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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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
释最新规定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尊敬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地区各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在贵院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为监狱监管秩序持续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今年随着最高法院新的有关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新的罪犯考核办法的出台,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给我们工作带来了一些难点和困惑,针对所遇到的难点我们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多年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一、有关判决执行之日确定的问题
根据新司法解释“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也就是罪犯送至收押中心的时间,对于这个时间在罪犯案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材料可证明,那么我们只能从其他的证明材料里来查找,如百日考核考核的第一天、罪犯入监体检表的时间等。
二、有关执行时间计算的问题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
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而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根据规定我们认为罪犯减刑起始时间计算方式为:送到收押中心的时间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司法解释规定时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罪犯假释执行时间计算:罪犯羁押之日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三、有关减刑间隔期计算的问题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减刑间隔期计算为: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
四、有关财产性判决执行的问题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我们认为有关财产性判决执行全部履行完毕的按照新司法解释五年以下执行一年方可呈报减刑,五年以上(含五年)执行一年半方可呈报减刑;如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必须按规定执行两年方可呈报减刑。执行满两年后:
1、被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或有退赔金的,最后一次减刑或假释必须全部履行完毕或与被害人或单位达成谅解协议,中途减刑的如达不成谅解协议或赔偿金履行不了的酌情考虑。对于罪犯愿意履行民事赔偿而找不到受害人且原判法院不愿意代收的,可由审批机关、检察机关和执行机关派出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到当地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酌情处理。
2、并处罚金刑中途减刑的:⑴
判决罚金或剩余罚金均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
⑵ 判决罚金在2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其剩余罚金不低于2000元缴纳:剩余罚金的20%低于2000元,按2000元缴纳;剩余罚金的20%高于2000元,按剩余罚金的20%缴纳。⑶ 判决罚金在:5万元以上的按罚金的20%缴纳。最后一次减刑的可参照中途减刑执行。
五、对于有违规罪犯减刑的问题
对于在服刑期间有违规的罪犯呈报减刑,我们应该从严掌握:
1、严重违规:私藏违禁品(枪支弹药、手机、毒品、管制刀具、军警制服等)三年内不能呈报减刑(注:20XX年3月1日以前的私藏违禁品二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受到禁闭、记过处分(扣600分)二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
2、重大违规:一次性扣150分(含)以上、年累计扣300分以上和受到警告处分的罪犯,一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20XX年1月1日之前受记过、禁闭、警告处分的罪犯一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
3、一般违规:扣90分(含)以上150以下半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
4、轻微违规:扣90分以下推迟一批减刑呈报(监狱层面)。
上述违规推迟减刑时间是从违规查处之日(即违规扣分单审批之日)开始计算。20XX年1月1日之前违规所扣奖励分按1:30折算。
六、有违法犯罪史的罪犯减刑问题
对于有违法犯罪史的罪犯我们根据相关规定从严掌握。
1、有吸毒史、有前科的罪犯呈报减刑的应该在其符合条呈报减刑幅度上降低一个月。
2、对累犯、毒品再犯等按新司法解释规定操作。
3、对三次(含)以上入狱的罪犯呈报减刑的应该在其符合条呈报减刑幅度上降低三分之一。
七、“特困”罪犯的认定问题对于家庭特别困难无法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财产性判决的罪犯减刑时,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具“特困”证明。“特困”罪犯的标准:月消费额度不高于100元/月,年度消费额不得高于1200元/月,且消费卡充值也不得高于消费金额。
20XX年6月12日注:以上意见,主要是针对原判五年以下罪犯减刑假释工作遇到的问题提出的,对于长刑犯特别是死缓无期的罪犯减刑假释,由于没有办理此类案缺乏经验所以没有涉及,请各兄弟单位自行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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