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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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部分,其编制文件的深度直接关系到文物保护工作的效果。

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中,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一、理解文物的意义文物是反映人类文明历程的物质形态,具有重要的历史、人文、艺术等价值,是保护人类文明的重要资源。

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中,设计人员需充分理解文物的意义,尊重文物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注重文物保护。

二、深入调研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需要对文物所处空间环境进行详细调研,包括文物建筑的历史、结构、艺术价值、使用和管理情况,对文物周边环境的天气、气候、地质构造、生物环境、社会环境等综合调查,更好地了解文物、文物所在环境和谐统一,为保护文物提供充足的信息。

三、保护文物原汁原味文物保护的最高原则是保持其本来面貌。

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中,需要对文物进行分析与评估,根据文物历史、文化、价值和建筑本身情况,尽量采用底数复原、重修而不是更换。

如需更改,应充分考虑文物原汁原味和建筑文物性质。

四、考虑创新性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中,需要综合考虑文物的保护与现代化功能需求之间的关系,注重创新性,让文物体现更多的功能。

在遵循文物保护原则的基础上,考虑适当的现代化美学设计,为文物注入新的活力,使文物活化利用更加广泛。

五、建立详细的保护规划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中,需要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以确保文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保护规划应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以保证文物能够得到持续的保护。

六、合理选材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投资,需要考虑材料的耐用性和稳定性,选择适合文物性质和环境的材料,如加强钢筋、复合材料、保护性建筑涂料和防水涂料等,可以有效保护文物,并且能够在长时间内保持不变。

最后,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还需要综合考虑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文物保护工作常识,确保文物保护的正确性和专业性。

当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与实际文物保护工作相结合时,才能真正保护好文物,让文物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利用。

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

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

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和技术方案编制、审批管理。

二、立项和技术方案组织编制1.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由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单位(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无明确管理或使用单位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关单位为业主单位。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应编制立项报告.由业主单位独立编写或委托有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按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编制技术方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编制工程立项报告的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相关规定执行.3。

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写。

4.技术方案深度原则上要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5。

在技术方案编制中应充分考虑水电安装与文物展示利用的需要。

三、立项和技术方案审批程序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立项审批程序(1)业主单位组织编制立项报告,经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福建省文物局.(2)由福建省文物局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审核后出具立项批复意见.(3)福建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并提出要求。

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程序(1)根据国家文物局立项批复意见,业主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编制技术方案,经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福建省文物局。

(2)福建省文物局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或委托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3)福建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并提出要求;或根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由福建省文物局出具批复意见。

(4)批复意见为原则同意并提出修改意见的,在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单位组织相关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对技术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间:2007-05-23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一、方案编制需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际公约等提出文物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原则二、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三、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参考书目四、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勘察与设计五、案例一、方案编制需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际公约等提出文物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原则1.法律、行政法规;2.部门规章;3.规范性文件:4.文物保护国际公约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1.法律、行政法规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了解并掌握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修缮设计方案的规定,包括个人与团体资格。

2.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3.规范性文件:约20个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古建筑木构架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古建筑保养维护规程》、《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WW/T0048—2014)、《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QX189-2013)、《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WW/T0024-2010)、《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木材》(WW/T0051-201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青瓦》(WW/T0050-201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青砖》(WW/T0049-201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石材》(WW/T0052-2014)、《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WW/T0007-2007)等,从行业标准方面逐步对文物修缮设计进行的精细化的规范。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也愈加严格。

文物保护工程是为了保护古建筑、古文物等文物资产,保护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延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文件编制是整个工程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深度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文物保护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文物保护工程进入施工阶段的基础。

设计文件可以被看作一份较为详细的技术文件,其中必须包含所有工程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方法和工期计划等等。

一份完整的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包含如下内容:1. 工程的设计依据,包括文物保护工程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等。

2. 工程的设计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工程所涉及的古建筑、古文物等文物资产的容积、用途、构造和基本情况。

