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习惯法
张明楷刑法观点60条
张明楷刑法观点60条张明楷刑法观点60条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族习惯法(一)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族习惯法(一)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中国语境;实质侧面;民族习惯法内容提要:在中国当前语境下,罪刑法定原则很大程度上被理解为是形式理性的,似乎与民族习惯法之间具有天然的不可调和性。
但仔细研究可以发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只是在“确定为有罪”和“加重刑罚处罚”两方面排斥民族习惯法。
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来看,民族习惯法完全可以通过“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进入司法过程,对国家刑事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大有裨益,因而在我国应当受到重视。
如今的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具有抵制“入罪”的功能,而且具有“出罪”功能;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民族习惯法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出罪”,并可以通过阶层式犯罪成立体系来实现。
罪刑法定原则无疑是当代中国刑法中的强势话语,作为法治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而备受青睐。
在这个意义上,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程度无疑表征着刑事法治的实现程度,我国民族地区刑事法治的实现亦不例外。
当前几乎所有的刑法教科书,都千篇一律地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排斥习惯法。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习惯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排斥,则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一概排斥习惯法的做法,使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之间本来就已较为紧张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张,给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民族地区的实现带来了不可想象的阻力。
因而,如何处理好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民族地区能否顺利实现,进而关系到该地区刑事法治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中国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族习惯法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而且一度成为我国学者赞颂我国刑法的重要依据。
如有学者指出:“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限制国家公权力,约束立法者、司法者,保护民众(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不确定的刑罚、类推解释、事后法。
【注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指:司法平等、非立法平等,立法可以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
二、刑法的解释1、扩大解释是指:适度扩大字面含义(有道理的),但不能超出发条用语可能得含义,否则就是类推解释。
2、体系解释是指:联系刑法上下文进行解释,但并不要求上下文完全一致。
3、当然解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入罪举轻以明重,轻行为是犯罪,重行为更应该是犯罪。
(2)出罪举重以明轻,重行为不是犯罪,轻行为更不应该是犯罪(当然解释的结论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三、刑法的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沾边就管):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2、刑法的时间效力(1)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若新法更轻、有利于被告就用新法四、不作为犯1、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有因果关系+具有等价性(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
2、作为义务来源:(1)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义务:宠物或化学物等危险物品、被监护人。
(2)对特定领域发生危险的制止义务:自己家里、出租车内(公交司机一般对车内犯罪无制止义务)。
(3)基于职务、业务规定产生的救助义务:一般要求履职过程中,例外是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4)先行行为制造、提高了危险有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返回目录•A•A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①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③禁止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罪责行相适应原则返回目录• A• A1、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2、注意事项:(1)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2)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
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返回目录• A• A1、基本含义: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2、主要内容(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
论习惯和习惯法的概念界分
关键 词 : 惯例 ; 习惯 ; 习惯法 ; 准用 习惯
中图分 类号 : 9 00 D 2.
文献标 识; : LA q -
文章 编号 :0 5 1 4 ( 0 1)4 0 9 — 6 29 — 102 1 0— 06 0
在某种意义上讲 ,我们必须从概念开始学术研 规 范 。 究, 因为 “ 概念绝不仅仅是外部 的装饰 品 , 而且是架 关于辞典对“ 习惯 ” 的界定 , 学者们引用 比较多
摘 要 : 学界 对 习惯 的界 定 有 两 个落脚 点 , 行 为模 式” “ 为规 范” , “ 即“ 和 行 ;对 习惯 法 ” 也存 在 “ 会 认 社
