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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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包括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种。

对于走私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一般认为主要是从客观要件“量”上加以区分,走私罪限于特定的几种对象,走私几种对象之外的禁止限制货物物品是走私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是走私罪,不足的是走私行为;走私违禁物品,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未达到一定数量是走私行为。

此外,个别情形下也有从主观要件上加以区分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主观上有“牟利或传播为目的”,不具备此目的的以走私行为处理;再如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要求“牟利”为目的,方可构成犯罪。

对于走私罪和走私行为之间的界限,尽管从理论上可以梳理出以上几点,但事实上仍然存在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存在有的学者所谓的“双重性构成要件”,即这类构成要件在不法类型上既具有行政违法的性质,又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

其直接后果是带来司法与行政权力都有权处理走私犯罪案件,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显得十分棘手。

例如上海培林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走私案((1999)黄刑初字第233号),辩护人辩解:本案走私犯罪分为9月30日和10月7日,正好跨跃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由于这两个法在对走私罪数额上的认定是不同的,因此,本案的走私犯罪数额分两部分核定;70.569吨涤纶丝已经工商部门作了行政处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对70.569吨不应再作犯罪认定。

法院认为,缴获的70.569吨涤纶丝被行政机关罚没后,培林公司如实向海关部门作了交代,并经海关部门同意核销结案,表明在这件事上培林公司愿意接受海关的监管,并经海关同意可以不补交应缴税额。

培林公司在这件事中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也不符合走私案件必须具有逃避海关监管这一主要特征,故对检察院指控的这一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海关行政执法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海关监管职责的过程中依法采取的各种监管措施的行为,而行政处罚则是海关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

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旨在确保国家的海关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详细探讨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

一、海关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海关行政执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办案透明和保护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是海关行政执法的核心原则,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动,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公正公平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守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组织。

办案透明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公布执法文书、处罚依据和权利义务等信息,确保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保护合法权益是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海关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行政执法中承担着以下主要职责:监管海关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查验和征收关税、消费税等税款,检查和调查违法行为,查处偷逃税款、走私等违法行为。

为了履行这些职责,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海关工作。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序海关工作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海关行政处罚措施来加以处罚。

常见的海关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

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等。

调查取证阶段是海关工作人员调查违法行为的过程,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收集证据等方式获取必要的证据。

听证阶段是指当事人与执法机关进行面对面的行政听证,以便当事人陈述和辩护。

作出处罚决定是海关工作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等综合因素作出的处罚决定。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关具体名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_____(企业名称/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
地址:_____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违法事实
(一)_____(详细阐述第一项违法事实)
在具体日期,当事人以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货物名称一批。

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情况与申报不符,具体不符情况描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

(二)_____(详细阐述第二项违法事实,如有)
具体日期,当事人在具体业务环节中,未按照海关规定未遵守的具体规定内容,导致产生的不良后果。

二、证据材料
为证明上述违法事实,我关收集了以下证据:
1、当事人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证明当事人的申报内容。

2、海关查验记录,证实实际货物与申报的差异。

3、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4、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具体的海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

根据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_____元。

(二)如有其他处罚措施,逐一列出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具体期限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逾期不履行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具体比例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具体期限内向上级海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具体期限内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名称
具体日期。

违反海关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海关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海关法规行政处罚作为一个国家,海关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海关法规的实施和执行有助于保持国家的经济繁荣和安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违反海关法规,如非法贸易或走私。

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都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反海关法规可能会面临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等。

如果行为涉及犯罪,人们也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首先,那些涉嫌走私非法物品的人,将面临海关的扣捕和权利暂缓措施。

假设某人从国外带来了非法药品或非法武器,被海关扣留后,将被安排在临时监管区,不能离开,直到调查结束。

如果非法物品被确认为违规的,其将被没收,然后销毁或拍卖。

其次,那些涉嫌欺诈或虚报货物价值的人,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例如,某人可能会解雇一艘船只上的一些货物并申报其为低价值的物品,然后将这些货物去往另一个目的地。

这被认为是欺诈行为,将会对涉嫌者进行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那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人,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例如,某个公司可能会涉嫌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公司将面临海关的行政处罚和国际贸易的禁止。

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可能会扣留涉嫌问题的货物,对涉嫌者进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最后,海关违规或融资走私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种行为涉及的主要是金融和银行行业,他们的贡献是把非法的货物和走私货币投入到正常的金融系统中。

这种行为被认为是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最大威胁之一,因为它扰乱了经济,深刻影响了国家的安全,将被严厉惩罚。

总之,违反海关法规是非常危险的,人们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如果涉及行政处罚,这将会给其自己和他人带来不良后果。

因此,人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尊重国际贸易和海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背景海关是负责国际贸易和物流的行政机关,在全国各地设有海关办事处。

海关执法部门通常负责打击走私、防范恐怖主义融资和实施关税政策等活动。

在执行这些职能过程中,海关有权对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平正义。

这篇文档讨论的是一种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通常由海关执法人员开具,对海关违规者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内容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要素1.处罚对象的身份信息,例如名称、住所地和行业等;2.违反的法律或规定,包括具体的条款和规定;3.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影响或后果,例如关税欠缴、走私贸易、移民违规、可疑资金流动等;5.处罚的依据,包括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或专项规定;6.处罚的种类和程度,例如处以罚款、没收违规资产、吊销经营许可证等;7.实施的机关和日期,例如海关总署或当地海关办事处;8.处罚决定的法定注意事项,例如诉讼权、申诉期限等。

样例下面是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样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名称]住所地:[地址]行业:[行业]事实:[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条文等]处罚决定:[处罚种类和程度]机关:[实施机关]日期:[日期]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必须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逾期不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格式为了便于行政处罚的统一标准和信息交流,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采用正式格式,包括标题、署名、文号、日期和印章等。

