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市规划公示实施细则
库尔勒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2011-3-28

库尔勒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分布对照表库尔勒人民政府2011-3-28
1、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城区各级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综合等土地利用类型,根据其平均收益测算出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宗地,根据其用途、所处位置等多种因素评估出的,在正常土地市场和经营条件下某一期日土地使用权价格,为该宗地的标定价格。
2、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及由此评估的标定地价,是政府对地价和地产市场进行具体管理的依据,是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和有关税费的依据。
3、在此基础上评估出的标定地价,为首次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土地出让金时的参考依据,不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不含其它税费。
4、本土地级别与基准就、地价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2007年公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同时作废。
5、分布范围表中所列道路,部分为规划道路。
6、本次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由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库尔勒2010-2020城市规划

库尔勒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年)基础资料汇编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库尔勒市城乡规划局2012年.11月87目录2012年.11月 (87)第一章库尔勒市概况 (93)一、地理位置与行政区划 (93)1、地理位置、范围、面积 (93)2、行政区划 (93)3、历史沿革 (93)二、自然地理环境 (96)1、地质 (97)(2)地层 (97)(3)工程地质 (97)(4)地震地质 (98)2、地貌 (101)(1)山地及山间盆地 (101)(2)洪积、冲积平原 (102)3、气候 (102)4、水文 (103)三、自然资源 (103)1、水资源 (103)2、土地资源 (104)3、农产品资源 (104)(1)长绒棉 (104)(2)香梨 (104)(3)蕃茄酱 (105)4、矿产资源 (105)(2)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现状 (105)(3)矿产资源开发 (107)表2 库尔勒市主要矿产资料统计表 (108)885、生物资源 (108)(2)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108)6、旅游资源 (109)第二章经济发展 (109)一、整体经济 (109)二、第一产业发展情况 (110)三、第二产业发展情况 (112)1、行业类型单一,制造业极其不发达 (113)2、主导产业没有形成 (114)3、工业结构比较落后,部分行业的竞争力较强 (115)四、第三产业发展情况 (119)第三章社会发展 (122)一、总体情况 (122)二、教育 (123)(1)老城区 (123)(2)南市区 (124)(3)开发区和西尼尔区域 (126)(4)市域各乡、镇、场 (126)三、医疗卫生 (126)四、商业市场 (127)(2)南市区 (127)(3)塔什店镇 (128)五、物流 (128)六、文化娱乐、体育设施 (128)第一章人口发展 (129)一、市域人口发展现状 (129)1、人口规模居新疆城市前列,人口密度仍有提升空间 (129)2、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低 (131)3、市域人口分布相对集中,中心城区集聚了全市绝大部分人口 (132)4、人口保持多年的快速增长趋势,机械增长率极高 (133)5、服务业发展对人口增长的贡献很大,工业发展对人口增长的促进作用不足134二、中心城区人口现状 (135)三、市域城镇化发展状况 (137)89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 (138)一、1992年—2010年库尔勒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特点 (138)二、库尔勒城乡规划建设目前面临的挑战 (140)1、老城区、南市区、开发区发展建设不均衡 (140)2、城市扩张、房产开发速度较快,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 (141)3、城乡建设不均衡 (142)4、水资源利用的问题和形势不容乐观 (142)5、农民就业问题 (143)6、城市空间发展受限 (144)7、城市总体规划路网不科学 (144)8、人文建设缺乏 (144)9、成人高校教育及专业技能培训机构缺乏 (144)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 (145)一、市域城镇化发展历程及特点 (145)二、市域城镇体系现状特征 (146)1、城镇体系空间结构现状特征 (146)2、城镇体系等级规模结构现状特征 (147)3、城镇体系职能结构现状特征 (148)第四章城市道路交通 (148)一、市域交通系统现状 (148)1、公路 (148)表17 主要交通干线流量统计 (149)2、铁路 (150)3、航空 (150)二、城市交通系统现状 (151)1、铁路 (151)2、公路 (152)3、城市道路 (152)4、交通站场 (154)第五章城市用地布局 (156)一、城市用地现状概况 (156)1、土地资源总量、类型与分布 (156)2、土地资源变化特征 (156)二、城市布局现状特征与问题 (157)1、城市自然地形地貌 (157)2、城市布局现状特征 (157)3、城市结构的主要问题 (159)第六章城市水资源 (159)一、水文情况 (159)901、过境河流 (159)2、本市产流地表水 (160)二、水资源条件及利用 (162)1、水资源量 (162)2、水环境状况 (163)3、水资源利用 (164)第七章给排水工程 (165)一、供水工程 (165)1、市域供水 (165)2、中心城区供水情况 (165)二、污水工程 (167)1、污水工程现状 (167)2、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 (168)第八章电力工程 (169)一、电源 (169)二、市区供用电概况 (170)第九章通信工程 (171)一、电信 (171)1、中国移动 (171)2、中国电信 (171)3、中国联通 (171)二、广电 (172)三、邮政 (172)第十章燃气工程 (172)第十一章热力工程 (173)第十二章环卫工程 (174)一、环卫机构及设备 (174)二、垃圾产生量及处理现状 (174)三、环卫设施 (175)1、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175)2、垃圾处理设施 (175)3、环卫车辆专用停车场 (176)4、公共厕所 (176)第十三章环境保护工程 (176)一、大气环境质量 (176)二、水环境质量 (177)三、声环境质量 (177)91四、固体废弃物 (178)第十四章综合防灾 (178)一、防洪工程 (178)1.孔雀河市区段防洪设施现状 (178)(2)河段概况及河道过洪能力现状 (179)(3)建筑物现状 (179)2、山区防洪设施现状 (180)(2)北山防洪现状 (181)3、新城区防洪设施现状 (182)(2)新城区防洪现状 (182)4、塔什店区防洪设施现状 (183)(2)塔什店区防洪现状 (183)二、消防工程 (184)三、抗震工程 (184)四、人防工程 (185)92第一章库尔勒市概况一、地理位置与行政区划1、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库尔勒市位于天山支脉霍拉山南麓、塔里木盆地东北缘。