3. 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

包括工程标准、施工流程、施工方法等。

4. 工程材料的要求,包括建筑材料、材料规格以及材料的来源等等。

5. 工程的附加条款,包括工程保养、使用保证、质量保证等需要注意的条款。

6. 工程项目的计划及时间表。

二、深度要求1. 反复推敲设计内容。

对于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文件编制,一定要反复推敲设计内容,确定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最终能够完美地实现。

2. 详细规划工程要求。

对于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文件编制,必须对工程要求进行详细规划,确定工程的施工流程、施工方法和工程标准,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3. 降低工程风险。

对于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文件编制,需要考虑到工程施工的各种风险,包括天气因素、人为因素等等,必须采取一系列防范措施降低工程风险。

4. 充分考虑环境因素。

对于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文件编制,必须考虑到施工现场的环境因素,包括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等,以便在施工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保护文物资产。

5. 保证施工质量。

在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需要对施工质量进行保证,采取一些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文物资产造成任何破坏,实现文物保护工程的最佳效果。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一适用范围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古代、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筑类文物(以下称为文物建筑)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和特别需要时的原址复建工程的设计文件(上述各类保护工程定义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第2.0.3条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五类:一、经常性的保养工程,系指不改动文物现存结构、外貌、装饰、色彩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

例如:屋面除草勾抹,局部揭瓦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疏通排水设施,检修防潮、防腐、防虫措施及防火、防雷装置等。

二、重点维修工程,系指以结构加固处理为主的大型维修工程。

其要求是保存文物现状或局部恢复其原状。

这类工程包括揭瓦瓦顶、打牮拨正、局部或全部落架大修或更换构件等。

三、局部复原工程,系指按原样恢复已残损的结构,并同时改正历代修缮中有损原状以及不合理地增添或去除的部分。

对于局部复原工程,应有可靠的考证资料为依据。

四、迁建工程,系指由于种种原因,需将古建筑全部拆迁至新址,重建基础,用原材料、原构件按原样建造。

五、抢险性工程,系指古建筑发生严重危险时,由于技术、经济、物质条件的限制,不能及时进行彻底修缮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措施。

对于抢险性工程,除应保障建筑安全、控制残损点的继续发展外,尚应保证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日后的彻底维修。

第4.1.4条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I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II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概要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概要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编制目的和依据1、为加强对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形式,提供技术文件审查的形式标准依据,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规定.设计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合格的设计文件。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法规编制。

第二节规定的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原址复建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以及保护单位范围内必要的配套建设工程、技术防范设施等类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

①、保养维修工程: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种结构类型的古代、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轻微损害所做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工程。

②、抢险加固工程:当上列各类建、构筑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其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③、修缮工程:为保护文物建筑本体必须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④、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为保护文物建筑而附加的安全防护措施工程。

⑤、迁移工程: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且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⑥、原址复建工程:经过特殊批准,将某些已不存在的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考证的原状重新在原址上建造的工程.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必要的配套建设工程:与文物无直接的结构联接,因管理服务、展示等方面功能需要而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它必要的、但将对保护范围、文物环境产生影响的工程,如消防、生活用水、用电、雨污排放系统、通讯设施等类的建设工程。