同时,为了保障行政暴力的合法性和公开性,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式格式和内容也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需要严格依法执行。

结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行政执法文书,用于对海关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含了违规者的身份信息、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决定、实施机关和日期等要素。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严格依法执行。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案例(3篇)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海关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打击走私、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走私案件的分析,探讨海关监管法律制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沿海城市海关在开展“蓝天2019”专项行动中,查获一起特大走私案件。

涉案团伙通过伪造报关单、隐瞒真实货物信息等手段,走私大量高档香烟入境。

经调查,该团伙走私香烟数量巨大,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伪造报关单。

涉案团伙为逃避海关监管,伪造报关单,将走私香烟伪装成其他商品申报入境。

2. 隐瞒真实货物信息。

涉案团伙在申报过程中,故意隐瞒走私香烟的真实信息,以规避海关监管。

3. 大量走私。

涉案团伙走私香烟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烟草市场秩序。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申报。

申报不实的,由海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海关依法对走私行为予以查处,对走私货物、物品予以没收;对走私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处理结果1. 海关依法对涉案团伙的走私香烟予以没收,并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涉案团伙的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海关监管。

海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严防走私行为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提高法律威慑力,加大对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提高执法能力。

加强海关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论海关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制度的构建

论海关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制度的构建
处 罚在 内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执 行 时 效 作 了 部 分 规
时效不 能等 同 于裁 决 时效 ,尤其 是 在 法 律后 果 上 。
扣 留时效 的法律后 果是 解 除扣 留 ,但 这并 不意 味着
定 ,唯独裁 决 时 效 至 今 在 行 政 基 本 法 层 面 处 于 空 白 。 海 关行 政处 罚 特别 立法 《 ①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 关 行政 处罚 实施 条 例 》( 以下 简称 《 施条 例 》 实 )里 也 没有 对裁 决 时效 的规定 。
了海关 扣 留的最 长期 限 ,第 四十一 条 已经规定 了扣
留期 限届满 的法 律后果 ,因此 裁决 时效对 海关 的意 义并不 是太 迫切 。这种 观点有 待商榷 。第 一 ,扣 留
行 时效 。《 行政 处 罚 法 》第 二 十 九条 规 定 了追究 时 效 ,《 政 强制 法 》第 四章 、第 五 章则 对 包 含行 政 行
上 海 海 关 学 院 学报
21 年 第 4期 02
对 人 的合 法权益 。海 关立 法 中有 必要 建立裁 决 时效
制度 。
必要 的行 政成 本而设立 的 。既然 长时 间调查 取证 难
度 特别 大 、事 实难 以查 清 、社会 影 响不突 出 的个 别 案件 的效果往 往事倍 功半 ,那 么就没 必要 将 国家资
进度 的硬性 制约 ,难 以在 整体 上提 升 办案效 率 。第 二 ,部 分案 件久 拖不 决 ,浪 费公共 资 源 ,又 对 实体 正 义裨 益不 大 。第 三 ,办案越 久 ,行 政相对 人 涉案 财产 的损失 越大 ,有 时候 会造 成历 经 多时 总算作 出
不 予处 罚 的决定 ,但 是行 政相 对人 涉 案财产 价值 已

论文-我国口岸海关监管职能对策研究

论文-我国口岸海关监管职能对策研究

我国口岸海关监管职能对策研究摘要政府职能作为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对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行政职能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共性和动态性等特征,应该随着事物、机构的内外条件变化而变化的,或增加或减少,或强化或弱化。

中国海关职能是指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所应有的职责和依法行使职责所具备的功能。

本文分析了为适应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中国海关在传统职能以外,从中国海关当前正在履行的职责或者正在从事的工作中延伸或扩展出来、以及根据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要求新增的海关职能。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分析海关传统职能及非传统的主要内容,分析口岸海关监管方式的事实类型,提出新形势下口岸海关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口岸海关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海关监管职能对策AbstractAs a key form of respo(omitted)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stands for the responsibilities and functionaliti(omitted)nment execution department has when it manages national politics and society affairs accor (omitted)e law. A(omitted)ive responsibility has features like legality, enforceability, publicity and dynamicity. It will change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of the department. The responsibility will in(omitted)decrease, gets strengthen or weaken, when the conditions chan.This article will analyse the customs traditional functions and non-traditional, the major content of port customs supervision ways of analyzing facts type, put forward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port customs supervision challenges and existing problems, and discusses port customs supervision countermeasures.Keywords: customs supervision function countermeasures目录摘要------------------------------------------------------------1 Abstract--------------------------------------------------------2 第一章引言----------------------------------------------------5 1.1研究背景-----------------------------------------------------5 1.2研究意义-----------------------------------------------------5 1.3研究内容-----------------------------------------------------5 1.4研究思路和方法-----------------------------------------------6 第二章我国口岸海关监管理论综述---------------------------------7 2.1口岸海关监管的内容界定---------------------------------------7 2.2我国口岸海关监督的研究重点-----------------------------------7 2.3我国海关监管职能---------------------------------------------9 第三章我国海关的职能监管演进和海关监管面临的挑战---------------10 3.1 我国海关监管的职能演进---------------------------------------10 3.2新形势下海关非传统职能的发展---------------------------------10 3.3我国海关非传统职能的主要内容---------------------------------12 3.4我国海关监管面临的挑战---------------------------------------13 第四章新形势下我国口岸海关监管存在问题分析--------------------16 4.1口岸海关监管存在人力资源短缺问题-----------------------------16 4.2监管存在法律法规短缺问题-------------------------------------17 4.3监管技术滞后问题---------------------------------------------18 第五章新形势下提升我国口岸海关监管能力的对策-------------------20 5.1 实施“风险式通关”,有效解决税收监管问题----------------------205.2 创新口岸海关监管查验工作机制--------------------------------22 5.3加强区域部门间合作,完善物流监控体系------------------------23 5.4 有效借助外界力量,构建和谐的口岸海关外部执法环境------------24 5.5 构建符合海关监管实际的人才支撑体系--------------------------25 第六章结束语---------------------------------------------------28 参考文献--------------------------------------------------------29 致谢------------------------------------------------------------30第一章引言1.1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迈出较大步伐,各级政府发挥作用的重点,正在逐步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一、导言海关行政处罚制度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对违反海关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制度。

