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选煤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煤安政法字[2000]第5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15日)废止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政法字〔2000〕第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贯彻实施,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效实施安全监察,根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违反《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煤矿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和适用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四)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五)煤矿安全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应由其管辖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选煤厂安全管理制度
选煤厂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发现和治理各生产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全厂干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作业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选煤厂安全规程》、《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蒋庄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结合选煤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会议时间:每月至少召开二次,具体时间由厂长确定。
二、会议主持人:厂长或受厂长委托的生产副厂长。
三、参加人员:厂长、书记、副厂长、工程师、各工段长、调度室主任、厂安监员,必要时全厂各级管理人员全体参加。
四、会议内容:1、传达贯彻上级安全指示精神。
2、结合全厂各工段阶段性安全工作重点,分析当前安全生产状况,排查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生产现场发现的疑难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3、提炼总结阶段性安全工作经验教训,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重点工作。
4、研究、修订、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意见和措施。
五、相关要求:1、安全办公会由厂调度室负责通知,各相关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因故确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无故不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的,按有关规定落实罚款。
2、受委托主持召开办公会的领导负责将会议情况向厂长汇报。
3、安全办公会安排的有关事项,形成的规定或方案,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及时向职工传达,并组织落实。
厂督导组、安检员负责督察,对不执行、不落实的要认真分析,严肃处理。
4、厂调度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填入《选煤厂厂长办公会会议记录本》。
选煤厂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为确保我厂安全生产,根据《选煤厂安全规程》及矿《关于加强安全质量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选煤厂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一、安全质量目标1、杜绝轻伤及轻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2、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及重大侥幸事故。
3、杜绝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4、有效遏制机电生产事故,降低机械事故率。
煤矿安全检查的依据方式和方法
煤矿安全检查的依据方式和方法煤矿安全是我国煤炭行业中的重点工作之一。
为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性,煤矿安全检查必不可少。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检查的依据、方式和方法进行简要介绍。
一、煤矿安全检查的依据1.法律法规: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条例》等,煤矿企业在进行安全检查时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行业标准:煤炭行业中还有一些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如《煤矿安全标准》、《煤矿安全技术规范》等,这些标准是煤矿企业安全检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3.煤矿安全计划:煤矿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计划是进行安全检查的重要依据,计划中包括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监督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煤矿安全检查的方式1.定期检查: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每年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可以采取内部检查、外部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纠正安全生产中发现的问题。
2.不定期检查:煤矿企业还应不定期地开展安全检查,主要针对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如地质灾害、瓦斯爆炸等,及时预警和应对风险。
三、煤矿安全检查的方法1.现场检查法:检查人员应当进入矿井内部进行检查,在生产现场观察、检测煤矿设备、工具、材料、环境等情况,排查安全隐患。
2.人员访谈法:通过与工人、管理人员、安全员等多方面进行沟通,了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3.档案查询法:检查人员通过查询煤矿企业的相关档案,掌握煤矿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和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
4.专家评估法:对于一些技术难题或者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邀请一些煤炭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煤矿安全检查作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的重要一环,对于维护煤炭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合理选择适宜的检查方式和方法,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进行处理。
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细则范文
现场完整洁净,照明齐全。
10
查现场
存在垃圾一处扣1分;门窗不整洁、锈蚀或玻璃缺损一处扣1分,照明不好一处扣1分。
55
职工素质优秀,举止文明。
15
查现场
发现打架、吵架及工广区流动吸烟者不得分。
56
工业广场环境美化、绿化、净化,地面无烟头等垃圾。
10
查现场
一处存在问题扣2分。
42
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原煤生产万吨事故时间不大于5分钟。
15
查记录、现场
现场抽查若干台设备,按选煤厂设备完好原则计算完好率,按完好率排名得分,第一名10分,最终一名不得分;原煤生产万吨事故时间每超1分钟扣1分。
43
设备台账齐全精确。
15
查记录
无设备台账不得分,更新不及时扣3分,台账记录不规范扣2分。
四、机电管理
150
41
设备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四检制”、“包机制”、“事故追查制”及设备检修“停电挂牌”等各项制度。合理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严格执行。
40
查文献、记录
设备检修、巡检、润滑记录缺一项扣2分;检修作业不执行“四检”制度扣5分;每台设备责任到人,设备无包机负责人每台扣1分;不执行“事故追查制”扣5分;随意变更检修计划扣5分,随意缩短或更改检修时间扣2分。
46
变配电室符合电业规程规定,电气设备定期试验或测定。电气安全工具完好齐全。多种电气记录齐全规范。
30
查记录、现场
电气设备一处不完好扣5分;无各类电气试验记录扣10分,记录不规范扣2分;电气安全用品不齐全扣5分,不完好不得分。电气记录缺失一项扣2分,记录不规范一项扣2分。
47
无耗能高、效率低旳淘汰设备。
30.1%~40%9283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3〕7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8日六盘水市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推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市辖区内国有煤矿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煤矿企业是指市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煤矿及其母公司。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对煤矿生产过程中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旨在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水平,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背景、内容、作用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背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背景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当时,煤矿事故频发,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一些国家开始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进行规范。
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时间。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就开始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逐步建立起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内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2.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安全技术措施,如通风系统、防尘措施、防爆措施等,降低煤矿事故的风险。
