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著作权,制度]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比较
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比较一、引言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作用在于利用相应的限制来平衡著作权人与大众之间的利益。
许多国家在著作权立法上都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
国际公约亦是如此。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主要表现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有偿地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该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实则是将著作权中的某些绝对的权利转变成为一种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一)中美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之比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有电台对已发表作品和已出版录音制品播放的法定许可,而美国著作权法除此之外,还包括转播电台公开节目的法定许可,可谓其著作权法中的突出特征。
可见,美国著作权法更突出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视。
而我国立法偏重保护主播者的权利。
(二)中美法定许可立法理念比较之借鉴美国著作权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侧重于公共利益,这样一方面利于社会文化发展,同时也有助于规范传媒市场竞争秩序。
如何平衡著作权人的排他性权利和公众的使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法定许可制度应解决的根本问题。
其在经济上的重要体现为效率,与此同时也应兼顾各方权利人的利益,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筹。
而我国的立法倾向保护主播者的权利,可能是受制于实际中行政管理为主,市场竞争作用薄弱等现实情况的影响。
笔者认为在我国日渐开放的文化市场进程中,法定许可制度应考虑将转播纳入其中。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一)中美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之比较美国1976年的《著作权法》最初规定了五种强制许可的情形,修正后将法定许可概念引入其中,把先前的有线转播、录音作品和制品的某些形式的公开演播和转播修改成法定许可制度,并增加了以私人家庭为受众,超级台和联网台的转播的法定许可、某些录音制品的临时复制以及在原市场范围内的卫星转播的规定。
而我国立法上规定了比较广的范围,而在作品类别方面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规定。
(二)中美法定许可适用范围比较之借鉴在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上,中国相比美国较为宽泛。
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doc
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很多有海外留学背景的申请人会感到迷惑,他们在美国申请专利似乎和中国的差别很大。
这主要是由于专利体系的差异造成的。
首先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会授予最先发明的人;另外,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
而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即同样的发明申请的专利权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无论这个人是否就是最先发明的人;另外,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
把握专利申请时机把握专利申请的时机是防止破坏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一旦发明内容在申请日前被公开,即使这种公开是申请人自己造成的,或者通过合法的程序造成的,也将导致申请人丧失获得专利权的资格。
先申请专利后发表文章:无论科研论文还是学位论文,如果发表的时间在申请日之前,而公开内容又涉及专利申请的实质,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但是,发表时间在申请日之后,不会产生上述后果,而且不需要等待专利公开或者专利授权即可发表文章。
先申请专利再进行转让: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不受法律保护,转让的过程中如果不对技术内容进行保密处理,在转让失败后,受让方将获的技术内容用于其生产和销售,转让方无权追究其责任。
相反,申请了专利的技术成果受到法律保护,不易被仿制,而且因其将在若干年内得到独占的保护,使受让方获对市场的垄断和更大利润,更利于促成交易。
先申请专利再技术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的参加人应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并不排除有泄漏发明内容的情况发生。
因此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先申请专利再召开技术鉴定会,如果情况不允许,要严格保密,并且在召开鉴定会后尽快提交专利申请。
;:李智慧。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文档涉及附件:1. 附件一:中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文件的比较分析表格2. 附件二: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对比图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由人类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在法律上的保护范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
2.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分别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3. 知识产权保护:指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他人的知识产权。
4. 知识产权侵权: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5. 知识产权许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授予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获得一定报酬的行为。
章节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总体概述1.1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1.2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章节二: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比较2.1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述2.1.1 专利法律体系2.1.2 商标法律体系2.1.3 著作权法律体系2.1.4 工业设计法律体系2.2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述2.2.1 专利法律体系2.2.2 商标法律体系2.2.3 著作权法律体系2.2.4 工业设计法律体系2.3 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比较分析章节三: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比较3.1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概述3.1.1 国家知识产权局3.1.2 人民法院3.1.3 公安机关3.1.4 监管部门3.2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概述3.2.1 美国专利商标局3.2.2 美国联邦法院3.2.3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3.2.4 监管机构3.3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比较分析章节四: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较分析4.1 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概述4.1.1 案件数量统计4.1.2 典型案例分析4.2 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概述4.2.1 案件数量统计4.2.2 典型案例分析4.3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较分析章节五:中美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比较5.1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概述5.1.1 许可合同制度5.1.2 许可合作机构5.1.3 许可税制5.2 美国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概述5.2.1 许可合同制度5.2.2 许可合作机构5.2.3 许可税制5.3 中美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比较分析。