同” 国家认可” 与“ 这两种进路 的界定。 着眼于“ 行为模式” 所界定的“ 习惯” 实为“ 惯例” 着眼于“ ; 行为规 范” 所
二 、 家 认 可 与社 会 认 同 : 定 习惯 法 的 两 种 国 界
惯 乃是 一 种规 范 系统 。例 如 , 宗灵 认 为 :法 学著 作 路径 沈 “ 中所讲 的习惯 是 指一 种 社会 规 范 ,是人 们 共 同生 活
学界 对 “ 习惯 法 ” 的界定 也 存 在较 大 的 分歧 。通 中的惯 例 。 ”这 个 界定 指 出 了习 惯 的属 性 是社 会规 观 2 r 刀 O世纪 8 0年代 以来 大陆 法 学界 习惯 法 的研 究 成
② 李卫东进而从语 言的角度分析 了 英语 中的“ 习惯 ” 以及古汉语 中的“ 习惯” 的表达方式及其意义 , 并且认为现代汉语中的习惯并非来 自传
统, 而具有外来语的意味 。参见李卫 东:民初民法 中的习惯与习惯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 0 年版 , l —4页。 《 , 05 第 21 ③孙 国华主编 :法理学》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1 9 《 , 9 9年版 , 2 9页。该 章节 由张曙光执笔。值得注意的是 , 书并没有对 习惯进行界定, 第 5 该 只 是认为习惯法( 而把后一种命名为 “ l, 习惯 D ”这样 , 2, 我们就可 以 间法 ) 的学 者 , “ 持 国家 认 可 说 ” 的并 不 多 , 们 多 持 他 梳 理 出两种 习惯 的定义 : “ 社会 规 范说 ” 。 习惯 D1一定 社 区或者 地 域 的社 会 主 体 由于 行 : 梁治 平在 国内较 早 地 提 出 了“ 会 规 范说 ” 社 。梁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摘要:《刑法》是我国刑事实体法的主体法律,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直接和唯一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较为通俗的表述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
它的基本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文就现行的新刑法典第3条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剖析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它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强化公民法治意识,尊重法律,遵孚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帄司法,司法公正。
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刑罚的最佳效果;总之,既有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也有利于全社会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执行,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经济发展,让真正的现代文明法治得以实现,让法律的阳光普照着每一位共和国公民的身上。
关键词:新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溯源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至十八世纪之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特权和法官司法擅断而在刑事方面提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也是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对于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或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等,均由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犯罪和处以刑罚。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论习惯和习惯法的概念界分
论习惯和习惯法的概念界分王林敏【摘要】学界对习惯的界定有两个落脚点,即“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对“习惯法”也存在“社会认同”与“国家认可”这两种进路的界定.着眼于“行为模式”所界定的“习惯”实为“惯例”;着眼于“行为规范”所界定的“习惯”与“社会认同”进路界定的习惯法是同一的,可称为“习惯”.而国家通过司法吸收习惯,就形成以判例形式存在的习惯规范,可称为“习惯法”;而国家通过立法以指引性规范赋予习惯以法律效力,即“准用习惯”.【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4【总页数】6页(P96-101)【关键词】惯例;习惯;习惯法;准用习惯【作者】王林敏【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2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0在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必须从概念开始学术研究,因为“概念绝不仅仅是外部的装饰品,而且是架起科学思想大厦的工具。
”[1]民间法研究的核心概念无疑是习惯和习惯法。
不幸的是,中国学界在这对概念的梳理方面至今没有达到条分缕析、释疑解惑的程度,反而像一团乱麻一样令人找不到头绪。
多数研究者往往只是把不同语境中的定义拿来罗列一番,并不深究它们在原来语境中的原初涵义,就匆匆地得出一个结论了事。
于是乎,我们只是得到了一些表面上一模一样的语词和符号。
结果不仅未能解决已有的困惑,而且有创新癖和定义癖者还会增加一些新定义,使得本来已经很混乱的局面更加混乱。
面对类似的学术混乱,昂格尔曾尖锐地指出:“把法律研究与社会理论问题联系起来的各种学说常常争论不休,可是仔细一看,许多争论竟来自于一种弥漫在术语中的混乱,而这应该在研究开始时就予以排除。
”[2]围绕着习惯和习惯法发生的诸多争论、分歧,无疑也是由于定义混乱造成的。
因此,要想顺利展开民间法研究,就必须将此种混论排除掉。
对“习惯”的界定,学界存在两种思路:或者认为习惯是一个社会事实,或者认为习惯是一种社会规范。
刑法学讲义的中心思想
刑法学讲义的中心思想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论刑法中的习惯法
要 性和必要性 的认识 , 切实理 解 和支持 这 项工 作 。同时 , 要 工 程 项 目领 导 班 子 廉 洁 自律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时 , 织 职 工 进 组 由职 工 说 了 算 ; 可 以 设 立 廉 政 举 报 还 通 过 宣 传 教育 提 高 工 程 项 目领 导 干 部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 要 行 评 议 和 无 记 名 投 票 ,
再次 , 必须切 实依靠 群众 。俗话 说 , 群众 的 眼睛是 雪亮
就 会 支 配 自己 做 出什 么 样 的 具 体 行 为 。应 该 说 , 们 现 在 的 , 项 目部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就 必 须 充 分 发 挥 职 工 群 众 我 在 的监 督 作 用 。加 强 群 众 监 督 不 仅 仅 涉 及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问 惩 治 腐 败 的党 纪 和 法 律 法 规 是 严 密 的 , 腐 败 行 为 的 惩 治 对 也 是 严 厉 的 , 总 是 感 到 这 些 制 度 的 功 能 发 挥 的 不 尽 理 想 , 题 , 涉 及 我 们 党 依 靠 工 人 阶 级 办 企 业 这 样 一 个 根 本 方 针 但 还
