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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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12]2号)和《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材料产业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3]5号)文件精神,为建立科学合理、完整系统的新材料企业认定工作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新材料企业的认定

第一条申请新材料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集团(总公司)与其下属企业(公司)不能重复申请。

第二条申请新材料企业认定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中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产品属于国家新材料产品目录或湖南省新材料产品目录所列新材料范畴。

第三条申请新材料企业认定的企业,上年度新材料产品销售收入应达到2000万元或者新材料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第四条凡申请认定的新材料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新材料的生产。

(三)具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

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五条申请认定新材料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五)新材料产品(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检索查新报告或专利证书;

(六)新材料产品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七)知识产权归属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新材料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请新材料企业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市州经(工)信委、统计局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由市州经(工)信委、统计局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上报省经信委、省统计局。

(二)省经信委、省统计局委托省新材料产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认定评审。

(三)评审通过的企业,由省经信委会同省统计局审核后进行公示。

(四)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可在公示15日之内通过市州经(工)信委,或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申请中须列举请求复审缘由。省经信委在收到复审提议后会同省统计局在15日之内,组织评审小组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通知企业。

(五)省经信委、省统计局对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颁发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证书。

第二章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管理

第七条省经信委、省统计局负责全省新材料企业认定证书的管理、发放和审核。

第八条取得省新材料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将优先获得省相关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新材料相关专项资金,同时,可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按湘政办发[2013]5号办理)。

第九条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考核工作对新材料产业的考核统计,以取得省新材料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为统计对象。

第十条新材料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换发一次新证,期满后须重新评审后换发新证,原新材料企业认定证书自期满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新材料企业认定证书实行湖南省统一编号,由十二位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其编号是进行新材料企业统

计和实现新材料企业在线管理的重要标识。

第十二条新材料企业认定工作每年于五月开展一次。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在认定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新材料企业(产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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