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气象灾害防御条例.doc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2001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具体负责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电力企业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等高电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自治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防雷减灾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第六条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计划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桂政办发[2006]155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我区是雷电灾害高发地区,平均每年雷暴日达83天,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引发火灾、电力线路和信息系统中断等事件时有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构成严重威胁。
据不完全统计,1999-2005年,全区因雷击造成433人死亡、785人受伤。
2006年年初以来,全区因雷击造成14人死亡、34人受伤。
防雷减灾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防雷减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要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环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并有权对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安全监管、邮政通信、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气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污染被释放出来,严重地影响着大气质量,使得气候变化和天气灾害变得明显。
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安全,比如说,自然灾害,特别是气象灾害,已经成为极大的威胁。
因此,出台《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件。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实施灾害防御技术,防范气象灾害的发生。
它将研究和实施有效的天气预报方法及预警措施,提供有效的天气预报服务。
同时,还要建立制度,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分析及研究,并及时发布气象警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缓灾害对社会的危害,推动防灾防汛工作的健康发展。
此外,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还允许有关部门从气象局获取数据,以便更好地预测气象灾害。
因此,这样的数据服务将有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采取措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总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气象灾害预防措施,有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安全,可以说,它无疑是特别重要且令人鼓舞的一项法律。
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制度范本
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奖惩工作,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气象局负责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奖励对象为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奖励方式包括: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物质奖励等。
第七条奖励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气象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二)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救援救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三)积极开展气象灾害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四)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气象灾害防范意识;(五)其他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惩罚第八条惩罚对象为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惩罚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罚款等。
第十条惩罚条件:(一)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导致气象灾害损失严重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气象灾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损失的;(四)阻挠、干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正常进行的;(五)其他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国家气象局和地方各级气象局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
第十二条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工作的评选程序:(一)单位推荐或者个人自荐;(二)所在地区气象局审核;(三)国家气象局或者地方各级气象局评审;(四)公示获奖名单;(五)颁发奖励证书或者奖品。
气象灾害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象灾害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决策、依法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气象灾害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气象灾害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气象灾害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安全管理制度;(二)指导、监督气象灾害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四)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五)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六)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六条各级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设立气象灾害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准备第七条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一)各级气象部门应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警;(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第八条气象灾害隐患排查:(一)各级气象部门应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保安全。
第九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一)各级气象部门应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职责;(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一)各级气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气象灾害防御制度汇编模板
气象灾害防御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1.2 本汇编适用于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3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国家级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2.2 地方级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3 部门职责(1)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气象监测、气象信息发布等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救助、灾后重建等工作。
(3)水利部门:负责水旱灾害的防御工作。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气象灾害对交通的影响评估和应对工作。
(6)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7)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防御工作。
(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预报预警与信息发布3.1 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包括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气象灾害。
3.2 气象信息发布气象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包括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候监测等。
四、防御措施与应急预案4.1 防御措施(1)各级政府应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
(2)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气象观测设施建设,提高气象观测能力。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气象灾害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
中国气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
