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减刑 假释建议书
减刑假释建议书引言概述:减刑和假释是刑事司法中常见的法律程序,旨在帮助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在适当的情况下,减刑和假释可以为罪犯提供二次机会,同时也有助于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减刑和假释提出建议,帮助决策者更好地进行判决和决策。
一、减刑建议:1.1 制定明确的减刑标准:建议明确规定减刑的条件和标准,例如罪犯在监狱中表现良好、接受教育培训、积极改过等方面应当考虑给予减刑。
1.2 强化减刑审查机制:建议建立健全的减刑审查机制,确保减刑决定的公正和合理性,避免滥用减刑权力。
1.3 提供减刑后的社会支持:建议在减刑后为罪犯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
二、假释建议:2.1 制定假释条件:建议制定明确的假释条件,例如罪犯在监狱中表现良好、接受心理辅导、有固定工作等方面应当考虑给予假释。
2.2 加强假释监管:建议加强对假释罪犯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不会再次犯罪,同时也保护社会安全。
2.3 提供假释后的社会支持:建议在假释后为罪犯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三、减刑假释的差异化处理建议:3.1 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理:建议根据罪犯的犯罪情况、表现和悔过态度等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理,避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
3.2 强化对高危罪犯的监管:建议对高危罪犯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其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安全。
3.3 提供个性化的社会支持:建议为不同情况下的罪犯提供个性化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减刑假释的社会效益:4.1 促进罪犯的改过自新:减刑假释可以促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更加积极地改过自新。
4.2 缓解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减刑假释可以减少监狱人口数量,缓解监狱的过度拥挤问题。
4.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减刑假释,可以让更多的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结语:减刑和假释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减刑和假释政策有助于促进罪犯的改过自新,减少再犯率,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尊敬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地区各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在贵院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为监狱监管秩序持续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今年随着最高法院新的有关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新的罪犯考核办法的出台,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给我们工作带来了一些难点和困惑,针对所遇到的难点我们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多年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一、有关判决执行之日确定的问题根据新司法解释“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也就是罪犯送至收押中心的时间,对于这个时间在罪犯案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材料可证明,那么我们只能从其他的证明材料里来查找,如百日考核考核的第一天、罪犯入监体检表的时间等。
二、有关执行时间计算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而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根据规定我们认为罪犯减刑起始时间计算方式为:送到收押中心的时间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司法解释规定时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罪犯假释执行时间计算:罪犯羁押之日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三、有关减刑间隔期计算的问题“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减刑间隔期计算为: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制度,为了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地推进。
年出台了新的减刑假释规定,但是很多朋友还不清楚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将在下文为您介绍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根据《刑法》对减刑假释条款做出一下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所谓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所谓假释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当前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对服刑人员依法减刑、假释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也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点和焦点,更是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或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某种不公平。
减刑、假释比例的不确定性、裁定幅度的不平衡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减刑、假释运行过程中罪犯参与权过少的弊端所导致的不公等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规定程序规定,没有赋予罪犯本人对自己和其他罪犯考核情况的知悉权。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对减刑、假释程序运行中的一大难题。
因为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制度与罪犯人身自由密切相关。
对罪犯本人获得减刑、假释应视为每个罪犯的权利。
而在目前减刑、假释程序不公开、书面审理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很难得到充分保证。
2、假释裁定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引起再审。
而对部分减刑、假释裁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罪犯本人却没有规定不服减刑、假释裁定应该怎么样,能够具有哪些权利。
由于法律上的空白,难免会造成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时,得不到必要的救济。
(二)在具体实践中减刑、假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1、减刑、假释案件比例的不确定性在监管改造工作实践中,每个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总数都有一定的限制。
减刑 假释建议书
减刑假释建议书标题:减刑假释建议书引言概述: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减刑假释的原则、具体操作方式、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建议等方面,对减刑假释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1.1 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减刑假释是罪犯在刑期内获得减轻刑罚或提前释放的一种方式。
