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与产权制度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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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18•【文号】国资评价[2003]78号•【施行日期】200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行为,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以及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及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是指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以下简称损失及挂账)进行经济鉴证,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以及协助企业资产清查和提供企业建章健制咨询意见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第五条中介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提出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

目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资委 1 号令, 2003 年 9 月 9 日 ) ⋯⋯⋯⋯⋯⋯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 58 号, 2003 年 9 月 2日)⋯⋯⋯⋯⋯⋯⋯⋯⋯⋯⋯⋯⋯⋯⋯⋯⋯⋯⋯⋯⋯⋯⋯⋯⋯⋯⋯⋯⋯⋯⋯⋯⋯⋯⋯10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 号, 2003 年 9 月 13日)⋯⋯⋯⋯⋯⋯⋯⋯⋯⋯⋯⋯⋯⋯⋯⋯⋯⋯⋯⋯⋯⋯⋯⋯⋯⋯⋯⋯⋯⋯⋯⋯⋯⋯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 号, 2003年 9月 13 日)⋯⋯⋯⋯⋯⋯⋯⋯⋯⋯⋯⋯⋯⋯⋯⋯⋯⋯⋯⋯⋯⋯⋯⋯⋯⋯⋯⋯⋯⋯⋯⋯25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 73 号, 2003 年 9 月 13日)⋯⋯⋯⋯⋯⋯⋯⋯⋯⋯⋯⋯⋯⋯⋯⋯⋯⋯⋯⋯⋯⋯⋯⋯⋯⋯⋯⋯⋯⋯⋯⋯⋯⋯⋯29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 87 号, 2003 年 9 月24 日)⋯⋯⋯⋯⋯⋯⋯⋯⋯⋯⋯⋯⋯⋯⋯⋯⋯⋯⋯⋯⋯⋯⋯⋯⋯⋯⋯⋯⋯⋯⋯⋯⋯⋯44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 号, 2003年 9月 18 日)⋯⋯⋯⋯⋯⋯⋯⋯⋯⋯⋯⋯⋯⋯⋯⋯⋯⋯⋯⋯⋯⋯⋯⋯⋯⋯⋯⋯⋯⋯⋯⋯⋯45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 号, 2003 年 11 月 11日)⋯⋯⋯⋯⋯⋯⋯⋯⋯⋯⋯⋯⋯⋯⋯⋯⋯⋯⋯⋯⋯⋯⋯⋯⋯⋯⋯⋯⋯⋯⋯⋯⋯⋯53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 号, 2004 年 2月 12日)⋯⋯⋯⋯⋯⋯⋯⋯⋯⋯⋯⋯⋯⋯⋯⋯⋯⋯⋯⋯⋯⋯⋯⋯⋯⋯⋯⋯⋯⋯⋯⋯⋯⋯⋯5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 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股权设置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改制股权设置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The so-called happiness refers to the absence of pain in the body and the absence of disturbance in the sou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国有企业改制股权设置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二)清产核资(三)界定企业产权(四)资产评估(五)财务审计(六)认缴出资(七)申请登记。

近几年,国家一直在为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而不断推出新政策,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有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同时为国家和人民创造更多的财富,那么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股权设置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一、国有企业改制股权设置是怎样的?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他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行财产清查。

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

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国有股权设置改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

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国有企业改制股权的七大流程是什么?(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二)清产核资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

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三)界定企业产权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

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阳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阳发〔2006〕1号2006年1月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我市国有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强化财务监管为突破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国有产权有进有退,对优势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做大做强,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妥善安置职工;坚持改革发展稳定协调推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

(二)深化改革的主要目标。

未来五年,着力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新突破。

对优势企业要完成新一轮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核心,推动市属国有资源更多地向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集中,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对劣势企业,实行有序退出市场,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职能相统一,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对已经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责权利关系,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监事会规章制度,落实监督职责。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制度》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现对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除国家规定涉及国计民生有关行业的企业外,我市市属国有资本均应以出售、转让、合资或者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尽快退出竞争领域,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

二、主要形式以“两个置换”为主,兼并、合资、破产等多种形式并举。

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资本,实现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使企业走向市场;通过解除劳动关系发放安置费或者经济补偿金,置换国有企业职工的全民身份,使职工走向市场。

