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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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局部地区形势的动荡、国家间贫富差距的扩大以及恐怖主义势力的肆意横生,使得难民问题在新世纪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趋势,为了更好的顺应人道主义原则,推动公民基本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加强对难民问题的重视,通过国际人权组织和各个主权国家的利益让渡,实现难民问题的妥善解决和国际人权事业的稳步推进。
一、立法建议
(一)健全难民保护国际公约制度
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国际公约中难民基本权益维护和保障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国际法视野下,难民基本权益保护措施的可行性。
首先,基于《非洲统一公约》和《卡塔赫纳宣言》的规定,对新国际形势下的难民定义进行重新界定。通过对难民事务中的难民“国籍”进行剔除,增加难民保护的实际范围,维护更多人群的生存发展权益。
其次,在程序规范方面,完善《难民地位甄别程序和标准手册》①相关规定,对难民的身份甄别和难民基本权益维护的程序进行针对性的改进,以默认的国际惯例形式,不断增强对难民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建立完善的难民国内法体系
各主权国家基于“求同存异、利益共生、人权互动”
的发展政策,不断完善各国国内立法之间的衔接沟通。国内法是对难民国际保护公约的具体化,是对难民事务处置中的相关规程予以实体性规范的补充。国家履行难民公约缔约国义务的途径就是通过国内法保护难民。因此,创设完善的难民国内法保护体系是妥善安置难民的必由之路。
二、实践对策
(一)完善国家间难民保护机制预案
对难民问题的有效解决和基本人权的维护保障,需要主权国家间的通力协作。针对近年来边境难民潮不断扩大的趋势,本文由收集整理国际难民组织和相邻国家之间的沟通交流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当加强国家间的难民预警机制建设,在周边国家发生重大的政治经济波动,存在难民潮爆发的潜在可能时,确保周边国家的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启动,难民在突发情况下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主权国家通过对潜在的难民问题发展态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力物力,全力救助濒临生死绝境的难民。
其次,要不断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交流,在面对不同类型的难民突发群体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现阶段,政治难民和战争难民已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许多主权国家已结合本国发展现状,通过立法对这两类难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而在应对经济难民和环境难民问题时,除了国际社会提供物质扶助的前提外,各主权国家也应积极维护本国经济发展的持续稳定性,为难民基本人权保障提供相应的物质
基础。同时,在应对突如其来难民潮时,临时性的应对措施只能是杯水车薪,必须依据对难民潮态势的准确评估和对难民事务处置经验制定的应急预案,才能形成应对难民危机的长效机制。难民保护机制预案可以视为立法的前置程序,作为立法的先导而存在。
(二)完善难民保护国家责任
1.东道国的责任
在当前的国际法中,难民定义的局限性源于东道国对难民保护的国际法义务刚性缺乏。所以,只有从根本上落实国际法原则以及接纳国的保护义务,才能在根本上保障难民的合法权益。
2.母国的责任
一般而言,难民的出现国可以称作为母国。很多难民都非常想得到自己母国的保护,作为母国,一定要积极承担起本国难民保护的义务,需要从根本上改善本国经济和社会环境。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国际难民署职能界定
联合国难民署自成立以来秉持人道主义观念,在指导世界各国接纳和保护难民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现有职能的有限,在许多难民事务处理过程中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例如,联合国难民署有权力敦促各缔约国执行难民保护条约框架下的庇护措施,对相关事务的处理规程予以指导,但对于违反国际法,对难民不予接收的国家和政府,难民署只能提出谴责和抗议,很难对之以国际法起诉。笔者认为,联合国应当赋予难民署更多“规定外的权力”,
对于无正当理由公然拒绝执行公约的缔约国或故意制造难民群体的主体,能够采取实质性的制裁措施。
[注释]
①联合国难民署,1979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