关于对库尔勒城市规划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

关于对库尔勒城市规划建设情况的视察(shìchá)报告根据自治州政协2022 年工作安排,5 月20 日至21 日,自治州政协副主席拉木加甫、王娟带领部份政协委员和州建设局、环保局有关人员对库尔勒城市规划布局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组听取了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和库尔勒经济技术开辟区管委会领导情况汇报,并进行了座谈交流,实地查看了金城洁净排水公司(ɡōnɡ sī)、库尔勒净美排水公司、新疆富丽达有限公司、西尼尔水库和五○一居民区。
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库尔勒城市规划(chénɡ shì ɡuī h uà)建设基本情况(一)库尔勒城市规划(chénɡ shì ɡuī huà)建设情况库尔勒市1979 年撤县建市以来,城市建设发展较快,1989 年塔里木石油会战为库尔勒市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5 年州委确定了“库尉一体化”发展战略以来,库尔勒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城市建设步伐,不断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健全城市结构体系,扩张城市发展规模,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大幅提升了城市公共系统的承载能力,区域中心(zhōngxīn)城市地位日益凸显。
截至目前,库尔勒市已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全国绿化园林城市、CCTV 全国十大魅力城市、全国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27 项国家级荣誉。
1、全面推进新一轮城市规划工作。
为尽快实现库尔勒区域中心城市跨越式发展,库尔勒市积极开展城市规划工作。
2022 年以来,邀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新一轮《库尔勒市城乡总体规划( 2022 年-2030 年)》、《库尔勒市城乡结合部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断完善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2022 年重点编制完成城乡统筹建设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分区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城市公交规划等14 个专项规划。
库尔勒市城市规划公示实施细则

库尔勒市城市规划公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科学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行政许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履行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监察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专项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城市重点地段、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
第四条城市规划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第五条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六条本细则规定的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有关内容,要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七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公示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例如统一开发建设的小区及单体建筑等。
如由几个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开发的小区,则公示费用由各开发商分担。
第八条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修改和完善城市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第九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分为编制过程中公示和批后公示两个阶段。
第十条下列城市规划项目应当在编制过程中和批后进行公示:(一)城市总体规划;(二)分区规划;(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四)专业规划;(五)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历史街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中心区规划,城市主干道街景规划,城市广场(5000m2以上)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规划等。
新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0.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1.0.3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1.0.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0 / 840 / 842 术语2.0.1 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简称“基地”)2.0.2 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2.0.4 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2.0.5 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2.0.6 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0.7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m以上(含10m)、小于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2.0.8 中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24m以上(含24m)、小于50m的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2.0.9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2.0.10 条式建筑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0m(含30m)的各类建筑。