制度 的 藐 视 和 挑 战 , 是 因 为 廉 政 信 仰 的 缺 失 。 要 加 大 宣 与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监 督 的 渠 道 。 比 如 说 在 厂 务 公 开 工 作 中 把 更 传 教 育 力 度 , 实 提 高 工 程 项 目部 主 要 领 导 对 这 项 工 作 重 群 众 代 表 吸 纳 进 来 , 项 目 日常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切 对 对
“ ” 习 惯 一 旦 为 国 家 所 认 可 而 上 升 为 习 惯 法 , 便 具 有 了 形 式 的 法 , 般 是 指 习惯 法 。但 是 , 惯 法 并 不 等 同 于 不 成 法 , 它 一 习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法学方法论多选题
1: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习惯是一种事实,而习惯法是法律2.习惯为社会的惯行,习惯法被法院所承认3.习惯必须被遵守,而习惯法却未必4.习惯须经当事人援用,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使用,但是习惯法法官必须适用答案为:1 3 42:类型思维具有的特征包括()1.开放性2.意义性3.抽象性4.整体性答案为:1 2 4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选编的案例载体主要有()1.《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人民法院案例选》3.各种审判参考4.《案例汇编》答案为:1 2 34:法律原则具有何种功能()1.指导功能2.评价功能3.裁判功能4.执行功能答案为:1 2 35:在十九世纪后期至二十世纪30年代的美国,那些法学理论占据支配性地位()1.现实主义法学2.形式主义法学3.批判法学4.机械法学答案为:2 46:比较法学承担着哪几个方面的实践功能()1.提供理发资料2.辅助法律解释3.有利于提升法学教育水平4.促进法律协调和正常化答案为:1 2 3 47: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必须考虑的材料()1.制定法条文的语词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28:制定法规则的形成主要有哪些方式?()1.立法者创造2.归纳经验3.对以往规则的修改4.法的移植或者继承答案为:1 2 3 49:制定法需要解释的原因有()1.概念的不确定性2.法律漏洞的存在3.立法存在的超前性4.法律价值的隐藏答案为:1 2 410:当代中国法学界,主要在那几个方面存在问题()1.关于法学的性质和立场尚未达成共识2.法学知识陈旧3.法学知识的生产过程无序,难以形成成熟的知识共同体4.没有为法学实践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答案为:1 3 411:考夫曼把法律的现实化分为哪几个阶段()1.法律规范阶段2.法律理念阶段3.法律判决阶段4.法律适用阶段答案为:1 2 312:法学方法论在法治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有()1.使得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精确化2.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3.有利于法律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监督4.保障法的形式品质的实现答案为:1 2 3 413: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可以考虑的材料()1.法律适用的人或物的属性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3 414:法律体系外的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是()1.目的性限缩2.类推适用3.习惯补充4.目的性扩张答案为:3 415:在普通法系国家,有关推翻先例的说法,正确的是()1.法院拥有推翻自身先例的权利2.可以推翻同级法院的先例3.上级法院可以推翻下级法院的先例4.法院不能推翻自身先例,必须由上级法院来推翻答案为:1 316: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范型的说法,正确的是:()1.事实范型规定了裁判事实的合法性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范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范型是大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答案为:1 2 317: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有()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答案为:1 2 3 4 518:法律体系外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有()1.从习惯中寻找依据2.利用目的性扩张方式3.依据原则和法理4.利用比较法的方式答案为:1 2 3 419:在拉伦茨看来,法学中的类型包括()1.逻辑理念类型2.规范性的平均类型3.规范性的真实类型4.法的构造类型答案为:2 3 420:现代西方道德分析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1.图尔敏2.黑尔3.威尔曼4.胡塞尔答案为:1 2 31:“法学”一词中的“学”一般在几种意义上使用()1.学问2.学术3.科学4.技术之学答案为:1 2 3 42:法学方法论在法治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有()1.使得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精确化2.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3.有利于法律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监督4.保障法的形式品质的实现答案为:1 2 3 43:按照H.J.Wolff所指,法学中有哪几种类型的应用形态()1.一般国家学、历史性及比较性法学中的理性2.一般法秩序的、狭义的法学的类型3.刑法的类型4.税法的类型答案为:1 2 3 44:制定法需要解释的原因有()1.概念的不确定性2.法律漏洞的存在3.立法存在的超前性4.法律价值的隐藏答案为:1 2 45:法学方法主要包括那些形式()1.法律解释2.法律发现3.法律论证4.法律推理答案为:1 2 3 46:在制定法解释方法位序问题研究上存在的共识有()1.制定法解释是一个价值评价的过程2.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3.坚持目的解释的重要性4.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唯一合法方式答案为:1 27:按照语言因素的标准,可以讲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几大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伊斯兰法系4.印度法系答案为:1 2 38:法律体系外的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是()1.