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脚手架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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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脚手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所有参建单位。
二、定义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HSE部对各部门的HSE工作开展进行监督。
2、监理机构按公司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商的HSE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包商对工作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HSE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接受公司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管理要求
1、凡有脚手架作业,承包商应建立脚手架管理程序,提交监理机构和公司审批,并组织实施。
2、承包商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的施工方案,经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审核,并获监理机构或公司审查批准。
大型和承重脚手架的搭设方案中必须要有稳定性验算和风险评估;大型脚手架、高度超过30m的脚手架应设置逃生通道;高度超过20米,且预计使用时间涉及雷雨季节的脚手架应考虑避雷设施。
3、承包商应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若使用其他类型的脚手架(如门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脚手架等)必须事先获得监理机构和公司批准。
4、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属于高处作业,承包商需要遵守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申办《高处作业许可证》。
5、资质
(1)承包商应任命一名有资质的、足够经验的脚手架施工负责人,报监理机构和公司批准,并将资质证明存档。
(2)搭设或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作业。
6、培训和安全交底
(1)承包商须为脚手架搭设、拆除和使用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坠落保护、脚手架使用、电气危险等。
(2)脚手架搭设或拆除作业前,承包商应根据施工方案对搭设和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施工人员了解施工环境、安全要求及应急措施。
7、承包商和监理机构应按施工方案的要求对脚手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脚手架材料均应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
(1)本项目严禁使用竹制和木制脚手架。
(2)脚手架应选用外径48~51mm,壁厚为3~3.5mm的焊接钢管;钢管应平直、两端面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硬弯、压扁和裂缝及严重锈蚀等的钢管;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3)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4)脚手板可用木脚手板或钢脚手板,不得使用竹脚手板和其他材质的脚手板。使用木脚手板的宽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小于50mm,任何腐朽、虫蛀、有裂纹的脚手板不得在本项目上使用;钢脚手板不得有严重锈蚀、油污、裂纹和较大变形。
(5)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相同;严禁使用有脆裂、气孔、变形和滑丝等缺陷的扣件、连接件和底座等材料;捆绑脚手板用的镀锌铁丝宜为8号铁丝。
8、脚手架搭设
(1)当有六级及以上的大风或雾、雷雨天气时,禁止室外脚手架搭设作业;台风或暴雨过后,应对现场的脚手架进行全面的复查、整改。
(2)脚手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3)搭设脚手架的区域应设警戒围栏和警戒标识,并设专人监护,禁止非施工人员入内或通行。
(4)脚手架的搭设结构应齐全;脚手架地基应平整、坚实;地基四周应有可靠的排水措施,防止积水浸泡地基。
(5)脚手架搭设的步距和跨距不得大于1.8米。
(6)底座、垫板均应准确放在定位线上。
(7)从地面或操作基础面至脚手架作业面,须有上下梯子和通道,且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斜道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行斜道坡度不得小于1:3;运料斜道坡度不得小于1:6。施工人员上下脚手架的梯子应采用挂扣式梯,并宜采用“之”字形式,一个梯段宜跨越两步或三步。
(8)脚手架作业面的脚手板应满铺、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脚手板探头应用8号镀锌铁丝固定在水平杆上;绑扎应牢固且须采取两点绑扎方式,脚手板应搭在两头的横向水平杆上,每侧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得小于200mm,同时不得大于300mm;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下计,每隔12m应满铺一层脚手板。
(9)脚手架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错开距离须符合规范要求;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
(10)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其余各层各步接头须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须符合规范要求。
(11)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
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应不小于100mm。
(12)作业层、安全通道的护栏与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其中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中栏杆应居中设置,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13)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搭设过程中要及时设置连墙杆、斜撑和剪刀撑,防止脚手架在搭设过程中发生倾斜。原则上,脚手架搭设禁止立体交叉作业,如需进行,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坠物伤。
(14)脚手架自搭设开始应挂上“红”牌(详见附件4);搭设完毕,承包商的脚手架负责人须按方案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机构验收(详见附件2),验收合格后挂上“绿”牌(详见附件3);并由各验收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名,有承包商归档。
9、脚手架检查和准用
(1)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2)承包商应指定专人至少每周一次巡检脚手架,在大风、大雨后应全面巡检脚手架各部位,巡检内容应参考附件1,并形成记录,对检查合格的脚手架,检查员在“绿”牌(详见附件3)标注脚手架检查合格有效期,有效期不得长于7天。若发现存在隐患,应立即组织解决,或在脚手架上贴上“红”牌。
(3)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督、检查承包商对脚手架的巡检,并安排抽检。
(4)如果脚手架不能满足要求或有任何安全缺陷,任何人都可以撕掉“绿”牌。只有脚手架负责人才可以在脚手架上贴上“绿”牌。
(5)只有在检查合格有效期内的脚手架才允许使用,超过检查合格有效期的“绿”牌视作“红”牌。
10、脚手架使用
(1)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并设置专门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