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幕墙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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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文件
发包人:甲方
承包商:乙方
目录
第章合同协议书
第章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第章工程技术规范第章工程量清单
第1章.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
本工程经双方协商,由发包人委托承包商建造,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相互协助、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和附于本协议书的合同条件,现于2012年7月11日订立本合同,协议下列条文,双方遵守:
1.本合同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除非另有规定应具有与下文提及的合同
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相同的含义。
2.下列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应按被认为是组成并理解和解
释为本合同协议书的一部分:
a.合同协议书;
b.合同条款(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c.工程技术规范(含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d.图纸;
e.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商签署的有关洽商或工程签证、变更签证等书面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本合同其他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发生时间在后的优先。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发包人准备支付承包商之款项,承包商特此立约向
发包人保证在各方均遵照本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本工程之施工、竣工及保修。且不会将本合同协议书约定下的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任何其它方。
4.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详见“工程量清
单。”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包括本工程范围内人工
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运杂费、质检费、检验检测费、安装费、措施费(含各种垂直运输费用)、图纸深化优化及报审费、缺陷检修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的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后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5.工期要求:
1)本工程工期满足发包人现场要求。
2)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现场书面通知为准。
3)竣工日期以甲方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
6.发包人和承包商一致同意关于合同协
议书及合同条款的签署、效力、执行、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和约束。
7.发包人已雇用以下各顾问进行本工程之设计及协助管理:
a.工程设计: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
b.工程监理:
本协议书经发包人和承包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双方特此立据及签订及盖章如下: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2章. 合同条款D1.通用条款
D2.专用条款
D1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发包人”是指及其合法继承人。
1.2“本工程承包商承包商”是指被发包人接受承造本幕墙工程的
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
任何受让人或任何代理人(除非取得发包人同意)。
1.3建筑师设计院设计单位:指“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负责工
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编制及指导工作;
1.4“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为,其将联
同设计单位代表负责监管本工程承包商及其承包工程的材料、
设备与工艺技术质量及进度以及监理合同内容。
1.5“本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指本工程合同通用及专用条
款、工程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投标
书、发包人承包商所发之接受函或中标通知书及已明显地包含
在承包商发包人之接受函或中标通知书内之其它文件。
1.6“总承包商”是指被承造总承包工程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或任何代理
人,在此专指“”。
1.7“总承包合同”是指由发包人与总承包商为承建
总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即
《》。
1.8“工程技术规范”是指承包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
1.9“投标书”是指本工程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为本工程
的实施、完成及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向发包人提出并被发包
人接受的报价书。
1.10“开工日期”是指中标通知书内所定的开工日期或由发包人所
发出的开工通知内所订明的开工日期。
1.11“竣工日期”是指合同范围内工程完工且本工程承包商发包人
监理单位认可完成通知书上所列日期。
1.12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
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13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
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14承包合同金额:指在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本工程之金额;
1.15图纸:指“第章.图纸”中所列发包人提供给投标人的图纸,包
括有关此等图纸的任何修订以及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经发包
人批准的任何其它图纸;
1.16物料:指任何无论图纸或工程规范说明与否之必需品,如石
材、金属、玻璃、设备、机械、构件及配件等,足以构成并完
成整个合同工程所用;
1.17工程现场:位于合肥市黄山路与怀宁路交汇处合肥项目地块工
地;
1.18已经批准:指发包人代表以书面形式所做的批准,包括随后对
先前口头批准所做的书面确认;
1.19甲方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委派之本项目负责人;
1.20工程师:指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1.21工程:下文所述或图纸所示的
有关的一切材料供应、安装验收合格及交付使用、修补其任何
缺陷。
1.2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
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
(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5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
件,以及合同的约定。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
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a)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
b)合同协议书;
c)合同条款(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d)工程技术规范(含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e)图纸;
f)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设备材料清单。
本工程承包商需仔细查阅所有合同文件,当发现不一致之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一切因不遵守上述之要求,所引致之返工都应由承包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