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地热、矿泉水)延续审批
关于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河南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一、地热、矿泉水的属性、适用法律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该两项办法,均将地热、矿泉水列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见《办法》附录)。
无疑,地热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地热为能源矿产,矿泉水为水气矿产,其勘查、开发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热矿泉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与地热、矿泉水相关的文件还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9号)。
二、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头收费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为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通知指出,国务院“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通知要求,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利行政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doc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一、法定依据(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XX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储量应与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一)正常延续申请登记审批条件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业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二)短期延续申请登记审批条件1。
采矿权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XX殖场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2。
已纳入矿产资源整合的.3.原勘查程度较低需开展生产地质勘探的.4XX区范围坐标误差已申报调整的。
5。
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及处置的。
6.已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因修改补充资料等原因而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
三、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一套、市国土资源局留存一套),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正常延续申请登记审批申报材料:(一)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下载).(二)矿山开采情况报告。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上年度开采信息是否公示等情况,出具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的查意见。
采矿证申请延续变更等流程资料
采矿证申请延续变更等流程资料申请采矿证的延续、变更等流程资料采矿证是对采矿项目进行管理的许可证件,包括具备矿业权人资格、拟采取的采矿方式、采矿规模、矿产资源储量等相关信息。
当矿区的拓展、成本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对采矿证进行延续、变更时,涉及的流程资料如下。
1. 延续采矿证延续采矿证是指在原采矿证有效期届满前,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申请对采矿证的有效期进行延续的过程。
在办理延续采矿证时,需要准备以下流程资料:(1)延续申请表:填写正确的延续申请表,包括采矿证原编号、有效期满日期、延续的年限等信息。
(2)延续的合法性证明:提供与矿区相关的合法性证明,例如土地使用证、矿区规划许可证等。
(3)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4)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延续采矿证时,需要提供采矿场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证明,如安全生产许可证。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供详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证明采矿活动在延续期间内有足够的矿产资源供应。
2. 变更采矿证变更采矿证是指在已获得的采矿证有效期内,由于采矿规模、矿产资源储量、矿区范围等发生了变化,需要对采矿证信息进行更新的流程。
提交成功变更采矿证的流程资料包括:(1)变更申请表:填写正确的变更申请表,明确变更的内容,如采矿规模的扩大、矿区范围的调整等。
(2)变更的合法性证明: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
(3)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4)安全生产许可证:若变更后的采矿活动对安全生产要求有变化,需要更新或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供详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证明采矿活动在变更后依然有足够的矿产资源供应。
3. 其他资料要求除了上述的延续和变更采矿证所需的流程资料外,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例如:(1)土地征收手续:如果采矿区域涉及土地征收,需要提供相应的土地征收手续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1999年1月26日国土资发[199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 1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993年第119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取水许可证过程中,对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对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划定的,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以及经授权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各项工作。
二、矿产资源勘查依法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对申请从事矿泉水、地热水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 48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依法收取探矿权使用费。
要依法加强矿泉水、地热水的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做好鉴定审批工作。
没有办理勘查许可证进行矿泉水、地热水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补办勘查登记审批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补交探矿权使用费。
三、对申请从事矿泉水、地热水开采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和地发[1998] 48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凭取水许可证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收取采矿权使用费。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中初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0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搞好依法行政,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我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一)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土资源部授权我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不含煤炭资源):(1)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的;(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2.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以上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3.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矿产资源。
4.年开采量为3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石料。
5.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6.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以外的,经省政府批准列入我省保护性开采的矿产资源(包括离子吸附型稀土、端砚和玉石等)。
采矿权延续登记服务指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服务指南一、审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四条;《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令167号)第二十六条。
二、办理条件申请采矿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保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源储量;2.按照要求进行每年度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
三、申请材料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1份);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原件1份);6.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延续,附取水许可证(水利部门,验原件,复印件1份);7.矿区范围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原件1份);8.保证金登记卡片(依新规定调整)(原件1份);9.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验原件,复印件);10.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关于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意见(原件1份)。
四、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0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临沂路269号);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岚山中路41号);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秦皇岛路18号);山海天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山海天路371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高新六路177号)。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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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精神,我省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调整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结合实际情况,我厅经研究,现就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施行起,除矿区范围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仍由我厅实施以外,其他地热、矿泉水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备案、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出租等管理事项,均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厅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除外)。
