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海关行政处罚中的收缴制度
第五章 海关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概述 海关监管制度 海关税收征管制度 海关统计制度 海关稽查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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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海关管理的含义和特点
海关管理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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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管理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 1、广义:海关管理是指海关未履行监管、征税、 缉私、统计及其他法定职能,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 权力和手段,凭借国家强制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 度和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 其相关人员、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自身事务所实施 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2、狭义:是指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1)一般进出口货物 ——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费,并办结 各项海关手续后可以直接在境内自行使用、销售的 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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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税货物 ——是指对应税进口商品在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下 暂不征税进口,在海关监管下存放或加工,并在 规定期限内复出境或转办其他海关手续 ①保税加工货物:也称“加工贸易货物”,是指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 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②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 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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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管理的本质特征是依法行政。
(4)海关管理是一种有组织系统的行为,完 整的行政组织系统是海关管理赖以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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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辐射面广,政策性强 2、知识面广,专业性强 3、规制体系健全,法制性强 4、管理手段先进,科技应用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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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管理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
1、广义:海关管理制度是指海关管理活动的全部 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海关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与进出境业务相 关的管理制度,原则上是以海关行政法规为主要内 容,如《进出口关税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条例》、《海关统计条例》、《海关稽查条例》、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案件收缴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收缴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收缴的行为。
行政案件收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行政案件收缴的法律依据,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依据概述我国行政案件收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广告管理办法》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条例》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条例》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实施条例》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条例》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3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细则》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行政案件收缴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3)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收缴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海关总署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08-2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1-04生效日期2005-03-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第二节税款的征收第十一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第十二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第十三条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十四条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第十五条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第十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第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第十九条海关税款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详见附件2;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者纳税义务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为付出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后;关税专用缴款书退回海关;海关代征税专用缴款书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第二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第二十一条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第二十二条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纳税义务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海关据此办理核注手续..海关发现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将税款足额划转国库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库.. 第二十三条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第二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并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因特殊情况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第二十八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无代价抵偿货物第二十九条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第三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第三十一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三十三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第三十五条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第二节租赁进口货物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第三十七条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八条海关应当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义务人按期向海关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第四十条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一条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第三节暂时进出境货物第四十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四十三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前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第四十四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1/60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1/60本条第一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第四十五条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中所称“规定期限”均包括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第四节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第四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一、导言海关行政处罚制度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对违反海关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制度。
