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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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新”在哪?
——访国家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司长辛广龙
1月24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印发。新标准将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201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基准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新标准一出炉,便引起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的密切关注。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究竟“新”在何处?执行的难点在哪?执行时需要重点把握什么……近日,带着相关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负责新标准起草工作的有关业务司局负责人——国家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司长辛广龙。
由“安全质量标准化”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新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两部分
问: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做了哪些重要调整?基于何种考虑?
辛广龙: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定,新标准将原有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改名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最重要的调整是新增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两部分。
自国家煤矿安监局成立以来,我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已从10年前的每年几千人减至2016年的538人。就像拧毛巾一样,死亡人数再往下减难度增加。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成了防范事故、减少死亡人数的重要举措。但如何前移,却一直没有系统的理论可供指导,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法可供操作。
“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要求。这给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指明了道路。鉴于“危险源——安全风险——事故隐患——事故”的推演,我们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逐渐体会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既是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理论创新,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为了推进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在煤矿落地生根,新标准研究提出了在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具体方法,并将其和标准化工作相结合,形成了“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实现了对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的量化考核。
问:对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执行时的难点在哪?需要把握的要点是什么? 辛广龙:绝大多数煤矿尤其是小煤矿在实践中并不能严格区分安全风险与
事故隐患,对安全风险概念不清晰。对大多数煤矿而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
一个全新的,没有相应的工作基础。
考虑到煤矿现状,我们认为现阶段工作重点应该是督促煤矿决策层尽快树立安全风险意识,而不是“一竿子捅到底”,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职工都去参与风险辨识、管控。所以,在内容设置上,我们把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直接明确为矿长、总工程师和矿级分管负责人,不涉及煤矿操作层面的人员,全部工作内容均集中在煤矿决策层(副总工程师以上,约15人,各矿存在差异)。新标准实质上是要抓住关键人物,明确工作责任。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主要包括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风险管控两个部分。关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实际上是“1+4”的概念。
“1”是必须做的,即年度辨识评估:每年底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4”是选做的,不要求全部同时做,煤矿企业应根据生产布局和生产组织情况来组织开展。“4”又可分为“3+1”。“3”是根据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提炼归纳出来的,“1”是事故之后的举一反三。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要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其他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
辨识的目的是为了应用。辨识后,如果不用,束之高阁,就起不到任何作用。每项辨识都要列出重大安全隐患清单,出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以指导后续工作。
关于安全风险管控,要求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
在制度设计上,为了兼顾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我们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的周期设为一致。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虽然都明确要求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但没有就信息化管理的实现方式做统一规定,目的是兼顾煤矿现有设备,避免部分基层单位向煤矿企业“吃拿卡要”,给煤矿企业增加负担。
考核由“评级”变“定级”,更重客观描述,可动态变化
问:新标准的考核定级工作有何变化?
辛广龙:新标准将原来的考核评级改为考核定级,以突显对煤矿工作状况的客观认定,避免考核人员的主观评判。简单说,这项工作就像单位每年对职工的考核,不是主观评价,是客观描述。
新标准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定位与责任主体,以及工作的时间节点特征和工作属性。煤矿生产是持续的动态过程,标准化考核结果仅能反映当时的安全生产状况,不能代表永远。为了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保持标准化等级对应的工作标准,实现动态达标,新标准增加了“煤矿是创建并持续保持标准化达标的责任主体”的内容,明确煤矿是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在考核定级时对煤矿按照新标准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已有成果的测定,是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认定,反映煤矿当时的安全生产状况。
问:考核定级是行政许可吗?
辛广龙:《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所以推动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的责任与义务。政府部门有责任监督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推行标准化工作。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认定,是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煤矿实行分类监管的一种有效手段,其实质是一项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许可。
问:对标准化达标煤矿的日常监管,与原来相比有何区别?
辛广龙:与原来相比,日常监管更清晰规范,有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工作频率。
第一,对于已经获得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任何一级主管部门都有权对其监管。第二,任何一级主管部门都有权降低或撤销其等级。
鉴于煤矿企业有责任保持其获得的标准化等级,新标准要求标准化达标煤矿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由隶属的煤矿企业(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问:矿井发生事故后,标准化等级将会如何变化?
辛广龙:取得等级的煤矿在考核定级后如果思想麻痹,管理松懈滑坡,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是有可能发生事故的。一旦发生事故,应当对其等级进行降低或撤销处理。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撤销其等级。
新标准对诚信有严格要求,试点煤矿将率先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