4. 监督检查: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5. 事故处理:对发生的煤矿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作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在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事故: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预防事故的发生。
2. 提高安全意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煤矿工人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
3. 规范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确保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
选煤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皮带输送机走廊,应设置“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带式输送机必须安装紧急停车按钮。
4、皮带输送机必须设置防偏、止逆和过载、防滑、保护装置。 必须设置清扫器。
5、输送机运转过程中,禁止清理或更换托辊,禁止清理机架和滚筒上的存煤,禁止站在机架上铲煤、扫水、触摸输送带。机架较高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防护遮板。清理托辊、机头、机尾滚筒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6、禁止任何人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上站、行、坐、卧、横跨。禁止使用带式输送机搬运工具或其他物件。
7、减速机(电动滚筒)、轴承油位适当;托滚齐全,转动灵活;各传动件运转正常。
4、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 m。
三、厂容厂貌
1、环境清洁,物品摆放整齐。
2、道路平整,卫生清洁,室内卫生清洁窗明几净。
3、标语、警示悬挂恰当字体醒目。
4、绿化面积符合标准。
四、安全通则
1、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
1)实施原煤洒水;
2)破碎机辅尘、降尘;
3)转点喷雾等综合防尘措施;
4)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的煤尘,防止煤尘堆积;
5)电器设备和照明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6)不得明火作业和吸烟;
7)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煤尘含量要定期检查。
6、禁止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车间或混入原煤中,发现中混有雷管、炸药,必须立即取出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压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篇)
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____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____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沁源县煤炭工业局业务股室、安监站、五人巡查小组、驻矿安检站、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
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沁源县煤炭局负责落实政府对煤炭企业的监管职责,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及时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督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煤矿企业(包括主体企业、单保矿井,以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煤炭工业局是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落实____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七条煤炭工业局及其派出机构(安监站、五人巡查小组、驻矿安检站,以下同)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所属各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____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____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____转发省安监局、____煤监____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____》第六条所列十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的矿井,检查人员应当下达责令其停产整顿或停工整顿的指令书,并通报安监站负责跟踪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并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监督检查、专业性监督检查两类。
综合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防治、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等监督检查项目(见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1至11)。
专业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使用)行政许可、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液氨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和煤矿安全培训等监督检查项目(见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12至28)。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指导目录及监督检查内容修订的,应当及时发布更新内容,以便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检查落实。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监管机构、执法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参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的内容,结合职责分工、执法监察力量和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依法有序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修订)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煤矿安全检查与监督方法
煤矿安全检查与监督方法煤矿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水平,采取有效的安全检查与监督方法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煤矿安全检查与监督方法,包括现场检查、设备监测、行业监管和员工培训等,以期提升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
一、现场检查1. 安全巡逻:安全巡逻是煤矿安全检查的重要环节,它旨在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巡逻人员应熟悉煤矿的安全规章制度,仔细观察和记录巡逻途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进行处理。
2. 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它需要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他们需要检查煤矿的生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工人的安全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对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踪处理。
3. 安全演练:定期组织煤矿安全演练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演练内容可以包括疏散逃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
通过演练,可以考察员工的应急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及时纠正不足,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设备监测1. 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是煤矿设备监测的重要手段。
该系统可以实时监控煤矿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测可能存在的故障和隐患,并及时报警。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可以有效地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安全。
2. 设备维护:定期对煤矿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维护人员应检查设备的各个部件是否损坏或磨损,及时更换需要更换的部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3. 安全标识:在煤矿内设置清晰可见的安全标识是提醒工人注意安全的有效途径。
这些标识可以包括警示标志、禁止标志以及应急通道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适当的措施。
三、行业监管1. 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是行业监管的基础。
这些法规应明确煤矿的生产标准、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建立行业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监管。
