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b9a2de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da.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抑制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现在开始,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工作认真组织清理检查,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2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b1640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e7.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乡镇工业专业区、创业园、软件园等,下同),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总体要求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肃认真地开展土地市场特别是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占地、非法入市、低价出让和执法不严等方面的问题,以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开发区产业层次。
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工作重点(一)全面清查各类开发区在暂停审批新设、扩建各类开发区的同时,各地要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如实登记上报有关情况。
清查的内容包括:1.开发区的名称、数量、面积、种类、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2.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土地出让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3.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4.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要求;5.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6.开发区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等情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e07fd4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eb.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杭政办函[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市城管办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精神,市管道路的管理养护维修职能已下放到各城区。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城区道路的监管,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明确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杭州市市区〔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临时占用和挖掘建成城市道路的,均应按本意见办理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二、审批机构及其职责杭州市城区道路开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开挖委)是市政府为了加强市区建成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市区重要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事项的协调,并对各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市开挖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挖办),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
市开挖办由市建委、城管办、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协调。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b7c6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6a.png)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目前,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检查的情况看,发现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主要领导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还不够端正,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视不够,处于等待和观望状态;开发区清理整顿还停留在摸清底数和查找问题阶段,处理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一些地方开发区盲目扩张的势头还在继续;征地补偿不落实,农民失地失业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有些地方清理整顿措施不落实,顶风违法行为仍有发生。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和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善始善终地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
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土地是民生之本。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牢固树立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认识,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67c5b5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f9.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杭政办函[2012]177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7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的试行办法(市城管委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整合管理资源,增强管理合力,提高管理绩效,提升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扎实推进杭州市“保洁、保序”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市委、市政府“环境立市”战略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标准,按照“管理定额化、定额考核化、考核日常化”的要求,拓展和深化城区“保洁、保序”工作内涵,充实检查考核内容,促进“城管上水平,百姓得实惠”,努力提高公众对城市管理的满意度,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一)工作原则。
1.统一标准,分类管理。
一是实行统一的道路(街巷)“保洁、保序”质量标准和考核评分标准。
二是根据道路(街巷)所在区域的管理要求,统一道路范围,并将主城区道路和街巷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保洁一类道路、窗口地区为保序考核主要道路,保洁二、三类道路为保序考核次要道路,保洁一、二类街巷为保序考核背街小巷,根据不同的类别确定管理和作业指标,实行分类管理;保洁第三类街巷由各区政府负责进行检查、考核,并落实城区整洁度长效经费。
2.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突出“窗口”地区、重点道路(街巷)、“保洁、保序”问题易发地段的执法管理,提高路面巡查频次,延长执法管理时间,加大处罚力度。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353a37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4f.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杭政办函[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6日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界定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与完善。
指在相关规划指导下,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查和确认等过程。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选址论证。
五县(市)的选址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适用原则选址论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利于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品质。
四、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选址论证管理,组织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和确认;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选址论证管理。
五、适用情形下列建设用地需进行选址论证:(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划拨用地),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划拨用地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划拨用地目录》确定;(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出让用地),应当按照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由土地收储(出让)部门有序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三)其他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情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da9fcb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be.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30•【字号】杭政办函[2007]367号•【施行日期】200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7〕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精神,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7号)要求,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目前已不适用的244个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及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杭政〔1985〕218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杭政〔1996〕4号)3.《关于加快发展杭州连锁商业的通知》(杭政〔1996〕7号)4.《关于积极实施农科教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杭政〔1996〕8号)5.《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部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杭政〔1996〕11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杭政〔1996〕20号)7.《批转市劳动局、市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1996〕21号)8.《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6〕23号)9.《批转市计委关于杭州市社会发展规划〔1996-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6〕25号)10.《关于实施杭州市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开发审批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4号)11.《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5号)12.《批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杭州市纺织化纤工业公司、丝绸〔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1997〕6号)13.《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杭政〔1997〕7号)14.《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杭州市职工教育统筹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12号)15.《批转市土管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7〕14号)16.《关于建立杭州市城区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和配备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通知》(杭政〔1997〕15号)17.《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九五”规划的通知》(杭政〔1998〕1号)18.《关于鼓励发展外贸出口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8〕2号)19.《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1998〕10号)20.《关于我市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8〕11号)21.《批转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意见的通知》(杭政〔1998〕12号)22.