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通过用户的盐碘水平(mg/kg)预测人群尿碘水平(μg/L)1997-1999
-------------------------------------------------------------------------------------------------------盐碘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3.目前现行碘盐标准的混乱问题:
(1)1994年9月1日执行的标准:GB14880-94,即:食盐碘酸钾强化量为20-60mg/kg.
(2)2000年将食盐中碘含量下调到35±15 mg/kg[6].
(3)2004年7月2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国标委农轻函[2004]44号下发GB5461-2000“食用盐“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碘(以I计) 35±15(20-50)改为碘(以I计)按GB14880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项目负责人为陈祖培,主要负责标准修订的全面组织工作。成员为阎玉芹、钱明、王健辉、刘守军、陈志辉、王培桦。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在于总结1995年以来的食盐加碘的经验并贯彻因地制宜,科学补碘的原则,使国民碘营养处于适宜水平。
二、 我国调整碘盐中碘含量的历史
1.碘盐防治碘缺乏病的法律依据: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1994]88号;1994-9-21),该纲要明确了我国规定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是:加工为50mg/kg;出厂不低于40mg/kg;销售不低于30mg/kg;用户不低于20mg/kg[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总理李鹏 1994-8-23)的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2]。
最全碘缺乏病防治知识问答及答案
最全碘缺乏病防治知识问答及答案★ 什么是碘和碘缺乏?碘(化学符号为I)是一种活泼的具有氧化剂作用的非金属元素。
在自然界中以能溶于水的碘化物形式存在。
自然界含量稀少,在地壳中的含有量位居第47 位。
除在海水中含量较高(每升海水含50~60 微克)以外,在大部分土壤、岩石、水中的含量都很低微。
我们把自然环境碘含量低微到不能满足人体最低需要时称之为环境碘缺乏。
同样,把人体内碘营养不足称为体内碘缺乏。
科学家们一致公认环境碘缺乏是碘缺乏病的最重要致病原因。
★ 碘的吸收和排泄途径有哪些?人体内的碘92%来自食物,4%来自饮水,4%来自空气。
食物中的无机碘化物在消化道内经过1-3 小时几乎全部吸收,与氨基酸结合的有机碘可直接吸收。
其它的有机碘吸收不完全。
胃肠道内存在过多钙、镁以及蛋白质的热量不足时,可妨碍碘的吸收。
吸收的碘经血液循环,一部分到甲状腺合成甲状腺激素,一部分由肾脏排出。
在稳定条件下,从人体排出的碘等于摄入的碘。
肾脏是碘的主要排泄器官,每天摄入的碘,有85%从尿中排出,有10%从粪便中排出(主要是有机碘),其余的从汗、毛孔排泄。
★ 什么是碘缺乏病?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碘缺乏造成机体碘营养不良所表现的一组有关联疾病的总称。
它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克汀病和亚克汀病、单纯性聋哑、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和先天畸形等。
碘缺乏病的英文全称是:Iodine Deficiency Disorders(简称IDD),它实质上属于微量营养素营养不良,与维生素A 缺乏、缺铁性贫血并列为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重点防治、限期消除的三大微营养素营养不良疾病。
碘缺乏病主要发生于特定的碘缺乏地理环境,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在我国被列为地方病。
由于分布广泛,受害人群众多和危害严重,已从一个单一的疾病问题上升到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成为社会关注、国家限期消除的疾病之一。
★ 缺碘对成年人健康会产生哪些损害?碘缺乏对成人最明显的影响是甲状腺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2021年业务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方案在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XX医科大学的领导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病中心〕全体职工团结协作,拼搏进取,在防治监测、科学研究、XX教育、学科建立、技术咨询、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汇报如下。
一、地方病防治1.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工程—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工程协助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与XX省省部合作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危害工程考核评估方案〞。
协助卫生部对XX省、XX省开展了针对改炉改灶执行情况的综合督导检查。
同时,按照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的要求,承当消除燃煤污染性氟中毒工程省份每月上报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并编成“地方病动态〞,向工程省份反响,从总体上到达了促进工程进展的目的。
2.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工程协助卫生部组织执行了2021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工程,制定了技术方案,并开展了工程启动、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2021年4月,2021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工程总结暨2021年度工程启动会议在XXXX召开。
会上,总结了2021年度工程执行情况,讲解了2021年度工程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培训了EPI INFO 数据库相关知识。
为了解2021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工程执行进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工程执行质量,及时发现和指导解决工程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难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于2021年6月份,向各工程省了解了工程进展情况并撰写工程进展报告。
于2021年7月份组织开展了对XX、XX、XX、XX和XX5个地方病重点省份的技术督导工作。
于2021年8月份,根据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地方病防治工程督导的通知?,收集各工程省督导自查结果进展汇总分析,并向卫生部汇报了督导自查的根本情况。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发
碘 盐零 售单 位 销 售 的碘 盐应 当 为 小 包装 并 应 当符 合本 条例 的有 关规 定
、
碘 盐 零 售 的管 理 办 法 由省 第 二 十条
自治 区
、
自治 区
,
、
直辖 市 人 民 政 府根 据 实 际 情况 制定
、
。
为 防治疾 病
,
在 碘 盐 中 同 时 添 加其 他 营养 强化 剂 或者 药物 的 盐业 主 管机 构 批准
, ,
。
经 营碘 盐 零售
。 ,
业 务 的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从碘 盐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不 得从 未 经批 准 的单位 和 个人 购进 碘 盐
第 十 八条
碘 盐批 发 企 业 在 从碘 盐加 工 企业 购 进 碘 盐时
。 ,
,
应 当 索 取加 碘证 明
碘盐
。
加 工 企业 应 当保证 提 供 第十九条
,
对 缺 碘地 区 季节 性 家 庭工 业 第 + 七条 构 审批
。
、
农业
、
副业
,
、
建筑 业 所 需 的非碘 盐 和 非 食 用盐
、 、
由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盐 业 主 管 机构 组织 供 应
。
经 营 碘 盐批 发 业务 的 企 业
由省
自治 区
直 辖市 人 民 政 府盐 业 主 管 机
碘 盐批 发 企 业 应 当 从 国 务 院 盐业 主 管机 构 批 准 的碘 盐 加工 企业 进 货
对在 食 盐 加 碘 消除 碘缺 乏危 害工作 中做 出 显 著 成绩 的单位 和 个人
、
,
给予 奖励
。
碘缺乏病防治试题及答案(精品文档)