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2.专利保护范围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例如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见,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3.专利保护期限对于不同种类型的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中国方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间都是10年,而对于发明专利,一般是固定的从申请日起算20年;而美国方面,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4.新颖性宽限期的差异中国方面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 条的相关规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 个月;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美国专利法第102 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者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则丧失新颖性;由此可见,美国专利申请所要求满足的新颖性宽限期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要长一些;三、中美专利流程异同点1.专利申请人中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权利;2.专利申请流程美国专利申请的程序与中国基本相同;包括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这几道程序;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得到建议书后,不仅可以上诉,同时也可以提出延续案延续申请或者请求继续审查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流程则没有;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3.授权专利文件修改对于授权的专利文件,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以修改专利范围;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临时专利申请和本国优先权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美国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请”自动失效;二者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5.专利申请费用中国收费标准:美国收费标准:在美国,大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为中小企业的两倍;一般而言,独立发明人,非盈利性企业及员工少于500的企业均可归类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半的费用优惠;。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对中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
1.专利制度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专利授予流程上,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后公开"的原则,即在申请日之后一定时间内保密申请内容。
然而,美国采用"一办多核"审查制度,即同一专利申请可以在多个地点提出审查,而中国则采用"一办一核"审查制度。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可以保护任何有用、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中国专利则注重技术实施和专利所关联的领域,对于商业模式和计算机软件等一些抽象的发明限制较多。
2.商标制度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商标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在商标注册上,中美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即先到先得。
然而,美国在审查阶段更加注重对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的考虑,而中国则更加强调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
在商标保护上,两国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较大。
然而,美国对于跨境商标侵权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较大,有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3.版权制度版权是保护文化作品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版权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版权保护对象上,美国版权制度更加注重市场利益,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作品给予更大的保护。
中国版权制度则更加注重对原创作品和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在版权侵权打击上,美国有着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中国版权制度则需要在侵权证明和维权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在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更长的历史和较为完善的制度,对于市场利益的保护力度较大。
中美产学研结合的知识产权分配制度比较研究
理 得 当与 否 。本 文通 过 比较 中 关两 国在 产 学研 结合 的知识 产 权 分 配 制度 方 面 的 法律 法 规 异 同点 ,借 鉴 美 国相 关
制度 ,来完善我 国产学研 结合的知识产权分配制度,从而为提 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
关键 词 :产 学研 结 合 ;知识 产权 ;分 配制度 中 图分 类号 :C _ , 6 2 5 文 献标 志 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2 - 5 4 0 9 ( 2 0 1 3 ) 1 2 - 0 1 7 3 - 0 - 2
产学研 合作 中一直都存 在着知 识产权 纠纷 ,直 接影响着产学研合作的深度、广度和效率。本文通 过对 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分配制度比较研究 ,借鉴美 国的经验 ,对合作 过程 中产生 的知识产权 归属及 相 关利 益分配 进行公平 、合 理 、有效 的制度 安排 。
一
、
知 识产 权分 配制度具体 程度不同
收稿 日期 :2 0 l 3 1 0 - 1 6