⑧、文物建筑技术防范设施:与文物建筑相连或直接安装在建构筑物上的防火警报、消防喷淋、防盗警报和对于建、构筑物、对环境有所影响的避雷、水池、加压、泵房等类建设工程。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专项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甲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4.01.17•【文号】文物保发[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文物保发[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评审、公示,我局决定授予下列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联系方式)(一)甲级,24家;1、中国文物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2、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3、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4、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5、北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6、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北京古代建筑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7、北京兴中兴建筑设计事务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8、故宫博物院古建部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0、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1、河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12、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3、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4、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5、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6、安徽省文物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17、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设计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18、郑州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19、敦煌研究院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20、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21、湖北省文物保护技术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22、山东省文物科技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23、西安文物保护修复中心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24、陕西省古建设计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二)乙级,17家1、北京房修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北京市园林局颐和园管理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河北省承德市文物局规划设计室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4、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5、上海交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6、上海建筑装饰(集团)设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7、东阳市古建园林设计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8、三明市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江西省文物建筑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0、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1、湖南省文物干部培训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2、广西文物工作队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3、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14、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5、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6、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7、贵州省文物保护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三)丙级,7家;1、北京华宇星园林古建设计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清东陵文物管理处古建设计室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山西省文物技术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4、太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5、上海章明建筑设计事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6、泉州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7、福州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联系方式)(一)一级,38家;1、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北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北京房管一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4、北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5、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6、北京市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7、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8、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10、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11、故宫博物院古建修缮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2、中兴文物建筑设计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3、北京市房山区石窝园林古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石作14、河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15、山西省古建筑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16、辽宁有色基础工程公司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17、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第一工程合作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18、南京博物院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19、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0、苏州香山古建集团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1、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2、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3、杭州文物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4、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基础加固25、泉州市刺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26、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7、山东省文物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8、河南省龙源古建园林技术开发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29、洛阳和玺古建彩画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油饰彩画30、广东岭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1、广东省五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2、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3、成都市屹华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4、重庆大足县晟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35、西安文物保护修复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36、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7、甘肃铁科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程公司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38、敦煌研究院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二)二级,35家;1、北京恭王府古建园林建设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北京同兴古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4、北京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5、北京市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6、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7、承德市文物局古建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8、山西省文物技术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0、沈阳故宫古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1、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2、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3、常熟市古典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4、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5、海宁市金隆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6、金坛市兴业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7、浙江省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8、三明市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9、安徽省文物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0、合肥市弘兴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1、湖北省大冶市殷祖园林古建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2、湖北太岳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3、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4、长沙湖湘文物保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5、衡阳市南岳朱雀古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6、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7、梅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8、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9、广西文物工作队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30、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1、宜宾师来山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2、云南锦锐古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3、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4、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5、湟中县塔尔寺古建筑工程队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三)三级,23家;1、北京市明十三陵建筑工程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3、山西省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4、上海市黄浦区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5、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6、苏州市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7、福州景翔建设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8、龙口市博物馆古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9、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0、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1、曲阜市义德古建艺术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2、蓬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3、南阳市文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4、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5、安阳市天宁古代建筑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6、洞口县山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7、佛山市工程承包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8、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9、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0、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1、西安市文物园林局工程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2、扶风县建筑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3、扬州重光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专此通知。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二〇一三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一般要求 (4)2.1 勘察 (4)2.2 设计 (5)2.3 文件编制 (5)第三章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6)3.1 适用范围 (6)3.2 现状勘察 (7)3.3 方案设计 (10)3.4 工程概算 (11)3.5 施工图设计 (12)3.6 施工图预算 (15)第四章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17)4.1 适用范围 (17)4.2 现状勘察 (17)4.3 方案设计 (19)4.4 工程概算 (20)4.5 施工图设计 (21)4.6 施工图预算 (22)第五章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23)5.1 适用范围 (23)5.2 现状勘察 (24)5.3 方案设计 (27)5.4 工程概算 (28)第六章安全防护类工程设计文件 (29)6.1 适用范围 (29)6.2 一般要求 (29)6.3 资格报审 (29)6.4 现状勘查 (30)6.5 方案设计 (30)6.6 工程概算 (33)第七章专项设计要求与提示 (34)7.1 原址重建工程设计 (34)7.2 迁移工程设计 (34)7.3 近现代文物建筑结构、设备改造工程设计 (34)7.4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设计 (34)7.5 锚固工程设计 (35)7.6 灌浆工程设计 (35)7.7 防风化工程设计 (35)7.8 防渗排水工程设计 (36)7.9 防洪工程设计 (37)7.10 防护棚罩设计 (37)7.11 油饰彩画设计 (37)7.12 壁画塑像设计 (38)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窟寺及石刻类、安全防护类等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窟寺及石刻类、安全防护类等工程.1.4文物保护工程涉及本规定不能涵盖的专业内容时,编制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编制原则和基本形式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1.5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一般分为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大型和重要工程增加用于立项申请的概念性方案设计,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简单工程在完成现状勘察文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1。

