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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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一)

(完整版)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一)

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一)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亮点之一是人权“入宪”2],突出了人权在国家生活中的价值与功能,使人权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转变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和宪法原则,预示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

在新中国宪法史上,人权第一次出现在宪法文本上,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3].同时,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给宪法实践,尤其是宪法解释学带来了许多值得研究的课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修宪社会效果的体现需要借助于宪法解释的规则与具体技术。

一、宪法文本中人权的表述人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义与表述方式。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表述模式:一是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人权;二是宪法文本中不直接出现人权字眼,但解释上人权表现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三是严格限制人权在宪法文本中的含义,直接以基本权利规定人权的核心内容;四是文本中同时出现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的权利等表述,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宪法解释规则确定其具体内涵。

在现代宪法中直接规定人权的国家并不多见,即使规定人权的国家也体现不同的宪法传统与文化特色。

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宪法对人权的表述与具体含义是不尽相同的。

如在德国,宪法上的人权与基本权是有区别的,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与功能。

在美国,传统上使用基本的人权(fundamentalhumanrights),但后来出现宪法权利(constitutionalrights)后,两者之间出现了不同的解释。

在法国,自人权宣言以来,区分了“人的权利”与“市民的权利”,并与人权本身的概念相区别,广泛地使用“公的自由”概念。

在英国,传统上不使用自然权的人权观念,而使用市民的自由(civilliberties),力求把实定法的权利一体化,直到1998年制定《人权法案》后,开始出现普遍承认人权概念的倾向。

在非西方国家宪法文本中人权或基本权的规定是比较普遍的。

如日本宪法第三章章名是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11条中使用了“基本人权”概念,并在宪法文本中解释为: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

韩国国家规则1

韩国国家规则1

韩国国家规则1韩国的国家规则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指导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国家的秩序和公正。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使用中文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韩国的国家规则之一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职责等内容。

韩国现行宪法于1988年颁布施行,是第六代宪法。

它规定了韩国的政治体制为民主共和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韩国是一个统一的独立国家。

宪法还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以及受教育和劳动的权利。

其次,韩国的国家规则还包括一系列的法律。

法律是国家的法源,具有法律效力。

韩国的法律体系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组成。

立法机关是国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

行政机关是政府,负责实施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

司法机关是独立的法院,负责解决纠纷和审理刑事案件。

韩国的法律涵盖了各个领域的规定,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

此外,韩国的国家规则还包括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政府为了实现国家目标和管理社会事务而采取的规定和措施。

行政指导的目的是规范和统一行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韩国,行政指导由政府的各个部门负责。

例如,教育部门会制定学校的课程标准和教育政策,劳动部门会制定劳动合同和雇佣政策。

这些行政指导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提供公共服务。

总之,韩国的国家规则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指导。

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民主制度。

法律是国家的法源,由国会制定和修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指导是政府的规定和措施,为了实现国家目标和管理社会事务。

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韩国的法律体系,保障了国家的秩序和公正。

论韩国政党政治的法律化

论韩国政党政治的法律化

意图。 五、关于政党登记的取消和违宪政党的解散 根据政党法的规定,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遇
到以下三种情况时,可以取消政党的登记: 1.政党不具备政党法第25条所规定的法定
地区人数; 2.国会议员总选举中未获得议席且得票数
未超过有效投票数的2%时; 3.地区党也按政党法的规定,不具备30人
以上的法定党员时,由地区选举管理委员会取消 登记。
三、关于政党的权利 政党拥有权利并受到律的保护,这是现代 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因为政党的权利不受到 保护,民主政治秩序就会难以维系。但与一般的 政治组织不同,政党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政治组 织,拥有一定的特权。如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 执政党,这种执政地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宪 法所规定的。在韩国,宪法和政党法也赋予政党 一定的权利和特权。这些权利和特权包括: 1.韩国政党法第9条第2款和政党法第16 条规定:政党建党筹备委员会自申请6个月内进 行建党登记,只要具备了有关登记的基本条件, 选举管理委员会不得予以拒绝。从这一条款的 规定可以看出,韩国对政党的建立条件限制比较 宽松,这实际上是从有利于政党建立的角度考虑 的,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有利于新政党 的建立。 2.政党拥有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0根据政 党法第8条、4l条、116条和67条的相关规定, 政党拥有参加公职选举的权利和引导舆论导向 的方法,拥有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依 照选举公营制的精神,政党拥有原则上不负担有 关选举公费的权利,以及平等竞争的权利。从这 些条款的规定看出,政党在政治和经济上显然比 其他社会组织拥有更多的权利,特别是在经济上 的特权。 3.政党拥有从国库得到政党运作资金的权 利。根据政党法第8条的规定,政党可依法得到 国家对于政党运作必要的资金补助。这为政党 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 4.受国家保护的特权和其他权利。政党依

韩国宪法探析

韩国宪法探析

韩国宪法探析金玉珍2012-10-23 18:27:36 来源:中国法学网【关键词】韩国宪法;国民主权;法治主义【作者简介】金玉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一、韩国宪法的制定韩国宪法作为韩国最高基本法,适用于韩国领域内的全体国民。

自1948年7月17日之日以来,至今共经过9次修改,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87年10月29日,被称为"韩国第10号宪法"或"第六共和国宪法"或"87宪法",由前言和正文130条6个附则构成。

1986年韩国结束第五共和国1 ,通过六月抗争开启了第七共和国的篇章。

之前的第五共和国虽然被称之为共和国却未能实现人们对于民主的热切期待,最终以民主抗争的形式在1987年6月10日爆发,又称六月抗争2 。

当时民主正义党的代表委员卢泰愚发表"6.29特别宣言",内容包括同意总统直选,全面赦免和恢复政治犯的权利,保障言论自由等。

于是直选制的宪法修改经过朝野两党八次会谈,在1987年9月18日共同提交到国会于10月12日议决通过, 10月29日颁布。

二、韩国宪法的结构韩国宪法由前言和正文共10章130条,附则6条组成。

在宪法条文之前,冠以前言,规定了宪法制定的源由、目的、宪法的制定权利人、指导思想和原理等。

通说认为前言和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规范价值。

继前言之后为第一章总纲,也是韩国宪法的总纲。

由第一条(国号、政治体制、国家形式、主权)、第二条(国民条件和保护海外国民的义务)、第三条(领土)、第四条(统一)、第五条(否定侵略战争和国军使命及政治中立)、第六条(条约和国际法规的效力、外国人地位的保障)、第七条(公务员的地位、责任、身份及政治中立)、第八条(设立政党的自由与多党制的条件)、第九条(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努力发展民族文化的义务)。

