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责任人制度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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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责任人制度(试行)

第一条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保险机制,使定密工作在各级机关、单位得到有效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州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应明确指定定密责任人一人,负责对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情况的审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产生国家秘密的各级机关、单位是定密工作的主体,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代表本机关、单位独立行使密权,其定密行为对本级机关、单位行政首长负责。

第四条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工作中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审核、密级变动等定密行为最终结果的权威性,得到本级机关单位的行政首长的认可。

第五条定密责任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较高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意识,热爱保密工作:(二)熟悉并能运用基本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政治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且具备一定的独立鉴别判断能力。

第六条定密责任人一般由所在机关、单位在承担日常保密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或保密兼职干部、涉密人员中指定,并通过保密工作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定密资格后由所在机关、单位下达定密委托书,正式授予定密权,方可实施国家秘密信息载体密级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定密责任人杂熟悉与定密工作相关知识并具备一定定

密技能的基础上,还应重点掌握中央、国家机关发布或修订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的情况,以便本机关、单位对制作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或《国家秘密事项目标》及时进行修订,从而保证定密工作的动态化管理。

第八条定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1、审查和审核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拟办意见是否准确,定密依据对照是否得当,定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负责本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具体承办人员按法定程序准确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作出规范标志;

3、参与、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单位做好“不明确事项”、“有争议事项”的密级申报工作;

4、直接参与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化管理,做好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变更和建议解密的工作;

5、经常检查了解、监督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及时发生和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具体负责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记载备案登记,并按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作好每年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关情况的统计和年度报告工作。

第九条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审核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

1、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条、《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且在有关《保密范围》中未作规定,但却被确定和标明为国家秘密事项的;

2、符合《保密法》第二条、《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且被列入有关《保密范围》,但却未被确定和标明为国家秘密事项的;

3、属于国家秘密,但所确定的密级不符合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密级偏高或偏低的;

4、所确定的保密期限不适当,或者能够确定和标明保密期限而未作确定和标明的;

5、国家秘密标志不正确,或者标志位置不正确;

6、因情况变化或工作需要,应当变更密级或者解密而没有及时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

7、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过宽或者过窄,不利于保密或者不利于工作的;

8、定密操作规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其定密资格自然终止。各机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重新指定定密责任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类信息载体的制作承办人员,应当熟悉《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中有关定密工作的规定,熟悉掌握和运用《保密范围》、《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等工具性保密规章。

第十二条各类信息载体的制作承办人员对制作完成的信息载体

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查对本机关、单位制作完成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或《国家秘密事项目录》,核准落实;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载体,应先行拟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并及时送定密责任人审核最终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职责:

1、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或本机关、单位制作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或《国家秘密事项目录》)确定密级;

2、确定国家秘密密级时,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3、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规范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4、对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机关、单位的范围作出限定;

5、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6、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及时予以解密;

7、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度具体的定密工作制度及审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规程,使定密工作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8、定期对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定、漏定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不符合依法定密的行为,不断提高定密工作的质量。

9、多个部门或单位联合发文,定密工作在各方的配合下由主办部门或单位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县(市)保密工作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职责:

1、依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定密工作的具体标准和工作要求;

2、组织定密工作的知识培训,培训各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使他们熟练掌握定密工作的方法和技能;

3、制作各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名册,建立保密工作部门与定密责任人之间的联系,落实对定密责任人的管理。

4、对各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时纠正错定、漏定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不符合定密工作法定程序的问题;

5、对有关单位申报的“不明确事项”或“有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及时进行审定、批复或履行上报批复手续。

6、对定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定密工作,推广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促进定密工作的平衡发展;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被撤并单位未了的定密工作;

8、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做好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州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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