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人社政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
人社政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人社政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加强对人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服务规范、廉洁自律。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惩处,从而提高人社政务服务窗口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一、人社政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人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不得任意为所欲为。
2.公正公平:责任追究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违规行为要有明确的证据,不得搞权谋之争。
3.职责明确:人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清楚自己的职责,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4.严明纪律:人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除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之外,还应开展相关培训教育,引导其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能力。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1.工作不力:对于工作不力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并根据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和岗位职责,采取相应的教育、培训、改进措施,帮助其提高工作能力。
2.失职渎职:对于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严肃的调查和审查,根据违纪、失职情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3.违规违纪: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如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三、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1.监督举报:人社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立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对于涉及举报的行为,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
2.调查取证:一旦接到举报或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确保调查过程公正、透明,依法取证。
3.打击处罚:在相关调查证明违纪行为属实的情况下,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
窗口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服务,防止行政过错发生, 根据《沧州市行政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应当依法公示材料或示范性文本的;(三)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工作人员未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已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六)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时,不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七)违反法规或程序实施行政服务的;(八)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的;(九)擅自增设行政服务程序、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十)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服务的;(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等特定程序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批准,而违反该法定程序予以作出决定的;(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十四)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受理事项的;(十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十六)作出准予批准决定且应当颁发相关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证件的;(十七)有收费事项而未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的;(十八)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外收费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现金收费的;(十九)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二十)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的;(二十一)在并联审批中拒绝履行应承担的牵头义务的;(二十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和规避监督的;(二十三)向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的;(二十四)带班领导签字后,服务窗口派出单位其他领导副职重复审批签字的;(二十五)发生泄密行为的;(二十六)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二十七)其他违反工作规定的。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机制,规范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效能,维护便民服务中心的形象,推动便民服务中心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便民服务中心内各级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便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便民服务中心所有人员在工作中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客户利益,严禁以各种方式索取财物,违规收取费用,推卸责任,违背职业道德。
第五条所有在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履职尽责,保守秘密,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做到服务便民、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七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法规、服务意识等方面的素质与能力。
第二章责任追究制度第八条便民服务中心的负责人是便民服务中心的第一责任人。
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对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便民服务中心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应当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了解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明确服务基本原则,做到遵守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公平公正、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收受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三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服务,不得敷衍塞责,违背职业道德,给客户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发现客户提供的信息有虚假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
窗口单位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窗口单位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窗口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窗口单位所有服务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窗口单位服务人员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的原则,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服务人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窗口单位各项规章制度;2. 热情接待群众,耐心解答咨询,提供准确、全面的服务信息;3. 严格保护群众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 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5.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6. 维护单位形象,文明礼貌,着装整齐,仪容端庄。
第五条服务人员权限:1.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报告;2. 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有权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改进建议;4. 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权请求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支持。
第三章业务培训与考核第六条窗口单位应定期组织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服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2. 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3. 服务态度和礼仪;4. 应急处理能力;5. 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