6文物保护工程中涉及锚固、灌浆、防风化、防渗排水、防洪、油饰彩画、壁画塑像等专项设计时,应符合第七章的相关提示与要求.第二章一般要求2。

1 勘察2。

1.1 现状勘察的目的是探查和评估文物保存状态、破坏因素、破坏程度和产生原因,为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2。

1。

2 勘察主要包括:对文物的形制与结构、环境影响、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进行的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等内容.a 测绘,测量并记录文物现存状态、结构、病害及分布区的地形、地貌。

b 探查,查明文物损伤及病害的类型、程度及原因.c 检测,对病害成因和文物的安全性进行测试检查,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检测、建筑材料分析试验、环境检测等;检测要符合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d 调查研究,收集文物历史资料、考古资料和历次维修资料,了解文物的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判别文物年代等。

e 勘察结论,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文物形制、年代、价值、环境和病害原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文物保存现状的结论性意见和保护建议。

2.2 设计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发布,字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正2003年4月1日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间:2007-05-23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国家文物局2016年目录一、总则 (1)二、术语 (2)三、基本规定 (5)四、内容和深度要求 (9)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和管理,加强文件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拟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文物建筑种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葺工程和迁移工程。

省级及其以下级其他文物保护单位、拥有文物价值的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可参照本要求。

第三条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招标时的“技术标”代替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条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依照项目工程特点,以及不同样样地域、不同样样时1代的施工工艺特点科学编制。

第五条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推行动向管理。

第六条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管理应切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

二术语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以工程项目为对象,由施工单位编制、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

第八条动向管理在工程项目推行过程中,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检查或因更正所作更正的管理活动。

第九条施工部署依照设计文件内容和现场踏勘情况,兼顾规划、全面安排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推行的活动。

第十条组织机构施工单位针对工程项目组建管理机构,并明确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进度计划为实现预定的工期目标,兼顾安排施工序次、起止时间和各工种连结关系。

第十二条施薪水源完成施工项目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传统工具及机具设施等生产要素。

第十三条平面部署在工程施工用地范围内,相关生产、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等设施的部署和安排。

第十四条文明施工是指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场所应保持齐整、卫生,现场施工组织科学、高效,施工程序合理、规范。

第十五条成品保护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当某些工程技术环节和人员存在交错作业问题时,负责不同样样工种、工序的人员之间加强协商,针对已修葺完成的部分采用保护措施,防备碰到后续施工影响。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

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科研项目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专业人员,申请担任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可适当放宽前款(二)、(三)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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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一适用范围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古代、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筑类文物(以下称为文物建筑)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和特别需要时的原址复建工程的设计文件(上述各类保护工程定义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第2.0.3条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五类:一、经常性的保养工程,系指不改动文物现存结构、外貌、装饰、色彩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

例如:屋面除草勾抹,局部揭瓦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疏通排水设施,检修防潮、防腐、防虫措施及防火、防雷装置等。

二、重点维修工程,系指以结构加固处理为主的大型维修工程。

其要求是保存文物现状或局部恢复其原状。

这类工程包括揭瓦瓦顶、打牮拨正、局部或全部落架大修或更换构件等。

三、局部复原工程,系指按原样恢复已残损的结构,并同时改正历代修缮中有损原状以及不合理地增添或去除的部分。

对于局部复原工程,应有可靠的考证资料为依据。

四、迁建工程,系指由于种种原因,需将古建筑全部拆迁至新址,重建基础,用原材料、原构件按原样建造。

五、抢险性工程,系指古建筑发生严重危险时,由于技术、经济、物质条件的限制,不能及时进行彻底修缮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措施。

对于抢险性工程,除应保障建筑安全、控制残损点的继续发展外,尚应保证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日后的彻底维修。

第4.1.4条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I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II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III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IV类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

1.2本章规定还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必要的管理服务设施、文物库房设施等类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

二勘察和调查研究2.1 本章所指勘察,系指对文物建筑的形制、环境、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进行的测绘、探查、检测等工作内容。

调查研究是指:对文物建筑历史资料的收集、建筑形制和年代的判别、建筑价值评估和环境等级的评定、病害原因的分析判断以及其它相关条件的研究分析。

2.2 测绘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文物建筑现状保存状态,为保护工程提供基本依据。