碘缺乏病防治知识试卷单位:姓名:分数:单选题,共二十题,每题5分1.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碘缺乏造成机体碘营养不良所表现的一组有关联疾病的总称。
它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克汀病和亚克汀病、单纯性聋哑、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和先天畸形等。
它实质上属于。
A.出生缺陷 B.微量营养元素不良 C.遗传性疾病 2.碘和蛋白质、脂肪、醣类、维生素等一样是作为一种营养素而存在于人体,碘是合成_____不可缺少的重要原料。
A.肾上腺皮质激素 B.垂体促甲状腺激素 C.甲状腺激素 3.胎儿严重碘缺乏造成大脑发育不可逆的损害,其严重后果就是___。
A.克汀病 B.脑瘫 C.佝偻病4.新生儿碘缺乏的危害主要是引起___,如不能早期诊断和治疗,将导致患儿终生智力残疾。
A.新生儿肺炎 B.会出现眼疾,影响视力C.先天性甲状腺机能低下症5.儿童青少年对碘缺乏比较敏感,突出的表现是____。
A.甲状腺肿大 B.贫血 C.视力下降6.碘缺乏对成人最明显的影响是___ 。
A.高血压 B.甲状腺肿大 C.骨关节增粗 7.人体缺碘的最主要危害是什么?A.影响智力和生长发育 B.腹泻 C.头痛8.胎儿的碘供应只来自母亲,因此孕妇的需碘量远远高于其它妇女,不仅要满足本身的需要,还要满足胎儿的需要。
此时孕妇极易缺碘,一旦缺碘,孕妇的甲状腺与胎儿竞争碘的能力增强,使胎儿缺碘更加严重,造成脑发育障碍,出生后重者成为克汀病,轻者成为___。
A.先天性唇腭裂 B.亚克汀 C.先天性脊柱裂9.碘营养状态日益成为营养专家和人们所关注的问题。
因为它是全面评价人体营养水平的一项内容。
碘的营养状况一般用____来表示。
A. 尿碘排泄量 B.血碘水平 C.发碘水平10.碘作为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少了不行,过多也不行,并不像有些人所希望的越多越好。
根据人体生理需要量和流行病学的观察,我国每人每日供应____碘是适宜的。
A.50微克 B.150微克 C.250微克11.碘缺乏危害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居民长期碘摄入不足所造成的。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产销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产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公布日期】1996.01.15•【文号】卫地发[1996]第1号•【施行日期】1996.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产销管理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卫地发〔1996〕第1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盐务局: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的一件大事。
向市场供应合格碘盐,确保碘酸钾的质量是重要一环。
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中明确规定:“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用于加工碘盐的碘酸钾必须是经卫生部批准的合格产品”。
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全民食盐加碘,碘酸钾的需求较以往有较大幅度增加,一些地方和部门纷纷上马碘酸钾生产厂。
考虑到碘酸钾的质量直接影响到12亿人口的身体健康,为确保碘酸钾质量,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重复建厂,有效利用资源,加强碘酸钾产销管理,经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研究决定,对碘酸钾实行国家定点生产。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碘酸钾生产企业进行初审。
初审条件:企业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产品必须达到药典标准。
2、在初审基础上,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碘酸钾生产企业由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填报“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定点企业申报表”,签署意见后上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将根据全国合理布局、需求量等,确定国家食盐加碘用碘酸钾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3、自发文之日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将不再直接审批新的碘酸钾生产企业。
3 盐业法律法规
3 盐业法律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 年8 月23 日国务院令第163 号发布根据xx 年3 月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三章碘盐的供应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第三条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八条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第条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
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第一条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
铁路、交通部门必须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及时运送。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盐加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盐加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摘要)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4(000)01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几年来,由于大量非碘盐充销食盐市场,使我国碘缺乏病明显回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
为了避免碘缺乏病的危害,保障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国务院决定实施食盐全面加碘项目。
为搞好这一项目并按期完成任
【总页数】2页(P641-6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
【相关文献】
1.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盐加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J],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摘要)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和生产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运输和销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合理开发盐资源,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食盐专营和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运输、储存、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或盐产品,是指固体氯化钠、液体氯化钠以及以氯化钠含量为主要成份的盐制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
凡居民直接食用以及饮食加工、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所用的盐产品为食盐,其他盐产品为工业用盐(简称工业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物价、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食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加碘。