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规字第33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6月8日建规字第33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XXX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据《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将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情况和规划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做出信息反馈、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一)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二)单独编制的边境口岸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四)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示需明确规划编制、修改的主要依据和内容,主要包括:(一)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划公示内容:规划主要文本(说明书),涉及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的主要图纸。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划公示内容:标明拟建设地址、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相邻建筑最低日照时数,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
第七条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应当依据公示的城乡规划,明确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标明建设地址、用地范围的红线图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图,标明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规划蓝线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和拆除期限,相邻建筑最低日照时数,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
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一、引言库尔勒市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部,是该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为了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非常重要。
本文档旨在对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规划,并指导未来的城市发展。
二、城市概况库尔勒市总面积为XXXX平方公里,人口约为XX万人。
该市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
由于地理位置的优势,库尔勒市在农业、旅游、商贸等领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三、城市发展目标库尔勒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目标如下: 1. 实现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 保护和继承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3.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 4. 建设绿色生态城市,提高环境质量; 5. 健全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服务水平; 6. 推动城市创新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
四、城市发展策略为了实现城市发展目标,库尔勒市将采取以下策略: 1.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现代农业、旅游、商贸等产业的发展,打造特色经济。
2. 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经济转型,提高农民收入。
3.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
4.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建设生态城市。
5. 积极引进外资,吸引高端人才,推动城市创新发展。
6. 加强城市规划和空间布局,实现城市结构优化和空间利用效率的提高。
五、具体规划内容1.城市用地布局规划–划定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的范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交通规划–修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枢纽,提高城市交通网络的便捷性;–打造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居民出行的便利性;–优化停车场和停车设施的布局,解决停车难题。
3.建筑规划–制定城市建筑高度限制和立面风格规范,保护城市风貌;–加强建筑物的节能设计和建材环保,提高建筑的质量和能源利用效率。
库尔勒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库尔勒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稿)》(新发改法规[2011]19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自治区预算内资金、市级预算内资金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凡属市级财政投资(含上级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对政府投资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督,投资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六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四)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对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
其中:(一)对市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市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市[2013]16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定义]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示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核发、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公开征徇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公示原则]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城乡规划公示。
