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上的环境难民保护问题及环境难民保护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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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恐怖主义、武装冲突、宗教冲突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让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无家可归,难民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问题,通常我们在电视中、在报纸中看到的难民基本都是因为国内的战争或者国家间的战争而不得不离开家园的人,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全球大气变暖、土地荒漠化等生态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有一部分人为了躲避生态环境恶化带来的困扰,选择背井离乡,去往一个更适合自己生存的地方,沦为“环境难民”。随着环境的不断恶化,“环境难民”的数量与日俱增,给社会带来了众多不稳定因素。因此,环境难民的国际保护对于国际社会来说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环境难民”一词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埃及学者Essam EL-Hinnawi首次提出的,伴随着地震、火山爆发、冰川融化、核泄漏等自然和人为的环境变化,人类的居住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生活的陆地被海水淹没、呼act吸的空气受到污染、水资源的匮乏等等原因,让一些人不得不举家搬迁,或在自己的国家另寻安身之地,更有甚者背井离乡,去往一个语言不通、宗教不同、生活习惯不同的陌生国家,只求一个适合人类生活的地方。这给国家增添了更多的负担,也增加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为什么“环境难民”问题对社会的稳定影响如此之大?我们如何来平衡各国之间以及各国与环境难民之间的冲突?这需要我们在不断地实践当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环境难民概述
(一)环境难民危机的出现
1.马尔代夫的危机
马尔代夫共和国位于南亚,是地处亚洲印度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马尔代夫位于北纬4度,东经73度,总面积9万平方公里(含领海面积),陆地面积298平方公里,平均海拔1.8米。马尔代夫的最高点是全世界所有国家中最低的,并且是最平坦的印度洋上的群岛国家,全国平均高度仅高出海面1.8米,八成的国土不高于1米。一万多年前,由于北半球冰盖大量融化,马尔代夫群岛的海平面以每千年15米的惊人速度急剧上升。而同一时期,马尔代夫地区的珊瑚岛礁也快速生长,因而没有被海水淹没。
然而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出现,冰川融化,海平面不断上升,马尔代夫也面临着将被海水淹没的危险。2004年12月的印度洋大海啸,高达4米的浪潮灌入马尔代夫首都马累的大街小巷,在那次海啸中,马尔代夫40%的地区被海水淹没,大约10万人需要紧急救援,一座珊瑚岛底座被毁,岛上居民被迫转移,这是马尔代夫人民第一次感受到海平面上升对自己生命的威胁。在2007年,位于马尔代夫最北端的Hathifushi岛就已经被海水
全部淹没,Hathifushi岛上的80多人全部要转移到另一个海拔更高的岛屿,这对本身陆地面积就不大的马尔代夫来说无疑是一种负担,也是对马尔代夫即将被海水全部淹没的警告。2009年10月17日,马尔代夫内阁召开了全世界首次水下内阁会议,所有与会部长戴上水中呼吸器在海底开会的情景,再一次引发了世界对全球变暖的关注。
南极科学研究委员会(SCAR)发表的最新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南极洲西部冰川融化加速,使得全球海平面以两倍速度上升,,预计在2100年,全球海平面将会上升1.4米。 报告指出,由于全球气温不断升高,南极洲西部和格陵兰岛的大陆冰盖以及喜马拉雅山和洛基山山脉的冰川加速融化,全球海平面上升速度比预计快两倍。这不仅意味着到时印度洋岛国马尔代夫和南太平洋岛国图瓦卢等国将完全被海水吞没,而且包括上海,伦敦,纽约等沿海城市都将受影响,面临被淹没的威胁。 对于马尔代夫而言,海平面上升就像悬在头顶的剑,当然,马尔代夫政府也为应对海平面上升做出了对策,首先是在自己的海域建立人造漂浮式岛屿,以应对海平面的日益上升。无疑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对于人力、财力、物力的耗费是巨大的;其次就是寻求他国的帮助,举国搬迁,成为国中国。这时问题就出现了,宗教信仰的差异,语言文字的冲突,社会法律制度的不一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福利制度、住房保障等等因素都将成为马尔代夫与接收国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从《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看难民
“环境难民”,从表面意思来看,“环境难民”首先是难民,那么对于“难民”的理解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我们对于“环境难民”的理解,所以理解“难民”的定义成为了我们继续讨论“环境难民”的前提。《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是为了保证难民可以最广泛地行使此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于1951年7月28日在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1954年4月22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共有128个。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是考虑到《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仅适用于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而变成难民的人的规定而于1967年10月4日生效的。
1.难民的定义
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规定:“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
2.难民的认定标准
从《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关于难民的定义的规定
中可以看出,要成为《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所认定的难民,首先必须是有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本国之外,其次必须是由于这些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
(三)环境难民的定义
1.环境难民的概念
环境难民,从字面上来看,带着“难民”两个字,所以根据上述的论述,作者认为环境难民首先是被迫离开自己的居住地,不能或暂时不能回去的人;其次从“环境”这个定语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这种难民的产生原因是环境,人类生存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称为环境,那么因为环境的因素导致民众被迫离开自己的家园,这种人就称为环境难民。
所以作者很认同埃及学者Essam EL-Hinnawi对于环境难民的定义。他认为:环境难民是指由于显著的环境崩溃导致人们的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生存受到威胁,从而不得不选择迁移的人(这种迁移可以是短暂的,也可以是永久的)。
2.环境难民的产生原因
