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入费用和利润管理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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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收入

一、收入的定义及其分类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收入能够有不同的分类。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可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筑合同收入等。其中,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等实现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如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等实现的收入,如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实现的收入。建筑合同收入是指企业承担建筑合同所形成的收入。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在企业的重要性,可将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实现的收入。这些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属于企业的

主营业务收入,依照其性质的不同,分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等科目进行核算。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例如,工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等。这些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属于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依照其性质的不同,分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本章要紧涉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筑合同等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确认和计量。

二、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接着治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操纵;(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具体分述如下: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

商品所有权有关的要紧风险和酬劳同时转移给了购货方。其中,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酬劳,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推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推断。假如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了购货方。

(1)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酬劳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

(2)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酬劳,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酬劳差不多转移给购货方。

【例12—1】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乙公司已依照甲公司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了货款,取得了提货单,但甲公司尚未将商品移交乙公司。

依照本例的资料,甲公司采纳交款提货的销售方式,即购买方已依照销售方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卖方开出的提货单。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讲明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已转移给购买方,尽管商品未实际交付,甲公司仍能够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差不多转移。

(3)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

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并未随之转移。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又未依照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

【例12—2】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差不多发出,乙公司差不多预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由乙公司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销售发票账单已交付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商品后,发觉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立即依照合同有关条款与甲公司交涉,要求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折让,否则要求退货。双方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依照本例的资料,尽管商品差不多发出,并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同时收到部分货款,然而由于双方在商品质量的弥补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讲明购买方尚未正式同意商品,商品可能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仍保留在甲公司,没有随商品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

②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购买方是否已将商品销售出去。如采纳支付手续费方式托付代销商品等。

支付手续费方式托付代销商品,是指托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托付方依照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托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并未转移给受托方,托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需要安装或检验的销售等;

【例12—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部电梯,电梯差不多运抵乙公司,发票账单差不多交付,同时收到部分货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应负责该电梯的安装工作,在安装工作结束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立即支付剩余货款。

依照本例的资料,电梯安装调试工作通常是电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阻碍电梯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电梯实物的交付并不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随之转移。

需要讲明的是,在需要安装或检验的销售中,假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企业能够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买方由于特定缘故有权退货的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

【例12—4】甲公司为推销一种新产品,承诺凡购买新产品的客户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假如对产品使用效果不中意,甲公司无条件给予退货。该种新产品已交付买方,货款已收讫。

依照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尽管已将产品售出,并已收到货款。然而由因此新产品,甲公司无法可能退货的可能性,这表明产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并未随实物的交付而发生转移。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接着治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操纵

通常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接着治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操纵,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差不多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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