第八条窗口单位应建立服务人员考核制度,对服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九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1. 业务水平;2. 服务态度;3. 工作效率;4. 遵纪守法;5. 廉洁自律。
第四章奖惩与纪律第十条对表现突出的服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 表彰奖励;2. 提拔使用;3. 获得晋升机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和服务规范的服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2. 记过;3. 永久取消服务资格;4. 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窗口单位负责解释。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制度 (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通报制度 (5)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6)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岗位职责 (9)政务服务中心挂牌上岗制度 (10)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制度一、窗口设立将审批事项和办件量较少,不具备在政务中心设立单独常驻窗口条件的部门,作为综合窗口成员部门进驻政务中心,并在政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
二、工作人员派驻1、综合窗口设一个位,工作人员由县政府确定进驻综合窗口的相关职能部门轮流派驻,每次一个部门,轮值计划由政务中心根据各部门事项办理时间季节性特点统一排班。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包括首席代表(兼B岗)、窗口负责人(可兼职A岗)和A岗人员,窗口实行AB岗工作制,A岗人员为轮值期间的常驻人员,B岗人员为替换人员。
成员部门派驻综合窗口的人员必须保持半年不变。
2、派驻综合窗口的人员应当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且为正式在编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工作人员在综合窗口轮值期间要接受本部门和“中心”的双重管理,遵守中心各项制度,接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三、部门职责及窗口审批权限1、综合窗口实行授权审核审批制,成员部门需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简称事项)授权给政务中心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办理。
所有成员部门的全部事项必须统一从综合窗口受理、转办和发出。
2、成员部门要将受理权和审核权下放给综合窗口,同时负责培训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综合窗口人员,使其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办件程序、初审本部门事项的申报材料,能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
3、轮值部门除受理本部门事项外,必须同时受理办理其它成员部门的事项,并作好材料初审、登记录入、转办登记、发出登记等工作。
根据《服务指南》确定办件类型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进行办理。
即办件必须在窗口当场办结,其他件须在0.5个工作日内移交责任部门办理,责任部门必须按时限规定将办理结果返回窗口发出。
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层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刑事责任追究等。
二、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的;(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拒绝提供服务或者故意拖延提供服务的;(二)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三)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的。
第七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的;(二)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程序第八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现问题,收集相关证据;(二)初步核实,确认问题存在;(三)责任追究,给予相应处理;(四)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九条责任追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法制部门等参与。
四、责任追究的适用第十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责令改正的,应当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二)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三)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窗口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窗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窗口服务高效、规范、文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窗口服务岗位,包括前台接待、咨询解答、业务办理等。
第三条窗口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 公平、公正、公开;3. 规范、高效、便捷;4. 依法行政,文明服务。
第二章服务规范第四条窗口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3. 熟悉窗口服务工作流程;4.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窗口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服务规范:1. 仪容仪表:着装整齐,仪态端庄,佩戴工牌,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2. 服务态度:热情、耐心、细致,礼貌待人,不推诿、不拒绝;3. 服务用语: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生硬、粗俗的用语;4. 服务流程: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业务,确保办理过程公开、透明;5. 服务效率:提高办事效率,缩短群众等候时间;6. 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为群众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7. 沟通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窗口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窗口服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禁止性规定:1. 严禁索贿、受贿、收受礼品;2. 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 严禁在工作时间脱岗、串岗、聊天;5. 严禁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服务监督第七条建立健全窗口服务监督机制,确保窗口服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窗口服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1. 群众满意度调查:定期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了解群众对窗口服务的意见和建议;2. 内部检查:定期对窗口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举报投诉: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接受群众对窗口服务工作的举报投诉;4. 考核评价:将窗口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纳入年度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表现不佳的进行问责。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便民服务中心是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提供便民服务、改善政府和民众关系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便民服务中心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一套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十分必要。
本文将从便民服务中心责任的定义、责任追究的目的和意义、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要素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高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便民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便民服务中心责任的定义便民服务中心责任是指便民服务中心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确保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政府和民众之间搭建良好的沟通桥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责任追究的目的和意义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监督,促使各级便民服务中心加强工作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责任追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便民服务中心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纽带,应当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民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积极回应民众诉求,解决民生问题。
2. 促进便民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强化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便民服务事业的稳定发展。
3. 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政府的窗口和民众的代表,应当在工作中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要求,杜绝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信誉。
三、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要素1. 明确责任主体。