三、基本原则(一)严把资产评估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严把职工安置关,按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三)严把债务处理关,避免悬空债务;(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所有企业产权出售要公开招标拍卖,杜绝暗箱操作。

四、出让方的主要职责由国资委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者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产权出售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企业产权出售方案;(二)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出售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三)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四)清理各类档案文件,组织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企业资产在出售过程中的安全;(五)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六)做好对收购方案的审核工作;(七)会同产权交易中心对收购方的资格进行审查;(八) 为改制后的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为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九)代政府按《产权转让合同书》规定的条款对收购方实施5 年监督和管理;(十) 协助国资部门做好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的收缴工作,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十一)按本规定将出售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市经贸委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五、收购方应具备的条件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购买企业国有产权:(一)应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二)必须有按政策安置、分流职工的具体方案和保证措施;(三)必须提出并落实收购企业后处置所承担债权债务的实施方案;(四) 必须提出收购企业后改善经营、加强管理的具体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出让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姓名:王玉兴专业:政治经济学学号:2050xx1017从1979年以来,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是产权制度的改革。

产权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

产权是交易双方权、责、利的划分,它只能形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易,或简称为“交易中确定的权利”。

产权作为一束权利,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这些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空间上进行分离。

比如,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产权表现为股权、法人财产权、日常经营管理权等一组权利束。

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组合、调整的制度,就是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即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保证其实现的制度。

合理的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财产关系,提供激励,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形成稳定预期等功能。

企业产权理论是指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安排,企业产权理论不是将企业简单地看作以权威、计划来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

企业中董事与经理,经理与工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仍然是一种交易,这与市场交易,市场契约没有什么不同。

因此,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安排,同样对企业的效率产生重大的影响。

所谓改革产权制度,是指要清晰产权,界定产权边界和产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清除原来模糊不清的状态,建设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制的财产约束机制。

一、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发展的社会基础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

明确产权关系应当成为企业改革的焦点。

而我国国企改革方向,则应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权属关系明晰,利益清楚的公有产权制度。

在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国对国有制产权的改革已大大拓宽了视角,实现了在不改变国有制基础上的多种形式的改革尝试,包括:改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国有制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制;改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为国家控股或参股,其他经济成分参与资本组合的混和所有制等,大大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

国有资产清查方案

国有资产清查方案

国有资产清查方案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一】为适应我区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核实国有企业资产情况,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1号令)和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京国资评价字?xx?13号)精神,区政府经研究决定,从xx年4月起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的和意义(一)清产核资是明确产权归属,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初步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科学评价和规范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

(二)清产核资是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健全制度,夯实基础,明晰权属,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三)清产核资是以改革发展为主线,以结构调整、加快股份制改造、强化监督管理为重点,规范企业改制的前提和关键,是进一步搞活国有企业的需要。

二、工作组织机构成立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白云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委。

三、工作目标(一)核实国有企业资产情况,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

(三)全面清查核实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做好资不抵债或难以维持经营企业的情况分析,推动企业调整内部结构,提高经营效益。

四、工作任务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区国资委组织分步实施,有关重大问题由区国资委提交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具体工作由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各企业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9•【文号】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施行日期】2004.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清产核资政策、资产损失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为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现解答如下:一、关于清产核资原制度资产损失取证问题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在资产损失取证过程中,对某些按原制度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资产损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难度较大。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有关规定,若企业在确实经过努力工作仍未取得足以证明资产已发生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应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收集完备的企业内部证据。

企业内部证据应详细说明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与经济赔偿情况,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负责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可在企业内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通过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

二、关于清产核资预计损失计提标准问题推进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清产核资工作目标之一。

浅谈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必要性

浅谈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必要性
理 , 以反 映 企业 资 产 真 实情 况 ,确 定 原 所 进 企 业 台理 、 效地 配 置和 使 用国有 资 产 , 有 有者 应 有 的 权 益 ;此 外 ,还 应 做 好 有 关抵 提高存量 资产使用效益 ,并最终实现企业

