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检查后的调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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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检查出的未记进项税额等,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应记数,可以全部视同当期留抵数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
第二,检查出的未记销项税额等,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应记数,可以全部用于抵消当期留抵数额,抵完后,有余额再将其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缴国库。
第三,检查出的“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数额,必须按纳税期逐期进行滚动计算,不能将其统算,否则将违背增值税原理。也就是说不逐期计算,可能会产生用前期未缴增值税,去抵消后期的进项税额,造成前期欠税,而后期却出现企业未欠税,有时还有留抵税额的情形。另一方面按期进行滚动计算,也可以如实计算滞纳金的数额。
举例说明如下:
某国税局当年11月份,对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7月~10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7月15日企业销售产品,收取优质费4680元,送货上门支付运费3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①借:银行存款4680
贷:营业外收入4680
②借:产品销售费用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2.8月12日企业为在建工程购入物资,支付运费1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0
贷:银行存款10000
3.9月17日,企业用产品还欠款,其成本价4000元,售价5000元,企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出库单直接结账,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5850
贷:产成品5850
4.10月6日企业用产品捐赠,售价10000元,成本价8000元,企业做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8000
贷:产成品8000
针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1.7月15日收取优质费,属价外费用,应并入不敷出销售收入中征税。调账为:
借:营业外收入68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680
②销售产品而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税金。
3000×7%=210(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10
贷:产品销售费用210
由于7月份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则按规定应将当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额470元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作: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47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70
2.8月12日企业为在建工程购入货物,而支付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调账为:
①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7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700
由于8月份企业有留抵进项税1000元,则还需记:
②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00
此时8月份留抵数额实际变为300元。
3.9月17日用产品还欠款,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5850×17%÷(1+17%)=850(元);
调账为:
①借:产品销售成本4000
产成品1850
贷:产品销售收入5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850
由于8月份查出700元属多记进项税额,则此时应将700元滚动至9月份计算增值税当中。即上期留抵数额变为300元(1000-700),则:
9月份应纳税金=5500+850-(3000+300)=3050(元)。
企业已缴1500元,尚欠(3050-1500)1550元。
调账为:
②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71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8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50
4.10月6日,企业用产品捐赠,应视同销售,并按成本转账、售价计税。
调账为:
①借:营业外支出17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
由于10月份企业有留抵税额800元,可将“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额1700元,直接冲减留抵数后,再对其差额补税。
②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00
综上:企业应补缴增值税为(470+1550+900)=2920(元)。同时根据编制的调账分录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