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用火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明火、热源、电气设备等。
第三条工业用火管理以防范为主,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工业用火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工业企业、职工、监管部门等。
第五条工业用火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工业用火应当依法申请、备案、监管。
第七条工业用火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火灾事故。
第二章工业用火许可制度第八条所有使用工业用火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工业用火许可证。
第九条工业用火许可证由监管部门颁发,有效期一年。
第十条企业必须明确规定工业用火的范围、方式、时间等,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业用火许可证必须放置在明显位置,并定期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工业用火设施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业用火设施。
第十三条工业用火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设施应当配备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等灭火设备。
第十五条工业用火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保证及时有效。
第十六条工业用火设施出现故障、失效等情况,必须立即停用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四章工业用火操作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必须对从事工业用火操作的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从事工业用火操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
第十九条工业用火操作必须符合标准,严禁擅自改动、临时加工。
第二十条工业用火操作必须有专人监控,确保操作安全。
第二十一条工业用火操作必须配备合适的工具、设备,防止操作不当。
第五章工业用火风险评估及预防措施第二十二条企业必须进行工业用火风险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对工业用火设施、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灭火方案、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五条高温、易燃物品必须储存在安全专用场所,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六章工业用火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监管部门有权对工业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工业用火场所的活动,包括开展焚烧、燃烧、熔炼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源头控制,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工业用火活动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定期发布安全提示。
第五条工业用火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预防、报警、控制、疏散等系统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二章工业用火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工业用火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
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对于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的工业用火设备,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操作人员。
第八条工业用火设备的安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备必须齐全完好,能够正常工作。
第九条工业用火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工业用火设备的停用、报废或者修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对相应的设备进行标识,以防止误用。
第三章工业用火活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工业用火活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指挥和违反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工业用火活动必须设立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工业用火活动。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进行燃烧。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的储存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识并分类存放,保证通风良好。
第十五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必须具备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灭火器材使用指示。
第十六条工业用火活动中应当注意防止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在附近设置合适的灭火装置和排烟设备。
第四章工业用火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工业用火场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领域的火灾预防和消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建筑施工等环节的火灾预防和消防工作。
第三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是指对工业领域的火灾隐患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预防的管理活动,包括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消防设施维护和使用、应急演练等。
第四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消防设施维护和使用、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等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五条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火灾风险评估制度,按照企业特点和火灾风险等级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条火灾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企业内涉及火灾风险的区域和场所;(二)识别并评估火灾风险的来源和可能性;(三)评估火灾发生后对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的威胁程度;(四)制定火灾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当通过对火灾风险评估结果的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火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定期对企业内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九条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应当重点查找并整改以下方面的问题:(一)火源的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二)电气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并定期检测维护;(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四)防火门、疏散通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正常使用;(五)生产工艺中的火灾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得当。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当对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进行记录,并将记录保存备查。
第四章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设施的种类、数量、布局和功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二)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便于使用和识别。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工业用火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保护企业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生产和办公场所的全部工业用火活动。
第三条管理目标:通过规范工业用火行为,确保火灾风险得到最小化掌控,并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本领。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规定的安全措施,引导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
第五条工业用火设备、设施及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养护和维护和修理保养。
并记录相关的检查记录,保留备查。
第六条员工从事工业用火操作前,应经过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把握基本的消防学问和操作技能,并经消防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工业用火操作人员应依照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使用合格的工具和设备进行操作,并时刻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禁止在生产车间或办公场所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过期、破损的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
禁止在经过特别审批程序,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高温作业,如焊接、切割、烘烤等。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充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工业用火场所应保持干净乾净,禁止堆放易燃物品,如废纸、易燃液体等,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在生产车间或办公场所内吸烟,建立专门的吸烟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吸烟设施。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和办公场所应配备充分的疏散通道,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识,确保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安装烟感、温感探测器,并与消防掌控中心联网,实现自动报警和消防救援。
第十五条严禁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气体瓶、化学品等,必要时应进行相应的封存和处理。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十六条企业应每年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防控、灭火器材使用方法、逃命自救技能等,并进行考核。
2024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1、一级动火作业涉及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当成品油罐或轻烃储罐的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时的动火作业;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在紧急情况下的动火作业;以及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在停输状态下的动火作业;天然气井井口无法控制部分的动火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在带压不置换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容积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作业;1000-10000m3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作业;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作业;以及更多特定设备和设施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涵盖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原油储量小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在带压不置换情况下的动火作业;特定容积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阀组、仪表间、泵房的动火作业;油气生产区域内的特定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作业;油气井井口处的动火作业;特定输油(气)干线的正压补漏、补焊加固的动火作业;以及更多特定设备和设施的动火作业。
4、四级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在天然气集输站(场)、集输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作业;以及除一、二、三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作业。