目的性限缩2.类推适用3.习惯补充4.目的性扩张答案为:3 49:在拉伦茨看来,法学中的类型包括()1.逻辑理念类型2.规范性的平均类型3.规范性的真实类型4.法的构造类型答案为:2 3 410:古罗马人是如何认识“法学”的()1.将法律规则适用具体个案获得正当法律决定是一门技艺,这就是法学2.这种技艺具有专门性3.这种技艺具有合法性4.这种技艺具有合理性答案为:1 211: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表现为哪些形式()1.解释2.指导3.规定4.批复答案为:1 3 412:在德国法院的法律解释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必须考虑的()1.制定法条文2.立法者意图的相关文件3.通过法律行为订立的私法上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协议4.判例答案为:1 313:法律漏洞概念具有的特征()1.可弥补性2.不完全性3.缺陷的存在影响法律应有的功能4.缺陷的存在违反立法原意答案为:2 3 414: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1.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2.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3.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4.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答案为:1 415:作为命题陈述内容的事实具有何种特行()1.具有语言依赖性2.语言表达具有陈述性3.命题具有真值性4.命题具有论证性答案为:1 2 3 416:现代法学方法论兴起的哲学背景是()1.道德分析哲学2.实证主义哲学3.现象学4.马克思哲学答案为:1 317:裁判事实形成过程包括哪些阶段()1.生活事件被陈述为原初事实2.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3.基本事实被描述为规范事实4.规范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5.基本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答案为:1 2 518:下列各项,被认为可以属于法律渊源的是:()1.契约2.法官法3.政策4.事物的本质答案为:1 2 419:现代西方道德分析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1.图尔敏2.黑尔3.威尔曼4.胡塞尔答案为:1 2 320:在十九世纪后期至二十世纪30年代的美国,那些法学理论占据支配性地位()1.现实主义法学2.形式主义法学3.批判法学4.机械法学答案为:2 41:对于“法治”概念,人们基本上形成那几点共识()1.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和基本内容2.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和限制权力3.法治是为了促进公民参与4.现代法治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答案为:1 2 42:下列哪些观点属于支持法律解释客观论的()1.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2.法律是众多妥协的产物,不存在那种一种立法意志3.法律是一种客观表示4.立法者的意志可以增加法律的确定性答案为:2 33:现代西方道德分析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1.图尔敏2.黑尔3.威尔曼4.胡塞尔答案为:1 2 34: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必须考虑的材料()1.制定法条文的语词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25: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可以考虑的材料()1.法律适用的人或物的属性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3 46:法学方法论在法治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有()1.使得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精确化2.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3.有利于法律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监督4.保障法的形式品质的实现答案为:1 2 3 47:按照语言因素的标准,可以讲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几大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伊斯兰法系4.印度法系答案为:1 2 38:比较法学承担着哪几个方面的实践功能()1.提供理发资料2.辅助法律解释3.有利于提升法学教育水平4.促进法律协调和正常化答案为:1 2 3 49:法律漏洞填补的必要性包括()1.法律适用的需要2.保持法律完整的需要3.禁止拒绝判决原则的需要4.实现法律价值的需要答案为:1 3 410:在现代,制定法解释的要素包括:()1.语法解释2.逻辑或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4.目的解释答案为:1 2 3 411:制定法需要解释的原因有()1.概念的不确定性2.法律漏洞的存在3.立法存在的超前性4.法律价值的隐藏答案为:1 2 412:作为命题陈述内容的事实具有何种特行()1.具有语言依赖性2.语言表达具有陈述性3.命题具有真值性4.命题具有论证性答案为:1 2 3 413:我国学者主要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法的渊源这个概念()1.历史渊源2.实质渊源3.效力渊源4.文件渊源5.形式渊源答案为:1 2 3 4 514:在普通法系国家,有关推翻先例的说法,正确的是()1.法院拥有推翻自身先例的权利2.可以推翻同级法院的先例3.上级法院可以推翻下级法院的先例4.法院不能推翻自身先例,必须由上级法院来推翻答案为:1 315:下列各项,被认为可以属于法律渊源的是:()1.契约2.法官法3.政策4.事物的本质答案为:1 2 416:法律漏洞概念具有的特征()1.可弥补性2.不完全性3.缺陷的存在影响法律应有的功能4.缺陷的存在违反立法原意答案为:2 3 417: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范型的说法,正确的是:()1.事实范型规定了裁判事实的合法性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范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范型是大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答案为:1 2 318:利益法学在阐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时,有两个出发点是()1.根据宪法,法官必须遵守法律;2.法律是包罗万象,完全一致的3.法律面对丰富的社会现实总是不适当和不完全的4.法律是杂乱无序和没有内在规律的答案为:1 319:现代法学方法论兴起的哲学背景是()1.道德分析哲学2.实证主义哲学3.现象学4.马克思哲学答案为:1 320: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逻辑主要包括哪些()1.必然性的演绎逻辑2.