海关作为国家的边境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进出口货物和人员的流动,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

为了使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更加规范和严密,制定了一系列的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执行是建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

我国的海关行政处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及技术检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做出了规定,为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对象和范围海关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海关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货物的违法行为、行李物品的违法行为、进出口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等。

对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海关行政处罚的措施也会有所不同。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措施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等。

具体的措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海关会依法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是由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定、履行等环节。

其中,听证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听证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辩护的机会。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保证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海关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海关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确保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海关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海关内部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外部监督则是指社会各界对海关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和评价,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促使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更加公正和透明。

论海关行政处罚基准制度的构建

论海关行政处罚基准制度的构建

凯 :论 海 关行 政 处 罚 基 准 制度 的构 建

海 关 法 ・
论 海 关 行 政 处 罚基 准 制 度 的构 建
王 凯

要 :行政裁量权的不 当行使 是海关行政 处罚 统一性 问题 的主要症 结,从海关行 政处罚裁量
权 的内容和性质来看 ,应考虑引入 “ 基准制度” ,以达到规范裁量权行使 的效果 。本 文在 阐述基准制 度概念特征 、分析海关基准制度现状的基础上 ,论 述 了海 关全面构建 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 制度 的基本 原则 、基本框架和基本 内容 ,并对构建 中应 当注意 的几个 问题作 出阐释 ,以期为海 关行 政处罚 统一
分析以上现象 的原 因 ,不难发现海关行政 处罚统一性 问题之所 以长期存 在且难 以根 治 , 其症结就在于其 中的行政裁量权 。我 国海关行政裁量权呈现出执法依据 的模糊性 和裁量 内容 的不可操 作性 、裁量 幅度 的过宽性 ,导致行政处罚 的不可控 、不统一 。

是认定行为性质 的裁量权 。如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 )第十五
力推广 的 “ 基准制度” 。 ( 一 )基 准 制 度 的概 念 和 特征
对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概 念和 内涵 ,国内尚没有统一 说法 , 目前较 为通用 的定 义是 “ 根据 当事人违法行 为的事实 、性 质、情节 以及社会危 害程 度等因素 ,将 法律 、法规 、规章 所规定 的处罚 幅度 ,按照合法合理 、公平公正原则 ,进行合理细化 和分解 ,以此约束 自由裁 量空 间,防止执法 随意化 ,真正体现依 法行政 、执法 为民的理念 。 ” ② 笔 者认为 ,行政 处罚 裁量基准 的本质是 细化和规范执法实践 中的常见情形 ,将 “ 依经验的判定”变为 “ 依规范 的 判定” ,形成对个案处理的一般性规律 ,是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解释和约束 的一大创新 。 应该说 ,在立法不能穷尽行政处罚实践中遇到各类情节和处罚效果 的情况下 ,法律 的固 有 缺陷就会使得其与个案之问存在着相 当的距离 。裁量基准作 为一种行政规范 ,一方 面因其

法律责任违反海关法规

法律责任违反海关法规

法律责任违反海关法规海关法规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和行李的监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将面临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违反海关法规的法律责任及其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

一、违反海关法规的种类及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海关法规可以分为多种情况,如未办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手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他人的进出境货物申报材料等。

对于各种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进出口货物如果企业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或者虚假申报货物情况,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海关可以对该企业或个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货物价值和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2)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违反海关法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对于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2. 走私、偷逃关税或偷逃禁限制物品走私、偷逃关税或偷逃禁限制物品是严重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如下:(1)行政处罚:走私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并可能被没收走私物品。

(2)刑事责任:走私活动属于犯罪行为,在被定罪的情况下,将受到刑事制裁,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3.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他人海关单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他人海关单证是一种严重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如下:(1)行政处罚:对于伪造、变造、使用他人海关单证的行为,可以被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海关申报资格。

(2)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海关单证等涉及犯罪行为的,一旦被定罪,将受到刑事制裁,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二、违反海关法规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违反海关法规不仅会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对个人和企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1. 经济损失:违反海关法规可能导致企业或个人面临高额罚款,这将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海关可能还会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货物予以没收,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2. 商誉受损: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将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严重影响。

企业如果被曝光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将面临公众质疑,丧失消费者的信任,对企业形象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单案件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必要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对相关规章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落实《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有关精神,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作为办案原则(第三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新增条款增加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赋权性规定,增加“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作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第五十八条);增加“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条款(第六十一条);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第六十二条);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

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口商品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进出口货物和相关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执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海关有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从海关行政处罚的定义、程序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定义海关行政处罚指海关对于进出口企业或个人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执照、暂停进出口资格等。

海关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国家进出口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和警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海关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调查取证:海关在接到举报或发现可疑行为时,会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这个环节是确定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

海关可以依法进行搜查、扣押证据,调取涉案物品的进出口记录等。

2.听证程序: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涉案方有权申请听证。

海关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逐步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果,海关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内容应当明确,包括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处罚类型和幅度等,同时也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4.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退还违法所得、提供补正材料等。