第二章为国民的权利和义务。

此处国民权利和义务体现了韩国宪法基本法性质,是对于人权的规定,具有美国权利法案和法国人权宣言的性质。

韩国宪法概述

韩国宪法概述

韩国宪法概述韩国是一个拥有丰富历史和文化的国家,而宪法则是韩国政治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结构、行政机构以及官员的职权和责任等方面,同时也规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韩国宪法的概述。

第一步,了解韩国宪法的历史。

韩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948年颁布的“大韩民国宪法”,这是经过国民议会选举产生的宪法委员会拟定的。

然而,在韩国政治和社会的快速变化中,该宪法多次被修改和修正。

目前,韩国的宪法是在1987年5月制定并通过的第六版宪法。

第二步,介绍韩国宪法的结构和内容。

韩国宪法由前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组成,共有131条。

其中,前言界定了韩国的政治体制和基本原则;正文则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成和职权、国家的行政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方面的内容;附则包括了宪法的施行细则、过渡规定等内容。

第三步,解读韩国宪法中的重要内容。

在韩国宪法中,民主原则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宪法规定国家元首由公民通过选举产生。

同时,韩国宪法还规定了国会、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等的权力分配和职责分工。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教育、宗教、言论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步,讨论韩国宪法的发展方向。

随着社会和政治环境的不断变化,韩国宪法也面临着改革和发展的新挑战。

例如,韩国宪法是否应该增加对于环保、劳工权益、社会福利等问题的规定,以及如何完善司法体制等方面的议题都正在韩国社会和政治领域引起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总之,韩国的宪法是韩国政治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界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和基本原则,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成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韩国宪法的内容和发展方向,对于理解韩国的政治和社会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

韩国的民主制度

韩国的民主制度

韩国的民主制度韩国是东亚地区的一个民主国家,其民主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和进步。

本文将介绍韩国的民主制度,并探讨其特点和成就。

历史背景韩国的民主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韩国分为南北两个国家,南韩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但长期受到军事独裁和威权政治的统治。

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民主运动在韩国兴起,最终推动了民主制度的建立。

立宪框架韩国的政治体系是一个总统制的民主共和国。

根据宪法,总统是国家的最高行政和行政长官,并负责执行政府政策。

总统由公民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一次。

国民议会是立法机构,由公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权力。

韩国的司法体系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由最高法院领导。

此外,韩国还设有宪法法院,负责审查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宪法。

韩国的选举制度韩国的选举制度是多党制。

选举活动自由公正,并且选举结果是民意的真实反映。

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是两个重要的选举事件。

总统选举每五年举行一次,而国会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

候选人可以是政党成员或无党派成员。

候选人必须年满40岁,具有韩国国籍,并且未曾被判犯有严重反共或煽动暴力罪行。

选举的结果是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的,选民通过直接投票选择候选人。

选举过程中,政党和候选人有平等的机会竞选,并且选举过程是透明的。

媒体、监察部门和国家选举委员会都扮演着确保选举公正的重要角色。

公民参与与言论自由在韩国的民主制度中,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公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媒体和新闻机构享有言论自由。

这为公众提供了获取信息和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

公民社会组织在韩国也得到了支持和鼓励。

非政府组织(NGO)和其他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和社会问题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些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向政府施加压力,促使政府回应公众的需求。

民主制度的成就韩国的民主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和进步。

民主化的进程为公民提供了更多的自由和权益保障。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解析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解析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解析英文题名 Academic and Practical Analysis of Korean Constitutional Petition 关键词宪法裁判所; 宪法诉愿; 权利救济型; 违宪审查型; 补充性原则; 英文关键词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constitutional petition; rights remedy; judicial review; theprinciple of complementary; 中文摘要在现代违宪审查制度中,作为直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法诉愿制度为个人面对国家寻求直接的基本权利救济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也对维持宪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而韩国作为第一个将宪法裁判制度,尤其是宪法诉愿制度引进亚洲的国家,在这些年的发展中也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作为地缘相近,文化相似的中国,对韩国这一制度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韩国的“宪法诉愿制度” 是由1987年第6共和国修订宪法首次引入,并在《韩国宪法裁判所法》第68条至75条中规定,是宪法裁判所的五大功能之一。

在韩国,宪法诉愿是指在公权力侵害国民基本权利时,宪法裁判所通过宪法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裁判制度。

宪法诉愿的裁判机关是宪法裁判所。

宪法诉愿制度具有保障国民基本权利,使被侵害的基本权利得以救济的本质,除此之外,其还具有维持宪法秩序、守护宪法的功能,并在实效和程序上特别强调这两种功能的均衡。

根据《宪法裁判所法》第68条,韩国宪法诉愿制度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本权被公权力侵害而请求的权利救济型宪法诉愿,第二种是违宪法律的提请被法院否决的情况下,由提请申请人请求的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