5、工业动火方案的制定一级动火作业由事业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主导,联合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后制定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终由施工单位形成书面的工业动火方案。
二级动火作业的制定流程与一级动火作业相同,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主导。
三级动火作业由项目主管部门主导,组织相关部门及生产人员,现场调查后制定方案。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7)天然气净化装置;(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4篇)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用火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的各类加热、熔炼、燃烧等操作。
第三条工业用火管理应遵循灭火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工业用火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档案。
第二章灭火安全第五条工业企业应设置合格的灭火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可用性。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建立灭火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灭火演练,提高灭火能力。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设置灭火探测设备,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加强火灾预防,定期检查有关设施和设备,消除潜在火灾隐患。
第三章节能减排第九条工业企业在使用加热设备时,应合理控制火焰的大小和温度,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条工业企业使用燃烧设备时,应合理选择燃烧材料,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进行热能回收,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能源,减少能源浪费。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工业企业使用燃烧设备时,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废气排放监测制度,定期检测废气排放情况,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再排放,确保达到环保标准。
第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废渣处理制度,将废渣进行分类、集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科技创新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应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火焰监测、智能控制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加强技术研发,推动火焰控制技术的创新和改进,提升工业用火管理水平。
第六章管理责任第十八条工业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工业用火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工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工业用火的安全承担最终责任。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灭火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建立火灾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火灾或火灾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5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工业动火的分级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1、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贮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2、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脱水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的动火;(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10)直径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气输送管线、输油管线、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11)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1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涉及工业用火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应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安全为先的原则,分类管理、综合防控,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火安全管理的领导,加强对工业用火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工业用火安全的重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工业用火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工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合理用地。
第六条工业用火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标准选址,经专业的火灾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备案或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工业用火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或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违规改变原有设计,确保工业用火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防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制定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演练,并提供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发现、报警和扑灭。
第十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用火设施的管理第十一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制定涉及用火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用火设施的安全使用、维护和检修要求。
第十二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确保用火设施符合环保、节能要求,配备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三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对用火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定期评估,提出防控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2023年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保护生产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类火源,包括明火、热源和高温设备等,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
第三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即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通过多种手段控制风险。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火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机制。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管理不到位的企业予以处罚。
第五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应当贯穿于生产全过程中,强调预防控制,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与预防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方案,对可能出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发生概率、火灾传播速度、燃烧物的种类和数量等。
第七条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企业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防范措施。
如设置防火墙、增加消防设施、建立灭火队伍、加强门禁管理等。
第八条企业在采购和使用火源设备时,应当选择具备防火防爆特性的设备,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作为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室和储存区域应当设在开放空间或者特设的防火区域,要与其他物品进行分隔。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艺和生产特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限制高温设备的使用,降低火灾危险。
第三章火灾应急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事故的预警、报警和疏散程序,提前演练,确保人员疏散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和灭火器,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有效。
同时,定期组织灭火器的维护检查和更新。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应当接受灭火常识和应急救援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消防队伍,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危险品的特点,进行相应的灭火器材配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五条进入企业的人员应进行身份登记,并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2023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动火活动,包括热作业、焊接、切割、火种使用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评估,明确动火活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进入动火场所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动火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佩戴专用的防护装备。
第五条:动火作业区域必须按照功能分区,设立明确的标志和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六条:火焰及火花直接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
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洁净,禁止堆放易燃物品,禁止吸烟、酒精饮料等物品进入作业区域。
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防止设备故障引发火灾事故。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逃生通道,组织定期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期满按需要进行修订。
总结: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力地加强了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动火安全管理,提高了火灾事故的防范能力,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执行本规定也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整个工业安全管理水平,为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2024年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2024年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业用火活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涉及工业用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业用火活动】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火焰、高温材料等火源进行加工、运输、烘干、焚烧、燃烧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工业用火活动应以安全为前提,依法进行,注重预防,防止事故发生,及时消除隐患,加强火灾应急管理。
第五条【责任主体】工业用火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包括工业企业和有关行政部门。
工业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工业用火活动许可第六条【许可范围】从事工业用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业用火活动许可。
第七条【许可条件】从事工业用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二)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装备;(三)具有消防知识和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的人员;(四)通过消防安全技术评估。