的研究 开发 、实施转 化 中做出重要 贡献 的有关 人员 的报酬 或者奖励 ,按 照 国家 有关规定 将其 折算 为股 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 资 比例分享 收益 。 ” 我 国 目前 对发 明创造 的主要完 成人 、贡献 人在 参与专 利与专有 技术产业 化后得 到收益所 依据 的法 律法规 很多 ,但其 内容上却 不统一 ,并 缺乏具 体实 施办 法 。由此造 成 在实践 中 由于政 策规 定不 统 一 、 不 明确 ,收益权让 渡和 收益数量 的分享通 常较 难操 作 。其 次是计算基 数的概念 不 明确 、不 规范 ,难 以 操作 。 2 . 美 国相关 规定具体 明确 ,可操作性强 美国 1 9 8 0年公 布 的 《 专利商 标 法 修订 案》 对 政府资 助 的科研 项 目的专利权 问题作 了一系列 新 的 规定 : —是大学和小企业受到政府资助的科研项 目 所产生 的一切 发 明创造 ,原先归 政府所 有 ,修 正 案 将其改为归合同承包企业或津贴接受人所有 ;二是 大学 、非赢利 机构和小企 业 ,在进 行政 府资 助研究 项 目的过程 中所产生 的发 明创 造 ,有选 择和保 留发 明的权 利 ;三是 在处理 专利权 的问题上 ,修 正案对 合 同项 目和津贴项 目一 视 同仁 。1 9 8 2年美 国 国会通 过了里根总统签署的 、 企业发展法》规定 ,政府 向私营高新技术与小企业提供一定的经费 ,如研发 成功 ,小企业 可拥有全 部专利权 。 联邦政府各研发机构与工业界和大学建立 了广 泛 的联 系 ,签 定 了各 种合 作协 议 。从 发展 趋势 看 , 通 过 专利 许 可 和技 术 转 让 的模 式 来 进 行 产 学 研合 作 ,已成为美 国促进科 研成果 产业化 的主要 手段 之 为此美 国许 多高等 院校也 纷纷成立 了诸 如大 学 专利公司之类专门推销科研成果的综合服务机构 ,
体现中外法律差异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本文以一起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中外法律差异。
二、案例介绍案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智能手机,并在我国申请了多项专利。
随后,甲公司将该款智能手机推向国际市场,并在美国市场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甲公司发现美国市场存在大量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于是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三、中外法律差异分析1. 专利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可以申请专利。
在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但在专利保护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
(1)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
美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
(2)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较为严格,要求专利申请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美国专利法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相对宽松,对专利申请的要求相对较低。
2. 专利侵权认定我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但在侵权认定上存在差异。
(1)我国专利侵权认定主要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强调侵权行为的客观性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美国专利侵权认定则更加注重侵权行为的故意性。
(2)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抗辩,如不侵权、无效、超过诉讼时效等。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除了可以提出抗辩外,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抗辩。
3. 损害赔偿我国《专利法》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损害赔偿,但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差异。
(1)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金额主要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确定。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立法比较
种 作 为 计 算 赔 偿 数 额 的依 据 。 竟 采 取 何 种 做 法 . 究 立
失 确 定 : 际 损 失 难 以 确 定 的 . 照 侵 权 人 因 侵 权 所 获 实 按
法 尚 待 统 一 明 确
得 的 利 益 确 定 : 赔 偿 数 额 还 应 当包 括 权 利 人 为 制 止 侵
性 . 往 往 难 以 补 偿 受 害 人 实 际 损 失 、 遏 制 再 次 侵 权 的 发 生 美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在 补 偿 性 损 害 赔 偿 基 础 上 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补 偿 受 害者 的 同 时惩 戒 侵 权 者 ,双 向调 节 遏 制 侵 权 。我 国知 识 产 权 法 有 必 要 借 鉴 美 国立 法 , 完善 赔偿 数 额 制度
限 。 《 标 法 》 5 条 、专 利 法 》 6 条 、 著 作 权 法 》 如 商 第 6 《 第 5 《
第 4 条 均 规 定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数 额 按 照 权 利 人 的 实 际 损 8
非 法 所 得 计 算 : 而 商 标 法 规 定 则 可 以 在 二 者 之 间 任 选
定 了法 定 赔 偿 制 度 . 以 辅 佐 补 偿 性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发 挥
侵 权 人 的 违 法 所 得 难 以 确 定 的 .可 由人 民 法 院 根 据 侵 权行 为 的情 节 确定 赔 偿 数 额 . 谓 法 定赔 偿 。 《 标 此 如 商
作 用 。 法 定 赔 偿 是 指 在 权 利 人 因 被 侵 权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以及侵 权 人 所 获 得 的非 法 利 益 均难 以确 定 的情 况 下 . 法 院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或 者 依 职 权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幅 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全球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
在创新领域,专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中美两国都建立了专利无效制度,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背景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无效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专利权的滥用和专利无效的问题,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根据该法律,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推翻不合法或无效的专利权。
专利无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专利的滥用和垄断。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规则》。
根据该法律和规则,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美国的专利无效制度主要是通过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来进行的。
下面将分别介绍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受理和审查、听证会的进行和裁决的作出。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最终,审查委员会会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决,并公告宣告无效的决定。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上诉委员会的审理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如果任何一方对审查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最终由上诉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比较,有什么不同?