《关于市区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劳动参加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政〔1998〕13号)23.《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通知》(杭政〔1998〕15号)24.《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和流通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7号)25.《关于印发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8〕18号)26.《关于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杭政〔1998〕21号)27.《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杭政〔1998〕22号)28.《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9〕2号)29.《关于杭州市造地改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4号)30.《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的通知》(杭政〔1999〕11号)31.《关于印发杭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9〕12号)32.《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3号)33.《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34.《关于开拓市场促进消费的通知》(杭政〔1999〕18号)35.《关于杭州市区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参加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政〔1999〕21号)36.《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7号)37.《关于印发〈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5号)38.《关于印发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杭政〔2000〕18号)39.《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3号)40.《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9号)41.《关于加快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2001〕10号)4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5号)4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2002〕7号)4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6号)4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2004〕13号)二、杭政发文件46.《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贯彻南京战区和省人防工作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5〕1号)47.《关于实行杭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杭政发〔1996〕140号)48.《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限期治理老污染问题意见的紧急通知》(杭政发〔1996〕148号)49.《关于改善市区大众化早点供应工作有关扶持措施的通知》(杭政发〔1997〕80号)50.《关于实施滨江区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杭政发〔1997〕82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基础建设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杭政发〔1997〕130号)52.《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外贸出口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发〔1998〕178号)53.《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9〕79号)54.《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生猪屠宰与流通管理体制的通知》(杭政发〔1999〕209号)55.《印发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杭政发〔2000〕31号)56.《关于加快杭州市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杭政发〔2000〕97号)57.《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通知》(杭政发〔2000〕109号)58.《关于下达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关停转迁计划和有关政策的通知》(杭政发〔2000〕233号)59.《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发〔2001〕49号)60.《批转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市级资产营运机构重组调整中资产交接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1〕217号)三、杭政函文件61.《印发关于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02〕88号)62.《关于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蔓延的决定》(杭政函〔2003〕49号)6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杭政函〔2003〕51号)64.《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03〕52号)65.《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03〕53号)66.《关于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地区返杭人员来杭人员实行健康检测的通告》(杭政函〔2003〕65号)67.《关于调整完善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措施的通知》(杭政函〔2003〕82号)68.《关于抗击非典影响保障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3〕99号)69.《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常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3〕108号)70.《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杭政函〔2003〕140号)71.《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函〔2004〕52号)72.《批转市建委关于杭州市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05〕136号)73.《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34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4号)四、杭政办文件75.《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2〕17号)76.《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贯彻南京战区和省人防工作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5〕1号)77.《转发市林业水利局关于深化改革大力推进林业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2号)78.《转发市宗教事务处关于开放佛道教寺观建造露天佛像审批权限和程序建议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6号)79.《关于印发杭州市老龄事业九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1996〕10号)8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6〕12号)81.《关于加强我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通知》(杭政办〔1996〕22号)82.《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6〕23号)83.《转发市防火委关于〈杭州市十大火险隐患单位确定、整改和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杭政办〔1996〕24号)84.《转发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25号)85.《关于紧急调用部分安居工程房源解决受灾危困户的通知》(杭政办〔1996〕28号)86.《转发市城乡建委等单位关于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29号)87.《转发关于加快解决我市教职工住房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30号)88.《转发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交通噪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39号)89.《转发杭州市“跨世纪科技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40号)90.《关于转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担保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42号)91.《关于印发杭州市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办〔1996〕43号)92.《转发市工纠队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工人纠察队第十八期轮换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46号)93.《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杭政办〔1996〕50号)94.《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在工程建设中重申加强对地下管道设计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6〕51号)95.《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市区专业市场用地情况调查信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7号)96.《转发市乡镇企业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质量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17号)97.《转发市社险委关于免征地方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7〕18号)98.《转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加强杭州市自营企业进出口业务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20号)99.《关于加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通知》(杭政办〔1997〕21号)100.《转发市商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严格控制市区新建商品交易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23号)101.《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全面实行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制度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7〕24号)102.《转发市工纠队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工人纠察队第十九期轮换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29号)103.《转发市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外来人口清查整治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30号)104.《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31号)105.《关于进一步明确扶持农贸市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办〔1997〕33号)106.《转发市老龄委关于充实完善对杭州市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优待服务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54号)10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农技队伍建设的通知》(杭政办〔1998〕2号)108.《关于转发杭州市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8〕5号)109.《转发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对猪肉流通的监控确保市区屠宰管理新机制正常运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7号)110.《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2号)111.《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5号)112.《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区设置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21号)113.《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茁壮风纪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26号)114.《转发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29号)115.