第四条 [公示责任主体]城乡规划公示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由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城乡规划许可的公示,由作出规划许可的机关负责;(三)违法建设查处的公示,由作出查处决定的机关负责。
第五条 [公示方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城乡规划的公示,需要听取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的,城乡规划公示应当注明反馈意见期限、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示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城乡规划制定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一)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边境口岸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中涉及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资源和生态保护、城镇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空间管制、综合交通体系、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的文字表述及相关图纸;(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专项规划中确定的保护范围、开发利用强度、核心保护区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等的文字表述及相关图纸;(三)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中标明的拟建项目用地位置、性质、规模、布局、界限、开发强度等,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日照时数、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的文字表述及相关图纸。
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doc 78页)(推荐下载版)

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2012——203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库尔勒市城乡规划管理局2012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3)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15)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1)第一节城镇化与城镇发展目标 (21)第二节市域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21)第三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25)第四节基础设施协调发展规划 (26)第五节社会服务设施规划 (27)第六节生态规划和环境保护 (29)第七节市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30)第八节旅游发展规划 (32)第九节市域空间管治 (34)第一节政策目标与政策重点 (36)第二节空间组织结构规划 (36)第五章城市性质与职能 (38)第六章城市规模 (39)第七章城市空间布局 (40)第一节空间布局结构 (40)第二节空间分区引导 (40)第三节城市片区功能布局与用地规划 (41)第四节中心城区建设强度控制 (44)第五节规划区四区划定与管制措施 (45)第六节四线划定与管制 (46)第八章住房与社区发展规划 (49)第一节规划原则、目标与居住用地布局 (49)第二节住房发展政策与社区建设 (49)第十一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51)第一节规划目标与总体结构 (51)第二节设施规划 (51)第十二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55)第一节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目标与策略 (55)第二节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56)第三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56)第四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58)第十三章城市绿地系统与景观规划 (61)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61)第二节城市景观规划 (62)第十四章城中村与城郊村改造规划 (65)第十五章城市基础设施规划 (66)第一节供水工程规划 (66)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67)第三节电力工程规划 (68)第四节热力工程规划 (69)第五节燃气工程规划 (70)第六节电信工程规划 (70)第七节环卫工程规划 (71)第十六章城市综合防灾规划 (73)第一节防洪工程规划 (73)第二节消防规划 (74)第三节人防工程规划 (74)第四节抗震规划 (75)第十七章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77)第十八章近期建设规划 (79)第十九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83)第二十章规划实施措施 (84)第二十一章附则 (85)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编制目的库尔勒市上版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已经到期,为适应国家在新世纪“促进新疆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资源节约、经济繁荣、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目标,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
新疆库尔勒市城市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

1 居住 区绿地 分类
1 1 公 共绿地 .
公 共绿地是 指居住 区公 园 、小 区游 园、组团绿 地及 防 护绿 地 ,是居 住区居 民公共 使用 的绿地 。这 类绿地 常与居
空 间组织 、卫生防 护 、装饰 美化 、彩化上 的功能 ,创造舒 适 、美观 、休 闲 、有益于 身心 健康 、充满活力的宜居环境 ,
今居住 区绿地规划的 目标 。
2 1 集中与分散 ,重点与一般 ,点、线、面 相结合 .
居 住 区绿地是城 市绿地 系统 的重要组成 部分 ,是 居 民 使 用率最 高的绿地 ,有利 于改善 居住区小 气候 ,减 少城市 热 岛效 应 ,创造优 美 的居 住环境 ,丰富居 住 区居 民生活 。 因此 ,必须 通过统 一规 划、合理 布局 ,发挥 绿化和 建筑在
住区。
中小学校 、托 儿所、文化站 、物 业管理站 、活动 中心等 ) 的
绿 化用地 ,是居住区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
14 道 路绿地 .
道路绿 地是指 在居住 区道路 两旁 的绿地 ,是 联系居 住 区内各项 绿地的纽 带 。居 住区道 路 ,除 人行外 ,还负 担车
辆 交通和路 灯 照明 ,因此行 道树 的种植要 考虑行 人的遮 阴
红花槐等形成绿 树成荫、视野开阔的道路景观 。
2 4 合 理配置 绿地植物,增 强绿化景观效果 .