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量已据世界第一,中国已经成为外观设计专利大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中国的专利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同,中美两国都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规定在一部专利法中,但是由于两国的法制传统、司法理念和历史背景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有很多不同。
中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见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即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外观设计",包括第171条的"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的"优先权"和第173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美国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渐趋于一致,认真研究中美两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差异,无论是对中国还是国外的申请人,都具有现实意义。
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同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尽管两国法律中外观设计的定义均针对"产品",但是何谓"产品",两国的解释是不同的。
中国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3.3节全面规定了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其中指出,外观设计"产品"是指一个完整的产品,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鞋帮、帽沿、杯把,是不被认为是外观设计意义上的"产品",因此不能单独提出申请保护;而在美国,尽管法条上使用了"产品"的字眼,但是根据法院的判例所作的解释,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须使用于特定的"产品"上,但并未规定必须为完整的"产品";同时,美国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是对工业品所做的装饰性的设计,而非"工业品"本身。
中美法律比较的小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美两国在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了中美关系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以一起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中美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异同进行探讨。
二、案例概述2018年,美国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在中国市场推出了一款智能手表。
该手表具备心率监测、运动追踪等功能,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不久,我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发现美国公司的智能手表侵犯了其多项专利权。
于是,中国企业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中美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异同1. 专利制度(1)美国专利制度美国专利制度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为主。
实用新型专利主要保护具有新颖性、实用性的产品或方法,发明专利则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
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
(2)中国专利制度中国专利制度同样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为主。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与美国类似。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为10年。
2. 侵权判定(1)美国侵权判定美国在侵权判定方面,主要采用“实质等同”原则。
即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同或等效,则构成侵权。
(2)中国侵权判定中国侵权判定主要采用“相同或等同”原则。
与美国的“实质等同”原则相比,中国的“相同或等同”原则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更为严格。
3. 赔偿标准(1)美国赔偿标准美国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面,主要采用“合理赔偿”原则。
即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2)中国赔偿标准中国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面,主要采用“赔偿损失”原则。
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依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等因素。
四、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美国公司的智能手表被中国企业指控侵犯多项专利权。
中美欧外观专利审查制度之异同
随着贸易全球化发展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在欧美地区的专利申请量不断增长,由于欧美地区的专利保护制度与我国不尽相同。
本文针对中国、欧盟以及美国的外观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关于外观的定义以及保护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2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得出,要取得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首先产品要适用工业应用;产品的性质具有客观存在性及稳定性,像水、气类物质不具备产品的稳定性,无法作为外观设计的产品。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
2、《美国专利法》外观设计第17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制造品的新颖的、独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者,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可见,在美国获取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即:第一,此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而作出的发明,包括产品的形状,表面装饰,或者形状与装饰的结合;第二,此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排除功能性;第三,此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换言之,同其他同类设计相比,它必须有一定的外观的改进,而且这种改进不能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
3、欧洲外观专利法第4条规定一个设计如果是新的且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则应该得到保护。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分为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与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两种制度:a)注册制欧盟外观设计,是指取得注册的申请人获得在欧盟范围内排他性使用该项外观设计的权利。
注册制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延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b)非注册的外观设计,指任何外观设计不需注册,可以自动获取保护,但是此种保护只能阻止他人故意抄袭外观设计,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独立创作完成的相似的外观设计。
