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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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

浅谈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


《 也 纳 外 交 关 系 公 约 》 4 条 第 3款 规 定 : 使 馆 不 得 充 作 维 第 1 “ 与 … …使 馆 职 务 不 相 符 合 之 用 途 。 《 也 纳 领 事 关 系 公 约 》 5 ”维 第 5 条 第 2款 规 定 : 领 馆 馆 舍 不 得 充 作 任 何 与 执 行 领 事 职 务 不 相 符 合 “ 之 用 途 。 具 体 而言 , 供 庇 护 不 属 于 使 馆 职 责 范 围 。使 节 权 的 基 ” 提 本 原 则 是 在 于 使 馆 馆 舍 无 关 的所 有 事 务 中 应 充 分 尊 重所 在 国 政 府 的专 属 管 辖 权 。使 馆 庇 护 的做 法 有 损 于 当 地管 辖 权 。 给 予 外 交 庇 护 的做 法 不 属 于 派遣 国 的权 力 。 使 馆 的特 权 和 豁 免 权 是 由 国 际 法 和 接 受 国 的 法 律 所 赋 予 的 。 国 际法 赋 予 使 馆 以 特权 和豁 免权 是 长 期 以 来 国 家 间 相 互 尊 重 和 相 互 礼 让 的 实践 结 果 , 维 护 正 常 的 国 际 交 往 与 合 作 的 必 要 条 件 。 是 国 际 法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相 统 一 的 , 据 国际 惯 例 , 馆 及 其 外 交 代 根 使 表 在 接 受 国享 有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的 同 时 , 必 须 对 接 受 国 承 担 一 也 系列 的 义 务 。从 国 际法 的 角 度 讲 , 馆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义 务 遵 守 使 接受 国 的 法 律 , 重 接 受 国 的领 土 主 权 。 因 此 , 维 也 纳 外 交 关 系 尊 《 公 约 》 4 条 第 1 明确 规定 : 在 不 妨 碍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之 情 形 第 1 款 “ 下 , 享 有 此 项 特 权 与 豁 免 之 人 员 , 负 有 尊 重 接 受 国 法 律 规 章 之 凡 均 义务 。此 等人 员并 负 有 不 干 涉 该 国 内 政 之 义 务 。 ” 3 拉 丁 美 洲 国 家之 间 的 外 交庇 护 实 践 并 不 是 国 际 习惯 、 在 国 际法 上 , 际 习惯 是 各 国重 复类 似 行 为 而 产 生 的具 有法 律 国 拘束 力 的行 为 规则 。按 照这 一 定 义 , 成 一个 习惯 规则 必 须 具备 两 构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外交庇护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外国人免受其原籍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迫害而给予其保护的行为。

这种庇护通常表现为提供庇护国向其提供外交保护,并将其视为自己的公民一样对待。

外交庇护在国际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法律基础。

外交庇护是基于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和标准。

根据国际人权法,每个人都享有免受酷刑、不公正对待和迫害的权利。

外交庇护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抵制原籍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对个人的迫害行为。

这种庇护可以确保被庇护者的人权得到保障,使其免受酷刑和不公正对待。

外交庇护是基于国际法领域中的外交豁免原则。

根据国际法,外交豁免是指外交官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被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权利。

这种豁免可以保护外交使团的成员免受司法追究和压力,从而确保外交活动的顺利进行。

外交庇护利用了外交豁免原则,将外国人视为外交使团的成员,为他们提供与外交官员相似的保护,并确保他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庇护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政治和外交作用。

庇护国通过提供庇护,可以向外界传递一种明确的政治立场,表明其反对原籍国或其他国家对被庇护者的迫害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增强庇护国的国际声誉和影响力,并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尊重。

被庇护者作为外交庇护的对象,也可以通过庇护国来推动其在国际舞台上争取更大的支持和资源。

外交庇护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庇护国可能面临原籍国或其他国家的外交压力和制裁。

原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施压、经济制裁等手段来试图迫使庇护国撤销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可能被滥用和滥用,庇护国可能在给予庇护时考虑自己的利益和政治目的,而不是出于对被庇护者人权的关注。

庇护国可能与原籍国之间存在复杂的政治和外交关系,这可能使外交庇护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外交庇护在国际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法律基础。

它是基于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和标准,以及国际法中的外交豁免原则。

外交庇护不仅可以保护个人的人权,还可以发挥重要的政治和外交作用。

它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需要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加以解决和改进。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

外 交 特 权 与豁 免 , 终 究 还 是 在驻 在 国领 地 上 , 在 国对 其 具 有 当 然 驻 然 的 属 地 管 辖 权 , 驻 在 国行 使 属 地 管 辖 权 时 会 受 到 派 遣 国使 领 但
馆 外交 特 权 与 豁 免 的 限 制 。那 么 , 种 外 交 特 权 和 豁 免 包 括 外 交 这 庇 护权 吗 ?如 果 包括 , 交庇 护 合 法 。 反之 , 非法 。 外 则
而 言之 , 就是 庇 护 国 在 外 国领 土 上 庇 护 外 国人 。 由于 外 交 庇 护 被
国家 主权 的行 使 受 到人 权 保 护 的 限制 。这 种 限制 来 自于 国 内和 国 际两 个 方 面 , 国内 , 国政 府 管 理 国 家事 务 的过 程 中发 生 了侵 犯 在 一
升 到法 律 的高 度 , 法 的 适 用 过 程 中监 督 人 权 保 护 状 况 . 侵 犯 基 在 对 本 人 权 的行 为 进 行惩 处 , 接 影 响 到 人 权 利 益 的 实 现 。 国 家 主 权 直 是 人 权 保 护 的 前 提 , 权 不 可 能脱 离 国家 主权 而 独 立 存 在 。最 后 , 人