中国气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气发[2010]7号【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09【实施日期】2010.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气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气发〔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气象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中国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成了《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2009-2020年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战略布局、主要任务、重点建设工程和保障措施。
《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将作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规划》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求,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项目建设,不断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中国气象局2009年9月目录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目标三、气象灾害防御战略布局重点(一)城市(二)农村(三)沿海(四)重要江河流域(五)重要交通干线与输变电线沿线(六)重点战略经济区四、主要任务(一)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二)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三)提高气象灾害综合防范能力(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一)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工程(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程(三)台风灾害预警工程(四)高影响行业与重点战略经济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评估工程(五)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六)沙尘暴灾害防御工程(七)气象卫星工程(八)气象防灾科普教育工程六、保障措施(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建设(三)健全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制(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科技创新力度(五)强化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机制(七)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八)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国际合作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气象灾害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总损失的70%以上。
广西气象分级标准
广西气象分级标准
广西的气象分级标准可能会受到中国气象局的标准和规定的影响。
广西的气象分级通常涉及到气象灾害风险的评估和预警。
以下是一般性的气象分级标准,但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1.台风等级:
•台风分级通常按照风力等级,例如,中国气象局通常采用的是国际台风等级,分为1至17级,1级是最低级别,
17级是最高级别。
2.暴雨、大雾等级:
•对于暴雨和大雾等气象条件,通常根据小时雨量或能见度等指标进行分级。
具体标准可能涉及到不同级别的预警,
以及相应的应对和应急措施。
3.高温、低温等级:
•针对极端高温和低温天气,可能有相应的温度阈值,超过或低于这些阈值将触发不同级别的气象预警。
4.雷电等级:
•针对雷电活动,可能根据雷电频率和强度设定不同的等级,以便及时预警防范雷电灾害。
5.霜冻、雾霾等级:
•对于霜冻和雾霾等气象条件,可能根据气温、能见度等指标进行分级,并制定相应的预警标准。
具体的气象分级标准应当参考中国气象局和广西气象局的相关规
定和通告。
气象局通常会根据当地气象特点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和发布气象分级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应对气象灾害和提供预警服务。
因此,为获取最新和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的气象局官方文件或网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4]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4]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2004年10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提请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完善地震灾害管理机制,强化防震减灾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实现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特对全区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防震减灾工作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一)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抓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意识。
地震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的小概率严重自然灾害。
据统计,广西有地震记载以来,在我区及附近地区(海域)共发生过6级以上的地震5次,其中1936年灵山县发生了6.75级地震,是目前华南陆地上最大的地震。
我区是华南地区地震活动比较活跃的地区。
我区桂东南地区是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桂西地区是自治区级地震重点危险区。
根据国家标准GBl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规定:我区需要抗震设防的县(市、区)有:7度设防13个县(市);6度设防74个县(市、区),占我区县(市、区)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广西气象分级标准
广西气象分级标准
根据广西气象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分级及标准》,广西的气象灾害预警分为四级,分别是蓝色预警、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具体标准如下:
1. 蓝色预警:城市建设、农田管理、渔业生产等一般活动受到
一定的影响,一般应对能力可以解决。
2. 黄色预警: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农业
生产、交通、渔业生产受到明显的影响,一般应对能力有一定的压力,存在局部生命财产安全风险。
3. 橙色预警: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渔业
生产及各类交通受到严重影响,一般应对能力有较大压力,可能出现
局部生命财产安全风险。
4. 红色预警: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遭到重大损失,农村居民生活、农
业生产、交通、渔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一般应对能力极度压力,可
能出现严重生命财产安全风险。
广西还制定了特殊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包括台风预警、暴雨洪涝
预警、雷电预警、霜冻预警、干旱预警等等。
具体的分级标准根据对
应的灾害情况而定。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制度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管理工作。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气象灾害监测与预警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广泛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减轻气象灾害。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采取措施,确保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三、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确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御区,制定相应的防御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和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能力。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二)未按照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的;(五)未按照规定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10.7修订)
(201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4年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8年8 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飞行管制、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在确保防灾减灾公益性服务的前提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有偿专项服务。
第五条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研究成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作业水平和服务效益。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基地和作业点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组织建设专用燃爆器材库、作业装备专用库房、值班室、休息室和作业发射平台,配备通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天气监测预警系统、通讯系统、信息处理和作业效果评估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改造、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运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地震监测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并对其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给予扶持。