1.2 相关法律法规:《刑法执行法》、《刑罚执行人员职责规定》等法规对减刑假释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
1.3 法律适用原则:减刑假释的适用应遵循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
二、减刑假释的原则:2.1 罪犯改造原则:减刑假释应以罪犯的改造为核心,通过教育、劳动等方式促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2.2 社会危害原则:减刑假释应根据罪犯的危害程度和对社会的威胁程度进行评估,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
2.3 人道主义原则:减刑假释应考虑罪犯的人权保护,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为其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三、减刑假释的具体操作方式:3.1 减刑方式:根据罪犯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可以采取减少刑期、减少劳动量、减少劳动强度等方式进行减刑。
3.2 假释条件:罪犯在刑期服刑期间,可以通过积极参加教育、劳动、改造等活动,达到假释条件后,可以申请假释。
3.3 假释监管:假释后的罪犯需要接受监督和指导,确保其遵守法律、规范行为,同时提供帮助和支持,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减刑假释对社会的影响:4.1 社会安全:减刑假释能够减轻监狱的负担,降低犯罪率,提高社会安全水平。
4.2 罪犯改造:通过减刑假释,罪犯有机会接受教育和改造,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犯率。
4.3 社会和谐:减刑假释能够促进罪犯的社会融入,减少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和排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建议:5.1 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的法律法规,明确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提高其透明度和公正性。
5.2 加强监管机制:加强对假释罪犯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行为,避免再次犯罪。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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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标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保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露、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创造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减刑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相应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罪犯以减轻或免除一部分刑罚的方式予以处理。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程序,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和实施细则。
以下将对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要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减刑假释适用于刑满释放前的犯人,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服刑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对于刑满释放前的犯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减刑假释审查机制,对其进行评估,并确保其不再危害社会安全。
对于服刑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
其次,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要规范。
减刑假释的适用必须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程序予以实施。
对于减刑假释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和犯罪记录,并经过严格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社区调查、心理测评、风险评估等,确保假释后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并不再危害社会安全。
第三,减刑假释的监督和约束要强化。
为了确保减刑假释的监督和约束措施得到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了假释期间的义务和禁止行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假释期间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
对于违反假释期间的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假释期间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减刑假释人员的监管,及时了解其行踪和动态,确保社会安全。
第四,减刑假释的效果评估要加强。
为了全面了解减刑假释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了减刑假释的效果评估制度。
在减刑假释执行期满后,将对减刑假释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宽大书记、再次犯罪等情况。
根据评估结果,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继续减刑假释、减轻或撤销措施等。
最后,减刑假释的信息公开要加强。
为增加透明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减刑假释的相关信息。
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结果、监督措施等。
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
We are always too polite to strangers and too harsh to close on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可以获得监狱的审核,从而得到减刑,那么对于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服刑人员,具备减刑资格的可以申请减刑,但是对于相关申请需要提前申请,获得的减刑时间根据具体的司法机构来决定减刑的时间多少,那么对于国家规定的具体减刑的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对于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何解释,下面就来看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
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根据最新的减刑假释规定,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得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以提高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以下是最新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对于刑期较长、犯罪事实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较为严格。
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的最低刑期和犯罪附加刑的限制要求。
这不仅可以提供司法的公正性,也可以预防罪犯的再次犯罪。
其次,减刑假释的程序更加详细和规范。