海关作为国家的边境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进出口货物和人员的流动,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
为了使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更加规范和严密,制定了一系列的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执行是建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
我国的海关行政处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及技术检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做出了规定,为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对象和范围海关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海关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货物的违法行为、行李物品的违法行为、进出口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等。
对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海关行政处罚的措施也会有所不同。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措施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等。
具体的措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海关会依法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是由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定、履行等环节。
其中,听证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听证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辩护的机会。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保证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海关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海关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确保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海关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海关内部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外部监督则是指社会各界对海关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和评价,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促使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更加公正和透明。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单案件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必要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对相关规章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落实《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有关精神,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作为办案原则(第三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新增条款增加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赋权性规定,增加“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作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第五十八条);增加“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条款(第六十一条);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第六十二条);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三节检查、查验第四节化验、鉴定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第六节扣留和担保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三节处理决定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一、海关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措施和程序海关行政处罚的措施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暂扣相关证件和设备、责令改正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海关还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强制措施。
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告知等环节,以确保处罚的公正、合法。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主体和权限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特点和意义1.维护国家海关的权威和形象。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能够显示国家海关的威严和力度,维护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2.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海关行政处罚能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尤其是走私、虚假报关等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
3.教育和警示从业人员。
海关行政处罚不仅是一种惩罚措施,更是一种教育和警示。
通过公开处罚案例,可以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使其自觉规范行为。
4.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海关办案程序和要求,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提升公众对海关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在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公正度。
二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与培训力度,增强其法律法规意识和规范行为的能力。
三是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
四是加强对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五是进一步完善海关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在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关于海关的行政强制制度
The second part is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measures It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First,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measures,including personal
enforcement(to detain,to interrogate,tO prevent exit,forced back,etc.),belongings enforcement(to detain,to seal,to suspend deposffs payment,enforcement guarantee,ere.):the behavior enforcement(to instruct tO return).Second,the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execution,including direct compulsory execution(tax withholding,etc),indirect compulsory execution.We point oUt the problems of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enforcement:first,the customs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legislation is imperfect and no unified regulation;second,the name and meaning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have no consistent;third,there is a tendency of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ve highlights the power exercise but light the power guarantee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海关法进出口货物的合法监管与征税
海关法进出口货物的合法监管与征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进出口贸易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海关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的合法监管与征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海关法在进出口货物合法监管与征税方面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一、进出口货物的合法监管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合法监管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实现,即货物的报关、检验检疫以及监管措施。
1.1 报关制度报关制度是进出口货物合法监管的重要环节。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任何进出口货物都必须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手续是指进出口贸易主体将货物的相关信息和单据报送海关,以便海关进行核查和监管。
在报关手续中,贸易主体需要提供货物的基本信息、货物价值、数量、品质等相关信息。
海关根据报关资料对货物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性,并为其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
1.2 检验检疫除了报关制度外,海关法还规定了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要求。