国 际 法 中 的 外 交 庇 护
( 四川 大学 法 学 院 6 0 6 ) 1 0 4

统一 , 冲 突又 同一 。首 先 , 既 国家 主 权 原 则 和基 本 人 权 原 则 都 是 国 际法 的基 本 原 则 , 存 在 等 级 之 分 。 其次 , 不 人权 依 靠 主 权 国家 得 以 实 现 。虽 然 人 权 具 有 国 内性 和 国 际性 两 个 属性 , 是 在 笔 者 看 来 , 但 最 直 接有 效 的还 是 国内 法 的 保护 。 国 内法 通 过 立法 将 基 本 人 权 上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保护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保护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包括法⼈)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法向加害国求偿的⾏为。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外交保护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保护 在⼀国的外国⼈,应履⾏其对居住国和国籍国的双重义务,同时他的有关权利也应得到居住国及国籍国的双重保护。

当在居住国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国籍国在某些情况下,有权采取某些措施提供帮助,其中重要的措施之⼀就是外交保护。

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正在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外交保护制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或外交保护权,是指⼀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式要求该外国进⾏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

外交保护有下列性质: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具有属⼈管辖权。

外交保护主要是基于国家的属⼈管辖进⾏的,是国家属⼈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2.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的。

当⼀国由于其公民的权利在外国被侵害⽽提出外交保护时,原来⼀国公民与该外国之间的事件转变为两个国家之间的事件。

前者主要涉及外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后者多涉及国际责任问题。

因此,外交保护制度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

3.虽然国家就其国内法来说,有保护其公民利益的职责,其公民也可以向其国籍国请求保护,但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论其国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都可以根据有关情况作出⾏使或拒绝⾏使外交保护权的决定。

4.国家⾏使外交保护权要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要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外交保护的相关条件。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1.国家⾏使外交保护权⼀般应符合三个条件: (1)⼀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

如果损害仅仅涉及外国私⼈的⾏为,所在国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则不得⾏使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的含义及限制条件

外交保护的含义及限制条件

外交保护的含义及限制条件
外交保护是指外交官在执行外交任务时,享有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

外交保护的目的是保障外交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以便他们能够顺利地执行外交任务。

外交保护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是各国政府对外交官的一种义务和责任。

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外交保护只适用于外交官在执行外交任务时的行为。

外交官在执行外交任务以外的行为,如私人活动、违法犯罪等,不享有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不是绝对的。

外交官在执行外交任务时,必须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和司法权。

如果外交官违反接受国的法律和法规,接受国有权利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和惩罚。

外交保护不是永久的。

外交官在执行外交任务期间享有外交保护,但一旦任务结束,外交保护也就失效了。

外交官必须遵守接受国的出境程序,按照规定时间离开接受国。

外交保护不是一种特权。

外交官在享有外交保护的同时,也有义务履行外交任务,维护本国利益和形象。

外交官必须遵守外交礼仪和规范,尊重接受国的文化和习惯,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和司法权。

外交保护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是各国政府对外交官的一种义务
和责任。

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是为了保障外交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

外交官必须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和法规,履行外交任务,维护本国利益和形象,才能享有外交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论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

论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

用与 否 主 要 涉及 外 交使 馆 的法 律 地位 问题 此 予 以确 认 。 有 次 可见 , 域 外庇 护是 得 到拉 与外 交特 权 与豁 免的 范围 问题 。
( 一) 外 交使馆 的法 律地 位 问题研 究 对 外交 使 馆地 位 的 不 同认识 影 响 着国
的许 可条 件 即适 用的 条件 是在 紧急 情 况下 , 是 派 遣 国领 土 的 延伸 或者 说 不 应 为拟 制 领 即在 紧急 情况 下 适用 外交 庇 护, 具 有 严格 的 土 。 另外 , 相 对 于国 家的 主权 , 使 馆所 享 有 的 家对外交庇 护的态度 , 关 于 使 馆 的 法 律 地 条件 限制 。 特 权 更应 为 一 种 低层 次 或 者 说 是派 生 的权 位, 有“ 派 遣 国领 域 说 ” 、 “ 驻 在 国 领 域说 ” 、 虽 然拉 美 国家 承 认 外 交 庇 护 的 存 在 , 利, 而非 高 层 次 的绝 对 的 权利 。 使馆 的职 能 “ 拟制领 土 说 ” 、 “ 主 权所 及说 ” 。 挣‘ 驻 在 国领 但这 种承 认 是具 有 区域性 的 , 并不 能被 作 为 有限, 使 馆 更 是为 了行 使 其 职 能而 存 在 , 法 域说” 的学 者认 为使 馆 为驻 在 国领域 显 然外 得 到 国际 普遍 认 可 的国 际 法或 者 国 际 法 原 律 与国 际法 规定 了使馆 存在 的形 式 与前 提 ,
外 交 庇护 欠缺 合 法 性 , 更 不 支 持 外 交 种 习惯 。 相应 的他 们 制定 了相 关的 公约 来对 庇 护为 国际法 上 的一个 原则这 种观 点 。 从 学说 上 , 在 现 在 学 界 尚被 认 可 的 职 美 国家 的普遍 承认 的 。 拉 美国 家对 外交 庇护 务说 与 代表 说 中 , 都 认为 使 馆不 应该 被 当作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外交庇护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和外交安排。