规定规定了申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和手续,以及由哪些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查和决定。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决策者的滥用职权和作出不公正的决定,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三,关于特定罪犯的减刑假释,规定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罪行,规定了相应的减刑假释限制,以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对于少年犯罪和女性犯罪,也规定了相应的特殊减刑假释条件,以关注和保护他们的特殊需求。
第四,减刑假释的评定以及假释后的动态监管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应当由多个评议机构进行评定,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同时假释后也加强了对犯人的监管,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第五,对于减刑假释的具体实施,也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和措施。
规定中明确了犯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参加劳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
同时,也规定了犯人在假释期内不得从事和犯罪有关的活动,以防止再次犯罪。
总的来说,最新的减刑假释规定在条件、程序、特殊情况和实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旨在提高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这一系列的改革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罚执行的规范化和人性化。
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减刑的法律规定1. 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减刑:(1)确有悔改表现的;(2)有立功表现的;(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 减刑的限度减刑的限度是指罪犯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有期徒刑后,不能少于二十年。
3. 减刑的程序减刑的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罪犯提出减刑申请;(2)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减刑申请进行审查;(3)执行机关将审查意见报请人民法院裁定;(4)人民法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定。
三、假释的法律规定1. 假释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假释:(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3)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2. 假释的考验期假释的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3. 假释的程序假释的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罪犯提出假释申请;(2)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假释申请进行审查;(3)执行机关将审查意见报请人民法院裁定;(4)人民法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报送的假释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定。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我们知道减刑,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下文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欢迎阅读!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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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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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假释最新规定细则为了规范假释程序,确保假释决定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特制定以下假释最新规定细则:一、受理减刑假释材料受理机关:假释申请应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并提交至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材料内容:申请材料应包括罪犯的基本信息、服刑表现、改造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等相关材料。
受理期限:监狱应在罪犯符合假释条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假释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公示减刑假释建议公示内容:监狱在提交假释申请前,应将罪犯的服刑表现、改造情况、假释建议等信息在监狱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其他罪犯的监督。
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反馈:如有其他罪犯对假释建议有异议,可向监狱提出,监狱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三、审查社区影响报告报告内容:假释前,应对罪犯的社区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
报告提交:评估报告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业人员完成,并作为假释审批的重要依据。
报告审查:审查机关应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确保假释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保护申诉权利申诉途径:罪犯或其家属如对假释决定有异议,可向监狱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处理: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反馈: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调查核实特定情形调查范围:对于涉及重大刑事犯罪、社会影响恶劣或存在其他特定情形的罪犯,应进行深入调查核实。
调查方式:调查可采取询问、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进行。
调查要求:调查应客观公正,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有效。
六、严格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假释审批权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审批流程:审批流程应规范严谨,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职责和要求。
审批标准:审批时应综合考虑罪犯的服刑表现、改造情况、社区影响等因素,确保假释决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以上假释最新规定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我国是⼀个法制国家,国民犯罪需要依法服刑。
俗语有云“知错能改善莫⼤焉”,即使是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学习、劳动且有明显悔过倾向的都有机会能获得减刑。