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海关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执行、冻结资金等。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影响海关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人员和企业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

1.经济影响:海关行政处罚主要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为主,这对企业经营和个人财务都会造成一定的负担。

罚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2.声誉影响:一旦受到海关行政处罚,不仅可能会导致企业名称被列入“黑名单”,影响信用评级,还会对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3.合规影响:接受海关行政处罚后,企业或个人需要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加强合规意识和管理,避免再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论海关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 的原则

论海关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 的原则

∗作者简介:王丽英,上海海关学院国际交流部主任㊁教授㊂论海关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 的原则王丽英∗㊀摘㊀㊀要: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㊂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㊂ 理论和实务界对此概括表述为 一事不再罚 ㊂法律设定 一事不再罚 ,其目的是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进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犯㊂在海关执法实践中,出现同一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规范,或违法行为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或同一当事人的同一批货物既构成违规又构成走私,或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监管规定的现象时,海关如何认定违法行为 事数 ,就成为了判断是否违背 一事不再罚 原则的关键点,而 违法事数 确定的前提是梳理 违法形态 ㊂因此,对 一事 不再罚 等法律概念内涵外延的研究显得非常有必要㊂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违法事数;海关行政处罚㊀2021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概念做了明确规定㊂其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当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㊂一些教材中也有相似的概念㊂如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㊁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49裁或惩戒㊂①即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惩戒(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行为㊂ 行政处罚 是海关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事关行政相对人诸多利益㊂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就涉及相对人利益及海关行政行为规范运行的问题㊂针对行政处罚实践中存在的多头处罚㊁重复处罚等现象,现行‘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了 一事不再罚 原则,目的是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体现 过罚相当 的处罚原则㊂一㊁解析 一事不再罚 原则之法律表述在‘行政处罚法“总则部分未规定 一事不再罚 ,而是规定在该法第四章 管辖和适用 中,即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㊂那么在实践中如何理解 一事不再罚 呢?第一, 一事不再罚 主体特定㊂从行为角度看,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是拥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即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㊁法规㊁规章授权的组织)㊂②世界各国的行政处罚制度多有不同,有些国家如美国,公民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多是法院裁决处罚的,即所谓的行政刑罚制度㊂而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与理论则不同,所有行政处罚都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而不是由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为㊂行政处罚权只归属于行政主体一方,任何行政相对人都不拥有行政处罚权㊂但这也并不是任何行政主体均有行政处罚权,只有经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㊂海关作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理应受 一事不再罚 规则的约束㊂第二,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独立性或同一性㊂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是行政主体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一种处罚㊂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处罚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而不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㊂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人违法行为时,一定注意一个违法行为的独立构成和同一性㊂③ 一事 是指相对人客观上仅实施了一个独立完整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㊂所谓同一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是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㊂第三, 罚款 处罚的一次性㊂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㊁罚款㊁拘留㊁责令停产停业㊁吊扣证照㊁没收㊁其他等㊂在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是最多的形式,在实践中也是使用最多最广的处罚措施,所以 一事不再罚 原则就规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㊂罚款是为违法行为人设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如海关对违反海关行政法规行为人设59①②③张世信㊁周帆主编:‘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㊂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10页㊂宋炳庸著:‘法律行为基础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4-81页㊂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处罚㊂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收入的依法剥夺,对非法收入的剥夺则采取没收方式,这是行政罚款与行政没收的主要差别㊂罚款的数额由法律规定,实施处罚的主体无权随意罚款㊂该法第29条规定,如果一个违法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不同性质行政法律法规,应由两个以上不同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行政处罚,则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处罚㊂意指:(1)罚款与其他种类并处或罚款外其他种类处罚时不受 一事不再罚 规则约束;(2)如果一个违法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不同性质行政法律法规,不同机关可依据不同性质行政法律法规,作出除罚款以外的处罚;(3)同一行为与同类行为要分开㊂为了对行政违法中的屡犯,即在刚刚因某一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后不久,不但没有感受到威慑力,反而又重新实施同 性质违法行为的相对人进行彻底教育,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行政机关可以再次予以处罚,而不应该受 一事不再罚 的限制㊂如某企业于2011年1月进口1台减免税设备后,未经海关许可分别于2011年3-6月㊁9-12月及2012年2-8月期间,将该设备擅自抵押给A㊁B㊁C三家银行用于贷款,就属于同类行为而非同一行为;(4)给予违法行为多种制裁的,不受 一事不再罚 规则约束㊂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既违反行政法的规定,同时又触犯刑法或民法中的某个条款的,存在受多种法律制裁的可能㊂(5)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虽然属一次作出两个或以上处罚,但不受 一事不再罚 规则约束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51条是关于 一事不再罚 的规定㊂海关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同一当事人或同一当事人的同一批货物既构成违规,又构成或同时违反2个以上监管规定的现象,此时,海关如何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 