其保护期限为3年,从外观设计所有人在欧盟范围内向公众披露该项外观设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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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引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
美国的专利法在保护创新和发明方面非常强大,为广大创新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较新,中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尽管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美国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并提供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美国还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中国政府近年来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有效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中国还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和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尽管如此,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执法工作的持续加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形势呈现出积极向好的趋势。
创新环境美国一直以来都是全球的创新引领者,其创新环境非常有利于创新者的发展和创新成果的转化。
美国的创新文化和创业精神深入人心,政府对创新的支持和鼓励也非常明确。
在美国,创新者可以享受到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环境的开放程度,这为创新者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以其庞大的市场规模和不断提升的创新能力吸引了全球的关注。
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创新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创新和创业。
中国的创新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转化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知识产权合作与争议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合作方面保持密切联系。
两国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协议,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中美知识产权争议也时有发生。
由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以及经贸纠纷等原因,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时有发生。
从环保行业中美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比较看我国专利制度的巨大竞争优势
从环保行业中美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比较看我国专利制度的巨大竞争优势第一篇:从环保行业中美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比较看我国专利制度的巨大竞争优势从环保行业中美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比较看我国专利制度的巨大竞争优势一、美国环保行业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美国是全球环保行业的知识产权竞争中心。
它不但是全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挖掘、部署的中心,而且其专利、商业秘密领域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最大,影响最大,并经常覆盖全球企业。
例如,在专利领域,2009年6月15日,英力士荧石公司等两家原告在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中化宁波公司、中化厦门现代环境保护化学公司、太仓中化环境保护化学公司、美国中化公司等侵犯专利权。
中化集团在宁波、厦门、太仓、美国等地区的下属环保制造企业还曾在2008年9月17日、2007年10月5日在美国法院被控专利侵权。
2009年2月27日,环境制造解决方案公司在佛罗里达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peach州实验室公司专利侵权。
2009年2月19日,美国环境保护总署在印第安纳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micrology实验室与jonathon n roth博士侵犯专利权。
据不完全统计,美国环保行业2009年以来已经爆发专利案件170多起,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外国当事人。
在商业秘密领域,2009年以来,外国企业对华暗战有升级的趋势:第一,不存在实际侵害证据的案件被立案调查。
例如,2009年3月27日,52岁中国人李某被提起公诉,指控仅有一项:盗窃前雇主的商业秘密。
犯罪嫌疑人从中国出差回来两周后辞职,并交还了笔记本电脑和黑莓手机。
雇主怀疑其向中国公司泄漏环保涂料和工业化学涂层产品的技术秘密,遂报案。
fbi调查发现:valspar网络分析显示,交还设备的全部临时文件已经被删除;计算机中包含未经授权安装的软件程序,如数据复制程序;大约44g的数据被下载到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计算机,包括商业秘密数据。
据此,fbi逮捕了李某,司法机关还禁止其取保候审,fbi认为,李某将面临10年监禁,以及25万美元罚金。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专利是创新的保护工具,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权益和商业上的竞争优势。
然而,专利的有效性对于创新者和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全球范围内,中美两国是创新活跃的地区之一,因此中美专利制度的有效性和专利无效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改进方向。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概述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性和避免滥用专利权利而设立的。
在中国,专利无效程序包括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和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
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主要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则由专利评审委员会进行。
在美国,专利无效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无效申请。
专利无效诉讼在美国联邦法院进行,而专利无效申请则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审查。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差异尽管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性,但在具体的实施和程序上存在一些差异。
1. 程序差异: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程序相对较长,一般需要经历多个阶段。
而在美国,专利无效诉讼的程序相对较快,一般在几个月到一年内可以得出结果。
2. 证据要求差异:中美两国对于专利无效的证据要求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需要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专利的无效性。
而在美国,只需提供合理且有力的证据来阐述专利的无效性。
三、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虽然都为保护专利的有效性而设立,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制度复杂性: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相对复杂,需要经历较长的审查程序和持续的诉讼过程。