从上述对于环境难民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环境难民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环境,当然,除此之外,政治、经济发展、战争等等因素都对环境难民的产生有着影响,所以作者将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个方面对环境难民的产生原因进行论述。
(1)自然环境产生的难民
自然环境是指未经过人的加工改造而天然存在的环境,是客观存在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又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接下来,作者将列举以下几种产生难民的自然环境原因。
首先是全球气候变暖。这个概念不论是在电视、报纸上,还是在世界、国家的会议中都有出现。有一部纪录片,名称叫做《±2℃》,这部纪录片的名称来源于2009年12月7-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这次会议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这次大会的结论就是未来人类如果要生存,就必须将气温控制在摄氏两度以内。人口剧增、酸雨的产生、植被树木的逐渐减少、火山的活动、地球周期性公转轨迹的变动等等很多原因都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进而冰川融化等结果就会逐渐显现,在前文中叙述的马尔代夫就是例子,全球气候变暖,冰川融化,海平面逐渐上升,岛国逐渐被海水淹没,这一系列问题都会出现,现在只是一些岛国面临着被淹没的问题,但是这也显现出了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对世界的影响。海平面上升,民众居住的家园被海水侵吞,民众不得不离开自己的家园,这个时候这些民众的
生活、居住都产生了问题,环境难民自然就产生了。
其次是地震、海啸、火山爆发等突发性的环境破坏。正如之前叙述过的,2004年12月的印度洋大海啸,马尔代夫的一座珊瑚岛底座被毁,岛上居民被迫转移,这些居民离开自己的家园到一个陌生的环境生存,不管是对于这些居民还是整个国家都是一种负担。
再次是土地荒漠化。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对荒漠化的定义是"荒漠化是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等因素,使干旱、半干旱和具有干旱灾害的半湿润地区的土地发生了退化,也叫“沙漠化”。以甘肃省为例,甘肃省地处黄土高原,干旱少雨,每年春季沙尘暴泛滥,再加上发展经济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很多地方都面临着被沙漠侵蚀的危险,如果这些地方变成了沙漠,那住在这里的居民只能选择搬家,移居到适合人类生存的地方。
(2)社会环境产生的难民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为了不断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生活水平,通过长期有计划、有目的的发展,逐步创造和建立起来的人工环境。进入21世纪以来,各个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的发展经济,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却忽略了环境,也忽略了环境变化给当地居民带来的困扰。
2011年3月,里氏9.0级地震导致福岛县两座核电站反应堆发生故障,日本首相菅直人要求核电站方圆20公里以内的所有居民撤离,方圆20至30公里以内的居民在室内躲避,根据新华社在2016年3月8日的报道“日本媒体6日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已过去5年时间,但多达数万名灾民目前仍住在临时安置房中,所有灾民得到安置最快也要等到2021年。”由此可以看出,人类文明在不断发展,但是发展中的问题却也显现出来,一个核泄漏事故就让数万居民离开自己的家乡避难,这必须引起人类的高度重视。
二、从当今的国际法看环境难民保护
不论是1951年的《关于难民保护的公约》还是1967年的《关于难民保护的议定书》,其关于“难民”的定义中均没有将环境难民纳入其中,现在在人们普遍的认知中,难民多数是指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很多人或许都没有听说过“环境难民”这个名词,这和国际社会上对于环境难民保护的力度不够有很大的关系。英国“眼泪基金会”在2006年推出的研究报告《热浪袭人》中提出:截至2006年,全球环境难民总数已达2500万,已经超过了全球政治难民总数的一半,这足以证明环境难民问题已经成为世界热点问题,环境难民的保护问题必须为人类所关注。
(一)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保护环境难民
“环境难民”,顾名思
义,与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而将保护环境作为保护环境难民的第一步是至关重要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其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升高1.4℃—5.8℃。据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就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0.02℃—0.28℃,但是在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成为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但后又退出的国家。这样对于解决环境危机以至于解决环境危机带来的环境难民问题是不可能完成的。
作者认为,要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保护环境难民,首先要根据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即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协同合作共同维护国际环境。地球只有一个,维护地球环境是每个国家、每个人的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之间应该协同合作,共同和平有好的开发资源,发展经济,最大程度的减缓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的条约来规范各国对于本国国内环境的保护及在尊重并考虑他国国际主权的前提下对别国环境的监督与维护,尽可能地减少国家的发展和人类的活动给地球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其次根据国家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各国对于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是相同的,但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污染排除国与受污染国之间的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差异,对于环境的破坏程度也是有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可能会为了发展经济,不计后果的砍伐树木,开发自然资源,建造工厂,也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科学落后,对于环境破坏后的治理,污染物排放的处理都会落后于发达国家,也因为发达国家经济科技都比发展中国家先进,所以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发达国家将会承担更重的环境保护责任,发达国家有义务去帮助发展中国家治理污染。同样的,各个国家在开发和利用环境的过程中,有时也可能会造成本国以外的环境污染,也就是跨境污染,那么此时造成跨境污染的国家是有绝对的义务去治理的,也有义务对受污染的国家和区域承担赔偿责任。再次,根据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包括经济、生态、社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