违法事数 是不违背 一事不再罚 适用规则的关键点,其前提是在实践中梳理 违法形态 ,进而指导海关行政处罚实践㊂二㊁海关适用 一事不再罚 原则时存在的问题(一)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对多个主体处罚提供法定指引一事不再罚 原则强调行为人基于其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进行行政处罚㊂然而,由于违法行为侵犯多重社会关系㊁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领域的情形客观存在,如何限制多个处罚实施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罚就成为了十分棘手的问题㊂如出口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影响了进出口管理秩序,同时也影响了国内市场秩序㊂因此,当发现出口假冒伪劣产品,海关会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报关企业㊁出入境快件企业,海关在对其处以罚款的同时,将视情节暂停其报关业务㊂企业被处罚的,海关将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企业被处罚信息,由其暂停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海关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对该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㊂同时,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会通报进出口企业 黑名单 ㊂69(二)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提供对适用法律冲突时的规则实践中,一个行为触犯的法律依据不同,其处罚种类和数额也不同㊂执法中如何处理此类法律冲突,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提供可行的适用规则㊂2020年3月31日,海关总署㊁商务部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出口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㊁医用口罩㊁医用防护服㊁呼吸机㊁红外体温计等5类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资质,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㊂海关对于‘公告“所列医疗物资实施100%单证审核,重点验核品名㊁数量与申报是否相符,外观是否霉变㊁是否超出保质期㊁是否破损及侵权㊁是否存在夹藏夹带㊁掺杂掺假㊁以次充好㊁以假充真等情况㊂对于出口医疗物资掺杂掺假㊁以次充好㊁以假充真㊁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㊂‘产品质量法“第50条也有类似规定㊂同样情况在‘消费者权益法“中却有不同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56条,在商品中掺杂㊁掺假㊁以假充真㊁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㊁没收违法所得㊁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㊁吊销营业执照㊂可见,违法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部门法,其处罚的种类㊁罚款的基础(有的是货物价值㊁有的是违法所得)㊁罚款的额度(比例式㊁倍数式㊁定额式)均不同,这促使我们思考如何适用法律才能与 一事不再罚 原则不冲突㊂(三)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预见联合惩戒制度问题联合惩戒是指多方主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失信主体或行为实施一定期限或限制或禁入的信用约束措施,使其修复信用㊁营造公平诚信环境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㊂联合惩戒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失信受限原则,让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感受到与守信者差别化的对待;二是比例适当原则,联合惩戒和失信程度相匹配;三是鼓励修复原则,建立主动自新㊁自我纠错的鼓励机制;四是依法惩戒原则,法不授权不得为㊂海关对于出口医疗物资以伪报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㊂对于出口医疗物资掺杂掺假㊁以次充好㊁以假充真㊁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㊂企业违法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后,海关将被处罚企业违法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或联合惩戒,包括限制申领配额㊁限制申请国家财政资金支持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限制向金融机构贷款等㊂企业被行政立案调查的,正在申请认证高信企业的,海关将终止其认证;处罚决定作出后,处罚信息将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降为失信企业的,海关将对其进出口货物采取100%查验㊁全额担保㊁不适用 两步申报 制度㊁不予免除查验吊装㊁移位㊁仓储等费用㊁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等惩戒措施㊂ 联合惩戒 是否违背 一事不再罚 原则的本意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㊂79(四)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穷尽海关执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现象在海关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同一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条文或法律规范,或者违法行为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或同一当事人的同一批货物既构成违规又构成或同时违反2个以上监管规定的现象,此时海关如何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 违法事数 是海关行政处罚是否会违背 一事不再罚 原则的关键点㊂如温州市土产畜产品对外贸易公司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违规行政处罚一案,④相对人温州市土产畜产品对外贸易公司在2006年11月22日,委托宁波某国际物流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榭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310620060566984964,申报内容为总价为7730美元的纸盒(商品编号为48173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㊁总价为11862美元的玻璃烟灰缸(商品编号为7013990000)和总价为14640美元的钥匙扣(贱金属制,商品编号为8308100000)㊂经大榭海关查验,实际货物总价为7730美元的塑料包装盒(商品编号为3924100000,出口退税率为11%)㊁总价为11862美元的贱金属制烟灰缸(商品编号为7326909000)和总价为14640美元的钥匙扣(贱金属制,商品编号为8308100000)㊂经查,出现申报不实的原因有的是业务员没有认真审核合同,有的是因缺货用其他货物替代,但申报不实结果的客观出现就违反了‘海关法“规定的 如实申报 的义务,并构成违规行为,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㊂对于本案,一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人行为是一个申报行为,即一份报关单对应相对人的一个申报行为,同一份报关单项下无论多少项货物申报不实,都应当按一个申报行为处理㊂因此,违法相对人虽然多项内容申报不实,但其向海关只申报一次,系同一违法行为,应承担一次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人使用一份报关单出口两项货物,每一项申报不实均单独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分别影响了海关统计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应分别予以处罚㊂此外,海关实践中,还存在许多违法行为连续(当事人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性质的违法行为)或继续(违法行为从着手实施到行为终了,违法行为与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的持续过程)的现象㊂如当事人于2012-2015年连续100次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空调散热器芯,申报税号为84159090(属于空调散热装置,暂定关税税率为6%),海关均予审单放行㊂但2016年2月5日,海关稽查并审核认定当事人应当申报税号为87082990(属于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税率为10%),并认定当事人的税号申报错误行为构成申报不实违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㊂⑤本案中,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税号申报不实行为具有连续性,违规处罚时效就应当从2015年最后一次违规申报之日起算,则当事人申报行为没有超过两年时效,100次的违规全部应予处罚;但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税则号申报不实行为不具有连续性,那么2014年2月6日之前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已经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依法不能再被追究法律责任㊂可见,在诸多违法现象中,如何认定违法行为 事数 是海关行政处罚中的关键㊂89④⑤宴山嵘著:‘海关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40-255页㊂参见林倩著:‘老林说法“,中国海关出版社2018年版,第42-50页㊂三㊁ 