的减刑政策有改变,接下来就为⼤家带来的减刑新政策,为⼤家普及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为进⼀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对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个⽉;(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民法院在收到执⾏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个⽉;(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条、⼈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终审法院裁判⽂书、执⾏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功、重⼤⽴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对减刑、假释刑罚执行制度的几点设想
减刑” 的罪 犯 必须 以“ 真遵 守 监 规 , 认 接受 教 育 改造 ”
为 前 提 , 是 规定 “ 重 大 立功 表 现 的 ” 就 必须 予 以 而 有 , 减 刑 , 样极 不利 于罪 犯 的改造 , 至造 成罪犯 “ 这 甚 唯功 是举” 的弊端 。 ( 假释 制度在 适用 和执 行 中存 在 的问题 二) 假 释制度 是监 狱 文 明标 志 性制 度之 一 , 由于现 但
一
规定 明确 无 误 地说 明罪 犯 经 过 一 次或 几 次 减 刑 后 必 须 符 合 法定
的最 低 服刑 期 。正 是如 此 , 的罪 犯 就会 产 生 减刑 后 的刑期 已经接 有
近法 律 规定 的服刑 期 , 望再 减刑 的心 理 。特 别 是 目前 罪犯 减 刑 主 无 要是 监狱 根据 罪犯 某个 阶段 表 现 的考核 结果 呈 报 。这 种仅 凭 一时表 现就 予 以减 刑 的作 法 , 能有 效 防止 罪 犯在 改 造 中可 能 产 生 的唯分 不
表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 1 罪犯 获得 减 刑 的 阶段性 , 、 使罪 犯 可 能产 生 投 机心 理 。我 国刑
法 第 7条 规 定 : 刑 后 实 际执 行 的刑 期 , 处 管 制 、 8 减 判 拘役 、 期 徒 刑 有
的 , 能够 少 于原 判刑 期 的 ; 不 判处 无 期徒 刑 的 , 能少 于 1 年 。这 不 0
立 法建 议 青 海艟察
对减刑 J释刑罚执行制度的几点设想 段 l
西 宁 市 南 滩 地 区 人 民检 察 院 胡 雨 田
减刑 、 假释是刑罚执行机关工作的重要 组成部分 , 也是检察机 关监 所 检察 工作 的核 心 内容 和重 要 职 责 。对减 刑 、 释 的 实施 行使 假 有效地监督 , 于提高监所检察工作 的监督 质量和水平 , 对 保障刑罚
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减刑假释工作部门之间缺少沟通罪犯在服刑当中,如果需要减刑假释等变更刑罚措施时,一般要经过监狱的提请,法院裁定,检察院对全程进行监督等程序。
按照我国的司法职权配置,这种在整个减刑假释体系当中法院、检察院、监狱执行机关三部门环环相扣,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关系,决定了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在司法和执法中发生重大情况的相互沟通,在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监狱执法中突出问题的协商解决的重要性。
但在现实中实际的情况却是各部门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相互之间互通互动很少,监狱完全掌握罪犯减刑、假释的提请权,虽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减刑假释法律条文,但是都属于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造成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过程中工作陷入被动,法院除了审查一些比较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外,决定减刑假释的其他标准就被动地听从于监管部门。
而作为法律执行的监督部门,虽然检察院在各监狱都有驻监狱检察室,但是由于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受”重审判轻执行”、”重打击轻改造”传统思想影响使刑罚执行监督成为其薄弱环节。
正是由于法院、检察院、监狱机关长期以来沟通不畅带来了适用法律、工作方法不统一等诸多负面效应。
而且,当法院审判、检察院监督、监狱执法之间存在争议、分歧时没有很好的问题解决途径,从而容易造成减刑假释工作的被动和滞后,不能和当前的法制环境相适应。
(二)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职能不明晰。
我国刑法和法院组织法未明确减刑假释属于具体何种审判职能,亦未确定具体由法院哪个部门行使,所以全国法院做法不一,有的隶属于审判监督庭、有的隶属于刑事审判庭,但基本上都将此职能附属于某一具体审判业务部门行使。
从现实情况看,无论将其职能设置于哪个部门,都是单纯的将减刑假释案件附属于某一部门,都存在与该部门司法规律和工作机制不相适应之处。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最新版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最新版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机制,旨在对囚犯进行适当的减轻刑罚,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并实现自我改造。
为了确保减刑和假释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法律制定部门一直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规定。
以下是关于减刑和假释最新规定细则的1200字以上的介绍。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减刑和假释的实施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
具体而言,根据犯罪情况以及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刑罚执行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减刑或假释。
减刑是指在一定限制范围内缩短刑罚执行期限,假释则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提前释放服刑人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案的增多,近年来国家对减刑和假释的具体规范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最新版减刑假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可以根据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进行减刑。
新规定规定,对于一般犯罪行为,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满前,如能出现思想认识的变化和重大改造表现,可以适度减轻刑罚。
此外,新规定还提出,对于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行为,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如参加劳动、学习、改造及积极做好其他教育改造工作,也可以得到相应减刑。
再次,新规定将加大对减刑和假释决定的公示力度。
根据新规定,刑罚执行机构在做出减刑和假释决定后,必须将相关信息公示,便于社会监督和评估。
公示内容包括服刑人员的犯罪记录、改造情况、减刑或假释的理由和依据等。
这一举措可以增加公众参与,确保减刑和假释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最后,新规定对减刑和假释时的监管和跟踪进行了加强。
新规定规定,在减刑和假释获批后,刑罚执行机构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更加严密的监管,并在特定时期进行评估。
如果发现减刑和假释个案存在再犯危险或其他问题,刑罚执行机构有权对其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减刑和假释的决定。
总的来说,最新版的减刑和假释规定主要包括对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对有重大表现的服刑人员进行假释,加大减刑和假释决定的公示力度,以及对减刑和假释时的监管和跟踪进行加强等内容。
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
