——。

地下热水矿产

地下热水矿产

地下热水矿产:自然的馈赠与未来的能源
在我们脚下深深的地壳中,隐藏着一种神秘而宝贵的资源——地下热水矿产。

这种独特的矿产不仅富含各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更是一种具有巨大潜力的可再生能源。

地下热水矿产,又被称为地热能,是指蕴藏在地球内部的高温热能。

它主要来源于地球的内热源和放射性元素衰变产生的热量。

地热能的开采方式主要是通过钻井技术,将深部的地热水抽取到地面,然后利用其热量进行发电或直接使用。

地下热水矿产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丰富的矿物含量。

这些水体中含有大量的硫酸盐、氯化物、氟化物等溶解性物质,以及铁、铜、锌、铅、银等多种金属元素。

这些矿物质对于人类的生活和工业生产都有着重要的价值。

例如,地热水中的硫磺可以用于制造硫酸,铁和铜等金属则广泛应用于建筑、电子、汽车等行业。

更重要的是,地下热水矿产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

它的开发利用不会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对环境的影响极小。

而且,地热能的储量丰富,分布广泛,只要合理开发和利用,就能为人类提供持久、稳定的能源供应。

然而,地下热水矿产的开发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地热能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这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难以大规模开发。

其次,过度抽取地热水可能会导致地面沉降和地质灾害等问题。

因此,我们在开发地热能的同时,也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地质环境。

总的来说,地下热水矿产是一种极具潜力的自然资源。

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同时也要注意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让我们携手共进,探索并利用好这个来自地心深处的宝藏,为人类的未来创造更多的可能性。

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

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

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原创版】目录1.引言2.地热矿泉水开采的概念和分类3.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的类型4.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的原因5.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6.结论正文【引言】地热矿泉水是指在地下自然形成的、含有一定量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水,它具有较高的医疗保健价值和广泛的应用前景。

然而,随着地热矿泉水开采技术的不断发展,安全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探讨事故类型、原因及预防和处理措施。

【地热矿泉水开采的概念和分类】地热矿泉水开采是指通过钻井、采矿等手段将地下热水和矿泉水提取到地面的过程。

根据地下热水的成因和性质,地热矿泉水可分为热水型、汽水型、热卤水型等类型。

【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的类型】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井喷事故:指钻井过程中地下热水、蒸汽或气体突然喷出,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2.井漏事故:指钻井过程中地下水或泥浆从井口外溢,导致井壁崩塌、井筒变形等安全隐患。

3.地下水污染事故:指开采过程中,地下水受到污染,导致水质恶化,影响环境和人体健康。

4.矿井瓦斯爆炸事故:指开采过程中,矿井内积聚的可燃性气体遇到火源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的原因】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钻井技术不完善:钻井过程中,井眼不稳定、井壁崩塌等问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2.井下地质条件复杂:地下热水和矿泉水的开采往往面临复杂的地质条件,如断层、褶皱等,可能导致钻井难度加大,事故风险增加。

3.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

4.矿井通风不畅:矿井内可燃性气体积聚,通风不畅可能导致瓦斯爆炸事故。

【地热矿泉水开采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1.完善钻井技术:采用先进的钻井技术和设备,提高钻井成功率,降低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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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水、矿泉水姓“矿”不姓“水”
——论地热水、矿泉水的法律调整范围
尽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地热水、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调整范围,但在地方立法中仍有将地热水、矿泉水归入《水法》调整的现象,由此给执法工作造成了混乱。

其中,《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送审稿)第二条就规定,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对此,本文作者将从地热水、矿泉水的法律性质,两者应该属于《矿产资源法》调整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论述。

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明确规定,地热水、矿泉水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但仍有人不负责任地宣传地热水、矿泉水适用于《水法》。

由此给地方人民政府立法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困难,先后有福建、天津、辽宁、河北四省市专文向国务院请示。

原国务院法制局陆续对这四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办)复函作过明确的答复,提出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送审稿)第二条却又规定,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笔者认为,把地热水、矿泉水包括在地下水概念之内,进而将它们规定为该实施办法调整规范的适用对象,这种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这样的规定,是对现行《水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随意篡改,是对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直接抵触,也是一种在立法上以下代上,擅自界定法律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越权行为。

为此,笔者主张并建议将送审稿第二条中“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文字全部删除,其他条款中涉及地热水、矿泉水的文字也全部删除。

地热水、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法定矿种。

地热水、矿泉水被依法按矿产资源管理,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国际上通常把地热水、矿泉水称为“地下矿水”。

我国历来也将地热水、矿泉水作为矿产资源管理。

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并在其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明确规定地热(包括25℃以上的地下热水,下同)、矿泉水都是矿产资源的种类之一,它们被分别划入能源矿产类和水气矿产类。

同年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附录《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明确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其费率分别为3%和4%。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都把地热、矿泉水明确列入其附录——《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之中,它们分别为第七、第三十四种矿种。

国务院根据矿产资源法制定并颁行的上述四部行政法规十分清楚地确定了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独立矿种。

地热水、矿泉水与地下水是三个法定的并列矿种,三者既互不等同,也互不从属。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一)能源矿产中,列有地热;细目(四)水气矿产中,列有地下水、矿泉水。

由此可见,地热、矿泉水与地下水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年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不仅确定了这三者均为独立矿种,而且划定它们是与其他160多种矿产资源相并列的矿种;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不仅明确规定了征收开采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的费率,还单独特别指明:地下水的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说明三者间是各自独立、平行并列、互不隶属、互不替代的关系。

按照1990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615-89)规定,地热资源是在我国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部分,25℃以上的地下热水是呈液相的地热而不是地下水。

地热水毫无疑义地被包含在地热矿种之内。

按照1996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8537-1995)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定义是“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份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按照以上两个国家标准的规定,地热水、矿泉水不折不扣地属于“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液态的自然资源”,即名副其实的矿产资源。

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地热水、矿泉水行政管理的法定行政主体。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1999年11月30日颁行的《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陕西省境内申请开采地热、矿泉水,“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994年12月27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号令颁行的《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按照本办法执行。

地下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待国家规定后另行规定。

”“水资源费的征收仍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从以上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一系列明文规定中可见,地热水、矿泉水均应接受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地热水、矿泉水行政管理的法定行政主体;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有偿取得采矿许可证,方能成为合法的采矿权人,否则即属于法所禁止的“无证采矿”,并应受到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在陕西省申请勘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均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这是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水资源法律法规。

2002年修订颁布的《水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显而易见,《水法》所称的水资源,指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并不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1993年国务院以第119号令颁行的《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显而易见,这部行政法规所称的取水,指定取的仍然是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样不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者,一律不得勘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法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成为合法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之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都不是合法的矿业权人。

凡未依法持有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采矿的,均属无证勘查或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不但不受国法保护,而且要被依法处罚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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