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的解决争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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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
总第29卷 第3期
求是学刊
SEEKING TRUTH
May,2002
Vol.29 No.3
论国际法上的解决争端机制
辛柏春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国际法作为规定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体系,对维持正常的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而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和发展是实施国际法的重要途径。文章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解决争端机制为例,就国际法上的解决争端机制的特征及新发展做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国际争端;解决争端机制;和平方法
作者简介:辛柏春(1962-),男,黑龙江五常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2)03-0085-03 收稿日期:2001-11-10
一、国际法上解决争端机制的新动向
冷战结束后,人们发现国家无法有效地解决现实中的许多老问题和面临的新挑战。国际法上的解决争端机制遇到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冷战结束、东欧剧变、苏联和南斯拉夫相继解体,联合国与各区域性组织不仅有了很多新的机会而且面临各种重大的挑战。世界贸易组织在经历了艰难困苦之后终于在1995年成立并开始运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正式签署(1984年12月9日)几乎十年后开始生效(1994年11月16日)[1](P258-259)。国际法院受理案件的能力几乎达到了极限。联合国安理会在海湾战争后史无前例地使用宪章授予的权力。世界各地区几乎均在发生重大变化,过去长期无法解决的棘手争端和情势终于出现了转机,一些前所未见的错综复杂争端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其次,各种专门性司法或准司法机关,不是竞相出现,就是行将建立。西方学者把这种现象称为 国际法庭与仲裁机构的扩散 。在联合国内外,在国际求偿领域,安理会在1991年4月设立了 联合国赔偿委员会 。在国际刑事领域,安理会在分别于1993年6月和1994年11月设立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后,设立塞拉利昂、东帝汶、柬埔寨国际刑事法庭的相应决定,在世纪之交时其中有些已被通过,有些正在审议之中。尽管这些作为安理会辅助机构的国际刑事法庭都是临时的或特设的,但是199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 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 为21世纪世界建立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海洋法领域,1996年8月在德国汉堡成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国际海洋法庭 国际海洋法庭。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世界银行检查专家小组及亚洲开发银行与泛美开发银行的类似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独联体经济法院、安第斯与南方共同市场及其他几个区域共同市场的经济法庭等,纷纷建立。在人权保护领域,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与欧洲单一常设人权法院相继设立。
最后,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的某种程度的整合趋势也出现了。这种整合趋势主要是指国际组织使和平方法与强制方法相互协调与配合。其具体表现为:法律方法与政治方法的有机结合,和平方法与强制行动的 先礼后兵 ,和平方法、强制行动通过国际组织联为一体。下列三种世界性多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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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在这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一)联合国的解决国际争端机制
联合国宪章 第6章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是先于 联合国宪章 第7章的集体强制措施的一种相对独立的维持国际和平安全手段。联合国既不是世界政府,也不是国际警察,而基本上是一个可以对向其提交争端的国家施加压力与影响的国际组织[2](P287-288)。冷战的终结,尽管安理会行使 联合国宪章 第7章的权力引人注目(例如,维持和平部队的频繁派遣和临时国际刑事法庭的不断建立),但是没有根本改变这一基本状况。冷战结束以来的实践显示,联合国现行或未来的维护国际和平安全机器,不是依次包括早期警告、实地调查、和平解决争端、维持和平行动和根据宪章第7章采取的行动,就是依次囊括预防性外交、预防性布署部队、和平解决争端、维持和平行动、强制实施和平和冲突后的和平复兴与重建行动等。显然,原来彼此相对独立的和平手段(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强制手段(武力和非武力的强制手段)通过联合国组织,已经或将成为一个统一协调的有机体,当前国际社会正在审慎地关注此种动向的发展。
(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机制
在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是最重要的公约之一。它不仅为正常稳定的国际海洋秩序提供了法律框架,而且建立了国际多边条约史上引人注目的和平解决争端制度[3](P331-348),从而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该公约第15部分21个条文和4个附件系统地规定了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其争端解决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争端种类繁多,其争端既有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间争端,也有国际商事争端。
2.解决方法多,包括协商谈判、调解、仲裁、法院、缔约国自行选择的其它和平解决争端方法。
3.海洋法公约不仅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是缔约国的义务,而且规定缔约国必须就和平解决争端的具体情况交换意见,还强调只有在依照国际法的要求用尽当地救济办法后,才能提交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争端。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机制
鉴于GATT40多年的经验和教训,W TO建立了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与W TO协定有关的争端,根据处理 违法之诉 为主和 非违法之诉 为辅的准则,遵照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在W TO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中禁止单方面使用贸易报复或贸易报复威胁的原则,以谋求争端当事方自愿达成的相互满意解决为首要目标,以专家小组调解为中心,以争端解决机构审议、批准专家小组和(或)常设上诉机构的建设或裁定为常规,以在特殊情况下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和监控的贸易报复威胁或报复为强制实施的最后手段,按照以实际履行义务(通过撤销违法措施)为通例和中止义务或承诺为例外的方针提供救济,同时以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最低法律援助来保证W TO成员解决争端的平等机会。显而易见,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它把一般国际法上两种不同性质甚至不易相容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组合起来了。一方面,它既有外交方法解决争端的最本质的特征,如最大可能地求得争端当事方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又具有很强的司法色彩。此外,它还具有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由全体成员组成的政治机构对争端作最终决定的特点。2.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涉及面广、内容复杂, 简直就是一个迷宫 。各国政府及学者均从不同角度对其性质提出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仍是一种政治主导型的偏于外交色彩的和平解决争端制度;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迈向 世界贸易法院 征途中的一种准司法制度。3.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相比较,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可能是世界上最富有实用性的一种制度。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任何领域都没有得到比争端解决机制更多的关注。 争端解决谅解 (DSU)被称为马拉喀什 历史性协议 的组成部分,对乌拉圭回合全部成果都具有根本性影响。而且,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各项规定,在性质上是横向的,它们扩展到各适用协定的全部空间。根据W TO秘书处2001年3月23日公布的资料,自1995年1月1日到2001年3月23日,W TO共受理了228件投诉,涉及175个性质截然不同的问题。
二、对解决争端机制的几点认识
纵观上述国际条约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法上的解决争端机制可以得出下列基本看法:首先, 权力取向 向 规则取向 的演变是国际法发展的大趋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防止战争的爆发,不仅是1899年鼓舞海牙和平会议与会各国代表的幻想,而且是影响以后国际法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领域发展的 海牙精神 。1928年 巴黎非战公约 不仅宣布在国际关系中废除以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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