外交庇护是指在国际法上,一国为了保护他国外交人员、外交建筑和外交文件不受侵犯而提供的一种特殊保护。

外交庇护的内容和范围在国际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其实施和实践也是受到国际法的监督和约束的。

外交建筑是外交人员在国外执行外交任务的重要场所,包括使馆、领事馆和外交机构等。

这些外交建筑是国家在国外开展外交活动的依托和基地,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的关键地点。

外交庇护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这些外交建筑不受侵犯和破坏,确保外交人员在国外能够顺利开展外交活动。

外交庇护是建立在国际社会共识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是国家对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和稳定的一种努力和贡献。

外交庇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外交人员、外交建筑和外交文件的安全和尊严,确保国家之间的外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

外交庇护在国际法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成为了国际社会中一种重要的外交行为和外交准则。

外交庇护必须符合国际法中的相关原则和规范,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和非干涉内政原则等。

这些国际法原则对外交庇护的实施和执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限制,要求各国在开展外交活动时尊重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的内政和民族事务。

外交庇护必须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期望,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国际社会对外交庇护的实施和实践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支持各国在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加强外交庇护的合作和协调,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在外交庇护的实施和实践中,各国应该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和约束,坚持和平共处和互利共赢的原则,不干涉他国的内政和民族事务,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国际关系走向更加和平、稳定和合作的方向。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外交庇护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一个国家提供给他国外交官、外交使团或其他外交人员的特殊保护。

外交庇护的目的是保护外交人员免受任意逮捕、拘留或审判的侵犯,以确保外交活动的顺利进行。

外交庇护在国际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外交代表拥有豁免权和特权,这些特权包括外交人员的自由、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的豁免权以及他们的私人住所和文件的保护。

外交庇护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外交人员的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原则,外交人员在执行外交任务期间享有免受逮捕、拘留、刑事起诉和司法程序的豁免权。

这意味着外交人员不能因为他们在行使外交职能时所犯的行为而受到逮捕或起诉的处罚,只有其国家同意将他们移交给接收国的司法管辖权。

这个原则确保了外交人员自由执行外交任务的权利。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

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例如豁免关税、行驶特殊车牌和免受当地法律管辖的特殊地位。

这些特权保证了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可以在接收国履行外交职责,并使他们能够独立地履行这些职责而不受干扰。

外交庇护也有一些限制。

外交人员只能在执行正常外交任务期间享有豁免权。

如果外交人员滥用豁免权或从事非外交活动,接收国有权利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终止该人员的外交庇护状态。

外交庇护也不包括豁免物质责任,也就是说外交人员在遇到交通事故等民事责任问题时不享有特殊待遇。

外交庇护的违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当外交人员的外交庇护被侵犯时,他们所在国家将有权采取合适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可能包括提起外交抗议、暂停外交关系或驱逐对方国家的外交人员等。

国际法还规定了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撤销,例如在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或充分证明外交人员对接收国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是指外国领事和外交使节在派驻国家的特权和豁免。

外交庇护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外国使节及其家属在异国他乡的安全和尊严,以及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外交庇护是外交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国际法中有着详细的规定和约束。

本文将对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外交庇护的意义、特点和法律规定。

一、外交庇护的概念及意义外交庇护是指外国使节和外交官员在派驻国家享有的特殊权利和豁免。

这些权利和豁免包括免受逮捕、免受刑事和民事诉讼、免交税等。

外交庇护的核心在于保护外交使节及其家属不受派驻国家的司法管辖和干涉,以及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外交庇护的意义在于维护和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确保外交使节和官员能够顺利开展外交活动,为各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交流提供保障和便利。

外交庇护在国际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还是外交关系的基础和保障。

外交庇护的存在和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也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外交庇护在国际法中被赋予了特别的法律地位和保护。

二、外交庇护的特点外交庇护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 绝对性和普遍性:外交庇护是普遍适用于各国外交使节和官员的,不分国别和种族。

外交庇护适用于所有的外交代表和使节,无论其所在国家的大小、贫富和地位。

这种普遍性和绝对性的特点,表明外交庇护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法律约束力。

2. 相互性和对等性:外交庇护是一种相互的和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是处于对立关系的国家,在外交使节和官员的庇护和保护上也是没有差别的。

国家对外交使节和官员的庇护和保护是基于互相尊重和平等对待的原则,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外交礼节。

3. 绝对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外交庇护要求派驻国家必须绝对尊重外交使节和官员的权利和地位,不得干涉其正常的外交活动和生活。

外交庇护同时也要求外交使节和官员必须绝对遵守派驻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不得侵犯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导言外交庇护是指一个国家的外交领事馆、大使馆或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为了保护他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其境内的安全和利益而提供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庇护。

外交庇护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外交代表机构的特殊地位、国家主权和外交官员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外交庇护的相关问题,旨在加深对外交庇护的理解和认识。