第八条【许可程序】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业用火活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消防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才能发放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管理】工业用火活动许可证应当明确标明许可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许可证审批结果】消防部门应当及时向单位和个人告知申请结果,如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工业用火活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技术标准】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用火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和装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并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防火安全间距】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工业用火活动的特点,确定合理的防火安全间距,防止火势蔓延。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3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类火使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的燃烧设备和燃烧生产工艺。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提高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安全。
第二章火灾危险源管理第四条工业企业应对可能引发火灾的物质、设备、工艺等进行归类,制定火灾危险源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测。
第五条工业企业应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确保火灾危险源不发生火灾。
第六条火灾危险源应设置防火防爆措施,如灭火器、灭火器、自动灭火系统等,并确保其运行正常、有效。
第七条火灾危险源所在区域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线,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火灾防范措施。
第三章用火活动管理第九条工业企业开展用火活动,应事先编制详细的用火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使用经验,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第十一条用火活动应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确保用火安全和有效。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设置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检查。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定期组织用火活动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用火活动场所应保持整洁,防止可燃物积聚,保持通风良好。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应急处理的及时、有效。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疏散标志,并确保其通畅可用。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员,并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工业企业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综合应急能力。
第十九条工业企业应建立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如有火灾事故或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对于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与工业用火相关的场合、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综合整治、责任落实。
第四条安全责任1.企业负责人是工业用火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对工业用火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3.普通员工应当自发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第二章工业用火设施管理第五条设施设置和维护1.工业用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确保使用安全。
2.设施维护应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保养,保证设施的完好性。
3.发现设施故障或隐患时,应及时报修、维护和修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燃气管理1.燃气供应应使用正规企业供应的燃气,禁止私拉乱接。
2.液化石油气罐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罐体应定期检测、保养。
3.燃气使用前应检查燃气系统和设备是否完好,使用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七条电气设备管理1.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订立相应的维护记录。
2.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禁止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3.发现电气设备故障或隐患时,应及时报修、维护和修理。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严禁超量存放。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设有明显标识,并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储存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工业用火操作管理第九条人员管理1.工业用火操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2.指定专人负责工业用火操作,确保操作规程的执行和安全。
第十条安全操作规程1.订立工业用火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
2.工业用火操作人员应依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具和设备,并做好火源监控和防护措施。
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明确安全用火规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各种工业用火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业用火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工业用火管理范围:(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三)打磨、喷砂、锤击等产生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四)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五)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七)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讯设备、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用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等设备。
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用火分级第五条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二)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三)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四)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的泵房和机房;(五)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装卸区等;(六)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____米以内的区域);(七)化学危险品仓库;(八)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罐体。
第六条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一)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二)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而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三)系统管网区;(四)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五)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是指利用明火或高温设备进行焊接、切割、铸焊、烘烤等操作的作业。
第四条工业动火作业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职工安全培训和作业许可等程序。
第五条工业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工业动火作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修、更换。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保持清晰可见,以提醒职工和他人要注意安全。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专人负责监督作业的安全,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二章动火作业方案和许可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动火位置、作业时间、安全风险评估、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方案必须经过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并按照规定审核备案。
未经审批和备案的动火作业方案不得执行。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当根据作业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手续。
许可手续应当包括动火作业方案审批手续、动火人员资质审核等。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许可应当明确许可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和负责人,以及应急措施等信息。
第十五条临时情况下的紧急动火作业,应当由安全管理人员临时批准,但必须在后续时间内迅速整理和归档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动火许可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动火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职工安全培训和操作控制第十七条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动火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应当包括动火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职工熟悉安全操作流程。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业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矿、钢铁、电力、建筑等行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氧、乙炔、喷灯等产生火花或火焰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本规定的内容,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八条所有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动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具备必要的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准备、设备检验、防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作业程序和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现场环境安全,排除潜在的危险和隐患。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救援方式。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实施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并持证的作业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监护,负责安全监督和协调。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应急照明设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处理和疏散。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外人入内。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通风畅通,以防止爆炸和中毒事故。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企业火灾防范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集体和私营工业企业以及其他使用明火、着火危险性大的设备设施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措施第三条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的性质、规模及产品的特性,制定本企业的火灾防范规定,做好生产装置的日常检查、清扫、维护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一定类型的消防设施、器材、器具及配合使用的消防器材。