宪法诉愿的审判对象主要是,... 英文摘要 In modern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theconstitutional petition system which can directly protect citizens constitutional rights, provides a efficient system for the individual facing the state to seek the direct basic rights remedy, also plays a important role in maintaining the constitutional order. And it has attracted various attentions. A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brought the constitutional tribunal system, especially the constitutionalpetition system to Asia, Korea has obtained outstanding 摘要 5-6 Abstract 6-7 目录 8-10 第一章绪论 10-12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10 1.2 研究现状及可行性 10-11 1.3 本文主要创新点 11-12 第二章韩国宪法诉愿制度概述 12-18 2.1 韩国宪法裁判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12-13 2.2 现行韩国宪法裁判所的职能 13-15 2.3 韩国宪法诉愿的内涵及特征 15-18 2.3.1 宪法诉愿的内涵 15-16 2.3.2 韩国宪法诉愿的特征 16-18 第三章韩国宪法诉愿审判的对象 18-27 3.1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保护的基本权范围 18-19 3.2 韩国宪法诉愿审判的对象——公权力的行使和不行使 19-27 3.2.1 以立法权为审判对象的宪法诉愿 19-21 3.2.2 以行政权为审判对象的宪法诉愿 21-22 3.2.3 以司法权为审判对象的宪法诉愿 22-25 3.2.4 以统治行为为审判对象的宪法诉愿 25-27 第四章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功能解读 27-40 4.1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二重性功能 27-32 4.1.1 主观上——国民基本权利救济功能 27-28 4.1.2 客观上——宪法秩序维持功能 28-30 4.1.3 主客观相一致的社会价值维护功能 30-32 4.2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补充性功能 32-34 4.2.1 宪法诉愿的补充性原则——“权利救济穷尽” 32-33 4.2.2 宪法诉愿补充性原则的例外 33-34 4.3 韩国宪法诉愿审判的形式及效力 34-40 4.3.1 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审判中的裁决形式及效力 35-38 4.3.2 权利救济型宪法诉愿审判中的裁决形式及效力 38-40 第五章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评述 40-45 5.1 韩国宪法诉愿理论与实践的评述 40-43 5.1.1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理论的评述 40-41 5.1.2 韩国宪法诉愿审判实践的评述 41-43 5.2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发展趋势展望 43-45 结语 45-46 参考文献 46-49 致谢 49-50 4.1.2 客观上——宪法秩序维持功能28-30 4.1.3 主客观相一致的社会价值维护功能 30-32 4.2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补充性功能 32-34 4.2.1 宪法诉愿的补充性原则——“权利救济穷尽” 32-33 4.2.2 宪法诉愿补充性原则的例外 33-34 4.3 韩国宪法诉愿审判的形式及效力 34-40 4.3.1 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审判中的裁决形式及效力 35-38 4.3.2 权利救济型宪法诉愿审判中的裁决形式及效力 38-40 第五章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评述 40-45 5.1 韩国宪法诉愿理论与实践的评述 40-43 5.1.1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理论的评述 40-41 5.1.2 韩国宪法诉愿审判实践的评述 41-43 5.2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发展趋势展望 43-45 结语 45-46 参考文献 46-49 致谢 49-50 4.1.2 客观上——宪法秩序维持功能28-30 4.1.3 主客观相一致的社会价值维护功能 30-32 4.2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补充性功能 32-34 4.2.1 宪法诉愿的补充性原则——“权利救济穷尽” 32-33 4.2.2 宪法诉愿补充性原则的例外 33-34 4.3 韩国宪法诉愿审判的形式及效力 34-40 4.3.1 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审判中的裁决形式及效力 35-38 4.3.2 权利救济型宪法诉愿审判中的裁决形式及效力 38-40 第五章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评述 40-45 5.1 韩国宪法诉愿理论与实践的评述 40-43 5.1.1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理论的评述 40-41 5.1.2 韩国宪法诉愿审判实践的评述 41-43 5.2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发展趋势展望 43-45 结语 45-46 参考文献 46-49 致谢 49-50。

关于基本权利效力

关于基本权利效力

关于基本权利效力内容提要宪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与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不仅构成社会生活的基础,而且对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发挥法律效力。

基本权利是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具体而多样化的形式体现宪法效力的价值。

从宪法规范日益生活化的发展趋势看,宪法价值主要通过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功能而得到实现。

基本权利既对国家权力的整体活动发挥约束力,同时也对私人之间的关系发挥效力。

本文以基本权利发展的历史过程与价值体系为基础,以基本权利效力相关的判例为素材,分析了基本权利具有效力的正当性与理论基础,重点论证了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关系发挥效力的依据。

关键词宪法效力基本权利私人之间关系效力私人自治宪法效力与基本权利效力现代宪法学理论的基本命题是宪法具有法律属性,即宪法就是法律,是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的法律。

由于受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过去人们在谈论宪法效力最高性时习惯于从政治角度分析宪法现象,在无意识之中淡化了宪法本身具有的法律属性。

如果承认宪法是“政治法”命题,有可能在分析宪法现象时讨论宪法的法律属性。

作者在与宪法规范有关的论述中曾提出宪法效力的正当基础与具体的制裁形式的问题。

[1]在分析基本权利效力以前需要研究宪法的效力及其效力发挥的形式与具体的制裁方式。

从宪法的价值体系看,宪法本身的效力直接决定了其组成部分的基本权利的效力。

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实现。

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即基本权利拘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二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性,即基本权利效力通常在具体的事件中得到实现,特定主体在具体的活动中感受权利的价值,并通过具体事件解决围绕效力而发生的宪法争议;三是基本权利效力的现实性,即基本权利尽管具有未来志向性的特点,对今后的立法活动提供法律基础,但本质上基本权利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具体权利形态,一旦规定在宪法上便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不必一定通过部门法得到具体化。

韩国宪法探析

韩国宪法探析

韩国宪法探析韩国宪法探析金玉珍? 2012-10-23 18:27:36 来源:中国法学网【关键词】韩国宪法;国民主权;法治主义【作者简介】金玉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一、韩国宪法的制定韩国宪法作为韩国最高基本法,适用于韩国领域内的全体国民。

自1948年7月17日之日以来,至今共经过9次修改,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87年10月29日,被称为\韩国第10号宪法\或\第六共和国宪法\或\宪法\,前言和正文130条6个附则构成。