《转发市公安局〈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31号)116.《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提高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8〕35号)117.《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37号)118.《关于转发杭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40号)119.《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将民政部门管理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移交原单位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41号)120.《关于对部分农产品运输实行“绿色通道”等优扶政策的通知》(杭政办〔1998〕45号)121.《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号)122.《关于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组改制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杭政办〔1999〕5号)123.《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14号)124.《关于引进外地优秀人才和吸引外地投资者来杭入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1999〕15号)125.《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1999〕17号)126.《关于转发杭州市区豆制品市场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及有关购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18号)127.《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9〕20号)128.《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期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7号)129.《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3号)130.《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4号)131.《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5号)132.《关于印发杭州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1999-2010年)等十二个农业现代化子规划的通知》(杭政办〔1999〕36号)133.《转发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9号)134.《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9〕46号)135.《关于贯彻杭政〔1999〕17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3号)136.《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杭州市市区农村私人建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4号)137.《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当前我市农田种植业结构调整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6号)138.《关于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组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杭政办〔2000〕19号)139.《转发市农业局、林水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强种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22号)140.《关于市区乡镇改制工业企业“两证”办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24号)141.《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杭州市“十五”期间种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9号)142.《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十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2001〕13号)14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2〕7号)144.《关于加快区县(市)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18号)14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25号)14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7号)14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切实做好市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37号)14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38号)14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44号)15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奖惩制度的意见》(杭政办〔2002〕46号)15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加强杭州市信息安全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9号)15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发展的意见》(杭政办〔2002〕50号)15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杭州市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4号)15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杭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杭州地区生源新生取消办理户口迁移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8号)15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5号)15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四单位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16号)1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8号)15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我市软件出口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3〕19号)15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4号)16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8号)16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2号)16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民资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4〕7号)16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12号)五、杭政办发文件164.《转发〈浙江省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6号)165.《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深入开展洁美杯竞赛评比活动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46号)166.《关于加强拆迁工地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52号)167.《转发市卫生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灾后防病工作紧急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92号)168.《转发市体委关于杭州市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02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乡镇农技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17号)170.《转发市林水局关于开展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80号)171.《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5号)172.《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制订乡镇民办消防站建设标准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7号)173.《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吸取祥符水厂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20号)174.《转发市农经委、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33号)175.《关于转发市经委等单位关于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工资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46号)176.《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杭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48号)177.《转发市农经委关于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62号)178.《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22号)179.《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行用人单位劳动力需求预测和空岗报告制度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38号)180.《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变更或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签订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48号)181.《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继续开展“洁美杯”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65号)182.《转发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01号)183.《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住宅小区”和“最差住宅小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15号)184.《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形象建筑”和“最差形象建筑”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17号)185.《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对市区道路综合整治中临街建筑底层开店问题处理意见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44号)186.《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试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49号)187.《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区道路开挖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78号)18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社会保险覆盖面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83号)189.《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216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7号)191.《关于落实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座谈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79号)192.《转发市水产局关于杭州市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00号)193.《转发市林水局关于运河上塘河、和睦港排水调度运行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37号)194.《转发市城乡建委、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道路整治工作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83号)195.《转发市林水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河道清淤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89号)196.《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香港、澳门组织和个人购买市区商品房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09号)197.《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最佳住宅小区”和“最差住宅小区”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15号)198.