便民服务中心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
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便民服务中心的职责和任务,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2.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通过考核结果来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
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四篇)
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便民服务中心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便民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失职追究制,是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条失职追究的范围:(一)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的;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对服务对象没有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服务承诺制,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三)违反限时办结制,办事“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四)违反岗位责任制,出现无人顶岗或交接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五)违反“工作人员五不准”,参与、从事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活动,在办件过程中接受申办人吃请、馈赠,刁难及推诿申办人,弄虚作假或以职以权谋私,乱审批、乱发证的;(六)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而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七)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移交、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第四条失职追究的责任。
根据失职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全镇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窗口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将写入年终考评,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二)一、对工作人员不能履行职责、不及时回答询问、办事推诿拖延、受到群众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要在平时考核中予以记载和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二、对因工作人员态度蛮横、语言粗暴、应办不办、久拖不办、情节严重造成教坏影响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并予以人员调整和组织处理。
窗口问责处罚制度范本
窗口问责处罚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窗口单位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范围(一)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 对来窗口办理业务的群众态度冷漠、语气生硬、行为蛮横的;2. 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导致群众多次往返的;3. 泄露群众个人信息的;4. 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聊天、打瞌睡、玩电脑游戏的;5. 不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置之不理的;6. 其他违反窗口单位服务规范和纪律的行为。
(二)窗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未进行有效管理的,应当对其进行问责。
第三条问责方式(一)口头警告: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其注意工作态度和行为规范。
(二)书面检查:要求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分析原因,承诺整改。
(三)通报批评: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调离岗位:对严重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其调离窗口单位工作岗位。
(五)其他问责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问责方式。
第四条问责程序(一)发现问题:窗口单位负责人或群众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窗口单位负责人。
(二)调查核实:窗口单位负责人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确有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三)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结果,窗口单位负责人作出问责决定,并通知被问责人。
(四)整改落实:被问责人应当按照问责决定的要求,认真整改,改进工作。
(五)反馈结果:窗口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被问责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向有关方面反馈结果。
第五条问责时限(一)口头警告的问责时限为1个月。
(二)书面检查的问责时限为1个月。
(三)通报批评的问责时限为2个月。
(四)调离岗位的问责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申诉程序(一)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窗口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窗口工作管理制度
窗口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窗口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时间1. 窗口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午休时间为12:00至1:30。
2. 窗口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提前离岗或迟到。
三、工作内容1. 窗口工作人员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向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相关服务。
2. 窗口工作人员需准确办理公文、材料的收发、传递。
3. 窗口工作人员需及时协助处理来访咨询、投诉、建议等事项。
4. 窗口工作人员需妥善保管和管理窗口办公用品和设备。
四、工作待遇1. 窗口工作人员需按规定享受工作福利待遇,如工资、休假、医疗等。
2. 窗口工作人员需按规定享受奖励和表彰。
五、工作纪律1. 窗口工作人员需遵守办公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 窗口工作人员需遵守工作规章制度,不得违章违纪行为。
3. 窗口工作人员需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改变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六、工作态度1. 窗口工作人员需热情、耐心、细致地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服务。
2. 窗口工作人员需尊重前来办事的群众,不得出现冷漠、怠慢的行为。
七、工作检查1. 窗口工作人员需接受日常工作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和准确性。
2. 窗口工作人员需接受定期考核,确保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八、工作安全1. 窗口工作人员需做好窗口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工作环境和设备的安全。
2. 窗口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进行违规行为。
九、工作纠纷1. 窗口工作人员需妥善处理与前来办事的群众出现的纠纷,确保不影响工作秩序和服务质量。
2. 窗口工作人员需遵守工作纠纷处理程序,不得采取私自处理的行为。
十、责任追究1. 窗口工作人员需承担自己的工作责任,不得推卸责任或者逃避责任。
2. 窗口工作人员需接受领导的合理批评和指导,不得对工作提出异议。
十一、奖惩制度1. 窗口工作人员表现突出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 窗口工作人员不遵守制度和纪律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窗口管理制度
窗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窗口管理工作,提高窗口工作效率,便于办事群众办理各项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办理各类窗口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责任心,为办事群众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规范窗口管理工作流程,提高窗口工作效率,增加窗口办事群众满意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窗口管理工作流程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窗口内的工作时间段内全程接待办理同一件业务的办事群众。
第六条办事群众无需预约,依次排队等候,办事群众应礼貌、有序地排队等待受理。
第七条办事群众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文件和申请材料办理业务,并按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或提供其他所需信息。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办事群众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所需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记录下办事群众的基本信息和办理业务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正常工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办事群众办理业务所需时间和费用,并开具相应的收费收据。