1986年韩国结束第五共和国1 ,通过六月抗争开启了第七共和国的篇章。

之前的第五共和国虽然被称之为共和国却未能实现人们对于民主的热切期待,最终以民主抗争的形式在1987年6月10日爆发,又称六月抗争2 。

当时民主正义党的代表委员卢泰愚发表\特别宣言\,内容包括同意总统直选,全面赦免和恢复政治犯的权利,保障言论自等。

于是直选制的宪法修改经过朝野两党八次会谈,在1987年9月18日共同提交到国会于10月12日议决通过,10月29日颁布。

二、韩国宪法的结构韩国宪法前言和正文共10章130条,附则6条组成。

在宪法条文之前,冠以前言,规定了宪法制定的源、目的、宪法的制定权利人、指导思想和原理等。

通说认为前言和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规范价值。

继前言之后为第一章总纲,也是韩国宪法的总纲。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二章为国民的权利和义务。

此处国民权利和义务体现了韩国宪法基本法性质,是对于人权的规定,具有美国权利法案和法国人权宣言的性质。

该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组成。

韩国法概论

韩国法概论

韩国法概论摘要:一、引言二、韩国法的起源及发展1.朝鲜时代法的发展2.近现代韩国法的演变三、韩国法的体系与特点1.韩国宪法2.韩国民法3.韩国刑法4.韩国行政法四、韩国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1.韩国合同法2.韩国侵权法3.韩国公司法4.韩国知识产权法五、韩国法律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挑战与改革1.法治国家的建设2.司法体制改革3.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4.电子商务法的完善六、中韩法律比较与交流1.中韩合同法的异同2.中韩侵权法的差异3.两国法律合作的前景七、结论正文:一、引言韩国,作为一个位于东亚的国家,其法律制度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现代化进程。

本文将从韩国法的起源、发展、体系、特点等方面进行概述,以期对韩国法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二、韩国法的起源及发展1.朝鲜时代法的发展朝鲜时代,韩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体系。

当时的主要法律有《经国大典》、《律例》等,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

2.近现代韩国法的演变近现代,韩国法律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1948年,韩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此后,韩国法律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韩国法的体系与特点1.韩国宪法韩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置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韩国民法韩国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等,体现了韩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3.韩国刑法韩国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认定、刑事责任的追究等内容,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4.韩国行政法韩国行政法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等内容,以确保国家行政的合法性和效率。

四、韩国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1.韩国合同法韩国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规定,对合同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

2.韩国侵权法韩国侵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等内容,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韩国公司法韩国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内容,有助于促进韩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宪法的发展史

宪法的发展史

宪法的发展史宪法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

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人们就开始对政治组织和法律进行规范和总结。

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发展始于近代。

18世纪末,美国独立战争后,美国宪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宪法。

它在1787年制定和颁布,成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并赋予了公民基本权利。

美国宪法的出现为其他国家提供了范例和启示。

19世纪初,法国颁布了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它结合了民法和罗马法的传统,并为法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奠定了基础。

此后,许多国家采用了拿破仑法典的一些原则。

随着欧洲和世界范围内的政治、社会、经济变革,宪法的发展逐渐成为各国的重要议题。

19世纪和20世纪初,许多国家相继颁布了宪法,以确立公民的权利和责任,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为社会提供基本保障。

亚洲国家也在20世纪初开始了宪法的发展。

日本在1889年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它是亚洲最早的现代宪法之一。

之后,中国、韩国等国家也相继颁布了宪法,以确立国家的法律基础和政治制度。

二战后,全球范围内的民主化浪潮促使了更多国家制定和修订宪法。

许多前殖民地国家独立后,通过宪法确立了自己的国家制度和民主原则。

同时,宪法也逐渐与人权保障、社会福利、司法独立等议题相结合,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础。

至今,宪法的发展仍在不断进行中。

各国根据自身的历史、文化和发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宪法。

同时,世界范围内的宪法学研究也在不断深入,进一步推动了宪法发展的进程。

总的来说,宪法的发展史是一个反映人类社会进步和追求公正的历史进程。

论二战后各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论二战后各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廊坊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论文20**届论二战后各国宪法的发展趋势-以日本、俄罗斯、韩国为例姓名学号年级专业指导教师所在院系声明本人的毕业论文是在***教师指导下独立撰写完成的。

本人郑重承诺,如果在论文撰写过程中被发现有剽窃、抄袭等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影响自己毕业和学位等一系列后果。

毕业生签字:年月日论二战后各国宪法的发展趋势-以日本、俄罗斯、韩国为例Xxx(廊坊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河北廊坊065000)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政治民主化、法律全球化浪潮等西方主导的宪法民主化进程,推动了世界范围内宪法思想的传播和宪法制度的移植,各国宪法学家们对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目标与研究方法等进行了重新的思考与反思,提出建立与21世纪社会发展相适应得宪法学体系的各种设想。

本文基于以上背景分析了各个国家二战后宪法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二战后各个国家宪法发展特点介绍。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二战后以日本为代表的宪法全盘西方化的国家宪法发展特点。

第三部分对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前苏联解体后的国家的宪法发展进行了介绍,阐述了二战后的俄罗斯宪法的新发展以及宪法变革。

