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海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及其法律分析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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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结果: 经调查, 2009 年 3 月 2 日,当事人在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 时,该关进行了查验,查验单标注为归类查验,海关查验认可 了当事人的申报税号,没有发现申报错误,此后当事人一直按 照海关查验认可的税号申报,直至被上海外港海关认定申报错 误,共计申报出口820票,价格3250万元。 • 简要分析: 此类商品属于具有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当事人申报错误, 应当定性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但是,2009年3月 2日之后,海关对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货物进行了归类查验,确 认了当事人申报税号,当事人有理由认为自己申报税号是正确 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显然不合理。所以,从该票之后, 当事人的申报错误行为,应当予以免责。对该票之前的284票 申报行为,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海关行政处罚的若干问题及 其法律分析
2015-11-21 上海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目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百度文库
海关行政处罚的总体情况与基本特征 归类申报不实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价格申报不实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其他类型行政处罚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企业应如何配合海关处理案件 海关改革对企业的影响--查验收费及信用代码
• 2、当事人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当事人申报的编码与海关或者 海关归类中心最终认定的商品编码不符的。 • 3、没有免责事由:海关实质性审核认可、海关预归类错误、 归类疑难、行业标准差异等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 1、实质性归类审核 :(1)归类查验;(2)归类化验; (3)修改报关单税号;(4)补充申报归类事项。 • 2、归类疑难事项: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 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 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应予以免责。 • 3、海关预归类错误:当事人依据海关预归类决定向海关 申报,但海关预归类决定内容存在错误导致申报错误的, 应予以免责。 • 4、国际、国家、行业、部颁标准与海关归类标准不一致。
•法律分析 1、合法性分析:211号令规定内销行为以内销成交价格申报,无成 交价格申报错误属于纠正行为,不构成违规,补税即可。 2、合理性分析:为达到合理避税目的,将一般贸易行为一分为二,
貌似合法,实为漏税,对其他竞争企业来说,具有不合理性。
某公司出口高报价格案 • 简要案情: 2014年1月至6月,广州川贝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贝公 司)受福建永航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永航公司)的委托,向广州白
江苏***公司出口磷酸税号申报不实案(归类查验)
•简要案情:
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江苏某公司出口工业用磷酸1104 票,申报出口时将磷酸与盛装磷酸的塑料桶分开申报,分别归入 2809项下和3923项下,塑料桶出口退税率为11%,磷酸出退税 率为零,申报出口价格共计4148万元。2010年9月8,当事人在 上海外港海关申报出口磷酸时,海关审核认定,根据归类总规则 五(二)项的规定,应当将该商品合并申报,并经上海归类分中 心确认该商品应当合并申报为磷酸,涉及影响出口退税268万元。
•不予处罚:价格不确定,申报价格与审定价格不符,价格磋商,不 予处罚。
•予以处罚:其他项目申报错误,且与进口货物的价格具有关联性。
某公司低报价格内销案(一分为二/保税内销) • 简要案情:
2013年11月14日,当事人瑞澳委托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公司( 以下简称“新兴公司”,报关企业),以保税仓储贸易方式,从备 案清单项下申报进口两套厨具喷涂流水线,申报价格303.5万美元; 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保税仓储货物 ,申报进口价格为303.5万美元。 经查,上述进境备案清单项下货物,由当事人从境外采购,后 委托高新公司申报进境并保税仓储。原进境申报总价303.5万美元, 系当事人从外商采购的出厂价格,即EXW成交方式下价格。当事人 为进境上述货物,尚需另外支付韩国一家物流企业运杂费用,折合 人民币计116.4万元。
• 调查结果: 当事人对海关上述的归类认定并无异议,但是,海关在 调查过程中发现,2008年11月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 票出口晶片时,海关风险平台数据显示,该票货物曾进行了 报关单上商品编码的修改,由“7104100000”修改为 “8541900000”,即由正确的税号改为当事人申报的错误 税号。 • 简要分析: 无论税号修改是何原因,是海关发现的,还是当事人提 出的,最后都要经过海关专项审核,既然海关专项审核认定 了,企业就有理由相信是正确的。所以,报关单税号修改记 录,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从2008年11月5日以后的申报 错误行为,不予处罚。
行为,化验之后受信赖保护不处罚。
(二)归类疑难问题(全部不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多次出 口申报同一税号,且有归类化验,应认定为归类疑难,全部不处罚。
•处罚幅度问题:从轻处罚条件 1、减轻危害后果,纠正错误; 2、积极配合调查,缴纳保证金。
• • • •
出口退税案概况 企业与地方政符的诉求 执法面临的选择 归类尊重先例的原则。
• 2、责任主体:
(1)报关企业的责任?
(2)通信公司的责任? (3)追责的原则--过错责任。
• 3、处罚幅度:
(1)通信公司的责任,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
,处漏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报关企业的责任,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处货值 10%以下的罚款。 (3)对报关企业追责的罚款幅度原则
• 案件处理: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四)项的 规定,对通信公司处以漏税80%的罚款,计人民币350万元。责令 补缴税款人民币410万元。
法律分析:
•1、归类问题:
(1)与相关货物共同进口,归入相关进口货物的税号? (2)单独网络下载,用于相关进口货物,归入相关进口货物的税号? (3)单独以介质载体形式进口,归入介质载体的税号?