开展清 产核 资工作 的必 要性
清产核资是国有资产监管的 一 项重要 基 础 工 作 ,在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企 业 的 经营 自主 权 逐步 扩 大 , 种 经 济成 多 分并存、共同发展 。面对新形势 ,我们在 许 多 管理 工 作 中一 时还 难 以适 应 , 使 国 致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存 在 一些 较 为严 重 的 问题 。
制嚏、 履行好j 资人职责 、 搞好同资监管、 从 而 实现 国有 资产 保 值 增 值 , 有 着 极其 均
重 蔑 的意 义 。

( 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 四) 缺乏 支结构、收支性 质等基本情况,从而为编 严格有效的考核评价办法 ,国家资金投 入 制 企 业 预 算 和 细 化预 算编 制 提 供 依 据 。 与效 益 产 出严 重脱 节 ,许 多企 业 片 面追 求 ( )为测算 台理 的企业 负责人业绩 二 资本 占有 最 大 化 ,造 成 资产 使用 效 率 『 氐, 考 核 标 准 提 供基 础 数 据 。 生产 消 耗 多 , 品 成 本高 , 金周 转 缓 慢 。 产 资 通 过 清 产 核 资 ,对各 企 、的 现有 资源 逐 项 进 行清 查 和 核 实 ,【以 为 国有 资产 监 I J 二 、清 产核 资工 作 的主要 内容 管 部 门科 学 测 算企 业 负 责 人的 经 营业 绩提 国有 企 业 必 须 按 照法 规 的要 求 , 织 组 供 真 实 可靠 的基 础 数据 ,从而 使 考 核标 准 好企 业清 产 恢 资工 作 ,包 括账 务清 理 、 资 及 目标的确定更加科学 、准确 、合理 。 产清查 、价值重 估、损溢认定 、资金核实 ( )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提供 三 和完善制度等,以此来提高 财务效益 ,避 重要参考和依据。 免 国有 资 产 流 失 ,为 国有 企 业 走 向 市 场提 通过清产核资,各企业可以对 自己的 供必要的内部条件。 “ 家底 ” 到心 r有 数 。 时 也为 国 有 资产 做 『 J 同 (一 )账务清理。对企业的各类账户、 监管部门完善 国有资产监管 ,实现保值增 会计 凭证 、会计账簿以及 内部资金往来 和 值 提 供 了可 靠 依 据 。 借款情况进行全而核对和清理 ,做列账账 ( 四)清产核资是 加强企 )财 务监管, J l , 相符 、账证相符 、账表相符 。 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优化企业资产结 ( ) 二 资产 清 查 。 对企 业 的 各 项 资 产进 构 ,增 强 、 争 力 的重 要 措 施 。 竞 行全 面 清 、核对 和 查 实 。对 债权 债 务进 通 过 清产 核 资 , 全而 摸清 “ 家底 ” 发 、 行 清 查 ,并 做 出正 确 评估 。在 评估 报告 出 现 “ 漏涮” ,许为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和 具 后 ,必 须 在 当 年及 时作 好 相 应 的 会计 处 “ 洞 ”建 立有 效 的 管 制度提 供 依据 ,促 漏

产权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产权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一、产权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产权制度改革”又被称为“所有制改革”,简称“产改”或“改制”。

指中国经济市场化道路上对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进行的改革。

此概念为中国经济市场化道路上最“正统”和最普遍的提法,也是必然过程。

按照字面理解,产权制度改革应该包括所有权制度改革、经营权制度改革、处置权制度改革和收益权制度改革。

并且,产权制度改革还应该包括公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私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在我国,产权改革是指:把社会主义经济中政企不分、产权不明、不自主经营、不自负盈亏的企业,改造成为政企分开、产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是对产权关系和产权运行规则进行的变革。

通常所说的公司制改造、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行为都属于产权制度改革,公司制改造是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形式与内容1、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依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以退为主,通过产权转让出售、股分制和股份合作等形式转为民营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国有资产从一般性竞争行业中有序退出;通过改制改组,改变国有企业职工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身份;通过推进配套改革,健全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2、对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市属国有企业,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审议批复后,可界定一部分职工产权,作为职工的共有股份,用于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社会保障;也可以按工龄、职务、贡献大小等条件量化到职工个人,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可继承和转让,除此以外的任何团体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分享职工产权的配送。