第四部分是分析二战后从殖民中解放出来后受西方宪法影响的国家宪法发展,以韩国为例。

关键词宪法发展;二战;日本;俄罗斯;韩国On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Constitutions ofcountries after World War II-take Japan,Russia,South Korea for exampleABSTRACTSince the Second World War,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legal globalization and Western dominated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to promote the communica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in the world of the ideas of the transplant,the constitution experts on the traditional constitutional theory system,goal and research methods of thinking and reflection to the proposed in twenty-first Century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to adapt the ideas to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Based on the above background,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constitu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 after World War II,mainly includes four aspects:the first part mainly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various countries after World War II.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the constitution mainly introduced after World War II Japan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overall western national constitution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The third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Russia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countries are also introduced.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new development and constitutional change of the Russian constitution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The fourth part is the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west after the liberation of the world from the colonial rule,taking Korea as an example.Key words: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World War II;Japan;Russia;South Korea目录声明 (I)摘要 (II)ABSTRACT (III)一、二战后各国宪法发展的背景分析 (2)二、二战后日本宪法的发展 (2)(一)受英国宪法影响 (2)1、君主制度 (2)2、议会内阁制 (3)(二)受美国宪法的影响 (3)1、国民主权原则的确立 (3)2、基本人权的保障 (3)3、司法制度 (4)三、二战后俄罗斯宪法的发展 (4)(一)强调人权 (4)(二)淡化意识形态和制度规定 (5)四、二战后韩国宪法的发展 (7)(一)反对独裁 (7)(二)走向民主 (8)五、二战后各国宪法发展的趋势 (9)(一)宪法发展的西方化趋势 (9)(二)宪法发展的全球化趋势 (9)(三)宪法发展的区域化趋势 (10)(四)宪法发展的实用化趋势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一、二战后各国宪法发展的背景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或修改了自己的宪法这些国家的宪法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完全仿效西方发达国家制定宪法;第二种是仿效苏联,制定本国的社会主义宪法;第三种是许多摆脱殖民统治,获得民族独立的亚非拉国家,制定了带有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的宪法20世纪80年代以后,三种类型的宪法出现了合流的趋势。

韩国宪法-中文

韩国宪法-中文

(1987年0月27日全民投票通过,1988年2月25日生效)序言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民族传统的光辉照耀下的我大韩国民,继承了三•一运动创建了大韩国临时政府法律传统和横扫歪风的四•一九民主精神,肩负祖国民主改革与和平统一使命,誓以正义、人道和同胞之爱,巩固民族团结,清除一切社会弊习和歪风,在自我约束与相互协调基础上,更加巩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

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所有领域做到人人机会均等,得以充分发挥各自才能。

在享有自由和民权的同时,克尽责任和义务。

对内则期求均衡地提高国民生活,对外则献身于世界持久和平与人类共荣,藉以永远保障我们及子孙后代的安全、自由和幸福。

第一章总纲第一条国号、政体、国民主权(一)大韩民国为民主共和国。

(二)大韩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

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第二条国民条件、对海外侨民的保护(一)大韩民国国民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二)国家具有依法保护国外侨民的义务。

第三条领土大韩民国的领土为朝鲜半岛及其附属岛屿。

第四条向往和平统一大韩民国向往统一,为制订实行立足于自由民主主义基本秩序的和平统一政策而促进之。

第五条不许进行侵略战争、国军使命(一)大韩民国努力维护国际和平,不许进行侵略战争。

(二)国军的使命是履行保障国家安全和保卫国土的神圣义务,遵守政治中立。

第六条条约和国际法规的效力、外国人地位的保障(一)依本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通常确认的国际法规,具有与国内法律同等的效力。

(二)按国际法及有关条约规定,保障外国人的地位。

第七条公务员的地位、责任、身分和政治中立(一)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勤务员,对国民负责。

(二)依法规定,保障公务员的身分和政治中立。

第八条政党(一)允许自由成立政党,保障多党制。

(二)政党的目的、组织和活动应符合民主原则,并应具有必要的组织形式,以便国民参与政治、表达其政治见解。

(三)政党依法受国家保护。

国家可依法对政党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

(四)政党的目的或活动,违背民主基本秩序时,政府可提请宪法裁判所解散之。

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

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

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尹大奎(Dae-Kyu Yoon)一绪论自60年代以来,大韩民国因其巨大的经济成就而举世瞩目。

但进入80年代以后,相对于其经济成就,观察家们却更加关注韩国蓬勃展开的政治变革。

1993年,韩国诞生了自1961年军人政变以来第一个文人政府。

更有甚者,在1997年的总统大选中,反对党领袖最终获胜。

对于珍视自由、公正和人格尊严的国际社会而言,这一历史事件尤其值得注意。

本文有两个目的。

首先,我将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探讨韩国文化传统对其宪政和民主发展的影响。

其次,也是文章的主要部分,从宪法角度对战后韩国的民主发展作一个历史概括。

通过这两重研究,我希望不仅对韩国宪法制度及其历史发展作一介绍,而且为更好地理解那些阻碍和促进韩国宪政发展的文化因素作一铺垫。

之所以会有文章的后一目的,是因为文化传统通常被认为是第三世界国家实现民主的重要障碍。

「立宪主义」在此意即民主的法律表现,及为法治(rule of law)和民主理想机制化创造条件的动态政治过程。

换言之,立宪主义就是实现宪法理念和精神的过程。

二法律发展和文化从1948年成立第一个宪法政府至80年代末,韩国均为独裁政府所统治。

韩国宪政的这一令人失望的记录常常被归咎于她的文化传统,尤其是儒家思想的深远影响。

但是韩国文化和政治发展之间──独裁和儒家思想之间的联系,并不像通常认为的那样清楚。

为了便于理解这一关系的复杂性,有必要简略地回顾一下韩国的文化和政治传统。

自七世纪以来,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便已成为韩国政治史上的鲜明特征。

这种对中央的重视常常被认为阻碍了韩国社会多元化和信仰自由的发展。

自然,韩国的儒家传统和社会单一性强化了中央集权。

在像韩国这样的单一社会里,社会规范,诸如道德、习俗和宗教等,成为比法律更有效的社会控制和整合的手段。

原因在于,这些规范本身源自社会环境,无须国家强制。

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的作用大都减弱了。

在儒家等级和中央极权的社会里,地位为不平等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韩国法学教育的基本体制与改革趋势

韩国法学教育的基本体制与改革趋势

通过
司法 考 试 的学 生 获 得
从 司法 研 修 院毕 业 后 即 获得法 官
, 。
检 察官 和 律 师 资 格


如延 其他
法务
世 大 学法 律 系 的 19
7
年到 19
4 名 合 格 比 例是 比 较高 的 年 的 科7 名 毕 业 生 中司 法 考试合 格者为 11