所谓检验检疫是指海关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卫生安全等进行检查和鉴定,以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检验检疫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有害物质、危险品或不符合标准的货物进入国境,保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3 监管措施海关法还赋予海关特定的监管权力,以确保进出口货物的安全和合法。
这些监管措施包括海关封存、扣押、移送、查封等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海关可以对涉嫌违法的货物进行封存或扣押,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海关还有权对涉嫌违法的货物进行查封,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进出口货物的征税海关法还规定了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的相关规定,以维护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税务平衡。
2.1 进口货物的关税进口货物的关税是指国家对进口货物征收的税费,以调节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保护国内产业。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关税根据货物的类别和归类情况进行征收,关税税率根据国家的政策调整。
2.2 进口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除了关税外,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还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处罚制度
海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处罚制度海关是国家进出口商品的守门员,负责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边境安全和经济利益。
然而,由于一些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海关的形象,也对国家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建立完善的违规行为处罚制度势在必行。
一、种类和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最严重的违规行为之一。
一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受贿赂或其他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例如,某海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某批次商品的进口手续时,收受了私人企业代表的巨额贿赂,结果导致该批次商品免税进口,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2. 违规放行违规放行是指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故意或不慎疏忽,放行未经检验或不符合规定的进出口货物。
例如,某海关工作人员放行了装载着走私商品的集装箱,导致大量走私商品流入国内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3. 虚报品名和金额某些工作人员为了逃避更高的关税或增值税,会与企业合谋虚报货物品名和金额。
例如,某海关工作人员与某企业合谋,在出口报关单上将一批金属材料虚报为塑料制品,从而减少了企业的税负,直接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二、处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为了严惩违规行为,海关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处罚制度,并保证其运行的公正和透明。
具体步骤如下:1. 设立专门机构海关应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部门,负责监督和调查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该机构应独立于其他部门,并享有相应的权力和资源,以确保调查工作的严谨和全面。
2. 制定违规行为分类和相应的处罚标准海关应依据各种违规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例如,对于贪污受贿、违规放行和虚报品名等严重违规行为,应给予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3. 建立举报机制和保护机制海关应建立公开、透明的举报机制,鼓励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同时,海关还需要建立保护举报人的机制,确保举报人不受任何打压或报复。
4. 加强监督和审计海关应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轮岗,以防止一些工作人员与企业长期勾结。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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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 撤销企业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 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 立案-----调查-----审查 (听证)-----作出决定------执行决定。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 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利,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 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 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管、依率计征、严肃退补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出口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根据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海关总署设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全国海关开展进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税款的计征第一节纳税申报第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3.04.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44号•【施行日期】1993.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4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处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保护国家海关的职权,维护海关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对象为海关关境职权所管辖的任何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海关进出口管理规定、偷逃税款、逃避监管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设备、罚没违法物品、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 海关行政处罚实行法定原则和自由裁量原则,严格限制海关行政处罚权,确保海关行政处罚公正、公平。
第五条 海关行政处罚适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设备、罚没违法物品、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方式,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而定。
第六条 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不提起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即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处罚行为的名称、理由和依据;(二)被处罚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三)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四)被处罚人的意见权利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复议、诉讼的机关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的名称、日期和签署的人员名单。
第八条 海关行政处罚依法执行,对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移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第九条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集中送达,也可以使用邮寄、、电子、电子公告等方式通知被处罚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海关职权,维护海关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对象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海关进出口管理规定、偷逃税款、逃避监管等。
海关罚款标准
海关罚款标准海关罚款是指海关对违反海关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海关罚款标准是指对不同违法行为所处以的罚款金额。
海关罚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进出口贸易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一、海关罚款的种类。
海关罚款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等。
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海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二、海关罚款的标准。
1. 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或者未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处货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2. 进出口货物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的,处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3. 未依法办理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手续的,处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4. 擅自销毁、转移、变卖、出租、抵押、质押、转让进出口货物的,处货值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二百以下的罚款;5.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三百以下的罚款;6.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进出口货物滞纳金的,处滞纳金金额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三百以下的罚款。