这给专利持有人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负担,同时也可能导致专利无效宣告和诉讼的耗时。
2. 制度的滥用:有些企业或个人可能滥用专利无效制度,通过频繁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来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
这不仅增加了专利持有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对创新和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四、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进方向为了解决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改进方向。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着不同的制度和实践。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二、专利制度比较1.专利申请条件●中美两国专利申请的主要条件●不同之处及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2.专利权保护期限●中美两国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区别对待和一致对待的原因及影响3.专利权实施和侵权惩罚●中美两国对专利权实施和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差异及其影响三、商标制度比较1.商标注册要求和程序●中美两国商标注册要求的差异●商标注册程序的不同以及其对商标保护的影响2.商标使用和维护●中美两国对商标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商标优先权的不同规定及其影响3.商标侵权和纠纷解决●中美两国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与程序●商标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效果比较四、著作权制度比较1.著作权保护对象●中美两国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差异●对新媒体作品保护的态度及其对创作环境的影响2.著作权权利与转让●中美两国著作权权利和转让的规定●对著作权创造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比较3.数字著作权管理和侵权●中美两国对数字著作权的管理方式●对数字著作权侵权的打击力度比较五、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全文、相关法规和指南、中美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专利是一种授予发明者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排除他人对其发明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2.商标:●商标是一种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和区分的功能,以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3.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4.侵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等。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1.简介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范围2.法律框架比较2.1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2 知识产权法律的主要法规2.2.1 中美版权法比较2.2.2 中美商标法比较2.2.3 中美专利法比较2.2.4 中美商业秘密法比较2.3 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机构和流程3.著作权保护比较3.1 著作权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3.2 著作权登记制度比较3.3 著作权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4.商标保护比较4.1 商标注册制度比较4.2 商标权的保护与维权机制比较4.3 保护非注册商标的机制比较5.专利保护比较5.1 专利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5.2 专利审查与授予制度比较5.3 专利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6.商业秘密保护比较6.1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 6.2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比较6.3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7.执法和司法保护比较7.1 执法机构的组织和职责比较7.2 司法机构的组织和职责比较7.3 案件审理程序与赔偿计算比较8.跨国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比较8.1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基础与现状比较8.2 中美知识产权法律争端解决机制比较8.3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问题与建议9.附件- 附件1:中美版权法比较表- 附件2:中美商标法比较表- 附件3:中美专利法比较表- 附件4:中美商业秘密法比较表10.法律名词及注释- 版权:指对特定作品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权利的权利关系 - 商标:一种特殊的标记,用以区别来源,用于商品或服务等不同经营者间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专利:对于新发明、新设计或实用新型技术所获得的独占权利- 商业秘密:企业通过不公开的方式保护并仅限于内部使用的信息。
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介绍了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在分别概述了美国、欧洲和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并对其特点进行了分析比较。
总结了这些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展望未来,我国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更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以推动经济发展和企业持续创新。
【关键词】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国外企业、比较、启示、研究、背景、目的、意义、概述、美国、欧洲、日本、总结、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和竞争力的重要保障,而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案例。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也面临着更加复杂和严峻的挑战。
研究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如何有效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多种不同的管理模式,这些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通过比较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加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高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也有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竞争的挑战,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部分结束。