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最近,关于假释制度的讨论可是热闹得很呀!大伙儿对这个话题都有不少看法,尤其是看到一些人因各种原因被提前释放,心里总是有那么一点儿疑问:假释到底是个啥?怎么就能让某些犯了事的人提早走出监狱?是不是这就等于给坏人开了后门?不过啊,假释这事儿,实际上并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它不是一张白纸让你随便写字的“通行证”,而是一套非常严格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引导犯人改过自新,给他们一次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当然前提是他们确实有悔过表现,而不是一心想着“趁机溜号”。
得明确一点,假释不是一种奖励,也不是说谁表现好就可以放出去和亲戚朋友聚会。
假释的背后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得看你是否真的悔过,是否能够回归社会,能不能再犯。
如果一旦放出去后还继续作恶,那这可是大事了。
别看有人认为“做错了事,惩罚就得下狠手”,但其实咱们国家的法律精神并不是一味地搞“重刑主义”。
比如说,咱们看一些重大案件,法院会从多个角度去考虑,究竟该如何判决,假释也是其中的一个选项。
假释的基本原则就是在你表现得好,且没有再犯风险的情况下,给你一个“重生”的机会。
所以啊,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享受假释的“阳光”,这可是一道门槛,很多人都过不去。
可能有人要问了,“那这个假释制度到底是不是给罪犯开绿灯呢?”大家的担心也不无道理。
有时候确实会看到一些“令人咋舌”的情况:有些人看上去表现还行,结果还是走了“捷径”,甚至有时候自己都没搞清楚咋就被放出来了。
但假释制度的存在,核心是希望犯人能够在监狱里通过改造和学习,能够逐渐认识到自己做错了啥,理解法律和社会规则。
不是所有犯人都能通过假释轻松出狱。
要是你一直没有悔改,心里还想着“出来后还继续混”,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毕竟,法律不是摆设,它是有分寸和严厉的。
那这个假释的“程序”是什么样的呢?我们可以用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假设有一个人在监狱待了一段时间,表现还不错,老老实实地参加改造活动,主动学习法律、改正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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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
释最新规定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尊敬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地区各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在贵院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为监狱监管秩序持续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今年随着最高法院新的有关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新的罪犯考核办法的出台,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给我们工作带来了一些难点和困惑,针对所遇到的难点我们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多年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一、有关判决执行之日确定的问题
根据新司法解释“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也就是罪犯送至收押中心的时间,对于这个时间在罪犯案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材料可证明,那么我们只能从其他的证明材料里来查找,如百日考核考核的第一天、罪犯入监体检表的时间等。
二、有关执行时间计算的问题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
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而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根据规定我们认为罪犯减刑起始时间计算方式为:送到收押中心的时间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司法解释规定时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罪犯假释执行时间计算:罪犯羁押之日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三、有关减刑间隔期计算的问题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
减刑间隔期计算为: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
四、有关财产性判决执行的问题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
我们认为有关财产性判决执行全部履行完毕的按照新司法解释五年以下执行一年方可呈报减刑,五年以上(含五年)执行一年半方可呈报减刑;如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必须按规定执行两年方可呈报减刑。
执行满两年后:
1、被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或有退赔金的,最后一次减刑或假释必须全部履行完毕或与被害人或单位达成谅解协议,中途减刑的如达不成谅解协议或赔偿金履行不了的酌情考虑。
对于罪犯愿意履行民事赔偿而找不到受害人且原判法院不愿意代收的,可由审批机关、检察机关和执行机关派出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到当地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酌情处理。
2、并处罚金刑中途减刑的:⑴
判决罚金或剩余罚金均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
⑵ 判决罚金在2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其剩余罚金不低于2000元缴纳:剩余罚金的20%低于2000元,按2000元缴纳;剩余罚金的20%高于2000元,按剩余罚金的20%缴纳。
⑶ 判决罚金在:5万元以上的按罚金的20%缴纳。
最后一次减刑的可参照中途减刑执行。
五、对于有违规罪犯减刑的问题
对于在服刑期间有违规的罪犯呈报减刑,我们应该从严掌握:
1、严重违规:私藏违禁品(枪支弹药、手机、毒品、管制刀具、军警制服等)三年内不能呈报减刑(注:20XX年3月1日以前的私藏违禁品二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
受到禁闭、记过处分(扣600分)二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
2、重大违规:一次性扣150分(含)以上、年累计扣300分以上和受到警告处分的罪犯,一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
20XX年1月1日之前受记过、禁闭、警告处分的罪犯一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
3、一般违规:扣90分(含)以上150以下半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
4、轻微违规:扣90分以下推迟一批减刑呈报(监狱层面)。
上述违规推迟减刑时间是从违规查处之日(即违规扣分单审批之日)开始计算。
20XX年1月1日之前违规所扣奖励分按1:30折算。
六、有违法犯罪史的罪犯减刑问题
对于有违法犯罪史的罪犯我们根据相关规定从严掌握。
1、有吸毒史、有前科的罪犯呈报减刑的应该在其符合条呈报减刑幅度上降低一个月。
2、对累犯、毒品再犯等按新司法解释规定操作。
3、对三次(含)以上入狱的罪犯呈报减刑的应该在其符合条呈报减刑幅度上降低三分之一。
七、“特困”罪犯的认定问题对于家庭特别困难无法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财产性判决的罪犯减刑时,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具“特困”证明。
“特困”罪犯的标准:月消费额度不高于100元/月,年度消费额不得高于1200元/月,且消费卡充值也不得高于消费金额。
20XX年6月12日注:以上意见,主要是针对原判五年以下罪犯减刑假释工作遇到的问题提出的,对于长刑犯特别是死缓无期的罪犯减刑假释,由于没有办理此类案缺乏经验所以没有涉及,请各兄弟单位自行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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