一、外交庇护的法律基础外交庇护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惯例,外交代表机构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其中包括为外国公民提供庇护的权利。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规范外交庇护的基本国际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外交代表机构享有的一系列特权和豁免权,其中包括为外国公民提供庇护的权利。

国际惯例也对外交庇护的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例如历史上的外交庇护案例和外交代表机构的一贯做法等。

二、外交庇护的适用范围外交庇护通常适用于外交代表机构境内的领事馆、大使馆和其他外交机构。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代表机构享有豁免权,其境内属于发送国的领土,因此在这些地方提供外交庇护合乎国际法。

外交庇护通常是在外国公民或外国人遭遇危险或受到损害时提供的,其范围可以包括提供庇护者的食宿和保护,协助其解决与本国政府或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可以提供逃离本国境内的安全通道。

外交庇护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情况。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外交庇护不适用于那些在外交代表机构境内犯罪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外交庇护也不适用于在外交代表机构境内寻求政治庇护或避难的个人,这一类情况需要根据国际人道法和避难法进行处理。

三、外交庇护与国家主权外交庇护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外交代表机构的特殊地位。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外交代表机构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它们的境内属于发送国的领土,因此外交庇护是在发送国的主权范围内进行的。

外交庇护是外交代表机构行使其特权和豁免权的一种体现,它同时也是外交代表机构为维护发送国利益和外国公民利益所做的合法行为。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外交庇护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护他国的外交官员、外交机构或政治庇护者而提供的法律保护。

这种保护通常是由国际法规定和认可的,目的是确保外交人员能够履行其外交职责而不受任何干扰或迫害。

外交庇护是国际社会维护外交关系正常运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外交庇护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的外交惯例。

近代国际法则对外交庇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界定。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庇护是外交官员享有的一种特权和豁免权,包括外交官员的人身安全、自由和财产免受侵犯的保护。

外交庇护还使得国家可以为政治庇护者提供庇护,并将其视为外交庇护的一种延伸。

尽管政治庇护的具体条件和规定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原则是基于对迫害和侵犯自由的保护。

在国际法中,外交庇护的实施通常需要通过外交手段来确保其有效性。

在外交官员享受外交庇护的过程中,其享有严格的豁免权,包括免受逮捕、审判和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的保护。

外交庇护也要求承认外交政策的信誉和合法性,确保其它国家对外交庇护的接受和尊重。

这也涉及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保护外国公民的权益。

尽管外交庇护享有一定的保护权益,但其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国际法规定,外交官员在执行外交职责时应遵守接纳国的法律和规定。

如果外交官员涉嫌违反了接纳国的法律,接纳国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同样,政治庇护在国际法中也不是无条件的。

各国对政治庇护的接纳和庇护人员的权益保护,基于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接纳国可以依据其国内法律和国际人权法,对外国政治庇护者的权益进行决定和审查。

剖析国际法外交庇护

剖析国际法外交庇护

剖析国际法外交庇护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的联系变得日益紧密。

在这种紧密的联系中,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

但是,随着不同国家之间的这种交流变得越来越重要,国际法外交庇护也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本文将从什么是国际法外交庇护、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历史、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制度和国际法外交庇护的现状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剖析。

一、什么是国际法外交庇护国际法外交庇护指根据国际法规定,保护外交人员、外交馆和特权财产不受侵害的行为。

外交庇护只对特定的外交行为范围有效,其性质是特殊的国际权利和特殊的国际义务。

二、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历史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不同国家之间的未开化状态下,外交庇护是相当罕见的。

在中世纪,随着欧洲政治地图的变化,外交庇护也开始出现。

大部分的现代国家都是在十九世纪从封建制转变而来的,这也导致了外交庇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国际法外交庇护的现代体系是在百年前的日内瓦和豁免条约中完善的。

这些条约规定了外交人员和外交馆的地位与权利,也确立了特殊的司法管辖权。

三、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制度国际法外交庇护制度是由一系列公约和协定组成的,这些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外交庇护的范围、特殊的司法管辖权和外交人员的特殊身份等问题。

外交庇护的范围包括外交人员、外交馆和特权财产。

国际法外交庇护规定了外交人员和外交馆的地位并为他们提供了特殊的保护。

外交人员的身份享有一定的特殊性,包括外交豁免、外交官特权和外交豁免权。

法律上,外交人员和外交馆的地位都是特殊的,他们享有特殊的权力和优先权。

四、国际法外交庇护的现状尽管国际法外交庇护制度已经完善,但现实中仍有一些国家没有完全尊重外交庇护的规定,甚至有一些国家在过去违反了国际法规定进行了间谍活动。

此外,在一些国家,外交人员也面对着许多危险,如绑架和恐怖袭击等。

在不断发展的国际法发展前景下,国际法外交庇护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

例如,国际法外交庇护制度可以更加明确,以确保国际法的准确执行,并保护外交人员不受侵害。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外交庇护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国家在外交领域中对他国外交人员和官员的保护和地位。

外交庇护的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规范,它为外交人员和官员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特权,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外交使命和职责。

本文将对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进行分析,探讨其内涵、适用范围和相关规定。

外交庇护的内涵外交庇护确保外交人员和官员不受外国司法管辖的侵害。

外交人员和官员在外国境内享有豁免权,不受外国法律的管辖和限制。

这意味着外交人员和官员不会受到外国法院的传唤、拘留和起诉,他们只能受到其所属国家的法律管辖。

外交庇护确保外交人员和官员免受任意逮捕和拘留。

外交人员和官员在外国境内享有免受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权利,只有在严格规定的情况下,外交人员和官员才能被限制自由或驱逐出境。