学 生 的毕业 去 向主 要 集 中在续研究 生
,
年 以后
,
,
在大陆法 系法 学教育 传 统 的基 础上借 鉴 英美 法 系法 学教 育 的经 验

并 结合
韩 国 的历 史 传统与 法律 文 化
(一 ) 法 学教 育理 念
建 立 了具 有混 合 特点 和 多 元化 的现 代 法 学 教育 体 系
,
现行韩 国法 学教 育体 现 以 职 业 教 育 为 主
6 : 4
另外
根据法学
教 育 目标与现 实 的需 求 开设 了 大 量 的选修 课
法学基本 课 与专 门课 的 比 例大体 上 是
,
法 学 基本课 所 占
中国 人 民 大学 法 学院副 院长
1 14

教授

博士 生 导 师


的 比 例 相 对大 一些

在 四 年 的学 习 中如 何 合 理 地 安排 课 程 是影 响法学 教育效果 的重要 因 素
主 要 是 接受 法 律 实务 方 面 的训 练
,
年建 立 的 司 法 研修 院 已 培 养 了5

83 8
名 法律 人才

,
7 其 中法 官 占 9

关于韩国禁止裁判诉愿的宪法评价(1)

关于韩国禁止裁判诉愿的宪法评价(1)
院会进行最终审核。法院的基本权侵害在法院内
部就能够得到救济,∞这和在其他机关发生的基
本权侵害就有了本质上差异。 因此,第68条第1项把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 政权相区别,把司法权排除在宪法诉愿审判的对 象之外不能认为违背了平等原则。 第三,裁判请求权是指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
“不能把宪法诉愿的具体内涵和内容一一规定在 宪法中,而应由立法者在具体法律中规定”,但 是,立法不得规定限制宪法诉愿的本质内容。∞该 规定的意义。是使立法者规定宪法诉愿的要件程 序和方法,以最大限度保障和体现宪法诉愿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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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韩]李熙敷:关于韩国禁止裁判诉愿的宪法评价 来保护和维持宪法秩序的功能。质言之,宪法诉
愿审判不仅救济受到侵害的基本权,客观上保护 和维持宪法秩序和宪法生活,发挥着宪法保障的 功能。固然而,《韩国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l项 禁止起着双重作用的宪法诉愿制度适用于法院裁 决,根据上述四个观点的分析,这项规定应被认定
“法律规定的宪法诉愿的审判”,等于把宪法诉愿
制度的本质内容具体委任给立法者设置,申言之, 宪法委托立法者对公权力作用下受到侵害的受害 者救济所需要的权利救济程序通过具体立法进行 符合现实和宪法的理念地规定的权力。④因此,在 宪法诉愿制度中,并不是必须把“对法院审判的
害而设计的制度,可区分为规范统制制度和行政
法诉愿的对象范围中被排除出去。这样,就只剩
下一般的、抽象的立法作为宪法诉愿的对象。根 据宪法诉愿制度的本质,这是不妥当的。固 第二,法院的裁判作用本来是像合宪论的第
存在或者不能保障请求所谓宪法诉愿审判程序的 基本权,基本权主体也就不能通过请求宪法所规
定的宪法裁判程序,针对包括法院的一切国家机
二个主张那样保护和实现国民的权利,并维持国.

韩国政治

韩国政治
• 1980年8月,全斗焕发动军事政变,被 迫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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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斗焕(전두환,1980-1988)
1979年12月发动军事叛乱,掌握军权。80 年迫使崔圭夏下台。8月在没有竞争者的情 况下当选第11届总统。根据全斗焕修订的 宪法, 81年2月当选为第12届总统,任期 改为7年。88年迫于政治压力不再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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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半岛最大的传统节日-秋夕
• 朝鲜半岛的秋夕源于中国,也是农历八 月十五日,又叫“秋夕节”、“仲秋节”, 是朝鲜半岛传统节日之一,韩国第一大传 统节日。
• 秋夕源于古人对月亮的崇拜。月亮作为 外在的、神秘的支配力量,令韩半岛者无 法接近。后人们意识到,要向月亮表示感 激与敬意,便进行朝月之祭,向月祈祷丰 产,且于其最大最圆时,举行隆重宴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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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六个共和国
• 1948年韩国建国后,共经历了6个共和国和4届 政府。韩国的“共和国”是指通过选举(或政变 )出现的政权交替,或通过改宪建立起来的政权 单位。
• 1948年至1960年,李承晚连任三届韩国总统, 史称“第一共和国”时期。
• 1960年到1962年是韩国“第二共和国”时期。
• 1961年5月16日,时任总统尹谱善 遭到掌握军权的朴正熙“逼宫”,外 界视这一事件为实质性军事政变,朴 正熙随后夺得国家实际控制权。
• 尹谱善于1962年3月22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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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正熙(박정희,1961-1979)
• 1961年发动5·16军事政变,登上了韩国 历史的政治舞台。
• 为韩国崛起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汉江 奇迹”的缔造者,主导了“新村运动” 。
金大中在诸位韩国总统中命运是最好的 。但执政后期他的两个儿子被控受贿和逃 税,给他的政治生涯蒙上阴影。

韩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

韩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

韩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一、宪法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在韩国,近代宪法思想与宪法理论是从西方移植的。

随着国际法思想的传播,宪法作为一种思潮开始影响社会近代化进程。

自1883年以来,在韩国的大众新闻如《汉城旬报》、《独立新闻》、《皇城新闻》等报纸上开始刊登了宣传西方立宪主义和权利思想的文章。

当时,主要介绍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理论,一些知识分子们试图将朝鲜的绝对君主制改为英国式立宪君主制。

1910年被沦为日本殖民地后,为了争取国权,知识分子们极力宣传国家意识与国家思想。

韩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1895年建立的法官讲习所以及1905年以后的各种新式学校中开始讲授宪法学。

在韩国宪法学家惠积八束的宪法学讲义为基础,并结合韩国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宪法理论的体系化。

在殖民统治36年期间,宪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只能被动地接受为殖民统治服务的日本宪法思想。