一事 表现形态及其认定学界对 一事 的理解纷繁复杂㊂有的是从处罚依据的单一性去理解 一事 ,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时,有关处罚主体只能依据其中一个法律规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处以一次处罚;⑥有的是从处罚机关的单一性去理解 一事 ,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做出一次处罚;⑦有的是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体㊁违法行为客体㊁违法行为主观要件㊁违法行为客观后果)等理解 一事 ;⑧有的是从时空的角度理解 一事 ,认为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在一个特定时空环境下,由一定意识支配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㊂于是将刑法中的连续犯㊁继续犯㊁牵连犯理论引入行政处罚理论中,认为连续行为㊁继续行为㊁牵连行为都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㊂⑨上述理解和认识均有它的合理性,但同时也有与执法实践不适应的地方㊂如实践中存在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法规,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均有权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除一个机关已处罚),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 原则㊂因此,根据处罚依据认定 一事 或从处罚机关的单一性去理解 一事 是不准确的㊂作者认为,认定 一事 应该考虑违法主体数量㊁违法地点㊁违法时段等因素,进行系统化思考:第一,考虑违法行为主体的数量的变化情况㊂(1)一人一事㊂即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应认定为 一事 ㊂如某人实施未向海关申报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进境等被海关发现的,构成违规㊂(2)一人多事㊂该情况下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时段㊁地点等因素,并通过判断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独立性来断定 一事 或 多事 ;如果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项就不是 一事 ㊂例1:甲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铜制品,申报税则号列为7419999990(出口关税税率为0,出口退税率为17%),申报总价计人民币10万元㊂经查,该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7409111000(出口关税暂定税率为30%,出口退税率为9%)㊂经计核,该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3万元㊂此案虽然是同一报关单项下的同一项货物申报不实,但同时违反‘海关法“第86条㊁‘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等,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考虑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应界定为 法规竞合 ,按 一事 进行处罚,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处罚㊂例2:乙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共2项),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焊割配件(连接件),申报税则号列为8468900000(出口退税率为15%);第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挂钩,申报税则号列为8302500000(出口无需提交监管证件)㊂经查,该2项货物实际应分别归入税则号列7419911000(出口退税率为0)和4420909090(出口需出境货物通关单)㊂乙公司的一99⑥⑦⑧⑨高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红旗出版社1996年版,324页㊂高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红旗出版社1996年版,324页㊂张言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涵义“,‘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㊂参见杨海坤㊁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289页㊂票(两项)货物申报不实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同时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监管秩序,应分别予以处罚㊂(3)多人多事㊂即多个相对人基于共同的认识共同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应认定 多事 ㊂(4)多人一事㊂即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基于共同的认识共同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应认定 一事 ㊂行政主体根据事实的数量而不根据行为人数量追究责任㊂在构成一事的共同违法行为中,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基于在此违法事实中的作用不同而不同,要么是同等作用,要么是主次作用,要么是受胁迫被教唆参与违法等㊂据此作用不同,处罚幅度种类等也不一样,但行为事数为 一事 ㊂第二,考虑违法行为地点的数量或地域的变化情况㊂(1)一地一事㊂即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一地或一个地段可以完成,应认定为 一事 ㊂如某人实施了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从上海口岸进境未申报等㊂(2)两地一事㊂即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不能完成,需要两地才能完成,两地互为违法行为完成的必要条件㊂如果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应视为 一事 ㊂(3)多地一事㊂即同一违法行为跨越数个地段,每一地段的行为是独立行为,互为补充,非互为必要㊂如广州走私货物,运往各地,主行为地是广州,而其他地段是违法行为成立的补充㊂对于跨越多地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可因多地而认定为 多事 ㊂(4)多地多事㊂即同一行为人在数地实施同类违法行为㊂如同一行为人在多个口岸低价申报,此时,行为人的每一地的行为都不是依赖其他地域才能完成,每一个都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应认定 多事 ㊂第三,考虑违法行为时段的长短情况㊂时间的长短是可以量化的,只不过根据历史㊁国度的不同,时间长短的标准也不一样㊂根据经验法则,时间可分为瞬间和长期性:(1)瞬时性违法行为㊂即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难以量化的突然间形成或实施,如旅检过程中与关员发生冲突并实施殴打,此违法行为应判断 一事 ㊂(2)时间短但可以量化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㊂此状态下,不能简单认为 一事 ,也有可能同时构成其他违法行为,不能简单认定 一事 ㊂(3)长时间内实施违法行为㊂一是循环性违法行为㊂即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有时以周期性状态出现,整个过程是一个循环状态㊂此状态下不能以行为的同一性㊁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来认定 一事 ,而应认定为 多事 ㊂因为行为人的每一次行为都是独立的㊂如在相隔不太长的时间里多次申报不实,就属于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㊂如丙公司2018年1-6月期间,先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50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画框,申报税则号列为3926400000(出口无需提交监管证件)㊂经查,上述画框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4414009090(出口需出境货物通关单)㊂丙公司50票货物申报不实行为,每一项均为独立的行为,均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应分别给予行政处罚㊂二是继续状态下的违法行为㊂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继续状态违法行为最大的特征是单个违法行为本身具有时间上的不间断性㊂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关于擅自出租减免税设备的行为,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持续型违法行为,应当以 一事 认定处罚㊂但行为人受处罚后仍继续维持该违法行为,则按上述原则界定为新的 一事 ,即个人㊁组织违反同一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其行为的状态仍处于持续之中,在给予一次处罚后,如该行为没有终止,则应再行处罚㊂行为连续或者继续过程中,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处罚并责令改正后,行为人继续违法的,应构成一个新的违法行为,并可再次处罚㊂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 字[ ]号
当事人:___Βιβλιοθήκη ______地 址:__________
(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印)
年 月 日
(处罚依据和种类):__________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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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关行政处罚设定问题研究