选择性的直觉推理3.必然性的归纳推理4.或然性的归纳推理答案为:1 41:在Robert Alexy看来,法学方法的不确定性表现在:()1.解释目标的不确定2.解释方法的种类的不确定3.解释主体的不确定4.解释方法位序的不确定答案为:2 42: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可以考虑的材料()1.法律适用的人或物的属性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3 43:非正式法源主要包括哪些形式()1.国家政策2.制定法3.习惯4.权威的法理学说答案为:1 3 44:法律漏洞填补的必要性包括()1.法律适用的需要2.保持法律完整的需要3.禁止拒绝判决原则的需要4.实现法律价值的需要答案为:1 3 45:古罗马人是如何认识“法学”的()1.将法律规则适用具体个案获得正当法律决定是一门技艺,这就是法学2.这种技艺具有专门性3.这种技艺具有合法性4.这种技艺具有合理性答案为:1 26:作为命题陈述内容的事实具有何种特行()1.具有语言依赖性2.语言表达具有陈述性3.命题具有真值性4.命题具有论证性答案为:1 2 3 47:“法学”一词中的“学”一般在几种意义上使用()1.学问2.学术3.科学4.技术之学答案为:1 2 3 48:司法解释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3.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4.司法部的解释答案为:1 39:在萨维尼看来,制定法解释的要素包括:()1.语法要素2.逻辑要素3.历史要素4.体系要素答案为:1 2 3 410:法律原则具有何种功能()1.指导功能2.评价功能3.裁判功能4.执行功能答案为:1 2 311:法官的司法裁判过程主要包括哪几个阶段()1.法律发现2.法律解释3.法律适用4.法律论证答案为:1 2 412:在德国法院的法律解释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应当考虑的()1.制定法条文2.立法者意图的相关文件3.通过法律行为订立的私法上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协议4.判例答案为:2 413:在制定法解释方法位序问题研究上存在的共识有()1.制定法解释是一个价值评价的过程2.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3.坚持目的解释的重要性4.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唯一合法方式答案为:1 214:对于“法治”概念,人们基本上形成那几点共识()1.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和基本内容2.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和限制权力3.法治是为了促进公民参与4.现代法治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答案为:1 2 415:在英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外部解释资料()1.字典2.专业技师手册3.立法史4.制定法条文答案为:1 2 316:我国学者主要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法的渊源这个概念()1.历史渊源2.实质渊源3.效力渊源4.文件渊源5.形式渊源答案为:1 2 3 4 517:制定法需要解释的原因有()1.概念的不确定性2.法律漏洞的存在3.立法存在的超前性4.法律价值的隐藏答案为:1 2 418: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范型的说法,正确的是:()1.事实范型规定了裁判事实的合法性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范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范型是大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答案为:1 2 319:在法的渊源研究中,立法中心主义和司法中心主义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1.哲学基础不同2.法官地位不同3.目的不同4.法律观念不同答案为:1 2 3 420: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1.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2.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3.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4.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答案为:1 41:按照H.J.Wolff所指,法学中有哪几种类型的应用形态()1.一般国家学、历史性及比较性法学中的理性2.一般法秩序的、狭义的法学的类型3.刑法的类型4.税法的类型答案为:1 2 3 42:利益法学在阐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时,有两个出发点是()1.根据宪法,法官必须遵守法律;2.法律是包罗万象,完全一致的3.法律面对丰富的社会现实总是不适当和不完全的4.法律是杂乱无序和没有内在规律的答案为:1 33:按照语言因素的标准,可以讲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几大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伊斯兰法系4.印度法系答案为:1 2 34:司法解释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3.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4.司法部的解释答案为:1 35:普通法系的法官在面对先例时,大体上有如下哪几种选择()1.遵循先例2.区分先例3.推翻先例4.选择先例答案为:1 2 36:下列哪些观点属于支持法律解释客观论的()1.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2.法律是众多妥协的产物,不存在那种一种立法意志3.法律是一种客观表示4.立法者的意志可以增加法律的确定性答案为:2 37:对于“法治”概念,人们基本上形成那几点共识()1.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和基本内容2.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和限制权力3.法治是为了促进公民参与4.现代法治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答案为:1 2 48:法官的司法裁判过程主要包括哪几个阶段()1.法律发现2.法律解释3.法律适用4.法律论证答案为:1 2 49:制定法规则的形成主要有哪些方式?()1.立法者创造2.归纳经验3.对以往规则的修改4.法的移植或者继承答案为:1 2 3 410:法学方法主要包括那些形式()1.法律解释2.法律发现3.法律论证4.法律推理答案为:1 2 3 411: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必须考虑的材料()1.制定法条文的语词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212:英美法系中“Legal methodology”包括哪些内容()1.法的渊源论2.先例规则3.制定法解释4.法律推理5.法律研究技术答案为:1 2 3 4 513:法律体系外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有()1.