测绘成果主要包括文物建筑的总平面图;各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测绘图。

2.3 探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查明文物建筑结构变形、失稳、坍塌破坏的性质,记录变形和下沉、倾斜和坍塌的程度;查明建筑构件的糟朽、断裂程度;屋顶的渗漏位置、渗透量及其与降雨、排水的相互关系;查明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破坏现象和原因;查明历史上维修的情况,以及由于不当维修所造成的危害等。

2.4 检测的主要任务是利用科技手段对病害成因和建筑安全性进行测试评估,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建筑材料分析试验、环境监测等;检测要求要符合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2.5 文物建筑历史资料的搜集,主要是收集反映现存建构筑物和附属物的始建年代、建筑法式、历代修缮和续建经历及工程规模,使用、管理、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文献和图像资料。

2.6 建筑形制、年代、价值、环境和病害原因的评估,是在测绘、探查、历史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对建筑现状的综合性分析研究;目的是给出文物建筑保存现状的结论性意见。

三方案设计(一)一般要求3.1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内容要准确、全面、清晰地表达工程意图;说明文物本体病害和损伤的性质、程度;表述清楚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和保护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可靠性。

能够根据设计文件的表述,宏观判定工程对文物建筑所产生的影响程度;能满足指导施工图设计,编制相应的经济文件等方面的需要。

3.2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分为三项:1.现状勘察文件;2.方案设计文件;3.工程设计概算或估算。

3.3 方案勘察设计文件编列顺序要求如下:1. 封面。

注明方案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阶段,编制时间。

2. 扉页。

标注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并加盖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现状勘察文件。

包括现状勘察报告、现状照片、实测图纸等。

5. 方案设计文件。

6. 工程概算或估算。

方案设计文件的文、图篇幅较大时,可以按序分册装订。

(二)现状勘察文件4.1 现状勘察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历史沿革,主要反映现存建构筑物和附属物的始建和存续历史、使用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情况。

2. 文物价值评估,要表明文物级别、批准年代;说明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

3. 现状描述,应清楚表述建构筑物的形制、年代特征和现状的完好程度;表述隐患病害和损伤部位现象、程度和拆改状况;表述环境状态及对于文物本体的影响。

4. 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详见残损统计表)和安全评估结论,主要说明勘查和调查研究的基本成果;结论要科学、准确、简洁。