海关行政处罚设定问题研究
径 ,切 实 提 高 海关 行 政 处 罚 设 定 的质 量 。 关键 词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立 法 建 议


引 言
定得 良好 至关 重要 。本 文从两个 角度对海关行 政处
罚的设定进行研究 ,一是从文本角度着手 , 探究其
设定 的合法性 和规范性 问题 ,主要 涉及立法技术 问
是过 于简单 、原则 ,对违法 行为及其处罚设
海 关行政处罚设 定不 协调 、不衔接 ,甚至相互
冲突 的情 况还有发生 ,主要 表现 为三种类 型 :一是
定上 的细化不 够 ,针对 不足 ,以致处 罚条款可操作
性不强 ,需要通 过 不 断 的行 政解 释 予 以明确 统一 ; 二是设定 了义务 ,但对 违反这些 义务 的行 为未设 定 对应 的处 罚。或 者虽然设 定 了处 罚但却无对应 的义
针保 持一致 ,是否 与一个 时期行政 执法机关 的工作 方针 或指导思 想相符 合 ,属 于价值 判断范 畴 ,可称 之为 实质评价标 准 。由于不 同时期有 不 同的法律价 值取 向 ,实质 评价标 准应 当具 有历史 性 ,不能对行 政处罚 的设定作 超历史 评判 ,脱离特 定的历史环境 对行 政处 罚设 定 的优 与劣 进 行 评 价 是 不 科 学 和有
其 他 法 律 、 法规 设 定 的处 罚 。 因素 的 存 在 决定 其 不可 能 影 响 税 、证 管 理 的 违 规 两 种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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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1 0 0年第 1 期
收三种方式 。
( ) 处 罚 设 定 的 协 调 性 问题 需 要 加 强 三

( 四) 处罚设 定的规 范性 问题 有待提 高

基于范例推理的海关行政处罚研究

基于范例推理的海关行政处罚研究


长, 导致我 国海关每年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人 的 主观 故 意 又 区分 为 走 私 行 为 ( 不构 成 型 , 几 种 类 型主 要 涉 及 到 商 业 行 为 和 个 这
也 呈 现 激 增 状态 。 以浙 江 省 为 例 , 杭 州 走 私犯 罪 ) 据 ,对 于 走私 行 为 的 处 罚有 没 收 人 行 为 , 因此 具 有 很 多 政策 性 的变 动 , 具
基于范例推理的海关行政处罚研究
口文 /吴惺惺 杨 宁
提要
在海 处 罚 ,而对 于 一 些 从 重 情 节违 法 行 为 , 一 海关行政处罚对于纠正海关 办 理 进 出 口业 务有 很 大 影 响 。 因此 ,
为了保 般在 1%以上予以处 罚, 5 前后差别可 以达 相对人违法行 为, 保证 国际贸易的有序进 关编制不可能大幅增加的情况下 , 需要 借用 到 几 倍 乃至 几 十 倍 。 行具有重要 的现 实意义。 本文主要研究范 证 案件 的办 理 速度 和 案 件 质量 ,
机关。海 关作 为国务院直属机关, 担负着 等相关法律 , 以及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 经 历 的推 理 。 执行国家 国际贸易政策的职 责, 海关行政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由于海关主要是针对进 出口贸易 , 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进
处 罚 作为 国家 规 范 国 际 贸 易 的 重要 手 段 , 出 口关 税条 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知 识 产 海关监管的进 出 口贸易的种类 又 比较单
罚案 件 超 过 65 0起 , 比增 长幅 度 超 过 和 报关 员从 业 资格 等 为 主 。 具 体 的 处 罚 规 则 ”如在 深 圳 、 海 等 地 的海 关 所 在 地 ,0 同 在 , 珠 3 %, 同 期 的 海关 办理 行 政 处 罚 的 海 关 上 还 根 据 违法 行 为 情节 分 为 一 般 情节 、 0 而 水 存 长 从 有大 量 的所 谓“ 客 ” 在 , 年 通 过 个人 工 作人 员增 长 幅 度 不足 1%, 0 因此 行 政 处 轻 情 节 、 减轻 情 节 以及 加 重 情 节 四种 , 不 夹带 物 品 进 行走 私 等 行 为 。因 此 , 关 行 海 罚 的 案 件 大 量 激 增 与 人 力 资源 紧 缺 之 间 同情 节 的违 法行 为 处 罚 的 幅 度 也 是 不 一 政 处 罚 案 件 违法 行 为 相 似 度 比较 高 , 因此 存 在 一 定 的 矛盾 。根 据 海 关 有 关 规 定 , 对 样 的, 特别是在一些 罚款 处罚中, 同情 也非常适合基于范例推理的应用 。 不 本文将 于未办 结的海关行政 处罚案件 的行 政相 节 的处 罚幅 度 差别 很 大 , 在 一 些 罚款 幅 基 于 范例 推 理 方 法 引用 到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如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6.28•【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43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案件移送函(存根)关字[ ] 号案件名称:违法嫌疑人:性别年龄证件名称及号码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及号码住址:基本案情:接受移送单位:随附:批准人:填表人:填表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案件移送函(正本)关字[ ]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现将一案移送你单位依法办理。

基本案情:附:移交人:(印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案件移送函(回执)关字[ ] 号海关:你关以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我单位的一案已收到。

同时收到随附的。

接收人:(接受移送单位印章)年月日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年月日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单位)提出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33
【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总页数】9页(P31-3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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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J],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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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行政处罚法与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之关系探微
摘要:在“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一命题中,就行政立法实践而言,如不存在宪法具体授权的情况之下, “根据法律”尤其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认同。

海关行政处罚法在肯定将海关法作为制定依据的同时,其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理所当然的与海关法置于同等的位置,而不应该将其于此应有的重要作用与地位予以虚置和回避。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法;海关法;行政处罚法;关系。

一、我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律的现状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广度的不断拓展与深度的不断深化,海关所面对的执法环境日趋严峻:走私活动频繁;走私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走私的方式与手段渐趋于高科技化和智能化等。