从习惯中寻找依据2.利用目的性扩张方式3.依据原则和法理4.利用比较法的方式答案为:1 2 3 414:考夫曼把法律的现实化分为哪几个阶段()1.法律规范阶段2.法律理念阶段3.法律判决阶段4.法律适用阶段答案为:1 2 315: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上述列举并未包括现实中的隐私权等,这种情况属于()1.法律体系内的漏洞2.开放的漏洞3.隐蔽的漏洞4.法律体系外的漏洞答案为:1 216:在制定法解释方法位序问题研究上存在的共识有()1.制定法解释是一个价值评价的过程2.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3.坚持目的解释的重要性4.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唯一合法方式答案为:1 217:非正式法源主要包括哪些形式()1.国家政策2.制定法3.习惯4.权威的法理学说答案为:1 3 418:当代中国法学界,主要在那几个方面存在问题()1.关于法学的性质和立场尚未达成共识2.法学知识陈旧3.法学知识的生产过程无序,难以形成成熟的知识共同体4.没有为法学实践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答案为:1 3 419:法律漏洞概念具有的特征()1.可弥补性2.不完全性3.缺陷的存在影响法律应有的功能4.缺陷的存在违反立法原意答案为:2 3 42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实践智慧和纯粹科学、技术之间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2.应用不同3.对象不同4.目的不同答案为:2 3 41:法学方法论在法治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有()1.使得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精确化2.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3.有利于法律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监督4.保障法的形式品质的实现答案为:1 2 3 42:利益法学在阐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时,有两个出发点是()1.根据宪法,法官必须遵守法律;2.法律是包罗万象,完全一致的3.法律面对丰富的社会现实总是不适当和不完全的4.法律是杂乱无序和没有内在规律的答案为:1 33: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范型的说法,正确的是:()1.事实范型规定了裁判事实的合法性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范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范型是大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答案为:1 2 34:我国学者主要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法的渊源这个概念()1.历史渊源2.实质渊源3.效力渊源4.文件渊源5.形式渊源答案为:1 2 3 4 55: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必须考虑的材料()1.制定法条文的语词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26:“法学”一词中的“学”一般在几种意义上使用()1.学问2.学术3.科学4.技术之学答案为:1 2 3 47:在萨维尼看来,制定法解释的要素包括:()1.语法要素2.逻辑要素3.历史要素4.体系要素答案为:1 2 3 48:在法的渊源研究中,立法中心主义和司法中心主义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1.哲学基础不同2.法官地位不同3.目的不同4.法律观念不同答案为:1 2 3 49: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逻辑主要包括哪些()1.必然性的演绎逻辑2.选择性的直觉推理3.必然性的归纳推理4.或然性的归纳推理答案为:1 410: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有()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答案为:1 2 3 4 511:在英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外部解释资料()1.字典2.专业技师手册3.立法史4.制定法条文答案为:1 2 312:法律体系外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有()1.从习惯中寻找依据2.利用目的性扩张方式3.依据原则和法理4.利用比较法的方式答案为:1 2 3 413:分析哲学家赛尔将事实分为两类是()1.建构事实2.裁判事实3.非设定性事实4.设定性事实答案为:3 414: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可以考虑的材料()1.法律适用的人或物的属性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3 415:法学方法主要包括那些形式()1.法律解释2.法律发现3.法律论证4.法律推理答案为:1 2 3 416:下列哪些观点属于支持法律解释主观论的()1.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2.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只能按照立法机关的意图解释法律3.法律是一种客观表示4.法律是众多妥协的产物,不存在那种一种立法意志答案为:1 217:现代西方道德分析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1.图尔敏2.黑尔3.威尔曼4.胡塞尔答案为:1 2 318:按照立法原意本来可以避免但是由于技术上的错误导致的疏漏和矛盾属于何种法律漏洞()1.法律体系内的漏洞2.开放的漏洞3.隐蔽的漏洞4.法律体系外的漏洞答案为:1 2 319:在德国法院的法律解释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必须考虑的()1.制定法条文2.立法者意图的相关文件3.通过法律行为订立的私法上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协议4.判例答案为:1 320:按照H.J.Wolff所指,法学中有哪几种类型的应用形态()1.一般国家学、历史性及比较性法学中的理性2.一般法秩序的、狭义的法学的类型3.刑法的类型4.税法的类型答案为:1 2 3 47:下列关于习惯和习惯法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ABD)1.习惯是一种事实,习惯法是法律2.习惯是社会的惯行,习惯法为法院所承认3.不经当事人援用,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采用习惯4.对于习惯法,法官有适用的义务。
论蒙古族习惯法中的刑法特征
茎
萋
至
彳 差 季
:乏
墓
寸
盖
萎
才 乏 , 1 . .
^ 要 量
。
盘
是
量
口 、 , ’ 口 ; l 争
量
善 寸
。 盘蔓
之 习
盘 q e之 差
= 》[ 6 u.
q
壬五 罢 ^ 4
: 善 彳 妻
鬈 .
各
r r a j q之 :
£乏。 萋 :乏 :墨 u 差 妻 疋 。
∞ .
萎 妻
耋
[ 7 ]. 差芝 q r .
妻 :
重菱 t
量 鬈 — 差参 鬈
拿
;
.
哥、 口 l , d 目
宇 :
.
^ v 才 妻
垂 ≥
釜 一
∽ .