韩国宪法学的真正的创立与发展始于获得独立以后。

在四十年代,随着国家的独立,制宪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顺利完成制宪任务与为制宪工作提供理论基础,在极端困难的环境下学者们开始研究宪法理论,出版了宪法学著作。

如金正实的《各国宪法论》(1946年)、《世界宪章》(1947年)、李昌殊的《宪法解说》(1948年)等。

美国实行军政以后,颁布了保障平等与人权的宪法性法律,并公开发行了旨在提高宪法意识的《立宪政治纲要》一书。

1948年颁布宪法以后围绕宪法的精神与基本特征,学者们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尽管当时学者的人数有限,但有关宪法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是不少的。

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当推宪法学家俞镇午博士。

俞镇午博士代表学界参加了4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并提出了以英国议会制为蓝本的议院内阁制的宪法草案,为宪法基本框架的确定起了重要的作用。

他撰写的《宪法解义》、《宪法基础理论》等著作对于人们了解新宪法的基本思想,普及宪法知识,提高人们的参政意识起到了启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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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一)一、宪法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在韩国,近代宪法思想与宪法理论是从西方移植的。

随着国际法思想的传播,宪法作为一种思潮开始影响社会近代化进程。

自1883年以来,在韩国的大众新闻如《汉城旬报》、《独立新闻》、《皇城新闻》等报纸上开始刊登了宣传西方立宪主义和权利思想的文章。

当时,主要介绍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理论,一些知识分子们试图将朝鲜的绝对君主制改为英国式立宪君主制。

1910年被沦为日本殖民地后,为了争取国权,知识分子们极力宣传国家意识与国家思想。

韩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1895年建立的法官讲习所以及1905年以后的各种新式学校中开始讲授宪法学。

在韩国宪法学家惠积八束的宪法学讲义为基础,并结合韩国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宪法理论的体系化。

在殖民统治36年期间,宪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只能被动地接受为殖民统治服务的日本宪法思想。

韩国宪法学的真正的创立与发展始于获得独立以后。

在四十年代,随着国家的独立,制宪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顺利完成制宪任务与为制宪工作提供理论基础,在极端困难的环境下学者们开始研究宪法理论,出版了宪法学著作。

如金正实的《各国宪法论》(1946年)、《世界宪章》(1947年)、李昌殊的《宪法解说》(1948年)等。

美国实行军政以后,颁布了保障平等与人权的宪法性法律,并公开发行了旨在提高宪法意识的《立宪政治纲要》一书。

1948年颁布宪法以后围绕宪法的精神与基本特征,学者们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尽管当时学者的人数有限,但有关宪法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是不少的。

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当推宪法学家俞镇午博士。

俞镇午博士代表学界参加了4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并提出了以英国议会制为蓝本的议院内阁制的宪法草案,为宪法基本框架的确定起了重要的作用。

他撰写的《宪法解义》、《宪法基础理论》等著作对于人们了解新宪法的基本思想,普及宪法知识,提高人们的参政意识起到了启蒙作用。

《宪法解义》被学术界认为是解释48年宪法精神的最有权威的著作。

四十年代发表的论文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司法裁判所的法律审查、美国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英国议会政治等涉及统治结构方面的内容。

到了五十年代,随着法律体系的建立,宪法学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

经过一段理论的积累,宪法学家们重点讨论了48年宪法基本特点与具体实施问题。

从学者们采用的研究方法看,宪法解释学、实证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

这一时期出版的著作主要有:俞镇午的《宪政的理论与实际》(1954年)、朴一庆的《宪法》(1950年)、韩泰渊的《宪法学》(1955年)、《文鸿柱的《韩国宪法论》(1957年)、朴起实的《宪法理论》(1957年)、尹世昌的《宪法讲义》(1957年)、康文用的《宪法》(1958年)。

这一时期还翻译了有关英美宪法方面的书籍。

从理论研究的基本倾向看,学者们试图摆脱德国、日本宪法理论的影响,引进英美宪法的理论。

从而为宪法理论的多样化与韩国化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当然,由于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整个五十年代的宪法学研究侧重于外国宪法制度与理论的介绍,有深度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几。

六十年代是韩国宪法学的兴盛期,随着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宪法学家们在比较松的政治环境中对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

除韩泰渊、尹世昌、朴一庆等元老学者的著作外,新的宪法学著作有:姜炳斗的《新宪法》(1963年)、金萁范的《宪法讲义》(1963年)、金哲洙的《宪法总览》(1964年)、韩相范的《逐条韩国宪法》(1965年)等。

作方比较宪法学教材,金哲洙教授还出版了《宪法秩序》、《宪法学研究》。

文鸿柱教授撰写了《基本人权研究》一书,系统地介绍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有代表性的判例,从人权保障角度扩大了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这一时期,翻译的外国宪法学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集中在政党制度、人的尊严、国家紧急权、统治权的相互关系等。

这一时期许多在德国留学的宪法学家陆续回国,重点介绍了德国公法理论,使韩国宪法学理论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

1969年成立了韩国宪法学会;1970年成立了系统地研究公法理论的韩国公法学会,为宪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组织保障。

七十年代是韩国宪法学急剧变化并走各多元化的时期。

1972年制定的第四共和国宪法参考了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于是学者们开始关注法国宪法的研究。

当时,宪法学界分为两种流派:以韩泰渊、葛奉根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张权力人格化理论,论证维新宪法的正当性。

葛奉根教授出版了《法国第五共和国总统的紧急权论》、《统一主体国民会议论》、《维新宪法论》等著作。

另一派学者重点研究了德国宪法理论,提出了基本人权的二重结构、基本人权规定的第三者效力等理论。

这一时期出版的主要宪法学著作权:权宁星的《德国宪法论》、李康赫的《宪法基本原理》、金哲洙的《现代宪法论》等。

学者们翻译的外国宪法学名著有:《现代宪法论》、《宪法》、《美国宪法制度》、《宪法国家与宪法》、《现代民主政治论》。

为了使宪法规范贴近社会生活,部分宪法学家们开始注意宪法判例的重要性,从理论上作了一些探讨。

1975年金哲洙教授出版了《判例教材宪法》一书,为宪法判例教学与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由于维新宪法的反民主性,七十年代的宪法学研究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因缺乏必要的学术环境,宪法学研究整体上没有笪到发展,宪法学的科学性与学术性受到很大的限制。

