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节目录制合同书(标准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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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录制合同书
甲方:录音制品《》制作组:北京东方视角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播音名(如有请填写):身份证号:
因甲方录制录音制品《》需要,聘请乙方在该录音制品作品中担任(主播/ 编导/ 演员)工作,负责作品中(主播/编导/角色)的录制.工作,本合同之目的即为完成本录音制品的制作,双方为聘用劳务之法律关系。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该作品全部由甲方投资制作,甲方绝对拥有本录音制品的一切有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
等相关知识产权以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权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使用或限制甲方以任何方式和目的的使用。
二、甲方为完成该作品制作,设立该作品制作组,该制作组的制片人为,制片人代表甲方
在录制组行使人事权、管理权。乙方保证在受聘该制作组录制的整个过程中服从制作组管理。
三、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在合同期内保证以最佳的创作状态、最佳的专业知识和最佳的制作技能
完成录制该作品的任务。
四、乙方参加该制作组录制工作,依法享有因提供录制而获得经济报酬之权利。甲方根据角色录制
的工作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劳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同时,甲方委托公司或个人(即代制的单位或个人)于该剧录音完成或后期制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代支付给乙方。
乙方收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五、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导致录制中断或引起严重后果,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聘用
他人代替乙方继续完成工作。由此引起的制作损失,由乙方负责作出赔偿。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录制结束后止。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
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和终止合同。
八、本协议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东方视角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