3、已经或正在进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公司制企业,可通过吸纳外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或内部职工持股的方式,引入投资者,形成股权多元化的新格局。

股份制企业要逐步降低国有股所占的比例,具备条件的可由内部职工或外资买断企业全部国有净资产,使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转变。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经贸企[1996]895号发布日期:1996-12-27执行日期:1996-1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行为。

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七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关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关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

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与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与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与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与产权制度改革摘要首先从国有清产核资概述进手,明确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即界定产权关系,并进一步了清产核资与产权界定的关系,力图到达从产权学的角度熟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而有利于指导清产核资工作的进展。

关键词清产核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政策,组织企业进展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视治理局部。

1 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在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逐步扩大,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

大量的国外资金开始参与,由于我们在很多治理工作中一时还难以适应形势的开展,以及经济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等原因,致使国有资产治理中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

这主要表现在:(1)由于治理松弛,资产账实不符、账账不符、账外设账的情况十分普遍,国有资产状况不清,治理;(2)由于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机制,很多企业、单位随意化国有资产为集体所有,甚至化公为私,以各种方式私分或腐蚀国有资产,在境外企业中,腐蚀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更为严重;(3)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背离过大,不仅企业技术更新困难,而且造成产品本钱失真,企业经营成果难以按照商品经济的要求得到正确的评价和考核,在中外合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蒙受很大损失;(4)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缺乏严格有效的考核评价方法,国家资金投进与效益产出严重脱节,很多企业片面追求资本占有最大化,造成资产使用效率低,生产消耗多,产品本钱高,资金周转缓慢。

相当局部企业、单位短期行为和“吃老本”情况非常突出,经营长期虚盈实亏,利润和收益分配严重向个人消费倾斜,国有资产损失浪费题目十分突出;(5)很多地方、局部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缺乏整体效益观念,盲目投资、重复建立题目甚为突出,导致资产配置不公正,产出构造严重失调,现有生产要素难以公正活动和优化组合,大量资产长期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国清[1992]5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国清[1992]5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国清〔1992〕5号1992年3月28日)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在一期试点工作中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附件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定“认真进行清产核资”。

国务院以国发〔1990〕38号通知,决定清产核资工作在“八五”期间进行。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把清产核资工作列入《中共中央关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清产核资,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问题。

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

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清产核资工作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这是我们进行清产核资的法律依据和行动纲领。

我们一定要遵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国务院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这次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务使清产核资达到预期目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运行机制正在向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轨道转换。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8•【字号】哈发[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发[2001]8号2001年4月2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根据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特作如下规定:一、国有资产处置与重组第一条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原则上应实行“收益法”和“市价法”,使评估结果接近资产的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施行,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企业产权界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整体出售、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凡能够实行竞争招标的,均应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基础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竞拍形成价格和确定权属。

经批准以协议价出让的,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价格,向下浮动一般不超过10%。

第三条以承担全部债务、整体接收(安置)职工为前提购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按净资产作价;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作价;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价以下负债剥离后的零资产作价,剥离出的负债可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抵补,或由企业所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抵补。

被购并企业在债务没有清偿前,受让方无权自行处置资产。

般不能超过10%。

第四条企业改制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帐和逾期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经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清产核资工作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清产核资工作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清产核资工作随着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清产核资工作成为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

清产核资工作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权益等进行清查核实的工作。

本文将从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清产核资工作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

清产核资工作是保障农村集体财产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核实,可以确保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保障了集体产权的完整和不可侵犯性。

清产核资工作是有效推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核实,可以有效地推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清产核资工作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有效手段。

通过清产核资工作,可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产核资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推进清产核资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限较短,加大了工作难度。

在一定时限内进行清查核实,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是一项较大的考验,工作难度较大。

清产核资工作的质量参差不齐,制约了改革效果。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清查核实工作的质量参差不齐,无法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清产核资工作的程序不够规范,制约了改革进程。

由于缺乏明确的程序和规范,导致清查核实工作的程序不够规范,影响了改革进程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清产核资工作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推动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推进清产核资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加大对清产核资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严格规范的程序,提高清查核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清产核资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将得到有效保障,农村经济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4日财清(19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现将《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情况,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清产核资工作,对于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理顺产权关系,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有步骤地清产核资”,以及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决议和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1994年有重点地在部分企业、事业(企业管理)单位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为此特制定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范围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的重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总规模在一万户左右。