《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杭州市区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准予办理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20号)199.《关于绿化指标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21号)200.《转发市财政局、园文局关于杭州市区绿化造林工作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49号)201.《关于切实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5号)202.《转发市药品监督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和“特种”保健用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00号)203.《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6号)204.《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99号)205.《转发市爱卫会关于开展“卫生最佳村”和“卫生最差村”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18号)206.《转发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关于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通报和进一步加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40号)207.《转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45号)六、杭政办函文件208.《转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1〕245号)209.《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春季生产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38号)210.《关于加快杭州市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837395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d2.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22•【字号】浙政发[1994]152号•【施行日期】199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1994〕1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我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繁荣,现将《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切实搞好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发挥开发区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兴建开发区的原则(一)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发区建设是我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外资、内资,加快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重要方面。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三)各地兴建开发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自然条件许可、财力得到保证和有经济发展前途的前提下,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充分的论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
二、开发区的审批(一)设立开发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较好的区位优势或人文资源优势以及其他特殊优势,开发、招商前景良好;2、开发区依托的城市经济实力较强,工业发展基础较好,产业优势比较明显,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能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起到带动和较强的辐射作用;3、开发区的发展与所依托的城镇建设相协调,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4、交通、通讯、能源及水源供应比较便利;5、无洪水、海潮、地面沉降、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6、区域环境规划与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许可;7、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力量和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d41c17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4c.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3•【字号】浙政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集约用地观念我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为缓解这一矛盾,各地在盘活存量、节约用地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农用地转用的年均增幅远高于同期GDP的增幅,经济总量增长所消耗的土地资源量呈上升趋势,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较低,造成了大量土地浪费,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粗放增长已难以为继。
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观念,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供地政策的调控作用,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效应。
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
严格开发区(园区)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fb08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68.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对城市街景的管理,保持城市建(构)筑物立面的清洁、美观并与整体街景相协调,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临街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其立面的建设、装饰、维护、管理,均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临街建筑物立面的造型、色彩及附属物的设置进行审核;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立面整洁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临街建筑物立面及附属物的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三、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单体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主要道路的街景规划。
四、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符合城市街景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造型和色彩,确需改变的,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乱涂写、乱招贴,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立面有明显污迹、乱涂写、乱招贴的,应及时进行清除、清洗、粉饰;有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及时进行修补、装饰和维护。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40087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37.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完善多渠道、多方式使用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好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区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10%留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计缴,全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予以办理“两证”,但不得上市交易。
由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形式,组织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进行会审,建立方便快捷、规范有序的工作程序。
二、市规划局应做好10%留用地的规划布点工作。
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杭政函〔2005〕128号文件规定获取10%留用地指标,因项目建设需要指标数量存在缺口的,可在不超过该村预测留用地指标总量的前提下,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项目需要预支留用地指标,但最多不得超过20亩。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cadd04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e6.png)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杭土资[2010]206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土资〔2010〕206号)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的规定,为实施建设用地全程管理,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明确标准,合理设置开工、竣工期限各地要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合理设置土地开发周期,确保已供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
按照土地供应的特点,建设用地开工期限结合供地方式分别设定,竣工期限结合土地用途和用地、建筑规模分别设定。
1、开工期限。
招拍挂出让土地的开工期限,原则上为交地之日起1年,划拨用地开工期限为《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1年,协议出让土地开工期限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供地审批完成即视同已按现状交地。
2、竣工期限。
建设用地竣工期限=开工期限+建设周期,不同用途类别(注:公建用地包括商服用地,科教文卫、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风景名胜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公园与绿地),特殊用地;工业用地包括工矿仓储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355072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76.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7.30•【文号】国办发[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7.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依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兴办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下同,随意圈占大量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越权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对此,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开发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
清查的重点是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
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三、要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
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https://img.taocdn.com/s3/m/6e0aa7070066f5335a8121ff.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杭政办[1999]3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10.19【实施日期】1999.10.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关于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城乡建委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为了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为把我市的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特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重于泰山。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是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合同鉴证、材料设备供应等部门和单位的历史责任。
2、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我市国民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而且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将直接损害我市的对外形象。
