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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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

政服务, 防止行政过错发生, 根据《沧州市行政服务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规

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服务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不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应当依法公示材料或示范性

文本的;

三)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工作人员未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已受理申请材料, 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时, 不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违反法规或程序实施行政服务的违反规定擅自增加、

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服务事项

的;

擅自增设行政服务程序、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

十)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服务的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等特定程序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批准, 而违反该法定程序予以作出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十四)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受理事项的十五)对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十六)作出准予批准决定且应当颁发相关证件, 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证件的

十七)有收费事项而未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的;

十八)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外收费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

窗口现金收费的;

十九)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

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

益的;

)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

服务的;

)在并联审批中拒绝履行应承担的牵头义务的;)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和规避监督的;)向

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的;

四)带班领导签字后,服务窗口派出单位其他领导副

职重复审批签字的;

五)发生泄密行为的;六)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七)

其他违反工作规定的。

、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本办法所称批准人般指服务窗口的首席代表或部

门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 审核人, 一般指承办行政服务事项核准人员;承办人, 一般指承办行政服务事项审查人员。

二)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 直接作出准予

批准决定而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三)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 审核人、批准人应

发现而没有发现,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承办人和审核人负直

接责任, 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 经批准人批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负领导责

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

的, 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行政过错发生的 ,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 , 批准人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

政过错发生的 , 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八)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 负直接责任。

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 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 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三、过错责任追究

一)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方式分为

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服务窗口单位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 , 导致

,导

六)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 决策人、持

七)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导致行

九)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作

1、 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

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3、

通报批评 ; 4、

停职离岗培训或退回原单位 5、 行政过错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法律的,

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处理。

三)各服务窗口带班领导有过错责任的,取消本人及服务 窗口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

1、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 , 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 年内犯一般过错三次 ,均负有直接责任的 , 年度考核评 定为不称职 ;

3、受到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 , 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 职。

四、本办法由沧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 之日起实施。 四)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 , 按下列规

2、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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