居住 区绿地植物配置时要 因地制宜 ,采用乔木 与灌木 、பைடு நூலகம்
居 住区 道路 主要 服务对 象是居 住区居 民 ,是居 民散步
之地 ,树木 配置应活 泼 多样 ,根据 居住建筑 的布 局 、道路 走 向以及所处位 置 、周围环境 等综合 考虑 。树 种应 多选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11.29
•【字号】新建标[2012]23号
•【施行日期】201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新建标[2012]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兵团建设局,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兵团建工师,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下达2010年自治区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函[2010]1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编制完成。
经审查,现批准为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XJJ013-2012。
本标准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XJJ01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自治区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组织出版发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29日。
新疆城镇体系规划公示

新疆城镇体系规划公⽰新疆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内容1.规划编制背景2010年5⽉中央新疆⼯作座谈会做出了推进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部署,开启了新⼀轮对⼝援疆⼯作。
⾃治区七届九次全委(扩⼤)会和第⼋次党代会提出,“以现代⽂化为引领,以科技、教育为⽀撑,加速新型⼯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改⾰开放,打造中国西部区域经济的增长极和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稳定的美好新疆。
”新疆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拉开了新型⼯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序幕。
未来10年,新疆将处于⼤建设、⼤开放、⼤发展时期。
为科学推进新疆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全⾯发展,合理引导⼈⼝有序流动与聚集,保障城乡各类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在全疆范围内重新谋划城乡空间发展布局,重新修编新疆城镇体系规划。
新疆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是在新疆范围内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新疆新型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法律效⼒。
2.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义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新疆推进新型城镇化,有利于转变发展⽅式、促进产业调整和实现经济转型,加速新型⼯业化和农牧业现代化进程,打造中国西部区域经济的增长极和向西开放的桥头堡;有利于转移农村富余劳动⼒,改善⼈地关系,提⾼农村收⼊,提⾼城乡资源集约利⽤⽔平,减少对绿洲⽣态环境压⼒。
3.新疆新型城镇化的内涵新疆特殊的战略地位、历史使命和发展机遇,决定了新疆必须要⾛具有新疆特⾊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摒弃传统城镇化弊端,实现超常规发展,加快步⼊城乡统筹、布局合理、集约⾼效、特⾊突出、社会和谐的城镇化发展新阶。
具体内涵包括:⼀是实现不同区域之间相对均衡发展,不断缩⼩区域差距;⼆是充分利⽤对⼝援疆⼒量,不断培育⾃⾝内⽣动⼒;三是以现代⽂化为引领,实现⼀体多元⽂化繁荣发展;四是以资源环境承载⼒为前提,实现⽣态环保与协调发展;五是兼顾发展和稳定;六是实现兵团与地⽅城镇融合互补发展。
库尔勒土地整治中标单位公示

库尔勒土地整治中标单位公示1. 项目背景库尔勒市位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该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库尔勒市土地利用逐渐紧张,城市规划和土地整治成为当地政府重要的工作任务。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库尔勒市决定开展土地整治项目。
2. 项目概述库尔勒土地整治项目旨在通过对城市空闲、废弃和低效用地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城市环境质量。
该项目将涉及土地调查评估、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多个环节,并需选择合适的中标单位来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3. 中标单位公示内容3.1 单位名称及基本信息根据库尔勒市土地整治项目招标结果,以下单位被选定为中标单位:•单位名称:XXX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成立时间: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地址:XXX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电子邮箱:*************3.2 中标单位资质中标单位具备以下资质和能力:•具有相关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经验;•注册资金充足,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团队,包括土地规划师、工程师等;•具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程管理能力。
3.3 中标单位责任和承诺中标单位需承担以下责任和提供相应承诺:•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完成土地整治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解决项目运营期间出现的问题。
4. 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中标单位将按照以下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来完成库尔勒土地整治项目:1.土地调查评估:对库尔勒市空闲、废弃和低效用地进行详细调查,评估其适宜用途和开发价值。
2.规划设计:根据土地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和设计方案,确保最大程度利用土地资源和改善城市环境。
3.工程建设: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包括清理、平整、绿化等环节。
4.监测评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土地整治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新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1 总则1.0.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1.0.3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1.0.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2 术语2.0.1 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简称“基地”)2.0.2 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2.0.4 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2.0.5 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2.0.6 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0.7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m以上(含10m)、小于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2.0.8 中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24m以上(含24m)、小于50m的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2.0.9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2.0.10 条式建筑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0m(含30m)的各类建筑。
何公均与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不服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公均与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不服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新28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景强孟梅君张娟娟【审理法官】杨景强孟梅君张娟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公均;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何公均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何公均【当事人-公司】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赵现昭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傅淑霖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现昭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傅淑霖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现昭傅淑霖【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公均;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万达城分公司;韩伟;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何公均系库尔勒市恰尔巴格乡村民,其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333平方米,何公均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两层楼,又于2009年加盖第三层的做法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维持原判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两原告购买被告万达城公司开发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商铺,被告韩伟系该商铺楼上403室(以下简称403室)业主,被告万象美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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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城市规划公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科学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行政许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履行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监察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专项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城市重点地段、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
第四条城市规划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第五条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六条本细则规定的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有关内容,要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七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公示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例如统一开发建设的小区及单体建筑等。