第三章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益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尊重办事群众的人格尊严,耐心、热情地为办事群众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具备较强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办事群众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不得泄露办事群众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办理业务,不得拖延或故意推诿。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收费制度,不得乱收费、多收费或少收费。
如遇特殊情况需免收费用,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窗口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办事群众的业务,如发现办事群众的申请材料虚假、违法等情况。
第四章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禁迟到、早退、请长假等行为。
窗口管理制度
窗口管理制度在当今社会,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还是服务行业,窗口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与公众直接接触的前沿阵地,是展示形象、提供服务、解决问题的重要渠道。
为了确保窗口工作的高效、规范、优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窗口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窗口设置与职责分工首先,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窗口数量和类型。
例如,在政务服务中心,可能会设置综合受理窗口、专项业务窗口、咨询窗口等。
明确每个窗口的具体职责,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扯皮现象。
综合受理窗口负责接收各类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和分类;专项业务窗口则专注于处理特定领域的业务,如工商登记、税务申报等;咨询窗口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和流程指导。
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窗口工作人员在业务受理、审核、审批、发证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标准。
二、窗口工作人员管理1、人员选拔与培训选拔具备良好沟通能力、业务知识和服务意识的人员充实到窗口工作岗位。
在上岗前,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和服务礼仪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能够熟练解答群众的疑问和处理各种业务问题。
定期组织业务知识更新培训和服务技能提升培训,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要求和群众需求。
2、工作纪律与规范制定严格的工作纪律,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串岗;工作期间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玩手机、聊天等。
规范服务用语和行为举止,做到微笑服务、文明用语、耐心解答、热情周到。
对群众的投诉和意见要虚心接受,及时整改。
3、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从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多个方面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将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晋升晋级、表彰奖励等挂钩,激励工作人员积极进取,提高工作绩效。
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树立榜样;对工作不力、违反纪律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
三、窗口服务规范1、服务流程标准化制定清晰、简洁、易懂的服务流程,并在窗口显著位置公示。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昆明市官渡工业园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保证昆明市官渡工业园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准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审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行政部门在“中心”所设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所属行政部门及所规定的职责,依法受理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中心”办公室应当对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因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审批工作和“中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五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
各行政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为各部门对外服务的唯一窗口,负责对外收件、内部传送审批和发放批准件、证书。
第六条各行政部门进入“中心”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撤回,不得在窗口和机关两头受理。
第七条申报者到窗口进行咨询或正式报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接待。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当收件并开具收件回执清单。
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补办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报者在正式申报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补件或退件处理:(一)申报材料缺少主件的,作退件处理。
(二)申报材料非主件材料不齐全,申报者书面承诺补齐时间的,可作补件处理;申报者超过承诺时间未按要求补齐的,作退件处理。
(三)申报件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其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的,作退件处理。
(四)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可在时限内作退件处理。
第九条各窗口应当谨慎处理退件并实行退件登记制度,“中心”办公室每月抽查一次。
第十条申报者将申报材料报到窗口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报件是否齐全,一般要当场决定是否收件;如属内容比较复杂,并有图纸需审核的申报件,可与有关人员审议后确定是否退件,但审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人社政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
人社政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人社政务服务窗口责任追究制度: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1. 背景介绍:人社政务服务窗口是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等领域的重要窗口,负责为广大民众提供相关政务服务。
然而,长期以来,一些人社政务服务窗口存在服务态度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众的满意度和社会信任度。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社部门引入了责任追究制度,以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2. 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 精细化管理: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标准,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落实责任到位,确保每位窗口工作人员都明确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目标。
- 量化绩效评估: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量化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通过考核结果来反映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 激励与惩罚相结合:对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工作出色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荣誉和奖励,同时对工作不达标且持续不改进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和问责。
3. 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步骤:- 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明确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相应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 定期考核评估: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
- 绩效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绩效奖惩,以激励好的表现和惩罚不良行为。
4. 责任追究制度的效果和体验:- 提升服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使窗口工作人员明确了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并且主动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民众需求。
- 提高工作效率:窗口工作人员在面临责任追究的压力下,加强了工作效率,提高了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
-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责任追究制度,窗口工作人员提升了服务态度和工作热情,增加了与民众的沟通和交流,促进了社会和谐。