鉴此,凡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其隶属关系、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必须加大勘测设计质量、强化施工管理;必须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必须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69bf62d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26.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1•【字号】杭政办函〔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1日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推动工业产业创新升级,促进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建设用地上现状用地性质、土地证登记用途或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地块的规划管理。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按照规划许可用途使用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二、管理原则鼓励在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项目、信息经济“六大中心”建设和智慧应用项目、新兴特色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发展项目等创新型工业项目。
创新型工业项目由市发改、经信部门或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鼓励在工业用地上安排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创新型工业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外,不得安排非创新型工业项目以及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或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地管理局《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地管理局《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a2fae8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72.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地管理局《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3•【字号】杭政办[1999]13号•【施行日期】199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地管理局《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9]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土地管理局拟订的《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杭州市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为推动我市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委办(1998)126号《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中有关集体所有土地处置的实施办法》的精神,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现就我市撤村建居中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撤销村建制,原村集体农用土地由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称储备中心)依法征用后转为国有。
其经济补偿分菜地(茶地、鱼塘)和其他农用土地二类标准执行,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批复。
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由储备中心按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撤销村建制征用集体土地经济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向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清补偿费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交付土地,由储备中心管理使用。
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经依法批准转为国有,由现用地单位或个人继续使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备注说明撤村建居)),不得抛荒。
以后国家建设需使用时,应参照当时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1号――第七批通过审核公告的省级开发区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1号――第七批通过审核公告的省级开发区名单](https://img.taocdn.com/s3/m/fa5fedf3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c7.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1号――第七批通过审核公告的省级开发区名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06•【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21号)等政策性文件精神,我委对已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审核并符合上报要求的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23个省(区、市)的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进行了审核,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对其中的省级以下开发区补充了合规批复文件。
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其中的140家省级开发区符合《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现予以公告(名单附后)。
本次审核公告的省级开发区可恢复正常建设用地供应,对审核面积中不符合开发区定义的非制造业部分应予以核减,已通过审核公告的各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和最终面积由国土资源部另行确定公布。
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开发区再度过多过滥发展和出现反弹,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在国务院关于规范各类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发XXX开发区四至范围落实前,仍暂停批准设立和扩建各类省级开发区。
已通过审核公告的开发区要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产业特色,集约使用土地,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真正把开发区办成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外资的集聚区、体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ea33f79e31433239689399.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依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兴办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 包括园区、度假区,下同 ,随意圈占大量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越权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对此,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开发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
清查的重点是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
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 包括税收等。
三、要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
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3aa1b09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e2.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杭政办函[2006]186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市建委、市规划局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目前,杭州市老城区和部分老集镇还分布着部分设施简易、结构危旧、市容破旧等不适宜居住的住宅建筑。
这些住宅建筑有的分布在城市已完成改造地块的夹缝中,有的分布在规划道路、绿化或其他规划非居住用地上,还有的分布在风景区或历史风貌保护区内,改造的制约因素多。
为切实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难问题,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危旧房改造的目的、措施和范围危旧房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房屋结构质量和消防安全质量。
本办法所指危旧房改造的措施,是指对国有土地上的结构简易、结构危旧、设施不全的住宅建筑进行拆迁、翻建、改扩建(拼建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维修及改善水、电、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
(一)纳入本次改造范围的危旧房分以下三类:1.砖木结构的危旧住宅建筑。
2.厨房、卫生间和阳台不全的住宅建筑。
3.其他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危旧住宅建筑。
(二)以下住宅建筑不列入本次危旧房改造范围:1.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危旧住宅建筑。
2.已确定改造单位或各级政府近期建设地块内的危旧住宅建筑。
3.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设施基本齐全、结构安全,仅面积偏小或日照间距不足的住宅建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1f1cf14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d6.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5.29•【字号】浙政办发明电〔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浙江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国家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71号)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措施。
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在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的全面落实。
(一)坚决贯彻《紧急通知》精神。
在治理整顿期间,严格执行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的修改,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修改的规定。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高尔夫球场、物流中心、大型超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会展中心等项目不予立项,不予供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
地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3]25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16
【实施日期】2003.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
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兴办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下同),随意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越权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损害了农民利益,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
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推进集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
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4号)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肃认真地开展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切实纠正越权审批、非法占地、低价出让、非法入市和执法不严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开发区产业层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彻底清查。
在暂停报批新设、扩建各类开发区的同时,对原有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如实登记并上报有关情况。
清查的内容包括:
1、开发区的名称、数量、面积、种类、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
2、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土地出让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
3、选址和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