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日常安全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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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日常安全检查项目、内容及其依据:

(一)查证照等情况

1、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情况。

“六证”暂扣或注销或吊销情况。《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2、有关部门对煤矿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情况。

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黔府办发〔2009〕32号文规定,煤矿企业每月向县乡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煤矿井下组织生产情况及人员作业地点情况。一是整合技改建设进度

计划和完成情况。二是整合技改工程转让和劳务承包情况。三是采掘工程和巷修布局情况。

四是超层越界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二)安全制度及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1、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及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

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包括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瓦斯审查制度、用工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煤安监办字〔2004〕42 号文)的要求,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十五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人员管理情况

主要依据有:《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 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 号)、《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黔安监办[2010]155 号)等。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取得安全资格证及持证情况。

2、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和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是否满足生产安全要求;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持证上岗情况。

4、其他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情况,岗前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安监部门日常检查重点内容之一)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生产安全要求;有相对稳定的安全生产技术骨干。

2005 年度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改委等组织“煤矿安全专家会诊”。其会诊内容中要求煤矿企业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齐备,并主要负责行政、技术管理和工程实施工作。最低配备条件如下表-各类煤矿需要配备各类专业人员一览表。在执行或检查中可以借鉴。但不作硬性规定。

井型采矿通风地质测量机电计算机

<3(万吨5 5 2 2 2 2

60 万吨6 6 3 3 3 3

6、矿井、采区、工作面的下井人数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 号)。

黔府发〔2007〕32 号文:大中型煤矿一个生产水平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区、四个及以上采面同时生产;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不得布置四个及以上采区、五个及以上采面同时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面和五个及以上掘进面;小型煤矿只准布置一个采面、二个掘进面同时生产。生产能力45 万吨/年以上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

小班不得超过100 人,生产能力30 万吨/年以下的不得超过50 人。(省局有新的规定...................................... )

7、严格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依法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保险,有缴纳保险费用的证明。

(四)安全投入情况

安全投入主要包括专用通风、抽瓦斯、防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瓦斯积聚、防灭火、防水、防尘等工程、设备、仪器仪表、材料等费用,对主要生产系统必需的工程、设备等,这些工程设备又兼作安全使用,只计算因安全需要而增加的投入部分。

主要依据有:《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5〕168 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 号)。

1、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风险抵押金。有明细清单。

2、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3、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满足生产安全要求。有明细清单。

(五)安全技术管理情况

1、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有各煤层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

2、井下作业有具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3、能真实反映矿井实际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线路图》;有年度开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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