1.2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比较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探讨其特点和优势,分析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进而为我国企业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通过对美国、欧洲和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深入研究和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管理实践和经验,为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提供借鉴和参考,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竞争力。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近年来,中美两国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上的比较研究备受关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尊重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允许被授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对作品进行利用。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一、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中美两国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有所不同。
中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狭义和广义含义。
合理使用狭义上指著作权法授权行为以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利用行为或未达成许可协议的行为,但符合法定例外的情形。
合理使用广义上则含义更为宽泛,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例外规定的情形。
而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则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而是基于裁判实践和通常做法所形成的经验性原则。
二、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1. 中美的应用场景不同中国的合理使用范围主要是指学术研究、教育、新闻报导、公共利益等目的,而在美国则更多地涉及文化、艺术、政治等各个领域。
2. 中美的限制性条款不同在合理使用的限制条款设置上,中美两国也有差别。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利用内容应当合理,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利用行为不应影响著作品的正当使用和市场利益。
而美国著作权法则是不直接规定合理使用的限制,而是留给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的裁量权。
三、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案例比较1. 《哈利·波特》案件在《哈利·波特》一案中,中国法院判定了教授此书有违反著作权意识,最终追究其民事责任;而在美国,教授们则借助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合理地利用了书中某些部分进行学术探讨。
2. 谷歌图书馆案件在谷歌图书馆案件中,美国法院判定谷歌基于合理使用制度可复制和展示部分图书内容;而在中国,谷歌图书馆的行径则被认为侵犯了中国的著作权法。
3. 《侵权行为》电影案件在这一案件中,中国法院认为该电影是对原著作品的盗版,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而美国则认为是针对原作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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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
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
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
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
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
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
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
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
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
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
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
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
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
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
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
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提出“版权”一词。
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
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但是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
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
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
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
但是,从1957 年开始,由于政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
“文革”期间,任何著作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第三,商标权制度。
商标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东周时期。
当时在各种器皿上已经出现了具有商业性识别功能的文字及图形标记。
但是,宋代的商标权保护和宋代的版权保护不相同。
当时并没有禁止商标重复使用。
直到清朝,在苏州地方政府才把冒用别人商标的行为以禁令的形式刻在石头上,以昭示公众。
从这时开始就有了对于版权的保护。
到了晚清才开始有了对商标的保护。
1904 年,清政府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
即《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是该章程没有真正施行。
1923 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新的《商标法》,这部商标法得到了真正实施,1927 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全国注册局注册条例》,这部法律一直沿用到 1923 年。
到了 1930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中华民国商标法》共 40 条,后来经过多次修改。
该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在我国,商标权制度经历了一段自愿注册到强制注册的过程。
后来到了“文革”时期,该条例停止了实施,此时,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陷入了混乱无序的状态。
目前,我国国内的相关立法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四个国际公约,我国均已加入这些公约,并成为他们的成员国。
与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道路既曲折又艰辛。
郭道晖先生说:“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是于时代社会共同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形成的,是社会共同意识所体现的共同利益与需要的反映。
”所以,我们首先要从理念上学习西方,实现知识产权理念的现代化。
(二)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始于建国后 13 年,1789 年实施的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
