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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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Q/LS GL RL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2016-0- 发布2016-03- 实施xx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3)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3)

1 适用范围 (4)

2 原则 (4)

3、职责划分 (4)

4、劳动合同订立 (5)

5、劳动合同变更 (8)

6、劳动合同续订 (9)

7、劳动合同解除 (9)

8、保密约定 (11)

9、员工培训 (11)

10、争议处理 (11)

11、附则 (12)

12、附表 (12)

为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为2016年新发布。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提出。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本规定起草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下属公司及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2 原则

2.1合法原则:合同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基本准则。

2.2诚信原则:合约双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3平等协商原则:合同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合同中争议以平等协商作为首选处理方法。

3、职责划分

3.1合同申请人职责:合同续签员工须在收到本人《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后附)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决定,并在《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填写意见。

3.2用人部门负责人职责:

3.2.1负责对本部门新录用员工的工作考核:部门负责人应在新员工入职前制定清晰可行的考核标准,并定期与新员工进行沟通,保留完整考核资料(须有被考核人签字),督办《新员工月度跟进记录》(后附)。

3.2.2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前,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督办员工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表》(后附)并签署明确意见,并于员工试用期结束5个工作日前将该表及全部考核资料移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3.2.3负责对部门合同期内员工的考核(须有被考核人签字)。

3.2.4负责对合同期满员工的表现进行工作评价,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填写意见。如不同意员工合同续签,应及时与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沟通,并将全部考核资料移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3.2.5负责部门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工作。

3.2.6 新入司的用人部门负责人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及上述表单督办事宜,由其上级直接主管领导负责。

3.3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劳动关系专员职责:

3.3.1负责在新员工入职当天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于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部门备案。

3.3.2负责新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3.3.3负责合同到期员工《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的发放、跟踪与回收。

3.3.4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档案的管理。

3.3.5负责离职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失业手续办理。

3.3.6负责离职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办理。

3.3.7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更新统计。

3.4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人:负责对劳动关系专员工作的监督,负责对员工合同签订工作的审批。

3.5 所有劳动合同须经董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劳动合同订立

4.1 劳动合同文本公司委托代理人需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4.2劳动合同文本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拟订和修改,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后使用。

4.3新员工须真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使用欺诈手段(其中包括提供伪造或过期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及其它《入职登记表》中应提供的应聘信息)入职,公司视为重大违纪处理,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违约金。

员工应使用与本人身份证一致的姓名签署劳动合同,员工所填住址应为本人有效联系地址,如地址变更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更正,否则由员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4劳动合同作为新员工入职的要件,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得入职。

4.5所有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5.1正式录用员工入职前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及时提供办理用工所须资料:

4.5.1.1本县员工:失业证或《离职证明》,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领取),个人社会保险编号(献县县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文本签字(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领取,一式两份)。

4.5.1.2外来员工: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领取),个人社会保险编号(献县地区)或者保险转移手续,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文本签字(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领取,一式两份)。

4.5.1.3由于本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以上材料者,本人应提供书面说明,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5.2离退休人员和协保人员可签订《劳务合同》(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领取)。

4.5.3临时员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领取)。

4.5.3.1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须聘用临时用工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临时用工审批表》(后附),经分管领导、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录用。

4.5.3.2临时员工和非全日制员工应自上班之日起5日内与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协议》。

4.5.3.3公司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应以退养、退休、协保人员为主。

4.6 由于本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以上材料者,本人应提供书面说明且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书面说明承诺的时间内(最长不超过2个月)仍未提供上述材料的,公司有权拒绝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解除,并不支付违约金。

4.7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种类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四类,具体签订类别由公司与员工在不违背《劳动合同法》情况下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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