进入八十年代后,围绕修宪问题与民主化运动,宪法学界广泛地探讨了宪法理论的科学性与实践性的问题。

在1980年宪法修改中,政府法制处组织了由宪法学家的宪法研讨班,起草了《宪法研究班报告书》,提出系统的修宪意见。

在1987年宪法修改中,学者们提出了有关人权保障体制,国家机构、宪法裁判等方面的富有价值的意见。

在八十年代的宪政实践中,宪法理论的实践功能笪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除了一般性的宪法教科书以外,八十年代出版了一批有分量的著作,主要有:金哲洙的《比较宪法论》(1980年)、许营的《宪法理论与宪法》(上、中、下,1980年)、权宁星的《比较宪法论(1981年)、金效全的《德国宪法学说史》(1982)年、金哲洙的《违行法律审查制度》(1983年)、李相敦的《美国宪法与最高法院》(1983年)、韩相范的《基本的人权》(1985年)、郑万喜的《政党法论》(1985年)、洪真善的《宪法与政治》(1986年)、金英洙的《社会主义宪法》(1989年)等。

作为宪法学研究资料集有宪政制度研究委员会编的《世界各国宪汉典》、韩国公法学会编的《美国宪法与韩国宪法》、政经研究所编的《议院内阁制—四十年的论争》。

这一时期翻译的外国宪法学名著有:金效全译的《一般国家学》、国顺玉译的《宪法学入门》、扬胜斗译的《美国法院与政治》、权宁星译的《美国型总统制》、桂喜月译的《宪法的基础理论》、朴南规译的《宪法的基本精神》、丘柄朔译的《现代宪法裁判论》、李京周译的《现代宪法学的理论》等。

进入九十年代后,由于成立了文民政府,宪法学研究在宽松的学术环境中得到了发展,宪法研究范围涉及到宪法学基础理论、地方自治、人权的价值认定与标准、总统制与议院内阁制的比较、宪法裁判的理论与实践、统一问题与宪法调整、宪法政策学、宪法经济学的创立等广泛的问题。

这一时期研究的重点问题是统一宪法、地方自治、宪法裁判问题。

发表的学术著作有:金重权的《宪法与政党》(1990年)、朴种恰的《国政监查权、调查权》(1990年)、韩彬才的《宪法裁判的权源与理论》(1990年)、韩泰渊等编的《韩国宪法史》(上、下,1991年)、韩相范的《人权一民众的自由与权利》(1991年)、丘柄朔的《议院内阁制研究》(1991年)、郑万喜的《宪法与议会政治》(1991年、韩相范的《官僚主义与基本的人权》(1992年)、李石渊的《宪法诉讼的理论与实践》(1992年)、崔仁基的《地方议会论》(1992年)、金永弦的《美国司法制度论》(1992年)、南宫胜态的《法国宪法诉讼论》(1993年)、闽京国的《宪法经济论一从进化论的自由主义角度看契约论的立宪主义》(1993年)、郑顺训的《经济宪法》(1993年)、金弦的《议院内阁制的理论与实践》(1994年)、文洪洙的《世界各国的宪法裁判制度》(1993年)、郑宗薛的《宪法研究》(1994年)、韩斌才的《宪法裁判论》(1994年)、丁树淋的《选举法解说》(1994年)、杨建的《宪法研究》(1995年)、成若演的《法国宪法论》(1995年)、韩泰渊的《宪法与国民》(1995年),同时,翻译出版了约三十多部外国宪法学著作,代表性的有:闽俊基译的《一般国家学》、金效全译的《比较宪法学》与《宪法维护者论争》,边振一译的《自由、秩序及其正义—美国宪政的原理》、梁建译的《国际人权法概论》、尹豪振译的《基本人权与裁判—美国最高法院判例》、金效全译的《宪法、国家、自由》、桂喜月译的《宪法解释》、沈在宇译的《法治国家与人的尊严》、金胜周译的《国家与宪法》等。

观察九十年代宪法学研究现状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宪法学博士论文的选题。

各类大学宪法学博士的选题主要有:生存权的研究、宪法诉愿的研究、平等权基准研究、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概念的冲突与协调、财产权保障问题的研究、代议制的研究、美国宪法上总统职务交替制度的研究、法国内阁制的权力均衡制度研究、议会自律权的研究、国会议员选举制度研究、宪法裁判的本质与界限、言论自由的现代功能、宪法上文化国家的研究、美国宪法上平等保护的研究、宪法上外国人选举权的研究、德国公法上财产权保障与国家扩张理论、日本的西洋宪法思想的受容过程研究、法律的违宪决定的效力研究、法律救济制度研究、作为基本人权的教育权研究、南北统一与财产权问题的宪法社会功能的强化。

尤其是,宪法学家人数的增加与知识结构的更新,进一步推动了宪法学的发展,使宪法学成为法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学科。

二、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与主要流派经过五十年的发展,宪法学研究已积累了不少成果。

在宪法学理论与思想的研究中,形成不同的学术观点与流派。

一)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宪法学是由一系列知识、概念、原理组成的体系,基本范畴的确定是建立合理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

韩国学者们在宪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视基本范畴问题的研究,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学者们认为,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具有规范与现实两个方面的属性。

从规范角度看,宪法学实际上是指宪法规范,从现实角度看,宪法学指宪法现象,即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和宪法秩序。

学者们普遍公认的宪法学体系是:宪法学首先分为宪法哲学与宪法科学;宪法哲学具体分为宪法哲学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宪法存在论、宪法价值论、宪法学方法论、宪法原理论。

宪法科学具体分为一般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特殊宪法学、宪法史学、宪法解释学、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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