三、海关罚款的执行。
海关罚款的执行,由海关依法进行。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申请听证,也可以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或者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海关罚款的意义。
海关罚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进出口贸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合规意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罚款的收取也为国家财政增加了收入,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总之,海关罚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海关法规,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进出口贸易环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6.28•【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43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案件移送函(存根)关字[ ] 号案件名称:违法嫌疑人:性别年龄证件名称及号码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及号码住址:基本案情:接受移送单位:随附:批准人:填表人:填表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案件移送函(正本)关字[ ]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现将一案移送你单位依法办理。
基本案情:附:移交人:(印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案件移送函(回执)关字[ ] 号海关:你关以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我单位的一案已收到。
同时收到随附的。
接收人:(接受移送单位印章)年月日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年月日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单位)提出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被稽查人应注意的事项
保持一个正确接受海关稽查的心态 主动配合海关人员工作,组织有关的管理、财
务、仓管、采购等人员配合海关检查 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使海关稽查工作顺利开
展 按海关稽查要求,提供准确、真实的物流、资
金情况以及有关的单证 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不规范的情事,被稽查人应
最终目的是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
第二节 海关企业稽查的方式及流程
海关稽查方式:海关稽查方式是指海关稽查工作的组织开 展方式。 ▲ 按海关稽查对象来区分:海关稽查可分为一般贸 易稽查和加工贸易稽查。 ▲按海关送达《海关稽查通知书》的方式区分:通知 稽查和径行稽查。 *通知稽查:在实施稽查3日前,将《海关稽查通知书》
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被稽查人的权利与义务:
被稽查人的权利:(1)知情的权利;(2)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3)寻求法律救济 的权利。
被稽查人的义务:(1)依法接受海关稽查的 义务;(2)依法设置和管理帐簿、单证等有 关资料的义务。
海关稽查的权利
海关依法对被稽查人进行稽查、行使查阅、复 制、检查、封存等执法权力
第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 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 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 工。
第二十四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 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 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并采取措施整改
六本帐
海关要求企业设立的六本帐是根据物流设计的, 通过“六本帐”能如实反映进出口情况,做到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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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为 收缴是 一种强 制性 的具体 行政行 为 ,实质
但不属于行政处罚 ,不受 《 行政处罚法 》第 2 条 9 关于处罚时效的限制。 ”至于何谓 “ 强制性 的具体
上就是将收缴作为行政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根据
主流 的学 术 观 点 以及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强 制
* 作者单位 :大连海关法规 处 ① 在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 收缴”一词出现八次 ,分别在 6 条 、6 1 2条 、6 条 中。其 中第 6 3 1条和第 6 3条使用 的是 “ 收缴 罚款” 的表述 ,实质上是行政处罚的执行措施 ,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本 文主要是就 《 条例》第 6 条规定 的收缴制度进行探讨 。 2 ② 贾小宁 、周艳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 ,中国海关 出版社 2 0 0 5年版 ,第 15页 。 0 ③ 叶必丰 :《 行政法学》 ,武汉大学 出版社 2 0 0 3年版 ,第 2 9页。 1 ④ 贾小宁 、周艳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 ,中国海关 出版社 2 0 0 5年版。 ⑤ 励志斌 :《 < 处罚实施 条例>适用 中的若干 问题研究 》 ,海关 总署政法 司网页 ,ht :/ l . 93 . 9 /f/ e / f t p / o 9 . 5 12 zsh wsnw。 i
原 因 ,无法 根据 《 行政 处罚 法 》 的规 定作 出没 收 的
行 政行 为” ,大多 数 观 点将 之 解读 为一 种 行 政强 制
措 施 ,也 即认 为 收 缴 属 于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范 畴 。 ②
有 的学 者认 为 ,收缴是 对违法 行为 或非法 财物 的一 种 行 政 制 裁 行 为 ,是 一 种 非 模 式 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有 观点 认 为 ,收缴 是 可 以对 当事 人 的财 产 或 ③ 者其他 物 品做 出临时控 制 占有 或最 终处分 的行 政决
周金 鹏 :略 论 海 关行 政 处 罚 中的 收 缴 制 度
略论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中 的收 缴制 度
周金鹏
摘 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 》第 6 2条 确立 了收缴制度 ,有 效地解决 了一 些长 期 困扰
海关的执法疑难问题。但是 ,对于收缴制度 的性质 以及适用 范 围,一直 存有不 同的观 点。收缴 性质上属 于行政 强制措 施还 是属 于行政处 罚将直接导致其适用法律 的不 同,而其适用 范围的厘定则有 利于解答 实践 中遇 到 的困 惑。收缴从本 质上应归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是立法者对于特 殊情况 下不宜适 用没 收的行 政处 罚措施作 出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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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 关学院学报
21 第 2 0 括行 政强 制措施 和行 政强
制执 行 。也 就是说 ,该 观点认 为 收缴要 么是行 政强
行 为不符 合 当今行 政强制 的理论 和实 践 。
( ) 收 缴 与 行 政 处 罚 二
制措施 ,要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其 中,行政强制执
处理 。海关在执 法实践 中应将收缴制度 作为行政处 罚 的一种,严格按 照 《 行政处 罚法》规定 的条件和程 序进行
适用 ,同时严格 限定收缴的适用范 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防止 执法过错 的出现。 关键词 :收缴;行政 强制措施;行 政处 罚 ;适用 范 围
在海 关 执法 实践 中存在 一些 特殊 的情 况 ,海关 对 有关货 物 、物 品 、违 法所 得 、运输 工具 、特 制设 备 等应 当予 以没 收 ,但 由于 当事 人无 法确 定等 特殊
行是 指行 政机 关或 者 由行政机 关 申请 人 民法 院 ,对 不 履行发 生 法律效 力 的行政决 定 的公 民 、法人 或者 其 组织 ,依 法强 制其履 行义务 的行 为 。从 定义 可 以 看 出 ,收缴 可 以作 为行 政强制 执行 的基 础行 为 ,其
定, ④即收缴 是 一 种 行 政 决 定 。也 有 观 点 认 为 ,收 缴这种 处 理 方 式完 全 符合 行 政 处 罚 的 六 个 主 要 特
行 政处 罚但 又不 能发 还 当事 人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关行 政处 罚 实 施 条 例 》 ( 以下 简 称 《 例 》 条 )第
( ) 收 缴 与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一
关于 《 条例 》 中规 定 的收 缴 制 度 的法 律 性 质 ,
一
直有几 种 不 同的观 点 。 目前 主流 的观点认 为 ,收
缴 不是行 政 处罚 ,而 是一 种 行 政 强制 措 施 。 《 关 海
收缴 操作 规程 ( 暂行 ) ( 》 署缉 发 <0 5 1 20 3 44号 ) 规 定 : “ 关 收 缴 系一 种 强 制 性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海
践 ,从收缴的行政法律性质 、适用 范 围的视角对 收缴
征 ,在 性质 上应 当属 于 “ 政 处 罚 ” 行 ,作 出这 种 处 理决定 ,必 须严 格执行 《 行政 处罚 法 》的规定 ,在 经过立 案 、调查 、审理 等办案 程序 ,并充 分保 障 当 事 人 的知情 权 、陈述 申辩 权 的基础 上才 能作 出 。 ⑤
6 2条 确立 的收 缴 制 度 很 好地 解 决 了这 些特 殊 情 形
下 长期 困扰 海关 的执 法难 题 ,是 《 例 》的一 大创 条 新 和突破 。虽然 《 条例 》从行政法 规层面赋予 了海关 的收缴处理权 ,但要在海关执法实 践 中充分发挥 收缴 制度 的功用 ,必须对收缴的性质 、适用范 围、操 作程 序等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予 以厘 清。笔者拟结合执 法实
归 纳起来 ,关于 收缴 的法律性 质 的争 论 主要集
制度做—探讨 ,以期起到规范执法行为的 目的。 ①
一
、
收 缴 的法律 性质
中于 收缴 是 否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如果 不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是 属 于行政 强制措施 ,还 是属 于其他 具体 行政 行 为 。笔者 试着从 行政 强制措 施与 行政处 罚 的涵义 和特征 人手 ,进 而分析 收缴制 度 的法律性 质定 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