外交庇护确保外交人员和官员免受歧视和侵犯。

外交人员和官员在外国境内享有与其外交地位相称的尊重和礼遇,不受到任何歧视和侵犯。

外交庇护还包括对外交使馆和外交车辆等外交设施和物品的保护。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使馆和外交车辆在外国境内受到特殊的保护,外国政府不得侵犯其领土和财产。

外交庇护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外交人员和官员在外国境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庇护适用于外交使节、外交官员和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等外交人员和官员。

外交庇护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交庇护适用于外交使节和外交官员。

外交使节和外交官员是国家派驻到外国的外交代表和官员,他们在外国境内享有外交庇护的特权和豁免权。

外交庇护适用于国际组织工作人员。

根据国际公约和条约的规定,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外国境内也享有外交庇护的特权和保护,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国际组织的使命和职责。

国际法中对外交庇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外交人员和官员能够在外国境内享有一定的特权和保护。

外交庇护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交庇护的原则是相互尊重和平等互惠。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庇护应当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惠的原则基础上,各国应当在外交事务中相互尊重和保护对方的外交人员和官员。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外交庇护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外交庇护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外交庇护【摘要】国际法上的外交庇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直到现在,外交庇护仍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

同时,外交庇护会产生许多负面效应,不利于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良好发展。

所以,各国还是应对外交庇护的运用持谨慎的态度,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为国家之间的和平相处埋下隐患。

【关键词】国际法外交庇护庇护权外交庇护的涵义学理上,一般将庇护分为领土庇护和域外庇护。

领土庇护是庇护的通常涵义。

域外庇护是指,国家在自己的驻外使馆、领馆、军舰、军用飞机或者军事基地内给予外国人庇护。

关于外交庇护的涵义,目前仍有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外交庇护就是等同于域外庇护,例如前苏联学者克里缅科认为外交庇护“即在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之馆舍以及在外国军舰上,给任何人以躲避由于政治动因所受到的迫害的可能性。

”而有的学者认为,外交庇护是域外庇护的一种,仅是指国家在自己的驻外使馆、领馆给予的庇护。

外交庇护是对使馆领馆的馆舍的不可侵犯的一般性规定引起的。

外交庇护的对象由于国际上尚无一个关于外交庇护的统一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各国关于外交庇护的对象,也都是模糊处理。

这就留下了一个很大的回旋余地。

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自由调控自己的政策,做出有利于本国的决策,并冠之以冠冕堂皇的理由。

在各国的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对基于人权保护的原因对难民进行外交庇护。

在1980年,对于蒙罗维亚询问美国政府关于外交庇护的政策时,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William T. Lake 就此问题做出声明。

①在原则上,美国政府不认可在外国领土管辖范围内,利用本国的使馆、领馆提供的庇护。

同时,有例外规定。

基于人权保护的原因,美国使馆或者领馆可以在以下两类情况中的人,提供庇护:临时难民;一个人的生命或者安全受到了紧迫的威胁,如被暴徒追赶。

外交庇护的国际法地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外交庇护都不能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外交庇护是没有理论根据的,甚至有悖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违反国际法。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外交庇护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国家为了保护外国人或外交使团的安全和权益,提供的特殊保护措施。

外交庇护在国际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和丰富的内涵,本文将对外交庇护进行分析。

外交庇护的背景和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外交惯例。

在古代,国家之间通过外交手段进行交流和协商,为了保护外国使者的安全,各国常常给予外国使团特殊待遇和保护。

这种外交庇护的概念逐渐演变为现代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原则。

在现代国际法中,外交庇护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外交特权和豁免来实现的。

外交特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赋予外交使团在接受国领土上享有的一系列特殊权利和豁免。

这些特权和豁免包括:外交通行权,使团成员的豁免权,外交通信的机密保护等。

通过这些特权和豁免,外交使团在接受国领土上享有和履行外交任务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外交使团的安全。

外交庇护还包括政治庇护的概念。

政治庇护是在国际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它包括国家为了保护政治犯、异见人士或其他受政治迫害的人提供庇护的措施。

根据国际法,政治庇护不同于外交庇护,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安全和人权自由。

政治庇护是个别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在国际法上没有固定的准则和规定,各国根据自己的国内法和国内政策来决定是否为政治犯提供庇护。

外交庇护还涉及国家间的互不干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国家不能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包括干涉其领土上外国使团的自主权和外交行为。

国家在接受外交庇护的使团时,应尊重和遵守该使团的内部规则和自主权,保护其在国内的安全。

外交庇护也与国际法中的逮捕和拘留程序有关。

根据国际法,外交使团的成员在行使外交活动过程中,享有特殊的逮捕和拘留豁免权。

这就意味着,接受国不得任意逮捕或拘留外交使团成员,并应尊重外交豁免权的行使。

如果外交使团的成员违反了接受国的法律,接受国应以外交渠道和合法程序解决。

外交庇护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国家间的特殊保护和外交特权的赋予。

通过外交庇护的实施,国家可以保护外国使团和个人在接受国领土上的安全和权益。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外交庇护是指外国政府或使领馆为保护境内外国人或难民的安全和利益,向其提供的
一种权利。

