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日常安全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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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日常安全检查项目、内容及其依据:
(一)查证照等情况
1、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情况。
“六证”暂扣或注销或吊销情况。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2、有关部门对煤矿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情况。
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
《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黔府办发〔2009〕32号文规定,煤矿企业每月向县乡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煤矿井下组织生产情况及人员作业地点情况。
一是整合技改建设进度
计划和完成情况。
二是整合技改工程转让和劳务承包情况。
三是采掘工程和巷修布局情况。
四是超层越界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二)安全制度及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1、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及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
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包括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瓦斯审查制度、用工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煤安监办字〔2004〕42 号文)的要求,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十五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人员管理情况
主要依据有:《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 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 号)、《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黔安监办[2010]155 号)等。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取得安全资格证及持证情况。
2、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和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是否满足生产安全要求;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持证上岗情况。
4、其他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情况,岗前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安监部门日常检查重点内容之一)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生产安全要求;有相对稳定的安全生产技术骨干。
2005 年度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改委等组织“煤矿安全专家会诊”。
其会诊内容中要求煤矿企业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齐备,并主要负责行政、技术管理和工程实施工作。
最低配备条件如下表-各类煤矿需要配备各类专业人员一览表。
在执行或检查中可以借鉴。
但不作硬性规定。
井型采矿通风地质测量机电计算机
<3(万吨5 5 2 2 2 2
60 万吨6 6 3 3 3 3
6、矿井、采区、工作面的下井人数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 号)。
黔府发〔2007〕32 号文:大中型煤矿一个生产水平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区、四个及以上采面同时生产;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不得布置四个及以上采区、五个及以上采面同时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面和五个及以上掘进面;小型煤矿只准布置一个采面、二个掘进面同时生产。
生产能力45 万吨/年以上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
小班不得超过100 人,生产能力30 万吨/年以下的不得超过50 人。
(省局有新的规定...................................... )
7、严格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依法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保险,有缴纳保险费用的证明。
(四)安全投入情况
安全投入主要包括专用通风、抽瓦斯、防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瓦斯积聚、防灭火、防水、防尘等工程、设备、仪器仪表、材料等费用,对主要生产系统必需的工程、设备等,这些工程设备又兼作安全使用,只计算因安全需要而增加的投入部分。
主要依据有:《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5〕168 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 号)。
1、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风险抵押金。
有明细清单。
2、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3、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满足生产安全要求。
有明细清单。
(五)安全技术管理情况
1、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有各煤层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
2、井下作业有具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3、能真实反映矿井实际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线路图》;有年度开采计划、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煤矿主要11种图纸中,最具代表性的“三图”,要根据采掘活动、进度情况及时如实填图)
4、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和生产能力核定,并按核定的能力组织生产。
6、技术资料记录齐全,档案完整规范。
(六)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主要有通风系统管理、局部通风管理、瓦斯检查和管理、井下爆破管理、安全监控管理、防突管理、瓦斯抽放管理、防灭火管理、通风设施管理、综合防尘管理等十个大的方面
1、矿井通风
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供风能力、风质、风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道;掘进工
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无不合理通风(下
行通风、扩散通风、串联通风、采空区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通风设施齐全安全可靠;严格执行测风制度。
2、瓦斯管理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符合有关规定,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有相关鉴定。
按规定检查瓦斯,不存在漏检、假检。
落实矿井调度室的安全隐患处理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能。
井下瓦斯超限后,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要将每次的瓦斯超限情况的处理作为一次重大安全隐患排除来对待。
要明确通风瓦斯事项的记录、汇报、处理程序和操作要求。
瓦斯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规定: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
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3)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要求做到“一炮三检” (1 装炸药前2放炮前3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
(4)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 次;本班未进行工作
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 次;可能涌
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5)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
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
(瓦斯日志)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
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认真填写瓦斯记录手册、瓦斯记录牌和瓦斯记录台帐,做到三对口”)(6)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
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7)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8)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9)瓦斯抽放系统
(10)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传感器设置数量、安设位置符合规定;及时调校,确保瓦斯超限后能准确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
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符合《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 号: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11)四位一体”防突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一是否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二是否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是否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三是否讲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四是否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五是否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六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
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 );
七是否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的装备和仪器。
3、矿井防尘
新矿井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生产矿井每延深
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 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1)建立符合规定的防尘供水系统,并保证正常使用。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2)必须采取煤层注水、湿式钻眼、定期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转卸载点喷雾、掘进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净化风流和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等综合防尘措施。
(3)严格执行粉尘测定制度。
4、矿井防灭火
(1)严格外因火源管理。
地面工业广场管理、井口管理、井下管理。
如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严格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
(2)加强内因火灾预测预报。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编制
防止自然发火设计,并按设计组织生产;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设定自然发火观测点并建立监测系统、建立预测预报制度,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采取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严格火区管理,严格启封条件和程序。
(3)建立消防水池和管路系统,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
(七)矿井机电管理
1、矿井实现双回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
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制定严格的送电、配电计划,制定严格的电气操作管理规定。
严格抗静电阻燃材料入井制度。
(八)矿井运输提升管理
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等装设齐全;必须定期检查钢丝绳,并有记录(不得用调度绞车代替)。
使用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 次空车。
2、斜井提升跑车防护装置和防跑车装置齐全,并使用可靠。
3、井巷胶带、刮板、矿车运输等符合有关要求。
(九)矿井防、排水系统管理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
统,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1、矿井必须建立可靠的防、排水系统;其排水能力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地面防洪措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有相应的水文地质资料,有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装备。
(十)采掘工程管理及井巷管理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有关规定,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 米;井下每一水平、每一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
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麻江县)
3、所有采面必须实行壁式采煤;坚持正常的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规定要求。
4、对不实行壁式回采的,必须有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查的安全措施和开采方案。
5、掘进工作面个数符合有关要求,坚决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制度。
6、矿井在用巷道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要求。
如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在行人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
2.2m。
7、顶板支护形式、支护材料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永久性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非木支护。
裸体支护巷道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规定使用非木支护及单体液压支架)
(十一)矿井其他安全管理
1 、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根据《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危险品总库区外部距离规定,地面炸药库(存储量5000kg)距人数w 50人或户数W1(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距职工总数V 5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至少220m以上;距50人V人数w 500 人的居民点边缘、距职工总数V 5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至少330m以上。
2、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有安全标志。
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3、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并正常使用。
4、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
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1 、制定各类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进行救援演习。
2、建立矿山救护队(或配备兼职救护队员并经培训),要与就近
的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3、矿井必须具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井内外、井上下和主要生产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4、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供行人、避灾,抢险救援等用)。
5、盲巷、密闭、临时停风和停止作业等地点,必须有安全警示标志;井下主要机电设备、电缆等安装、摆放规整,悬挂整齐,并标明与之相符的标识(标牌)。
二O—二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