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doc 9)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基金,仅指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物业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五条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第六条新建物业的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建筑面积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缴纳,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向购房人代收。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新房维修基金2023标准
杭州新房维修基金2023标准
杭州新房维修基金2023标准是指杭州市规定的2023年新房维修基金的标准。
维修基金是为了解决房屋维修和维护问题而设立的,其中包括定期维修和意外维修两个方面。
根据杭州市的规定,杭州新房维修基金2023标准如下:
1. 定期维修基金:定期维修基金是指用于日常维修和保养房屋的费用。
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类型和面积,定期维修基金的金额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定期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建筑面积的平方米来计算的,具体的标准根据杭州市相关法规来确定。
2. 意外维修基金:意外维修基金是指用于突发情况下房屋维修的费用,如水电故障等。
意外维修基金的金额通常是按照定期维修基金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比例的具体数值也由杭州市相关法规来确定。
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监督和管理,用于维修和保养公共部分的建筑设施和设备,如电梯、楼道、公共水电设施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维修基金标准可能会有所变动,最新的标准以杭州市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为准。
以上是常见的杭州新房维修基金2023标准的概述,具体的金额和操作细则需要参
考相关法规和具体楼盘的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杭政办函[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市房管局二○一○年一月八日)为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切实解决房屋维修难问题,根据《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修改)、《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6〕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物业维修基金和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二、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产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监控设施、公共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基金,仅指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物业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五条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第六条新建物业的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建筑面积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缴纳,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向购房人代收。
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新建物业包括城市房屋拆迁时对私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
物业维修基金的具体缴纳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实际建筑安装造价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杭州市物
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10.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5.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物业管理
正文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杭州市物业维修
基金具体标准的通知
各区房产管理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一、不带电梯的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 元,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中高层)、高层等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 元,排屋、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
积45 元。
二、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将根据我市物业建筑安装造价的变化情况,定期测算公布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
三、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的物业维修基金标准可根据当地建筑安装造价的水平确定。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物价局
2005年10月31日。
政策法规——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基金,仅指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物业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五条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第六条新建物业的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建筑面积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缴纳,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向购房人代收。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四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应当依照有利于使用安全、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管线铺设和建筑维修、有害物质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五)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六)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管上接管;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八)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九)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向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十)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进行物业装修,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物业装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的物业装修活动进行监督,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应当确定收费标准。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8【实施日期】2004.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基金,仅指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物业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五条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制度)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基金,仅指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物业维修基金实行统壹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俩个或俩个之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五条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关联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第六条新建物业的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建筑面积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缴纳,由建设单位于房屋销售(预售)时向购房人代收。
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含于售房款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新建物业包括城市房屋拆迁时对私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
杭州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2023年
杭州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2023年一、引言作为杭州市的一位业主,我们经常会接触到物业维修基金。
这项费用对于维护我们的居住环境和房屋质量非常重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2023年,杭州市将再次对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了解此项政策的变化和影响,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定义1. 什么是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是由业主按照一定标准缴纳的用于小区维修的资金。
这些维修工作可能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楼道的清洁、电梯的维修和绿化环境的改善等,这些都需要资金来支持。
2. 物业维修基金的重要性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直接关系到小区的居住环境和设施的维护升级,足够的维修基金可以保证小区的居住环境更加舒适和安全。
制定合理的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对于小区的居民来说至关重要。
三、2023年杭州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2023年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有了一定的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包括:1. 标准金额的调整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维修成本的变化,2023年杭州市对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金额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当下的经济形势。
2. 项目覆盖范围的扩大2023年,杭州市扩大了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不仅可以覆盖传统的维修项目,还可以用于小区环境改善、节能改造等更多方面。
3. 收取方式的灵活调整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业主的需求,2023年,杭州市对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方式进行了一定的灵活调整,使得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
四、对2023年杭州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2023年杭州市对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调整是一个积极的举措。
这一举措不仅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下的经济形势,还可以更好地满足业主的实际需求。
我个人认为,这一调整对于小区的居民来说是一项利好消息。
标准金额的调整能够更好地反映当地的物价水平和维修成本,使得维修基金能够更充分地满足实际需要,保障小区的居住环境。
杭州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杭州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杭州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杭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与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住宅与非住宅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公房使用人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