在国际法中,外交庇护具有重要的地位。

外交庇护最初起源于古代君主国家。

在中世纪时,各国政府都有权将叛乱者、难民、
犯罪分子和政治犯等人通知到别的国家避难。

但此时外交庇护并没有法律化。

直到18世纪末,随着国家间关系的复杂化和国际法的发展,外交庇护逐渐正式成为国际法中的一项原则。

国际法规定外交庇护是合法的。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庇护是外交使节的权利和义务。

外交庇护可以向各个国家提交申请,但是否接受,是接受国家自行决定。

同时,接受庇护者也必须遵守接受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外交庇护的具体实践中,外交使领馆是提供庇护的主要实施者。

外交使领馆可以通
过提供庇护者的住所和食物等基本生活条件,保护其人身安全和自由。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外交使领馆还可以在恶劣、危险或紧迫的情况下提供协助,例如提供医疗和财政援助等。

在国际法中,外交庇护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外交使领馆提供庇护者不得携带武器,
不得从事任何危害接受国家利益的活动,不得涉及到接受国家内部政治问题。

外交庇护不
是犯罪分子的避难所,不得为避难者隐藏任何犯罪行为。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外交庇护是一种国际法中的概念,指的是一个国家为了保护某个人或团体,而提供其在自己领土内的庇护所。

这个人或团体可能因政治、宗教、种族等原因受到迫害,而向其他国家寻求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外交庇护的国家就成为了这个人或团体的“避难所”。

外交庇护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人们就认识到了保护政治犯的重要性。

在封建社会时期,外交庇护则成为国家之间的重要手段,用于互相斡旋。

在现代国际法中,外交庇护被认为是一种保护人权的措施,对于那些在自己国家无法得到保护的人来说,这种措施尤为重要。

提供外交庇护的国家有责任确保受庇护者的安全、福利和自由。

这意味着,提供安全庇护所的国家不得将受庇护者遣返至其出发国或第三国,不得在不经过受庇护者同意的情况下把他们移交给他国。

此外,提供外交庇护的国家还应该确保受庇护者能够获得适当的医疗和教育,以及与其他国际公民一样的人权和法律保护。

当然,外交庇护也并非是不受限制的。

提供外交庇护的国家有权利根据其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加以限制和管理受庇护者的活动和行为。

另外,在提供外交庇护的国家的国际义务和国内法律不得与其提供庇护的义务相矛盾的情况下,这种庇护行动才能得到全面的认可和运作。

在实践中,外交庇护通常包括政治庇护、人道庇护和联合国难民署认证的难民身份。

政治庇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一些国家通常会在剧烈的政治动荡中提供庇护,保护特定政治领导人、反对派或人权活动家等。

而人道庇护则通常涉及到灾难或紧急状况,例如自然灾害、疫情等。

此外,在一些国家中,难民身份需要得到联合国难民署的认证,才能获得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在国际法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为受到人权侵犯的人们提供了保护渠道。

其次,它有助于减轻国际压力,为那些受到其他国家政治压力的人提供了庇护所。

最后,外交庇护还有助于通过维护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实施,促进各国之间的友好合作。

总的来说,外交庇护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法概念,它在保护人权、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外交庇护是指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外国人或难民提供保护的措施。

这种保护可能
是在政治、人权或安全方面的威胁下提供的。

外交庇护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因为
它涉及到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如主权和国家责任。

首先,外交庇护是根据国际法提供的。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告诉我们,在1949年通过的《日内瓦难民公约》中明确规定,难民应享有外交庇护,并得到遣返、驱逐或引渡
的禁止。

这意味着,根据国际法,一个国家应该允许难民在其领土上寻求庇护,并且不能
将难民遣返到受到危害的地方。

第三,外交庇护与国际责任有关。

根据国际法,一个国家有责任保护其领土内的人民
免受危害。

如果一个国家不提供外交庇护,那么它可能需要承担国际责任,因为它没有履
行其国际义务。

这意味着,国际法对外交庇护的提供提出了要求,一个国家必须认真考虑
这种责任。

最后,外交庇护也涉及到人权的问题。

外交庇护是因政治、种族或宗教原因而产生的,这意味着外国人或难民可能因其身份而受到歧视。

这样的情况下,外交庇护不仅是为了保
护生命和安全,而且也是为了保护人权。

论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

论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

Vol.8No.42011年4月第8卷第4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Apr.20111.外交保护需满足的条件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律制度。

国家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国民的合法权益行使保护权,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主要内容之一,该权利的行使是否合乎国际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是直接关涉行使保护权国家的国家行为,行使不当,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国际纠纷,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

因此,国家在适用外交保护制度、行使外交保护权,对受损害的国民所在国政府提出正式抗议或要求赔偿时,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1损害事实的存在本国国民的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确实因所在国的国家不法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

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基本前提,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

同时,造成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可归因于国家的国家不法行为,换言之,该侵权行为是国家或者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或者虽然是普通的私人侵权行为,但其本国的有关机关对此疏于防范、制止或惩治,甚至加以鼓励或明示认可,则国家就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受侵权的侨民所属国即可据此索赔。

1.2符合“国籍持续原则”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因此,受害人的本国有权代表其本人与侵权国交涉甚至提起诉讼的依据便是国籍。

