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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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
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医[2012]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1.06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第一批定价批费文件目录的通告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
(闽价医〔2012〕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维护疫苗价格秩序,规范疫苗流通价格行为,促进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保障疫苗的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第二类疫苗价格实行流通加价率控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 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疫苗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福建省境内,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疫苗和疫苗接种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和疫苗生产、流通企业、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疫苗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出厂价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疫苗接种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