围绕这一重点,结合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实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清产核资主要选择以下企业:(一)实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制度、拟委派监事会的企业;(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三)进行企业组织结构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进行合资、联营等产权发生变动的企业;(四)按照产业政策要求,需要给予扶持的国有大中型基础产业;(五)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确认的特大型、大型一档和大型二档企业(参见国经贸企〔1992〕176号和国经贸〔1993〕338号文件)。

清产核资办法

清产核资办法

清产核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2.04•【文号】财政部财清[1994]7号•【施行日期】199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清产核资办法(一九九四年用)(1994年2月4日财政部财清<199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有步骤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产核资是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查资产,核实国有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的工作。

第三条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为改革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方法奠立基础。

第四条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等,以及未参加1993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上述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国内合营、联营、股份制、集体和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单位,要清查其投资形成的资本金数额及其增值部分。

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只进行资产清查登记,有关所有权界定和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核实等工作,放在清产核资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对境外企业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进行。

一九九四年可先由国内参加清产核资有对外投资的单位负责填报投资形成的资本金数额及其增值部分。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由中方投资单位清查中方投入的国家股份或国家资本金数额及其增值部分。

第五条清产核资的内容是:清查资产、负债状况,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定国家资本金总额和登记国有资产产权。

第二章资产负债清查第六条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企业、单位占有的各类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含境外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和各种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核对和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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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与产权制度改革
摘要首先从国有清产核资概述进手,明确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即界定产权关系,并进一步了清产核资与产权界定的关系,力图达到从产权学的角度熟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而有利于指导清产核资工作的进行。

关键词清产核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视治理部分。

1 清产核资的必要性
在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逐步扩大,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

大量的国外资金开始参与,由于我们在很多治理工作中一时还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以及经济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等原因,致使国有资产治理中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

这主要表现在:
(1)由于治理松弛,资产账实不符、账账不符、账外设账的情况十分普遍,国有资产状况不清,治理混乱;
(2)由于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机制,很多企业、单位随意化国有资产为集体所有,甚至化公为私,以各种方式私分或腐蚀国有资产,在境外企业中,腐蚀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更为严重;
(3)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背离过大,不仅企业技术更新困难,而且造成产品本钱失真,企业经营成果难以按照商品经济的要求得到正确的评价和考核,在中外合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蒙受很大损失;
(4)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缺乏严格有效的考核评价办法,国家资金投进与效益产出严重脱节,很多企业片面追求资本占有最大化,造成资产使用效率低,生产消耗多,产品本钱高,资金周转缓慢。

相当部分企业、单位短期行为和“吃老本”情况非常突出,经营长期虚盈实亏,利润和收益分配严重向个人消费倾斜,国有资产损失浪费题目十分突出;
(5)很多地方、部分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缺乏整体效益观念,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题目甚为突出,导致资产配置不公道,产出结构严重失调,现有生产要素难以公道活动和优化组合,大量资产长期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这些题目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经济效益的进步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也阻碍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国家财政收进的不断增加。

为此,必须通过开展全面的清产核资,在摸清“家底”的过程中把企业经营治理中存在的题目暴露出来,加强企业治理,堵塞漏洞,进一步为搞好经济核算和进步经济效益提供依据。

清产核资,摸清国有企业“家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明确产权、界定产权的过程。

从学角度来看产权界定,实际上就是要
甄别和确认企业财产的资金来源或所有权的回属,即在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甄别企业各所有者和债权者对企业全部资产拥有的权益。

国有产权界定就是甄别和确认在企业全部资产家所有者所拥有的权益。

产权界定可以区分为两个层次: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其目的是要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回属题目;在已明确所有权回属基础上,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项权能之间的界定,或对财产所有权实现过程中各产权主体之间责、权、利关系的界定,其目的是为了公道调整财产所有权实现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以保证最大限度地维护和扩大所有者利益。

2 清产核资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关系
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它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联系十分密切。

2.1 清产核资为产权制度改革的资产评估工作做好事前预备
在评估前全面清查账户,在资产评估要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确保资产评估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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