必要时须附有工程地质、岩土、建筑结构安全检测等有关专业的评估或鉴定报告。

4.2现状实测图纸包括以下内容:1. 区位图。

标注文物所在的区域位置(省或直辖市行政区域地图、市级行政区域地图、县级行政区域地图、文物建筑所在卫星地图),图面比例为1﹕10000~1﹕50000。

2. 保护范围总图。

要反映保护范围周边环境与文物本体的关系。

比例为1﹕200~1﹕10000。

3. 现状总平面图。

(1)要清楚表达建构筑物的平面和竖向关系;准确反映地形标高;反映其它遗存、树木、水体和重要地物的位置。

(2)准确表达工程对象和工程范围。

(3)标明或编号注明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

(4)反映庭院或场地铺装的形式、材料、损伤状态。

(5)标注工程对象与周边建筑物的平面关系及尺寸。

(6)标明方向(指北针)和比例。

比例为1:500~1:2000。

4. 单体建筑物平面图。

(1)完整准确表达建筑物的现状平面形制、尺寸。

有相邻建筑物时,应将相联部分局部绘出。

多层建筑,分层绘制平面图。

(2)准确反映柱、墙等竖向承载结构和围护结构布置。

(3)有明确的轴线,并按顺序编号。

(4)平面尺寸和重要构件的断面尺寸、厚度要标注完整。

尺寸应有连续性,各尺寸线之间的关系准确。

(5)标注必要的标高(±0.000标高及室内外标高);标注剖面位置和剖面序号;绘出指北针。

(6)如实表述台基、地面、柱、墙、柱础、门窗等平面图上可见部件的残损和病害现象。

(7)建筑地面以下有沟、穴、洞室的,应在图中反映并表述病害现象。

(8)地基发生沉降变形时,应反映其范围和程度。

(9)门窗或地下建筑等损伤和病害在平面图中表述有困难时,可以索引至详图表达。

图形不能表达的状态和病害现象,应用文字形式注明。

(10)图形比例一般为1﹕50~1﹕200。

5. 建筑物立面图(1)能够反映建构筑物的立面形制特征。

原则上应绘出各方向的立面;对于平面对称、形制相同的立面,可以省略。

(2)立面左右有紧密相连的相邻建构筑物时,应将相连部分局部绘出。

(3)立面图应标出两端轴线和编号、标注台阶、檐口、屋脊等处标高,标注必要的竖向尺寸。

(4)表达所有墙面、门窗、梁枋构件等图面可见部分的病害损伤现象和范围、程度。

(5)比例一般为1﹕50~1﹕100。

6. 剖面图。

(1)按层高层数、内外空间形态构造特征绘制;准确表达竖向的构成关系。

如一个剖面不能表达清楚时,应选取多个剖视位置绘制剖面图。

(2)剖面两端应标出相应轴线和编号。

(3)单层建构筑物标明室外、地面、台基、檐口、屋顶或全标高,多层者还应分层标注标高。

(4)剖面上必要的各种尺寸和构件断面尺寸、构造尺寸均应标示。

尺寸线相互关系应明确。

(6)剖面图重点反映屋面、屋顶、楼层、梁架结构、柱及其它竖向承载结构的损伤、病害现象或完好程度。

残损的部构件位置、范围、程度应准确。

(8)在剖面图中表达有困难的,或重要的残损、病害现象,应索引至详图中表达。

(9)比例一般为1﹕50~1﹕100。

7. 结构平面图。

(1)应准确反映平面结构关系,重点表达其它图纸难以表述的内容。

结构平面图可根据表达内容的不同,按镜面反射法、俯视法绘制。

(2)结构平面图轴线应编号;分段尺寸、总尺寸、构造尺寸、构件断面尺寸应准确。

(3)水平构件的残损、病害现象及程度、范围均表达清楚。

(4)比例一般为1﹕50~1﹕100。

8. 详图。

(1)详图与平、立、剖基本图的索引关系必须清楚;图形和尺寸必须真实、准确。

(2)详图应反映基本图件难以表述清楚的残损、病害现象或完好程度、构造节点。

(3)详图应准确反映构部件特征及与相邻构部件的关系。

(4)详图比例一般为1﹕5~1﹕20。

4.3 现状照片。

现状照片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依序编排;主要要求如下:1. 重点反映工程对象的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等内容。

2. 应反映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

3. 照片所反映的内容,应与现状图、文字说明及顺序相符。

4. 现状照片应有编号或索引号,还应有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方案设计文件注:方案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和方案图纸两部分内容。

5.1方案设计说明内容包括:1. 设计依据。

包括项目立项目的、批准机关意见、勘察结论、保护及功能方面的需求(设计委托书有关内容或设计合同有关内容)、有关政策、法规、已批准的总体保护规划方面的依据。

2. 工程目的。

指工程要达到的修复效果和景观效果;需要解决的病害和问题。

3. 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

4. 工程范围、规模。

工程规模要量化;工程性质要明确;同一工程包含不同性质的子项工程时,要逐一说明。

5. 保护措施。

针对病害采取修缮防治措施应表述清楚;材料、做法方面的技术要求须有必要的说明;必要时可作多种措施的方案比较。

采用新材料或涉及建筑安全的结构材料时,应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材料的检测报告及质量标准说明。

6. 其他。

应说明地理环境、气象特征、场地条件等与保护措施的关系。

5.2 方案图纸方案设计图纸内容有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局部详图等。

1. 总平面图。

清楚表达工程完成后的建构筑物平面关系和竖向关系;反映地形标高及相应范围内的树木、水体、其它重要地物和其它文物遗存;准确标示工程对象、工程范围和室外工程的材料、做法;标注清楚或编号列表注明建构筑物名称。

标注工程对象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平面尺寸;绘出方向标及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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