原由我厅颁发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管理事项时,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原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的2012年度省级采矿权出让计划项目、原经我厅批复同意扩大矿区范围的项目、以及原经我厅批准同意的委托出让的项目,涉及不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的,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其相应管理事项均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优化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储量核实资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427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优化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储量核实资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优化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储量核实资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427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地质矿业协会,各地勘单位,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0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根据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储存和开发的特点,进一步优化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储量核实资料。
现就申办地热矿泉水采矿权所需储量核实资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人在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内申办采矿许可证延续时,不需要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只提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地热矿泉水资源统计基础表(国土资发〔2004〕61号文附件4)。
二、采矿权人在采矿权出让合同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办采矿许可证延续时,不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只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到矿山实地核查地热及矿泉水矿山储量,若地热及矿泉水矿山储量能满足原允许开采量的,由该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热及矿泉水矿山储量核实表,报市地质矿业协会组织审查。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经审查的地热及矿泉水矿山储量核实表,办理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储量评审和备案手续。
三、新立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储量核实资料仍按国土资发〔2011〕14号、渝国土房管发〔2011〕10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求
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求 ( 试行版 )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求(试行)依据云国土资矿〔2011〕85 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幵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及云国土资〔 2014〕4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及云国土资矿〔 2014〕 160 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延续登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及编制工作,特制定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求。
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审批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方案编制单位需具有液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调查甲级资质,或矿山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
并通过云南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办理釆矿权新立、变更、延续登记。
一、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求1.矿区概述1.1 矿区位置及交通矿区行政区划,距(区)县城方位及距离,矿区中央地理坐标,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矿区面积,开采标高,矿区交通情况(附矿区交通位置图〕。
1.2 自然地理矿区地形地貌、气象、水文、经济概况。
1.3 矿业权单位概况矿业权单位性质,简述矿业权单位的基本情况。
1.4 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已利用的地热井,简述地热井开发利用情况(开采井、泉位置、成井时间、批准取水量、现状开采量、取水用途等),地热尾水处理及排放情况,水质、水温及水位变化情况。
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
1.5 编制依据及设计原则1.5.1编制依据(1)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及行业规范、规程、技术标准;(2)《矿区地热水或矿泉水资源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3)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基础性资料。
1.5.2设计原则(1)遵循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综合利用的原则;(2)发挥资源优势、设备优势、人力优势的原则;(3)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达到高效、节约的原则;(4)坚持依法幵采、安全环保的原则;(5)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采矿权延续审事项办事业务手册
百度文库BSZN-102001—2017 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西畴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目录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 (1)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权的延续 (1)1、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无违法开采行为; (1)1、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有违法开采行为。
(1)二、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1)三、办理机关 (1)本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1)四、审批条件 (1)⑴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批;⑵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⑶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⑸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⑹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⑺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1)五、申请材料 (1)六、审批证件 (2)七、办理时限 (2)八、审批收费 (3)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3)(一)共同审批 (3)(二)前置审批 (3)十、中介服务 (3)无 (3)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3)无 (3)十二、资质资格 (3)十三、审批流程 (3)(一)延续 (3)(1)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权的延续 (3)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4)(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4)(二)咨询途径 (4)(三)咨询工作程序 (5)西畴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5)(五)反馈时限 (5)(六)进程查询 (5)(一)投诉举报 (5)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权的延续(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1、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无违法开采行为;(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有违法开采行为。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办、延续、变更、出租)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办、延续、变更、出租)一、设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二、申请受理条件:(一)采矿权(新办)登记(划定矿区范围)要符合《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粘土、陶瓷土及年开采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的小型矿山由县级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和第二十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企业名称、生产规模和主要开采矿种及依法批准采矿权转让的。
(四)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权属无争议的,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或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的,可以依法申请采矿权出租。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需要对实质内容核实的进行核查)、核准、办结。
四、办公场所地址和办理时间:责任部门: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地点:化州市北岸开发区瓜垌小区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联系方式:0668—7316639五、申报材料列表六、办理时限:前款所列资料齐全,窗口收文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审查上报的7各工作日内办结;属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当事人交费时间)。
七、收费设置1.采矿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3.采矿权价款,经评估确认八、收费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3.《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
关于地热、矿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河南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一、地热、矿泉水的属性、适用法律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该两项办法,均将地热、矿泉水列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见《办法》附录)。
无疑,地热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地热为能源矿产,矿泉水为水气矿产,其勘查、开发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热矿泉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与地热、矿泉水相关的文件还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9号)。