食盐加碘、保障全民食用碘盐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其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9.21•【文号】国办发[1994]88号•【施行日期】1994.09.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4]88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既是我国政府对《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及《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的承诺,也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所作的一件好事、实事,是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关系的一件大事。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全国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为保护缺碘地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成立“国务院消除碘缺乏病协调领导小组”,是为了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协调。
对外使用这一名义以示我国对这一工作的重视;在国内,它是一个内部协调会议,不定期地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该小组不是新组建的机构,不另增加编制和划拨经费。
《执行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行动方案》属按《规划纲要》精神具体操作的范围,可由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商有关部门办理。
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一九九四年八月)一、背景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使机体因摄入碘不足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害,除常见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和地方性克汀病两种典型表现外,也可导致流产、死产、先天畸形和新生儿死亡率增高,但最主要的危害是缺碘影响胎儿的脑发育,导致儿童智力和体格发育障碍,造成碘缺乏地区人口的智能损害。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doc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全程控制、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责任】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行业组织责任】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
第二章食盐生产第七条【生产许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具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禁止生产】食盐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二)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作为原料生产食盐。
第九条【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食盐中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条【管理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质量体系】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
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获得相关认证,认证机构应当对获得认证的企业依法跟踪调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条件的,应予撤销认证。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抽查考核。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专卖、专营正文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0年1月1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0年8月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碘缺乏危害,保障自治州各族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及《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食品加工用盐。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食用加碘盐是预防和消除碘缺乏危害最有效的途径,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预防为主,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的综合防治措施。
为有效防治碘缺乏病,自治州居民应当长期食用合格的碘盐。
食盐加碘预防和控制碘缺乏危害,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碘缺乏危害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碘缺乏危害防治计划,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工作,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第三条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八条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第十条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
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8•【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施行日期】1997.12.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6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应把碘缺乏病防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随着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
第五条县以上(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加碘和碘缺乏危害的防治以及碘盐的卫生监督、监测管理与防治效果评估工作。
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商、技术监督、供销、商业、铁路、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和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中小学生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知识教育;文化、广播电影、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积极宣传除碘缺乏危害的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章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全省实行食盐产地集中加碘。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方可从事碘盐加工业务。
未经批准的盐业企业不得从事加碘业务。
“防治碘缺乏病日知识竞赛试题
“防治碘缺乏病日知识竞赛试题1.中国第一位提出食盐专营理论的是春秋时代齐国哪一位人物()。
A.吕望 B.齐桓公C.管仲2.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碘缺乏造成机体碘营养不良所表现的一组有关联疾病的总称。
它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克汀病和亚克汀病、单纯性聋哑、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和先天畸形等。
它实质上属于()。
A.出生缺陷B.微量营养元素不良C.遗传性疾病D.环境污染3.胎儿严重碘缺乏造成大脑发育不可逆的损害,其严重后果就是()。
A.克汀病B.脑瘫C.佝偻病D.先天性甲状腺机能低下症4.碘缺乏危害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居民长期碘摄入不足所造成的,病因清楚,防有办法,预防碘缺乏最好的办法是()。
A.吃海产品B.吃补碘药物C.吃碘盐D.碘化饮水5.碘缺乏病的症状不包括()。