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研究——以广西地区为例
灾害 ,都给人 民的生命财产带来 了巨
大 损 失 。 统 计 , 象 灾害 给 国 家带 来 据 气
的经济损失约 占各种 自然灾害损失 的
7 % 以上 。 因 此 ,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的 0及 耍
雾 、 雪 灾害 、 冰 冰雹 、 电、 雷 春季 倒 春
寒 和 秋 季 寒 露 风 等 嘲。 着 全 球 气 候 随
完善 农村 基础 设施 建 设和 强化 气 象防 灾减 灾科普 知 识 宣传 ,为减 少气 象灾 害损 失提
供 了依 据 。
关键词 农村 ; 象灾害; 气 防御 体 系; 西 广 中图 分 类 号 ¥ 2 4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编号 29—3521 0 —3—3 0 5 3 0 ( 02)1 0 6 0
Con t uc i n Rur s r ton i al
BA . a d ( ul tooo i l IT -ae a G in m tl i Me rlgc e a
白先达 , 贲维芬 , 梁和生 , 黎梓华
桂林市 气象局 , 广西桂林 5 1 0 4 1 0
A miirt nGul G ag i 4 0 1 d ns a o, in un x 10 ) t i i , 5
J u n lo rc lu a t sr p l g 2 2,o No 1 6 8 o r a fAg iut r lCa a to hoo y 01 v l2, :3 -3
农村 气 象 灾 害 防御体 系 建设 研 究 以广 西 地 区为例
— —
S u y n t d o M e e r l gia t o oo c l Dia t r f n e Sy t m s s e s De e s s e
暴雨气象灾害工作制度
暴雨气象灾害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减轻暴雨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暴雨气象灾害的预警、应急响应、救援救助、灾后重建等工作。
第三条暴雨气象灾害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防范、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暴雨气象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健全暴雨气象灾害防治体系。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暴雨气象预报、预警和服务能力,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预警和应急响应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预报和实况监测,及时发布暴雨气象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等级、影响范围、预警提示等内容。
第七条暴雨气象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预警等级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暴雨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第九条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应急响应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暴雨气象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应急响应工作包括:(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二)组织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确保人员安全;(三)做好排水防涝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四)加强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及时开展救援救助;(六)其他必要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救援救助和灾后重建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暴雨气象灾害救援救助体系,明确救援救助责任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暴雨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救援救助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援救助。
救援救助工作包括:(一)搜救失踪人员;(二)救治伤员;(三)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四)分发救援物资;(五)其他必要的救援救助措施。
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制度范本
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制度,是指对气象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应急和恢复等工作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综合治理、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气象部门是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等工作。
第二章监测和预警第六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和精度。
第七条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监测数据,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内容等。
第八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广泛传播。
第三章应急和恢复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应急组织架构、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设施和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气象灾害评估,为恢复重建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气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气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气象部门。
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制度范本旨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制度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工作的原则、部门职责、监测和预警措施、应急和恢复流程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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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须要靠政府的强力调控干预。
在我国,要促使地方政府真正履行好气象防灾减灾职能,必须依靠行之有效的气象防灾减灾绩效考核。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防御措施、防御实施方案;(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三)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落实。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三)监测、报告、预警;(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五)后期处置;(六)应急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
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
第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
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的级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二)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四)实行交通管制;(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发布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
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第二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分别由各相应专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
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
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谎报、瞒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的;(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台风在家里1.断电。
⒉尽量避免使用电话。
3.未收到台风离开的报告前,即使出现短暂的平息仍须保持警惕。
⒋如果无法撤离至安全场所,可就近选择在空间较小的室内(如壁橱、厕所等)躲避,或者躺在桌子等坚固物体下。
⒌在高层建筑的人员应撤至底层。
在街上⒈切勿随意外出。
在海岸附近或海上⒈不要在河、湖、海堤或桥上行走。
⒉海上船舶必须与海岸电台取得联系,确定船只与台风中心的相对位置,立即开船远离台风。
⒊船上自测台风中心大致位置与距离:背风而立,台风中心位于船的左边;船上测得气压低于正常值500帕,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不超过300千米;若测得风力已达8级,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150千米左右。
龙卷风在家里1.切断电源。
⒉远离门、窗和房屋的外围墙壁,躲到与龙卷风方向相反的墙壁或小房间内抱头蹲下,尽量避免使用电话。
⒊用床垫或毯子罩在身上以免被砸伤。
⒋最安全的躲藏地点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街上⒈就近进入混凝土建筑底层。
⒉远离大树、电线杆或简易房屋等。
在旷野⒊朝与龙卷风前进路线垂直的方向快跑。
⒋来不及逃离的,要迅速找到低洼地趴下,姿势:脸朝下,闭嘴、闭眼,用双手、双臂保护住头部。
雷电 1.在路上避雨时不要靠近孤立的高楼、电杆、烟囱、房角房檐,更不能站在空旷的高地上或到大树下躲雨。
⒉远离开阔地带的金属物品(拖拉机、农具、摩托车、自行车、高尔夫球车及高尔夫球棒等)。
⒊不要去山顶、开阔地、海滩或船只上。
⒋不要待在开阔地单独的屋棚或其他小建筑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