海关行政处罚的总体情况与基本特征
行政处罚
VS
走私犯罪
• 一个机构+两个职能+两种惩戒。
违法性质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 办案程序不同 处理方式不同
二
归类申报不实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 1、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1)《税则》品目条文具体列名, 或者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2)《品目注释》 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本国子目注释》所述商品相同 的;(3)归类决定或者行政裁定所述商品相同的;(4)海 关做过预归类的。
• 调查过程 当事人向南通海关申报出口的230220110021501732号报关单 (上述33票中的第10票)项下氰基乙酰胺被海关查验,海关核对品 名并取样送检化验未见异常后放行。同时,当事人提供了国税部门 的书面证明,证明当事人已于2013年8月前向国税部门主动报告了 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的情况,并于2013年8月21日前将多退税款 冲减、补交完毕。
•调查结果:
2014 年1月至6 月期间,川贝公司以永航公司作为经营单位,自行
制作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 •海关认定 :
经海关调查认定,本案经营单位永航公司提供给川贝公司的申报材
料均为真实有效,不存在问题,国内供货商也未参与货物的出口申报, 所有的出口单证均当事人川贝制作完成,当事人出口高报价格的目的为
一
海关行政处罚的总体情况与基本特征
海关行政处罚的总体情况与基本特征
规模
约10万宗/年
结构
申报不实,加工贸易,行邮快递,特定减免税,其他。
地域分布 (数量)
广东约50%,长三角约20%,环勃海:20%,其他10%。
1、案值大、罚没高 2、专业性强 3、法律、政策问题复杂 4、涉及疑难问题多。
基本特征
苏州***元器件公司出口晶片申报不实案(修改报关单) •简要案情: 2008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当事人苏州***元器件 公司申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超高频晶片(半导体)824票,各类 晶片共计535077187个,申报总价1840万美元,申报税号85411900 (出口退税率为17%)。经海关归类认定,该商品完全符合 7104.10子目注释,属于有明确列明的商品归类事项,应当归入税 号71041000,该商品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税号申报错误导致 影响出口退税额达1506万元。
行政裁定:2015年6、9月,上海两家企业英格索兰、日东光学分 别申请并由总署作出裁定公告。 尊重先例:重点商品数据库、归类决定、行政裁定、实质性审核、 海关预归类和多次审核放行?。
三
价格申报不实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 1、进出口存在实际成交价格; • 2、申报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 • 3、影响税款征收。
某通讯公司下载软件归类案
• 简要案情: 2012年5月,北京海关审单部门审核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 司”或者“当事人”)进口通信设备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于2010年 2月30日委托北京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关 公司”)代理报关进口的1票“下载软件”涉嫌申报的商品编码与实 际不符。2012年8月,海关审单部门将通信公司及报关公司的上述 违法线索移交海关缉私部门调查处理。经调查查明:报关企业申报 商品编号85234020(根据载体的材质归类,关税税率为0%,增值 税税率为13%),数量为光盘5000张,计税价格人民币1.2亿元, 缴纳税款人民币1400万元,海关核查上述进口商品为下载软件,用 于“数字式程控电话或电报交换机用零件”,商品编号: 85177010(根据该软件所应用的通信设备归类,关税税率为0,增 值税税率为17%)。经计核,本案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2亿元,应纳 税款为人民币1800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10万元。
货物已经进行了化验检测商品成分且未对当事人申报提出疑义,属
于实质性归类审核。按照海关现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海关进 行化验无异议放行之后,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对化验之后的行为不
予行政处罚。对化验之前的9票申报不实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改为对
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法律分析:
(一)信赖保护原则(部分不处罚):一种观点认为,只罚化验之前的
1、无成交价格: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易货贸易、寄售、捐 赠等货物,无实际成交价格。
• 不予处罚:无成交价格,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不符,价格
磋商,可不予处罚;
• 予以处罚:其他项目申报错误,且该申报项目与货物价格存在 关联性。
2、成交价格无法确定:因关联交易、定期结算、销售奖励等事由成 交价格在申报进出口时无法确定。
•处理意见: 意见一:合二为一,构成违规 将两次申报行为合为一个进口行为,申报价格与第一次进口成交价格不 符,影响税款征收,应当予以处罚。
意见二:一分为二,不构成违规
第一次申报,虽低报但不征税,不构成漏税违规;第二次申报,无成交 价格,不构成违规。
•法律依据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内销审价办法 》(211号令)第三条、第八条。
• 定性处罚: 当事人申报的涉案商品“氰基乙酰胺”的税则号列 29241990.90,与海关认定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29269090.90不 符,导致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应当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海关对其处罚款 55万元。
• 最终结果: 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后,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查明, 对230220110021501732号报关单(即第10票报关单)项下出口
某公司出口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归类化验) • 简要案情:
2011年11月到2013年5月期间,当事人罗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
式向南通海关申报出口氰基乙酰胺33票,价值人民币1580.49万元 ,申报税号均为29241990.90(其他无环酰胺,出口退税率为13% )。南京海关关税部门认为,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29269090.90( 其他氰基化合物,出口退税率为9%)。当事人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出口退税,导致可多退税款人民币约人民币70万元。
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女式上衣和女式连衣裙,申报单价20—25美元之
间,申报总价为30,537,446美元,折合人民币186,278,420.6元,实际 价格2,762,605.77美元,折合人民币16,851,895.197元,申报价格比
实际价格高11倍。2014年8月25日白云机场分局行政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