1955年国际法院在“诺特包姆案”中否定了列支敦士登对诺特包姆的外交保护权,原因就是诺特包姆不具有列支敦士登的有效国籍。

因此,依照国际法,一国无权为他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同理,也无权对无国籍人提供外交保护。

1.3必须“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用尽当地救济”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是指当外国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采用当地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和程序以获得补救,在用尽所在国国内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而仍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抗议或求偿。

最新-剖析国际法外交庇护 精品

最新-剖析国际法外交庇护 精品

剖析国际法外交庇护国际法上的外交庇护是指一国使馆或领馆等外交代表机构,给予因违反驻在国法律并将受到驻在国当局拘捕而申请避难的人以庇护,使其躲进外交代表之馆舍从而不被驻在国当局拘捕。

简而言之,就是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

由于外交庇护被认为是一国对别国主权的践踏,大多数国家都强烈反对,认为它是滥用外交特权,干涉别国内政。

现代国际法也不予承认。

一、外交庇护非法性的法理分析外交庇护非法的主要原因是造成了派遣国对驻在国的国家管辖权的侵犯。

众所周知,国家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其中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派遣国的使馆或领馆虽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然终究还是在驻在国领地上,驻在国对其具有当然的属地管辖权,但驻在国行使属地管辖权时会受到派遣国使领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限制。

那么,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外交庇护权吗?如果包括,外交庇护合法。

反之,则非法。

这一问题涉及到使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理论依据,对此学界曾出现代表性说、治外法权说和职务需要说。

其中,治外法权说认为使馆驻地是派遣国的领地的延伸,因此派遣国对使馆驻地享有主权权利。

这一学说在历史上曾为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提供了理论依据,已遭到非议而被否定。

目前,职务需要说得到广大学者的认可,认为使馆的行为应当与使馆的职务相适应。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一国派驻他国的常设使馆的主要职务,同时规定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据此,利用使馆庇护驻在国追捕的人同使馆的职务是不相符合的,外交庇护权也就不能成立。

二、关于外交庇护的主要学说目前,关于外交庇护问题,学术界有以下观点一传统学说认为一律无效。

持传统观点的学者认为外交庇护是对驻在国管辖权的侵犯,派遣国不具有外交庇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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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8No.42011年4月第8卷第4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Apr.20111.外交保护需满足的条件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律制度。

国家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国民的合法权益行使保护权,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主要内容之一,该权利的行使是否合乎国际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是直接关涉行使保护权国家的国家行为,行使不当,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国际纠纷,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

因此,国家在适用外交保护制度、行使外交保护权,对受损害的国民所在国政府提出正式抗议或要求赔偿时,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1损害事实的存在本国国民的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确实因所在国的国家不法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

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基本前提,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

同时,造成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可归因于国家的国家不法行为,换言之,该侵权行为是国家或者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或者虽然是普通的私人侵权行为,但其本国的有关机关对此疏于防范、制止或惩治,甚至加以鼓励或明示认可,则国家就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受侵权的侨民所属国即可据此索赔。

1.2符合“国籍持续原则”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因此,受害人的本国有权代表其本人与侵权国交涉甚至提起诉讼的依据便是国籍。

1955年国际法院在“诺特包姆案”中否定了列支敦士登对诺特包姆的外交保护权,原因就是诺特包姆不具有列支敦士登的有效国籍。

因此,依照国际法,一国无权为他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同理,也无权对无国籍人提供外交保护。

1.3必须“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用尽当地救济”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是指当外国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采用当地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和程序以获得补救,在用尽所在国国内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而仍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抗议或求偿。

这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决定的。

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在本国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对于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管辖权(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除外),外国人在他国境内负有遵守他国法律、法令和规章的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外国人一旦遭到侵害,其国籍国必须给加害国政府按其正常方式对受害人提供司法机会,以便补救,这样也可以避免各种不必要的国际纠纷。

只有当外国人寻求司法补救而无任何结果,产生了拒绝司法,外交保护权的行使方为正当。

2.外交保护制度对我国具有特别的意义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华人华侨遍布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等各方面的原因,华人在外国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尽管伴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提升,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华人在其他国家所受到的歧视待遇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所以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来说有着十分特别的的意义。

中国游客、海外公民和华人华侨的尊严如何保护?中国的外交保护制度、外交政策正面对着全新的“挑战”。

当前我国外交保护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公民对外交保护制度认识的误区都使中国公民都无庇护权。

由此,认真探究我国的外交保护,具体存在以下问题:2.1外交保护制度的不健全我国的外交保护制度并不是十分健全,具体表现在:从事外交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员相对匮乏、对外交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缺乏专项基金等保护手段、法律保障不够完善。

除此之外,中国公民对“外交领事保护”的认识存三大误区,首先表现为中国公民把中国驻外使领馆当成“中国公民理所当然的庇护所”,其次认为“外交保护是万能的”,再者就是认为使领馆提供的外交保护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可以起诉有关领事官员。

2.2近年来我国在外交保护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各项保护机制在认清了我国外交保护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后,接下来的任务便是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外交保护制度进一步进行完善,具体说来,完善我国的外交保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和协调机制。

外交保护应急机制在发论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黄维彬(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任何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均有权通过本国的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提供各种保护,特别是本国侨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非法侵犯时,国籍国有权对该侵权国提起国际诉讼或进行其他外交交涉,并对有关损害要求赔偿,这就是外交保护权。