对此,我国不断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以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形势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与完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案件管辖以及缉私警察的治安管理处罚权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

但是,当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却仍然无法完全适应其上位法实施的要求,无法完全满足海关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表现出较强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

因此,为了更好的配合其上位法的实施,为国家更有力地打击走私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以及与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在充实、完善《实施细则》的基础之上,着手进行海关行政处罚法律的完善, 进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成为加强海关法制建设的必需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但是,立法者在表述抑或明确《条例》制定依据时, 却如是表述即海关法与行政处罚法二者的关系:在确立《条例》的制定依据上,将行政处罚法纳入了“其他法律”的范畴之。

于是在《条例》制定依据的地位与作用上,孰重孰轻已经显而易见。

二、海关行政处罚法律与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之关系
1. 在法律位阶上
法律位阶是确立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并不是在同一水平面上并立的诸规范体系,而是由不同层次,不同等级的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势必需要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决定低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低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高位阶法律规范的规定,是对高位阶法律规范的展开与适用的制度与原则。

诚如立法法针对我国成文法的效力等级所确立的原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与之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简而言之,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之原则。

从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成文法渊源的角度出发, 《条例》为法律渊源当中的行政法规,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为狭义上的法律,据立法法所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之原则,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要优于《条例》,换而言之,在法律位阶上,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法律位阶在层次上要高于《条例》, 而海关法与行政处罚法在法律位阶的效力等级上位同一级别,不存在孰先孰后之分。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由此看来,从法律位阶上而言,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要根据上一位阶的法律之规定,制定执行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即制定《条例》应当以法律即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为依据,这是不能回避,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

并不因制定《条例》存在多种“依据”,便可以在制定的时候,自行选择“依据”或任意决定“依据”,而顾此失彼。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为:宪法和法律。

在宪法和法律给予具体明确授权的情形下,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或者法律的授权来制定行政法规;而在没有宪法明确的具体的授权情况之下,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应当为法律。

因为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为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应从属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关系是一种“源”与“流”的关系,如制定行政法规不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法规的规范设立便无从谈起。

另外,从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的属性来看,国务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关,肩负着贯彻执行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之任务。

因此,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理所当然地应以法律为依据,这是绝对不能违反的原则,也是不能触动和动摇的根基。

2. 在法律渊源上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存在效力渊源与形式渊源之分。

在海关法的统摄下海关法律渊源体系应当包含:海关法律,如《海关法》等;海关行政法规,如《关税条例与稽查条例》等;海关规章,如《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我国
签订或缔结的国际海关公约或海关行政互助协议等。

在这个层次分明的部门法律渊源的整体中,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只能是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细则化,其规定的内容来源于
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之规定。

循此思路,在行政处罚法的统摄下行政处罚法律渊源体系应当涵盖: 《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等,亦即《条例》有关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之内容只能来源于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且为最重要的来源。

这不仅是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更是《条例》实施效力的唯一来源。

海关行政处罚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如《实施细则》在第一条即明确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以及《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等。

因此,在海关行政处罚领域之中,海关法理所当然的享有“根本大法”的地位,处于该法律渊源的体系中最高的层次。

因它是“规范海关的组织和行为,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的当事人、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在进出境监督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海关法渊源体系中其下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均需服从其内容之规定。

所以,从部门法的法律渊源来看, 《条例》既要将海关法作为制定的依据,更应该尊重行政处罚法在国家行政处罚法律渊源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且应给予充分地认同。

3.在立法的角度
海关行政处罚法被纳入“其他有关法律”的“无关痛痒”范畴之中,因而其于此的地位是尴尬的。

《条例》在肯定海关法作为主要的制定依据的同时,对行政处罚法的作用与地位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行政处罚法的地位被虚置和弱化,处于“无地自容”的境地。

探根寻底,究其缘由,主要是由于立法的思维惯性与习惯。

从立法的思维惯性和延续性的角度来看,因为《实施细则》的创制是为了将海关法有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即《实施细则》第一条之规定) 予以具体化,追求在实践中便于操作与实施的立法目的,且明确的将海关法作为其制定的依据,而《条例》又是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之上充实和完善形成的,那么即使在修改后的海关法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即第六十条相关的内容删除的情况下,立法者以此推理, 《条例》的制定依据当然少不了海关法,这无可厚非。

而行政处罚法在《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像海关法被“明明白白”的予以表述,由此, 《条例》之制定依据中当然没有行政处罚法的“容身之处”了,这似乎也不足为奇。

《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从国家行政处罚法律体系和谐统一的全局出发,充
分尊重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摒除行政立法出现“泛法化”的现象,遵循《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的法治原则、立法的民主原则与立法的科学原则。

因此,我认为《条例》第一条应如是表述: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三、总结
诚然, 各类海关行政处罚法的生效实施,不仅完善了海关行政处罚机制,为其上位法如《海关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之实施,确立了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也,解决了长期困扰海关的执法难题。

但是,若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 有必要从法律位阶、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调整的对象以及法律渊源体系等角度,就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与《条例》之间的关系予以分析和探讨。

在海关行政处罚法的立法依据上,行政处罚法应该与海关法具有同等重要、并驾齐驱的地位,而不应该是成为海关法的附属。

参考书目;
(1)胡玉鸿,吴萍.《试论法律位阶制度的适用对象》.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 , (1) :43.
(2)陈章干. 《关于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问题. 法学研究》. 1999 (6) :88.
(3)陈晖. 邵铁民. 《海关法释解》.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
(4)肖金明. 《中国立法检视与反省———侧重于行政立法领域的立法探讨》 . 河南省
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 (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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