二、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头收费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为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通知指出,国务院“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通知要求,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利行政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求(试行版)
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求(试行)依据云国土资矿〔2011〕8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矿产资源幵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及云国土资〔2014〕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及云国土资矿〔2014〕160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延续登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及编制工作,特制定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求。
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审批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方案编制单位需具有液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调查甲级资质,或矿山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
并通过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办理釆矿权新立、变更、延续登记。
一、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求1.矿区概述1.1矿区位置及交通矿区行政区划,距(区)县城方位及距离,矿区中央地理坐标,矿区围拐点坐标表,矿区面积,开采标高,矿区交通情况(附矿区交通位置图〕。
1.2自然地理矿区地形地貌、气象、水文、经济概况。
1.3矿业权单位概况矿业权单位性质,简述矿业权单位的基本情况。
1.4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已利用的地热井,简述地热井开发利用情况(开采井、泉位置、成井时间、批准取水量、现状开采量、取水用途等),地热尾水处理及排放情况,水质、水温及水位变化情况。
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
1.5编制依据及设计原则1.5.1编制依据(1)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及行业规、规程、技术标准;(2)《矿区地热水或矿泉水资源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3)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基础性资料。
1.5.2设计原则(1)遵循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综合利用的原则;(2)发挥资源优势、设备优势、人力优势的原则;(3)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达到高效、节约的原则;(4)坚持依法幵采、安全环保的原则;(5)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二、事项代码:A-005037-5037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所属大项: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五、受理范围:属市级颁证的全市矿山企业六、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二)无矿业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申请人提供的纸质和电子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申请人是否完备了必要的签字、盖章、核对文件、资格审查等手续;(3)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是否核对原件并签字或盖章;(4)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时限。
不予许可的情形:1.资料要件不全的2.资料提交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超过法定受理时限的(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十二、申请表格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到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申请人可选择通过窗口、网上方式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受理窗口对照《采矿权延续登记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将书面材料转市国土资源局后台审核人员。
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
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是指矿业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为继续进行采矿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行为。
在我国的矿业法规中,一般规定了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可变期限两种。
对于矿业企业而言,能否成功地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直接影响到企业能否继续开展采矿活动,因此,对于矿业企业而言,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
该法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延续:一是因未能及时完成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任务所需的实验、矿山选址、采区划分等前期工作而存在客观原因;二是因非本矿区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应当减少、停产、转产或者搬迁的情形。
在第一种情况下,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在第二种情况下,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年。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对于是否批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申请,将根据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综合考虑,不能一味追求企业的利益,而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在进行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时,矿业企业首先需要了解自己所在的省、市、县(区)有关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具体规定。
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应仔细阅读并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自身的相关资料,例如企业资质证明、矿业权证书、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进展情况报告等;还需要提交有关方面的意见,例如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这些意见是评估矿业企业申请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时,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申请时间要充足,避免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申请,否则可能会造成生产中断等问题;其次,需要向所有相关方面提出申请,确保所有意见都得到充分考虑;第三,申请时要诚实、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信息;第四,遇到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要及时提供;第五,对于未获得延续的企业,要及时做好安置工作,避免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采矿权申请的审批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34种);
5.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对颁发采矿许可证进行了部分授权,具体授权范围如下: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个矿种和附录中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的其他矿种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
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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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调整采矿权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及国土资矿字[2005]18号;
5、《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06]62号)。
申报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书,附矿区范围图(包括井或泉平面位置和开采层位柱状图);
采矿权(地热、矿泉水)延续审批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时间:2008-03-17浏览次数:440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采矿权(地热、办事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
2、《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1997年第八届第31次会议);
7、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及验收情况情况报告、矿山环境保证金缴纳情况证明。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2、开采方法和工艺、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措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3、水量、水位动态监测设备符合要求;
4、开采量、水位变化在允许范围内;
3、建立了矿泉水水源卫生防护带;
2、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开发利用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方案(含开采方法和工艺、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开采动态监测、安全生产等内容)及审查意见;
4、前期开发利用情况(含开采量、水质和水位动态监测及年检情况)报告;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两权价款缴纳证明;
6、法人或个人营业执照和资金、技术及设备情况证明
监察局:审查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案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收费依据:国务院241号令。
(二)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根据评估确认数额;
收费依据:国务院241号令。
(三)采矿权登记费
收费标准:每证100元;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98号。
4、尾水排放温度和水质符合设计要求;
5、采矿权年检符合要求;
6、市国土资源局核查同意。
主办处室职责
地环处:
1、受理审查;
2、办理条件审查;
3、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
4、办理相关手续。
协办处室职责
政法处:审查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规划处:审查是否属于规划禁采区。
储量处:审查是否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