第四条明火作业施工前,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必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作业规范第五条明火作业的场所必须进行隔离,并在作业前将易燃物品保管妥善。
作业中要保持监视,严禁漏洞和部位的燃烧。
第六条企业应积极开展职工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引起职工自觉遵守火灾防范规定。
第七条重要消防器材应当设置专人保管、保养。
第八条消防队的官兵在扑救火灾时,有权处理现场及其周围公安机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协同配合,提供各方面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情况,支持消防队的扑救行动。
第四章处罚和责任第九条一旦发生火灾,企业负责人必须迅速报告有关行政、消防机关,并迅速组织职工自行灭火。
待消防队员到达现场后,必须听从消防队员指挥,并积极协助扑救火灾。
第十条对于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未按照规定保持现场清洁卫生,违反本规定,发生火灾,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和处理事故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按照规定组织人员消防培训的企业,发生火灾时造成财产损失的,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被认定为重大事故责任人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受到处罚。
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单位,取消其法定执照、营业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保障工业用火安全,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规模的工业企业和生产基地,特别是火灾易发和高危行业。
二、火源安全1.要严禁弃置铁丝、炸药、油漆、溶剂、浓硝酸等易燃品在车间内,车间四周、行路上,以及通风口、排水口、电缆沟内等易燃场所。
2.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易燃物聚集,清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料及易燃物。
3.各种机器设备的部件必需按规定选用或制造耐高温、不易燃烧的材料。
4.车间四周和通风口、排水口等易燃场所应设置防火墙,确保车间及周边区域的安全性。
三、电气安全1.保证电气线路安全,全部设备应安装保护设施,定期进行维护。
2.严禁任意使用劣质电线电缆等电气用品。
3.在进行电气维护和修理和检修时,要先关闭电源,做到安全有序。
四、烟火安全1.工业企业内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使用烟草等不安全品。
2.在高温季节,要适时加强防火工作,防止烟火引发火灾。
五、不安全品储存1.不安全品要储存在专门的仓库,严禁乱放乱堆。
2.在储存和使用不安全品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监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货、车安全。
六、消防设备1.工业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严格检查消防设备的使用情况和保养情况。
2.对于大型火灾,需要适时报警和派发消防车辆,确保扑救适时有效。
七、救援组织1.工业企业应组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订立完善的灾祸管理预案,规范应急处置流程。
2.应建立救援队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本领。
以上是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每个工业企业都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人员,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和标准,以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性,防备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为加强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兰州石化公司生产区域的各类工业用火管理。
2 引用标准2.1 中油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3.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性的明火作业。
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
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兰炼、兰化消防支队审批。
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为二年。
3.2.1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3.2.1.1 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3.2.1.2 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3.2.1.3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3.2.1.4 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3.2.1.5 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3.2.1.6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3 临时用火: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
主要包括:3.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3.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产生火花的作业;3.3.3 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3.3.4 临时性的用电作业。
3.4 临时用火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分为三级:3.4.1 一级用火:3.4.1.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3.4.1.2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内、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3.4.1.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3.4.1.4 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3.4.1.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3.4.1.6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3.4.1.7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3.4.2 二级用火:3.4.2.1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3.4.2.2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3.4.2.3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3.4.2.4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3.4.3 特殊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
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
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5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用火人持有;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车间(安全部门)留存。
一张用火作业票只允许一处用火。
4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4.1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4.2 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的划√,不需采取的措施的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4.3 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内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4.4 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指定的厂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车间主任等审批人员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4.5 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4.6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7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4.8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4.9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
“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5 用火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5.1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
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
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5.2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
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
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5.3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5.4 用火人的职责5.4.1 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一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5.4.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5.4.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5.4.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5.5 监护人的职责5.5.1 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二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5.5.2 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
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
6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6.1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6.2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
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6.3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6.3.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6.3.2 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6.3.3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6.3.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6.3.5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6.3.6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3.7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6.3.8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溅落的区域安排监护人;6.3.9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6.3.10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6.3.11 特殊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用火每4小时分析1次。
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在执行中用火人、监护人或审批人等认为有必要随时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
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6.3.11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6.3.1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6.3.13 一级、特殊“用火作业票”存根由厂主管部门保存,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保存。
7 附则7.1 本规定由兰州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8 附件工业用火作业票——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