1790 年美国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此后,美国又先后制定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软件专利》和《乌拉圭回合协议法》,至此,美国成为当今世界上最早建立并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之一。
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企业竞争的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不断地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了保护范围,加强了保护力度。
在专利法方面,1996 年美国国会修改了《专利法》,1999 年又颁布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确立了专利先发明制度和一年的宽限期保护制度。
1996 年修订的专利法,将专利法保护从过去的 17 年延长到20 年。
对专利侵权的证据提取,扩展到全球任何一个国家,不再有国别限制。
在商标法方面,早在 1870 年美国就制定了联邦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是颁布于 1946 年的兰哈姆法,规定了商标使用在先原则。
此外,美国商品的外形、声音、颜色、味觉均可申请注册商标,并分成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书商标和集体标志四大类。
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不但要赔偿有形损失,而且还要赔偿无形资产损失。
在著作权方面,美国直到 19 世纪晚期关于著作权的立法和政策才开始成型。
那时,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著作权法,都是围绕伯尔尼公约来进行的。
但著作权法立法的重大事件发生在 1965~1976 年,1976 年美国国会的立法机关开始对著作权法进行重新修订,但美国 1976 年的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相一致,到 1978 年才实施,这是因为那时美国还不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直到 1989 年才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1990 年美国的著作权保护法才与全球的伯尔尼公约更加接近。
到目前为止,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美国最为重要的长期发展目标。
二、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同(一)专利制度美国专利制度建立于 1790 年,是实行专利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第一部专利法也是由美国制定的。
此后在 18 世纪末到 19 世纪前叶,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纷纷建立专利制度。
目前美国的专利法是 1952 年颁布的,1953 年开始实施。
从保护期限看,在专利保护方面,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与 TRIPS 所规定的一样,都是 20 年。
从保护的内容看,在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美国要求所有贸易伙伴都加入国际上的《专利合作条约》。
美国专利制度主要特征是:其一,采用先发明原则。
其二,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自己。
其三,实行自动审查制。
其四,对可取得专利的主题限制较少。
其五,有独特的再颁专利规定。
在中国,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是太平天国的洪仁玕。
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奖章程》,并依照此章程授予了兵工、纺织、造船等行业中的几项技术以专利权。
1912 年民国政府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真正实施的专利法规。
1944 年民国政府又颁布了一部专利法,这是第一部以“专利法”命名的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暂行条例》。
改革开放后,1980 年中国专利局成立并开始起草专利法。
1984 年颁布专利法,1985 年 4 月 1 日实施。
后来经过两次修改(1992 年及 2000 年),至今已经相当完善。
中国专利制度的特征是:其一,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其二,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
改革开放 20 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已经基本完成了与国际接轨。
自1989 年以来,中美知识产权四次谈判达成的协议和备忘录,不仅使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趋于一致,甚至超越了我国经济与技术发展水平,使某些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超国民待遇”的境界。
(二)著作权制度美国著作权的保护早在 1787 年公布的《美国宪法》中就有规定。
179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联邦著作权法》。
1834 年美国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确定了未出版的作品受到普通法的保护。
1976 年《版权法》颁布后,无论发表与否,均实施了单一的联邦版权法保护。
1984 对 1976 年版权法进行了修改,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了进一步提高。
美国著作权的特征是:其一,必须能够以有形的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的作品。
其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而不包括作者的人身权。
其三,著作权保护的重点是发行者和社会。
其四,著作权本身就已经包括了邻接权。
其五,雇用作品及委托作品属于雇主或委托者所有。
其六,著作权的登记注册制度,未向著作权局注册登记和成交样本的作品,在受到侵犯时,著作权人不能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
在中国,最早的著作权制度体现在 1903 年 3 月清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第 11 条,规定清政府就本国国民享有的一切版权利益,一律要同等地给与美国国民,而且在保护期限上规定为10 年,被称之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双边条约。
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1911 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未明令废除《大清著作权律》,一直沿用到 1915 年。
1928 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并在 1944 年、1949 年两度修订。
直到新中国建立后没有一部完整的著作权法,一直到 199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1991 年正式实施,2001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正案。
从此,我国的著作权法才建立起来并逐渐完善。
针对社会现实需要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调整社会关系,比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例的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等。
我国注重著作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但是对于作品的范围、侵权的赔偿、作品的集体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不够明确。
但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正案中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晰了在什么情况下免费使用作品,加强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规定,将网络传播中的合法权益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三、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的启示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