A.胎儿早产、死产、先天畸形B.单纯聋哑C.全身骨关节明显变大D.痴呆、矮小E.甲状腺肿6.受碘缺乏危害影响最大的人群,以下哪种描述是不正确的?()A.儿童B.孕妇C.哺乳期妇女D.其他成人7.关于吃海产品补碘,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海鱼、海虾含碘量很高,一个月吃几次,不用再补碘B.一般正常饮食情况下,即使生活在海边,居民也需补碘C.提倡科学补碘,我国大部分海岛居民不需要食用碘盐D.海带、紫菜含碘量很高,即使用水浸泡,多次水洗,碘也不会损失8.对于碘缺乏病,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碘缺乏病就是人们说的“大脖子病”B.碘缺乏病最大的危害是造成儿童不可逆的智力缺陷C.城市居民一般没有碘缺乏D.碘缺乏不影响牲畜健康9.缺碘影响智力发育最关键的时期是:()A.胎儿期到出生后3岁B.3岁到7岁C.7岁以后D.从胎儿到成人的各个时期10.关于食用碘盐防治碘缺乏病,不正确的是:()A.安全B.微量C.方便D.成本高11.我省目前碘盐中碘含量为:()A.20-40mg/kgB.21-39mg/kgC.25-35mg/kgD.35-40mg/kg12.关于碘与甲状腺疾病,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食用碘盐可导致严重甲亢和甲状腺癌B.一般来说,甲亢不宜食用碘盐C.碘过量可造成严重智力低下D.正常人对碘过量非常敏感13.关于不宜食用碘盐人群,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亢病人B.大城市居民C.我国绝大多数海岛居民D.糖尿病人14.衡量人群碘营养水平是否合理的主要指标是:()A.盐中碘含量B.尿中碘含量C.头发中碘含量D.血中碘含量15.关于我省碘缺乏病现况,正确的说法是:()A.我省碘缺乏病十分严重B.我省碘缺乏病已经得到控制,可以不再食用碘盐C.长期食用合格碘盐,才能持续控制碘缺乏病D.郑州市不缺碘16.缺碘对成年人的主要危害是:()A.造成智力低下B.造成体格发育低下C.形成甲状腺肿D.形成甲亢17.为保证科学补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目前我省卫生部门主要措施有:()A.每年所有县区检测盐中碘含量B.每隔2-3年检测一次居民碘营养水平和甲状腺肿大情况C.每年开展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开展科学补碘宣传并接受咨询D.以上都对18.开展碘缺乏病防治,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是卫生部门的事情B.是卫生部门和盐业部门的事情C.碘缺乏病严重影响人口素质,是政府的事情,需要协调多个部门D.以上都不对19.人群需要长期食用合格碘盐的主要原因是:()A.人类生活环境缺碘状况很难改变B.人体内碘不能长期储存C.人体每天都需要微量的碘元素D.以上都对20.关于高碘地区,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高碘地区供应无碘食盐,严重高碘的,采用打井降碘措施B.全民食盐加碘,因此高碘地区一律食用碘盐C.环境高碘严重影响儿童智力发育D.我省高碘地区占一大半21.如何鉴别真假碘盐主要是看“四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看包装。
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9)
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三章碘盐的供应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公民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加碘食盐生产供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交通运输、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或者机关,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盐业主管机构,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各项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生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识教育。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附件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碘缺乏危害,指由于自然环境缺碘、公众摄碘不足所引起的甲状腺肿、克汀病、甲状腺功能减退、胎儿脑发育障碍和儿童智力发育潜在性损伤等一系列危害。
第三条国家采取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
消除碘缺乏危害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差异化干预、科学与精准补碘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碘食盐、碘强化剂的生产供应和食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条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对碘缺乏的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供应加碘食盐提供帮助。
第六条各地应当向公众宣传碘缺乏危害和甲状腺疾病相关知识,引导群众科学补碘。
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将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新闻宣传媒体应当开展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宣传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识的活动。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消除碘缺乏危害和甲状腺疾病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预防控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人群碘营养水平、水碘含量、食盐碘含量、碘缺乏危害等相关监测工作,并逐级上报监测结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监测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盐业主管、食盐管理和监督机构将碘缺乏危害监测结果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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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我国曾是全球碘缺乏病流行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国务院1994年公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范围推行普遍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在《条例》的保障下,通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全社会广泛参与,我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取得举世瞩目成就,受到国际社会高度赞誉。
2000年实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至今全国持续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
截至2015年底,全国94.2%的县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水源性高碘地区有90.8%的县未加碘食盐食用率在90%以上。
我国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立法,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发展中国家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典范之举。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由于碘缺乏病防治形势变化、国家食盐专营政策改革以及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等原因,现行《条例》中的有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防治工作需要。
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明确要求“国务院
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虽然我国已经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但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状况难以改变,防控工作仍不能松懈,国家必须长期坚持食盐加碘的防治政策。
