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市规划公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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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城市规划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科学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行政许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履行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监察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专项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城市重点地段、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

第四条城市规划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第五条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六条本细则规定的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

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有关内容,要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七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公示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例如统一开发建设的小区及单体建筑等。如由几个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开发的小区,则公示费用由各开发商分担。

第八条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修改和

完善城市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九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分为编制过程中公示和批

后公示两个阶段。

第十条下列城市规划项目应当在编制过程中和批后

进行公示:(一)城市总体规划;(二)分区规划;(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四)专业规划;(五)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历史街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

中心区规划,城市主干道街景规划,城市广场(5000m2以上)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规划等。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包括:市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城市现状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图等。

第十二条城市分区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分区规划文本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道路广场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等。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包括: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地块划分编号图,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等。

第十四条各专业规划公示内容:道路交通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供热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园林绿化规划,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水环境规划,防洪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

第十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公示内容:规划说明书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包括: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地段现

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等。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应当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当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需公示的全部内容,做局部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的内容。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的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15天,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规划15天,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0天。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示在专家评审后至规划审批前进行。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公示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长期公示,分区规划、专业规划60天,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0天。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规划网站等。

第三章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准后公示两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民房)的规划设计

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一)居住建筑周边对居住环境有影响的大型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二)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四)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或重要区域、重要项目和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五)规模较大的市政基础设施。

另外,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须要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告中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批前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有效土地文件,涉及环保、消防、文物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规划方案说明和图纸。基本情况应包括建设项目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

第二十四条批前公示应当公布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应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批前的公示期间为7天。

第二十六条批前的公示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规划网站等。居住建筑周边、历史街区和文物保

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所在地设立公示牌。

第二十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批后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层数、栋数,建筑高度,总平面规划图(标注距相邻建筑距离、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的总平面图),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监督举报电话,“一书两证”的证号、土地权属证明等。

第二十九条批后公示的期间为: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后止。

第三十条批后公示的方式为:

(1)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规划网站;

(2)施工现场所在地必须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

“公示牌”应立于工地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一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或变更已经批准的小区规划,必须先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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