5. 个人观点和理解:责任追究制度是提升人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明确的目标和标准,量化绩效评估,以及激励与惩罚相结合,可以有效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态度,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满足民众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便民服务中心对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框架。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便民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和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推动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追究责任的范围:明确追究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管理、服务质量、窗口办事等方面的工作。
2. 追究责任的主体:规定追究责任的主体单位和个人,如便民服务中心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等。
3. 追究责任的程序:确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收集证据、召开听证会、作出追究决定、申诉救济等环节。
4. 追究责任的方式:规定追究责任的方式,如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停职检查、调整岗位、降职或解聘等。
5. 追究责任的标准:明确追究责任的标准和依据,如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目标和责任书等。
6. 追究责任的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确保追究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进行。
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激励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主动履行职责,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也能够形成一种管理机制,对于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维护便民服务中心的形象和信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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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为规范服务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中心窗口直接面对群众、投资者和基层,是职能部门在社会和群众中的具体形象,各有关职能部门一把手是中心窗口的主要负责人,对窗口的工作负全责。
二、窗口工作人员接受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各职能部门管理,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管理。
三、窗口工作人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有关的业务和工作规程,能熟练操作电脑,是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
窗口工作人员由各职能部门选调,并经过中心培训后才能上岗,其人事关系不转,编制性质不变。
各职能部门须将其窗口工作人员数量、名单、职责和承担的业务,函告中心,并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窗口工作,以保证窗口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对已进入中心办理的审批项目,原单位一律不再另行受理。
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并由中心统一刻制相应的审批专用公章,真正做到在窗口办结。
五、窗口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因职能部门工作需要确需暂离的,要提前通知中心,并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离开;若因另有工作任务或其它突发事件而不能到岗的,职能部门必须迅速安排人员接替,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进行。
窗口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一轮换,调离时,职能部门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
六、窗口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群众、投资者和基层服务,并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中心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保证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实际行动维护中心和职能部门的良好形象。
七、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不遵守中心工作制度,经中心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二)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承担义务的;(三)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四)1个月内连续2次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的;(五)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但在督办部门第一次发出催办通知后办结的;(六)审批期间私自约见申请人,或接受申请人宴请,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因工作失误,而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其中被温州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同时对窗口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同时对单位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八)由于工作有争议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最终败诉或被撤销。
窗口公职人员的规章制度
窗口公职人员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窗口公职人员管理,规范窗口公职人员的行为,保障窗口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窗口服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窗口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窗口接待、信息咨询、办事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窗口公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窗口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私自接受礼金、礼品等。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窗口公职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单位和个人重要信息,不得擅自使用或外传机密文件、资料等。
违反秘密保护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窗口公职人员应当维护良好的工作形象,不得穿着不整洁、不得言谈举止不当。
对违反工作形象规定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建议整改。
第七条窗口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对不符合职业要求的人员将进行培训和考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八条窗口公职人员应当与群众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关系,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提供周到的帮助和服务。
对冷漠、懒惰的工作态度将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章工作规范第九条窗口公职人员应当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按时到岗,按时下班,不得擅自加班。
对于经批准需要加班的情况,应当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窗口公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熟悉业务知识,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咨询和办事指导。
对于不熟悉业务知识、提供错误信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窗口公职人员应当保持工作台面整洁,保持工作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对于损坏、滥用工作设备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窗口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回应群众咨询、建议和投诉,认真协助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对不积极应对群众问题的将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窗口公职人员应当恪守服务宗旨,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回扣、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
对违反廉洁行为规定的将予以严惩,追究刑事责任。
窗口单位追责制度范本
窗口单位追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窗口单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窗口单位,是指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直接面对群众提供服务的部门或岗位。
第三条窗口单位追责制度,是指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窗口单位追责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权责一致、过错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工作纪律,擅自离岗、迟到、早退的;(二)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歧视、侮辱、骚扰群众的;(三)工作效率低下,不按照规定办理业务,造成群众利益受损的;(四)泄露群众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六)其他违反窗口单位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第七条责任追究程序分为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四个阶段。