: 誊 . 】 ^ 手 萎
口 、 , 萎 重
毋 宁
m
,q r 口
玎
毒 要乏 彳窜
妻
q 口
.
o ^ 疋 量 差 乏
才
差
:
重
妻
爿 量
¨
. 雩. 】
。
耄 .
右 £
: 右
罢 . 乏
安芝 萎
宇
耄
寸鼋 口 ’ f
乏 右
蓥
墓
a r 叮 j
夏
疋 乏 . 1 习 乏 (
姜 手 、
司五
之 6 I
} 差 一
口 、 , 6 I 才 . 才
妻
口 、 ,彳
, 一 7 6 口 I 、 , .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基本精神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基本精神【内容摘要】罪刑法定从口号的提出到原则的形成无不体现"不定罪、不处罚";的侧重面,所谓"两点论";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也与设立该原则的初衷相悖。
罪刑法定的侧重面集中表明这一原则所要体现的基本精神应该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
我们不能因为刑法尚不完善而否定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贯彻实行;正确理解刑法条文的内容理应立足于刑法的立法原意,着眼于有条件地适用"举重明轻";的原则。
【关键词】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一点论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三大原则。
就这三大基本原则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无疑是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现行刑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罪刑法定原则不再停留在理论上进行讨论,而且已经在刑事立法中有了体现。
罪刑法定刑法条文化充分表明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已经从不成熟走向了成熟,因而这对我国刑事法制的发展可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
近年来,我们已经从理论上较为深入地对罪刑法定原则开展了讨论,笔者在此仅就理论上长期争论不休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以及需要排除的几种观念作些探讨。
一、"两点论";观点明显偏离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理论上一般认为,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是法治社会刑法区别于专制社会刑法的分水岭。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给予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犯罪和给予处罚。
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司法人员自由擅断,也不允许司法人员用以后颁布的法律惩罚以前的行为。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本文通过介绍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最后对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体现进行评价,以求尽可能全面、系统、客观地认识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人权我国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为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精神提供了依据。
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背景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基本思想经过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得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影响。
然而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应该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对抗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倡导“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本科:刑法(1)第2章
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法上得体现,《世界 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任 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 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犯有刑事 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适用的法律规定。”
将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 源于美国的“因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美 国联邦法院于1914年认定法律“因不明确而 无效”是一项宪法原则。
明确性只能是相对的,不存在完全明确的 概念。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罚处罚范围的 适正性)
犯罪圈的划定问题——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需要动用刑法来规定。
一、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含义 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2.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 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当一律平等适用 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 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 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4.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 保护;
1.法律主义(排斥习惯法)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 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1)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习惯通常 缺乏明确表达,人们难以据此预测自己行为 的性质和后果;习惯法不可能被归纳为一套 规则,无法法典化法官难以据此判断行为人 的行为,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 (2)行政法规、规章不能制定罚则 (3)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当前学界论 述的判例法作为成文法补充的基础是补充漏 洞,而非限制司法权利。
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 溯及既往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具有 溯及力。 通常禁止溯及既往,因为溯及既往意味着 国民要遵守行为时不存在的“法律”,这是 让人不可思议的。但如果后法会让被告人被 判无罪或处刑较轻,就可以追溯适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刑法中的习惯法
在当代立法体系,习惯法在不同的制定法中所处的地位却不尽相同,特別是在刑法中,由于罪刑法定主义等理论的限制使得习惯法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显得尤为尴尬。
同时习惯法却又在很多方面表现出了对刑法的冲击和影响,这样一来,如
何化解习惯法和刑法的矛盾就成为了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标签:习惯法;刑法;冲突解决
1 范畴及其在民、刑事理论中的地位差异
1.1 范畴
1.1.1 习惯法与习惯
对于习惯和习惯法的关系问题,主要有同质说和异质说两种观点。
异质说的内部还存在两种观点:承认说和确信说。