2. 监督检查:行业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各个煤矿进行监督检查,核实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11.26•【文号】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安全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禁止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第二章取得安全标志的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六)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七)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八)其他有关条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选(储)煤厂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选(储)煤厂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吕政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选(储)煤厂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吕梁市选(储)煤厂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5日吕梁市选(储)煤厂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储)煤厂建设第三章选(储)煤厂备案第四章生产经营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选(储)煤企业安全、环保和经营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监督职责,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煤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选(储)煤厂是指通过物理、化学方法将煤炭按不同质量、粒度等分为不同煤炭产品的煤炭加工厂或者储售煤场;其中选煤厂包括矿井配套选煤厂、煤炭主体企业独立选煤厂、非煤炭主体企业及各类社会选煤厂。
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选(储)煤厂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其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冶金、电力、焦化、煤化工、集中供热等企业所属的选(储)煤厂的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经信、国土、规划、环保、住建、水利、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选(储)煤厂建设第四条新建和改扩建选(储)煤厂要符合我市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与内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主要通过监督、检查和评估等方式进行。
下面将从法律法规依据、监察机构及权责、监察方式、监察内容和监察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内容、机构和职责,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监察机构及权责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层面的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过派员进驻煤矿现场,对煤矿进行全面的监察工作。
2.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地方层面的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的煤矿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对本地区的煤矿进行监察工作。
3.煤矿企业的自我监察机构煤矿企业应当成立自我监察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
自我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监察方式1.常规检查常规检查是指定期对煤矿进行的安全生产监察,一般包括对矿井、井下设施、矿山工人的岗位安全等方面的检查。
常规检查可以通过查阅煤矿的安全生产档案、巡查现场、听取工人意见等方式进行。
2.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特定问题或特殊情况进行的监察。
如对新投产的矿井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煤矿的复产情况进行监察等。
专项检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监察计划,并由专门的监察人员进行。
3.突击检查突击检查是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煤矿进行的监察。
突击检查可以有效发现矿山安全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突击检查有利于增加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效果,对提高煤矿安全水平有重要作用。
四、监察内容1.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监察人员需要核查煤矿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总则(一)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煤矿,是指从事煤炭采掘、开采和洗选等煤炭采掘工作的企业。
(三)煤矿安全监察,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煤矿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测,并及时查处安全违规行为的活动。
二、监察内容(一)煤矿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及实施情况;(二)煤矿安全设施、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和安全工艺的建设、安装、调试、使用及维护保养情况;(三)煤矿相关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检验、安全检查及安全技术检测等安全监察活动的开展情况;(四)重大安全风险点的防控措施和煤矿突发性危险源的预防控制措施;(五)特种设备、地质勘查钻探等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六)煤矿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事项。
三、实施细则(一)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规定实施,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的有效性和依法性。
(二)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遵循安全自查、安全自报、安全监察的原则实施。
(三)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煤矿安全监察应定期开展,强化煤矿隐患的监测和排查,搞好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煤矿安全监察应做好安全隐患的跟踪管理,并及时将跟踪情况报告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审核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
四、责任主体(一)企业应当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员,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安全监察有具体执行责任。
(二)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察制度,明确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和权限,同时规范安全监察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安全监察规定。
(三)安全监察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察的职责,定期组织对煤矿安全进行监察,查处安全违规行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四)安全监察人员也要及时报告安全监察的情况,定期向企业上级报告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以便及时发现煤矿安全问题。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煤矿生产单位。
第二章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1.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制度;2.监测和评估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3.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订立安全检查计划,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5.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6.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7.定期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2.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3.审核通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安全监督检查程序第六条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每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订立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
第七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产场合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2.作业场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作业人员是否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4.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5.安全生产培训的落实情况;6.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执行。
第八条安全监督检查方法安全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文书审核、访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安全监督检查程序1.安全监督检查应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时间和目的;2.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被检查单位应予以搭配;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认真记录检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4.如发现安全隐患,被检查单位应立刻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选煤厂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1.1 目的为加强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生命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选煤厂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三、安全检查组织机构3.1 成立选煤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3.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科,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四、安全检查内容4.1 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明确,责任分工是否合理。