如由几个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开发的小区,则公示费用由各开发商分担。
第八条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修改和完善城市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第九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分为编制过程中公示和批后公示两个阶段。
第十条下列城市规划项目应当在编制过程中和批后进行公示:(一)城市总体规划;(二)分区规划;(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四)专业规划;(五)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历史街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中心区规划,城市主干道街景规划,城市广场(5000m2以上)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规划等。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包括:市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城市现状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图等。
第十二条城市分区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分区规划文本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道路广场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等。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包括: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地块划分编号图,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等。
第十四条各专业规划公示内容:道路交通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供热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园林绿化规划,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水环境规划,防洪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
第十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公示内容:规划说明书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包括: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地段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等。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应当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当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需公示的全部内容,做局部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的内容。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的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15天,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规划15天,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0天。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示在专家评审后至规划审批前进行。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公示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长期公示,分区规划、专业规划60天,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0天。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规划网站等。
第三章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准后公示两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民房)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一)居住建筑周边对居住环境有影响的大型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二)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四)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或重要区域、重要项目和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五)规模较大的市政基础设施。
另外,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须要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告中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批前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有效土地文件,涉及环保、消防、文物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规划方案说明和图纸。
基本情况应包括建设项目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
第二十四条批前公示应当公布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应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批前的公示期间为7天。
第二十六条批前的公示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规划网站等。
居住建筑周边、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所在地设立公示牌。
第二十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批后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层数、栋数,建筑高度,总平面规划图(标注距相邻建筑距离、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的总平面图),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监督举报电话,“一书两证”的证号、土地权属证明等。
第二十九条批后公示的期间为: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后止。
第三十条批后公示的方式为:(1)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规划网站;(2)施工现场所在地必须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
“公示牌”应立于工地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一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或变更已经批准的小区规划,必须先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书面征得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受影响的预购人和已有住户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公示意见,每一户(房屋产权人和承租单位公房的住户)和每一单位享有一投票权。
个人意见应签署姓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意见是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参考依据之一,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同意”或“弃权”意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持公示结果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已经批准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变更公示的内容: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影印件)及各项规划指标;拟变更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各项规划指标以及变更的原因、变更申请。
第三十五条变更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三十六条公示的地点:项目建设地点、项目销售地点、其他易于征求意见人意见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符合市容标准,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设置。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公示。
公示当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派专人不定期到公示现场进行检查,拍照资料存档。
第四章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监察公示的内容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情况、批后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
重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包括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监督公示的内容为: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为长期公示(违法建设查处结果除外)。
批后违法建设查处结果的公示期间为:自违法建设立案查处至结案。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公示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位置、综合验收情况、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证号。
不符合规划竣工认可条件的,经整改后重新予以认可的,须说明整改和处理情况。
违法建设公示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位置,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违法内容,处理意见等。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规划网站、宣传册等,重要的违法建设案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第五章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内容为:(一)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等。
(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包括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城市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包括“一书两证”发放,建设工程验线,规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送等内容、程序和时限。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为长期公示。
第四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规划网站、宣传册等。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库尔勒市规划局是具体组织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库尔勒市规划局应建立完善的规划公示档案。
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应由专人负责,并登记在案。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