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的观点比较倾向于异质说中的承认说,因为,从习惯上升到习惯法,必然应有一个国家承认的过程,只有为国家立法所认可,才可以真正的称之为“法”,习惯一旦为国家所认可而上升为习惯法,它便具有了法的效力,人们就需要遵守其规定,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习惯法才会被定义为“习惯法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
惯。
……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
1.1.2 习惯法与制定法
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分类,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不成文法与成文法的分类。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但是,习惯法并不等同于不成文法,因为成文法的表现形式除习惯法外还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习惯法只是其主要表现形式而非唯一形式。
从定义不难看出,制定法与习惯法区别的关键就在于两者的生成机制和效力来源。
从生成机制上讲,制定法是经立法程序创制的结果,而习惯法却是社会经验进化所导致的;从效力来源上讲,制定法的效力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或承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而习惯法的效力从本质上来说却并非自始由国家授权,而更多的是来自其自身的力
量。
1.2 习惯法在民、刑事理论中的地位差异
历史是习惯法的创造者。
习惯法本身具备着的诸如形成于民间,易于传承,为人民所信服等特点使得其在历史的长河中特别是在早期社会一直处于很是显赫的地位,而且这种权威的地位是不分民事和刑事领域的,在很多时候习惯法甚至左右着制定法的实施。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近代以来习惯法在民事和刑事领域中的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民事领域中对习惯法资源的借鉴和吸纳还是很重视的,甚至直接把习惯法作为民法的法源,当法律出现漏洞时习惯法被肯定的赋予了补充的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习惯法至今对民事制定法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但是对于刑事领域来说,习惯法的地位和作用却不乐观,不仅权威地位不复存在,甚
至受到了刑事制定法限制和排挤。
2 习惯法在刑事立法中的现状
罪刑法定主义在现如今的刑法理论中处于不可动摇的基础地位,它同时也为我们的刑罚实践建起了一个理论框架,为我们刑罚的适应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但也正是罪刑法定主义理论,使得在现实中存在已久的习惯法陷入了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
我们通常用这样一句话来形象的表述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名为规定不处罚。
习惯法不仅从形式上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而且,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立法要有预测性对习惯法来说也不能实现。
另外,法律之所以以成文的形式制定并公布出来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使其具有确定性,正如贝卡利亚所言:“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
”刑法的严厉性使得刑法的公开显得尤其必要,这样一来人们就会按照法律的指引而有所为有所不为,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最大限度的防止做出违背刑法的犯罪行为,避免受到刑法的惩罚。
但是这些特点在习惯法上却并没有得到体现。
因此,习惯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格格不入使得其逐渐的特别是在近代以来越来越被被刑事立法所
排斥。
但是,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一些现状,正这些现状让我们看到了习惯法对我国刑法的冲击。
这种冲击主要体现在在地方习惯法适用和民族习惯法适用两方面。
地方习惯法很好理解,就是流传于乡村的一些传统,这些传统对刑法的影响大都因为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而家族意识却很强,对于一些本已触犯刑法的行为不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而是擅自做主以所谓的“村规”来解决;相比较而言,民族习惯
法却有着比地方习惯法突出更具特殊性的特点。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并在历史的积淀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风俗习惯,这些习惯经过历代的传承成为了该民族的内部性规定并为族人坚定的遵守。
然而这些“内部性规定”有的却与我国的刑法规
定背道而驰。
从信仰上讲,请大师做法事,降魔驱鬼等封建迷信活动在某些民族屡见不鲜,依照“族规”动用私刑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这种观念导致很多人无视法律的规定顶着“为民除害”的招牌做出伤害他人的事情,很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从婚姻上讲,有些民族被习惯法所默认的早婚现象、重婚现象甚至是抢婚现象都不同程度的与我国刑法的关于法定婚龄,婚姻自由等规定产生很大的分歧。
除此之外,在生产生活以及争端解决的方式等方面也有很多与法律规定所违背的地
方。
那么,对于上述习惯法和我国刑法的冲突和矛盾究竟该怎么做才能合理的得
到调整和解决就成了一个很值得讨论的问题。
3 习惯法与刑法冲突的解决构想
习惯法在地方特别是民族聚集地区的力量在短时间内是不可动摇的,随着时间的延续甚至会更加的强大,那么为了保证各民族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我们就必须采用适合的方法在不违背我国立法初衷的前提下对法律进行变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少数民族同胞的民族传统,我国也是这样做的。
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专门针对民族习惯的特殊规定,例如1997年《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制定变
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
尽管如此,由于原则的限制使得上述条款在民族地方的实施受到很大的障碍,目前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却大都仅表现在婚姻方面,但是我个人认为,刑法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范围是可以适当扩大的。
但是这种扩大不是无条件
的而应当有所限制遵循一定得原则,我认为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刑法变通的规定仍然要把保障人权的法制精神放在首位,刑法中罪行法定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仍然要得到遵守,这是原则性的问题没有商量的余
地,只有在这些精神和原则指导下,变通的规定才有可行性。
第二,既然罪行法定是原则,那么我们对地方或民族的习惯法的内容就要列入刑法的条文当中,我认为可以采用但书的形式将地方或民族习惯法所允许的却触犯现行刑法的行为有选择的排除出刑法的处罚范围。
这里的“有选择”主要是要对程度的必要限制,比如情节不是很严重的,手段不残忍,不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的这种行为方可排除,否则仍要受刑法的调整,按刑法的法定罪名进行处罚。
这样,
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刑法与习惯法的冲突。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对刑法的变通规定并不是要动摇刑法的权威,更不是为民族地方的犯罪行为开脱,而恰恰是为了让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得到更大限度的体现。
民族地方有其特殊性,我们就必须用更特殊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只有对症下药才能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尊重民族的习惯不仅能使国家安定团结,
这同样也是我国宪法中关于保障人权规定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80.
[2]杜宇.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1).
[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1).
[4][意]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