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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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
政服务, 防止行政过错发生, 根据《沧州市行政服务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规
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服务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不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应当依法公示材料或示范性
文本的;
三)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工作人员未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已受理申请材料, 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时, 不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违反法规或程序实施行政服务的违反规定擅自增加、
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服务事项
的;
擅自增设行政服务程序、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
十)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服务的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等特定程序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批准, 而违反该法定程序予以作出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十四)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受理事项的十五)对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十六)作出准予批准决定且应当颁发相关证件, 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证件的
十七)有收费事项而未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的;
十八)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外收费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
窗口现金收费的;
十九)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
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
益的;
)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
服务的;
)在并联审批中拒绝履行应承担的牵头义务的;)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和规避监督的;)向
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的;
四)带班领导签字后,服务窗口派出单位其他领导副
职重复审批签字的;
五)发生泄密行为的;六)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七)
其他违反工作规定的。
、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本办法所称批准人般指服务窗口的首席代表或部
门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 审核人, 一般指承办行政服务事项核准人员;承办人, 一般指承办行政服务事项审查人员。
二)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 直接作出准予
批准决定而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
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三)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 审核人、批准人应
当
发现而没有发现,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承办人和审核人负直
接责任, 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 经批准人批
准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负领导责
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
的, 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行政过错发生的 ,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 , 批准人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
政过错发生的 , 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八)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 负直接责任。
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 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 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三、过错责任追究
一)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方式分为
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服务窗口单位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 , 导致
,导
六)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 决策人、持
七)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导致行
九)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作
1、 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
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3、
通报批评 ; 4、
停职离岗培训或退回原单位 5、 行政过错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法律的,
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处理。
三)各服务窗口带班领导有过错责任的,取消本人及服务 窗口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
1、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 , 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 年内犯一般过错三次 ,均负有直接责任的 , 年度考核评 定为不称职 ;
3、受到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 , 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 职。
四、本办法由沧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 之日起实施。 四)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 , 按下列规
2、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