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也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正确认识、掌握和适用这一制度,对于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发展趋势;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国公民72··达国家外交保护工作中起到很关键的作用。

该机制允许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调动尽可能多的资源处理突发的外交领事事件。

我国外交部目前已初步建立了自己的领事保护应急机制,一旦发生涉及中国公民或法人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就会迅速启动机制、抓住有利时机对案件进行处理。

而对于应急机制,2004年7月1日,我国外交部正式设立涉外安全事务司,负责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同时,在外交部内成立了专门负责处理重大突发领事保护案件的应急小组。

此外驻外领馆也成立了以使馆或领馆牵头的协调机制,为当地中国人提供安全保护和救助。

其次建立外交领事挂牌制度,外交领事保护处于2006年5月29日正式挂牌,中国人海外安全成为这些年越来越令人关注的问题。

设立这个处的职责就是加强对在海外的中国侨民的保护工作,保护处主要是负责与国外使、领事馆进行沟通,通过外交途径保护海外侨民的安全。

3.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3.1法典化发展趋向法典化与非成文法相对,通常是指制定一个成文的法律,把散见于各个不同地方的规范统一到一个体系中,它是法典化的一个主要作用。

法典化更远大的目的是试图压缩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内容到一个广泛的单元之中。

法典化的过程是固定现存规则或是对新问题作出独创回答的过程。

对于外交保护来说,特别报告员曾经指出,虽然外交保护法是个具有大量国家惯例、判例和理论的领域,但这些法律渊源似乎均指向不同的方向。

而委员会的任务大部分是在其中作出选择而不是制订新规则。

法典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但是,不管法典如何精心制定,也难以成就绝对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结果一致性。

自从国际法委员会1996年第四十八届会议将外交保护专题确定为适于编纂和逐步发展的三个专题之一以来,外交保护就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向,直到现在已经经过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19条条款草案。

外交保护的法典化发展过程中呈现了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协调,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应理解为普遍和抽象规范的总和。

这可以看作是不能对法律进行否定,也就是说,必须坚持法律的确定性。

但是,对于某些争议比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的条款必须采取灵活性的处理办法,要么规定某些例外条款,要么仍旧依据国际习惯法规则进行处理。

3.2主权不可忽视在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有着基础与核心的地位和特殊重要的作用,它统领了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

如果国家主权原则能够真正得以确保,则国际社会的秩序与和平就能够得以有效维护,和谐世界的实现就有了切实的国际法保障。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禀承用尽当地救济这一习惯国际法规则。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属地管辖权的突出体现,而属地管辖权又体现了东道国的司法主权。

外交保护虽然体现了国家的属人管辖权,但是这种属人管辖权是建立在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基础之上,具体即表现为主权国家要想提起外交保护,则首先必须用尽东道国的当地救济。

曾有专家学者在考虑外交保护是否在不久的将来会突破用尽当地救济这一行使条件,而我们经过研究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首先,用尽当地救济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已经充分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确认,除非通过某些明确的条约或公约来突破它,否则它必须得到适用。

其次,如果摒弃用尽当地救济就有可能再次出现历史上的领事裁判权,重蹈历史的覆辙。

领事裁判权是西方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使其驻外领事及领事机关单方面在驻在国享有包括对本国国民行使司法管辖权在内的特权。

这是领事管辖权的一种变态,治外法权原则的延伸和滥用。

这一特权制度的存在和施行,构成对驻在国属地管辖权的例外和侵犯。

3.3领事保护逐渐发展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外交保护领事保护与外交保护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区别。

但是通常情况下,哪些行为视为外交保护,哪些行为视为领事保护,对此国际法委员会并未作出明确答复。

到目前为止,政府官员和法律学者都未能明确区分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6第55条的规定,领事在保护本国国民方面可采取的行动十分有限。

领事保护属于预防性,不要求东道国当地救济办法已经用尽,或者违反国际法事件发生之后才提供。

这就决定了领事保护没有外交保护正式,同时也更容易被东道国所接受。

领事保护主要涉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其提起必需经所涉个人同意。

领事保护只能作为广义外交保护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外交保护。

它不能适用传统外交保护的规则,也不能适用今后可能要生效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规定。

但是对领事保护单列条例并不现实,也不合常理。

在今后条件成熟时,是否会出现一部外交和领事保护条例,对于这一点大部分国际法学者始终持乐观和赞成态度。

结论外交保护作为现代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上被认为是一国固有的权利,本质上是一国对其国民的属人管辖权。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其自身也处在不断的发展中。

2006年联合国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案文》,综合了众多国家和国际法学者多年磋商与研究的成果。

该案文及其评注中反映出众多令人欣喜的变革,同时,也在一定层面揭示了它未来的发展趋势。

例如,对于外交保护是国家权利此“国家特征”的质疑,草案案文和评注为人们留下了广阔的探讨和发展空间。

而对于中国而言,随着走出国门的我国公民数量的增多,海外我国公民遇险事件时有发生,这给我国外交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重点,如何保护我国公民的海外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我国与外国交往的增多,正确认识外交保护制度并对其适用进行研究,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1]方宁.罗雪峰.拷问海外保护机构[J].中国对外贸易,2004,(9):28-31.[2]夏莉萍.试析近年来中国领事保护机制的新发展[J].国际论坛,2005.[3]吴慧.国际法中的难民问题[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1998,(4).[4]詹宁斯,瓦瓷.奥本海国际法[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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