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始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条例》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并结合盐业体制改革赴多省调研。
2016年下半年,我委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地方病防治机构、食品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企业、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并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已形成多方共识,最终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2017年5月16日,《条例》(送审稿)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08次委主任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根据审议意见,我们对《条例》(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
一是为保障食用安全,对加碘食盐及相关原料(食盐、碘强化剂)的卫生安全标准、产品包装和标签要求、运输和储存管理等,与《食品安全法》衔接。
二是对食盐生产和供应的要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按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修订的《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相衔接。
(二)突出食盐安全,强调科学补碘。
一是明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差异化干预、科学与精准补碘”的原则(第三条)。
首先,由于我国碘缺乏病病区分布复杂,不仅有碘缺乏地区,还存在适碘地区和高水碘地区,因此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指导公众进行科学补碘。
其次,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根据碘缺乏病监测结果,分别采取不同防治措施,科学指导其选择食用加碘食盐或不加碘食盐,或者选择不同浓度的加碘食盐。
条例规定,在碘缺乏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加碘食盐(第十三条);在适碘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第二十五条);因患疾病等情况,在医师指导下,认为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可以选择未加碘食盐(第十四条)。
同时,各省根据人群碘营养状况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都体现了对各类人群的“差异化干预”和“精准
补碘”。
二是关于盐碘含量标准的制定和选择。
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群碘营养监测情况,制定、公布食用盐碘含量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市场销售的加碘食盐,其盐碘含量应当符合销售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第二十条)。
三是关于碘强化剂使用种类。
将原《条例》中单一规定使用“碘酸钾”,扩大为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14880)的所有“碘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要求食盐、加碘食盐、碘强化剂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第十八条)。
但是,由于目前尚无原碘的卫生安全标准要求,建议下一步尽快修订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补充对原碘的质量要求。
四是关于未加碘食盐的使用。
首先规定因疾病等情况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患者,可以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未加碘食盐。
各地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其次规定在适碘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最后规定在县级及以上地方盐业主管机构指导下,食盐生产供应企业生产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盐,满足特定人群的
需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五是要求在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加碘食盐。
首先规定在碘缺乏地区,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使用加碘食盐(第十三条)。
其次不再规定加工食品是否需要使用加碘食盐,仅要求在加工食品的标签上应当注明所用加碘食盐的碘含量水平(第十五条),以体现分类指导和差异化干预、科学与精准补碘的原则。
(三)构建以监测为主的碘缺乏危害防控体系。
为建立完善符合国情的长效防治机制,保障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增加“预防控制”专章。
一是规定监测执行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
二是规定监测结果公布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盐业主管和监督机构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盐业主管和食盐管理和监督机构(第十条)。
三是建立碘缺乏风险报告和处置制度,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发缺碘性克汀病病例,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并逐级上报(第十六条)。
四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碘缺乏危害相关监测情况,划定碘缺乏地区、适碘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四)强化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细化处罚措施。
一是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管理和监督机构职责,对本辖区内食盐经营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集中用餐单位使用加碘食盐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食盐管理和监督信息,并及时向同级相关行政部门通报(第三十一条)。
二是细化法律责任规定,参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对在加碘食盐生产供应等环节中、碘缺乏危害防治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强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社会共治。
一是要求各类中小学校、新闻宣传媒体开展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第六条)。
二是鼓励和支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和甲状腺疾病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三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六)切实采取措施,防止碘摄入过量。
一是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情况,划定碘缺乏地区、适碘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范围,指导居民合理选择加碘食盐或者未加碘食盐(第十一条),并且规定在适碘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第二十五条)。
二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群碘营养监测情况,制定、公布食用盐碘含量标准
(第十二条),并且开展碘缺乏危害等相关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监测指导(第九条)。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及时调整碘盐浓度,可以防止人群碘摄入过量的情况发生。
三是不得擅自对人群采取除加碘食盐以外的其他群体补碘措施(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