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商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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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辆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修订计划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项目编号20070456-Q-303,是对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进行修订。对应ECE法规,我国已经发布了GB 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因此,修订后的标准不包含M1类车型的相关内容,标准名称也变更为《商用车辆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项目性质不变,依然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修订,并成立了由整车企业、检测科研机构、制动系统制造企业等多家单位组成的标准修订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柳州五菱工业有限公司、隆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汽车试验研究所、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明水汽车配件厂、山东威明汽车产品有限公司、瀚德液压(青州)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汽车试验场。

二、本标准的适用对象及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2 、M3 及N类机动车辆和O类挂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车辆:

a)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的车辆;

b)不能与设计车速超过25km/h的机动车辆挂接的挂车;

c)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三、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制动系统是车辆重要的主动安全系统之一,对车辆的安全性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汽车制造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广泛关注。

随着车辆制动系统产品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制动标准也应随之做出了相应的修订和补充。

我国的制动标准,主要参照ECE R13《关于M、N、O类机动车制动的统一规定》。

GB 12676-1999的主要参照标准为ECE R13(06)系列(1990年11月生效)。经过20多年的不断修订和补充,ECE R13的技术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我国汽车市场上的汽车产品(包括本土生产及进口汽车)技术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GB 12676-1999版制动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目前车辆制动系统的结构与技术现状,因此,应结合目前我国汽车市场上的汽车产品技术状况,参照新版ECE R13 法规对GB 12676-1999进行修订。

四、ECE R13法规现状及发展历程

由于我国相关的整车制动标准,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等,都是以ECE R13法规为主要参照标准制定的,因此,ECE R13法规的发展变化对我国制动标准的制、修订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CE R13《关于M、N、O类机动车制动的统一规定》,1970年6月1日作为《1958协定书》的附件第一次发布。随后,由UN/ECE/WP29(联合国世界汽车技术法规协调论坛)/GRRF(传动与行走工作组)

不断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

06系列的修订本是1990年11月生效的,我国的GB 12676-1999就是参照该版本修订的。

07系列的修订本是1994年9月生效的,主要变化:

z增加了附件13,有关ABS类型认证的规定。

08系列的修订本是1995年3月生效的,主要变化:

z对于机动车和挂车, ABS系统强制执行安装;

z ABS系统执行的过渡周期;

z修订附件4, MFDD的计算(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09系列的修订本是1997年1月生效的,主要变化:

z关于再生制动及电动车辆的制动系统法规出台;

z增加了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的电子制动系统及电控数据通讯的定义和法规要求;

z关于制动灯控制信号的法规要求;

z提到了关于制动力的定义;

z制动系统定期技术检查的规定;

z用单位“kPa”替代了单位“bar”;

z修订了附件4中的1.7,增加了Type-III试验(O4类挂车的衰退试验);

z修订了附件5“危险品运输车辆(ADR)”;

z修订了附件6“EBS系统的模拟器”;

z修订了附件8中的, 四回路保护阀控制的修订, 关于辅助释放控制系统的规定;

z修订了附件10中, 除ABS之外的法规要求;

z修订了附件11, Type III 及新的表格, 附录1及附录2,关于自动制动调整装置的试验报告;

z修订了附件12,关于惯性制动系统的试验报告及法规要求的改变, 液压传动制动系统, 附录 1 – 4;

z修订附件13, 补充及解释;

z增加附件16, ISO 11992 的解释;

z增加了附件17“带有电子控制线路车辆的测试程序”;

z增加了附件18“关于复合电子控制系统安全方面的法规要求”;

z增加了附件19“挂车制动零部件的性能测试”;

z增加了附件20“利用附录11和附录19的测试报告说明挂车型式认证的备用程序”。

10系列的修订本是2005生效的,主要变化:

z M1类车辆已经不包含在此标准;

z增加了关于耦合力控制的新规定;

z增加了挂车应该带有A类ABS系统的要求;

z增加了关于制动信号及紧急制动信号产生的规定;

z修订了附件4中关于在低附着路面车辆运动状态的规定;

z修订附件10, 定义了制动力的发展方向, 工作气压应在 20 至100 KPa

z修订附件13, 要求ABS系统控制辅助制动系统

11系列的修订本是2008年7月生效的,主要变化:

z增加了附件21“关于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EVSC)的法规出台”;

z ISO 11992升级

z修订了附件16,新的规定包括并扩大了卡车和挂车关于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数据通信;

z修订附件17, 定义了附件16的测试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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