4.2 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各项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3 检查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包括设备设施完好率、维护保养情况、安全防护设施等。
4.4 检查现场作业安全情况,包括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遵守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作业等。
4.5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4.6 检查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包括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演练是否定期开展等。
4.7 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维护保养情况,包括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充足等。
4.8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防治等。
五、安全检查实施5.1 定期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
5.2 不定期检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可随时组织不定期安全检查。
5.3 突查: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突击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5.4 安全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六、安全检查责任6.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6.2 安全管理科负责具体实施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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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选煤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选煤厂的安全监督检查,促进选煤厂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选煤厂安全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安监总厅字[2005]79 号文),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选煤厂生产和选煤厂建设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煤矿所属的各类煤炭筛选厂、选煤厂、水煤浆厂(以下统称选煤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本办法。
第四条选煤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选煤厂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选煤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选煤厂发生伤亡事故后,矿长和选煤厂厂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选煤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选煤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必须加强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选煤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投入,并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十一条选煤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十二条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2.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3.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4.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5.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7.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维修制度;
8.停电停车、停产、检查、检修设备管理制度;
9.事故统计报告分析制度。
第十三条选煤厂必须编制各岗位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选煤厂必须编制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冻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照明。
在道路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十六条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
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
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第十七条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 高度105cm) 。
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
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第十八条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
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
台。
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
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
2m。
第十九条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
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
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第二十条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长发应当盘入帽内。
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入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以及在其他低矮狭窄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第二十一条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
第二十二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
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第二十三条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
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煤仓、皮带走廊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2.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3.不得明火作业( 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和吸烟。
4.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第二十五条瓦斯量大的煤仓( 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2.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3.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4.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5.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含照明电源)。
第二十六条煤炭分选(手选、筛选、风选、跳汰选煤、重介选煤、浮游选煤、干法选煤、摇床选煤等)、脱水与干燥、澄清、浓缩和制做水煤浆等各种机械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及辅助设备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检修、试验和维护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选煤厂安全规程》。
第二十七条选煤厂厂内运输、矸石处理、技术检查、自动监控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等设备安装、使用、维修和作业必须符合《选煤厂安全规程》。
第二十八条选煤厂直接从事生产建设的职工,必须进行强制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实习和参观人员在进车间前,必须学习有关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选煤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选煤厂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选煤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选煤厂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选煤厂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选煤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三条选煤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三十四条选煤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三十五条选煤厂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三十六条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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