(一)调查阶段:对涉嫌违规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二)核实阶段: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三)处理阶段:根据核实结果,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四)反馈阶段: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当事人及群众。
第八条责任追究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章责任追究措施第九条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五)调整工作岗位;(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窗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窗口工作人员处罚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窗口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窗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窗口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明确奖惩措施,促进窗口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意识,确保窗口工作高效、规范、文明。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罚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一)工作态度恶劣,对群众态度冷漠,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群众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工作作风不实,办事效率低下,导致群众多次投诉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违反工作纪律,擅自离岗、串岗、脱岗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工作时间饮酒、赌博、打麻将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群众隐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索贿、挪用公款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章奖励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积极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群众好评的,给予表扬或者嘉奖。
(二)在窗口工作中,主动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表扬或者嘉奖。
(三)在窗口工作中,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处理突发事件,保护群众利益,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或者嘉奖。
(四)在窗口工作中,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共同提高工作水平,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或者嘉奖。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制度由本窗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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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
政服务, 防止行政过错发生, 根据《沧州市行政服务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规
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服务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不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应当依法公示材料或示范性
文本的;
三)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工作人员未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已受理申请材料, 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时, 不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违反法规或程序实施行政服务的违反规定擅自增加、
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服务事项
的;
擅自增设行政服务程序、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
十)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服务的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等特定程序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批准, 而违反该法定程序予以作出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十四)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受理事项的十五)对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十六)作出准予批准决定且应当颁发相关证件, 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证件的
十七)有收费事项而未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的;
十八)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外收费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
窗口现金收费的;
十九)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
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
益的;
)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
服务的;
)在并联审批中拒绝履行应承担的牵头义务的;)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和规避监督的;)向
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的;
四)带班领导签字后,服务窗口派出单位其他领导副
职重复审批签字的;
五)发生泄密行为的;六)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七)
其他违反工作规定的。
、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本办法所称批准人般指服务窗口的首席代表或部
门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 审核人, 一般指承办行政服务事项核准人员;承办人, 一般指承办行政服务事项审查人员。
二)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 直接作出准予
批准决定而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
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三)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 审核人、批准人应
当
发现而没有发现,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承办人和审核人负直
接责任, 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 经批准人批
准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负领导责
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
的, 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行政过错发生的 ,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 , 批准人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
政过错发生的 , 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八)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 负直接责任。
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 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 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三、过错责任追究
一)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方式分为
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服务窗口单位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 , 导致
,导
六)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 决策人、持
七)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导致行
九)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作
1、 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
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3、
通报批评 ; 4、
停职离岗培训或退回原单位 5、 行政过错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法律的,
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处理。
三)各服务窗口带班领导有过错责任的,取消本人及服务 窗口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
1、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 , 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 年内犯一般过错三次 ,均负有直接责任的 , 年度考核评 定为不称职 ;
3、受到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 , 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 职。
四、本办法由沧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 之日起实施。
四)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 , 按下列规
2、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