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住宅区全体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并依据本办法、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行使职权。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加强住宅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加强住宅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加强住宅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1997年10月23日)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为了加强住宅房屋维修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缴交和使用的管理,保障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养护与更新,保障专项基金收缴及时、安全增值、专款专用,根据杭政(96)24号文件《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杭房局(97)44号《杭州市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专项基金的缴交。
1、住宅维修专项基金缴付的主体为各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收纳主体为各住宅物业的业主,其业主的身份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代理。
2、多层住宅专项基金按相关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决算总造价的2%的比例,高层住宅和高级别墅按相关房屋建造成本的2%比例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房屋预售许可证的,缴纳30%,其余70%专项基金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领取《验收合格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前足额缴纳专项基金,足额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底层商业经营用房。
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须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发放的《杭州市物业管理专项基金和用房缴交确认单》作为业务凭证。
3、住宅维修专项基金、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交接初始时间为:多层建筑交接初始时间为1996年11月,高层建筑交接的初始时间为1994年4月。
4、如建筑安装工程决算审定造价与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不同步,或整体决算总造价中难以正确分割相关房屋造价时,平均单方造价以本市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为基准。
杭州物业维修基金标准
杭州物业维修基金标准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标准是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规定的标准。
物业维修基金是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维修和维护,是保障小区物业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
为了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杭州市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物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的征收标准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大会共同商定确定的,一般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公共设施的维修需求来确定。
征收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同时也要确保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维护和维修。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大会提供详细的征收标准和使用计划,并经过业主大会的审议通过后执行。
其次,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的流程。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用于存放物业维修基金,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对于小额维修支出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自行决定,但对于较大额度的支出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审议通过。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总之,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物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地征收和使用物业维修基金,为小区业主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同时,业主也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共同维护小区的利益,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
某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办法
某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办法
某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办法
一、背景
为了保障某物业的日常维修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基金和用房办法。
二、物业维修基金
1. 某物业将设立维修基金,用于物业公共设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工作。
2. 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单元业主按照其房产面积向物业缴纳维修基金。
物业向业主收取定期维修基金。
物业收取公共设施使用费并纳入维修基金。
3.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涵盖以下情况:
物业公共设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故障或需要更新时,用于维修、保养和更新。
维修基金的使用需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审批。
维修基金余额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物业管理用房
1. 物业管理用房是为了方便物业管理工作而设立的场所。
2.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物业管理人员办公、会议、接待等工作需要的场所。
存放物业管理文档、设备、工具等物品。
3.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原则如下:
物业管理人员优先使用。
其他业主或单位需要使用时,需提前向物业提交申请,并经
物业批准后方可使用。
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管物品,不得损坏、丢失或私自带走。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费用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以上是某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办法,请各业主
共同遵守。
某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办法
某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办法
某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办法
一、背景
为了保障某物业的日常维修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基金和用房办法。
二、物业维修基金
1. 某物业将设立维修基金,用于物业公共设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工作。
2. 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单元业主按照其房产面积向物业缴纳维修基金。
物业向业主收取定期维修基金。
物业收取公共设施使用费并纳入维修基金。
3.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涵盖以下情况:
物业公共设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故障或需要更新时,用于维修、保养和更新。
维修基金的使用需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审批。
维修基金余额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物业管理用房
1. 物业管理用房是为了方便物业管理工作而设立的场所。
2.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物业管理人员办公、会议、接待等工作需要的场所。
存放物业管理文档、设备、工具等物品。
3.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原则如下:
物业管理人员优先使用。
其他业主或单位需要使用时,需提前向物业提交申请,并经
物业批准后方可使用。
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管物品,不得损坏、丢失或私自带走。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费用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以上是某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办法,请各业主
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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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doc 9)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基金,仅指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物业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五条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一)物业管理单位持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使用方案,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二)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70%的维修费用;
(三)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
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维修、更新工程的发票;
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经房屋安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以及出现电梯故障、屋面漏水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先予拨款,确保及时维修。
相关维修费用的核定手续在维修后再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维修基金中支取:
(一)单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该幢物业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其中,一幢物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每个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该单元物业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八条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应当先使用其增值部分,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费
用的,可以使用基金本金部分,但一次性使用基金本金额的最大比例不得超过首期维修基金的70%。
第十九条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及相应比例的本金仍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物业转让时,原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
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退回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
第五章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图纸中确定。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图纸中所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并不得擅自转让、
抵押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按照规划图纸中确定的位置,提供物业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公共活动用房)和总建筑面积4‰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接收。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物业管理用房后,将接收清单及相关资料交给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办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手续时,应提交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时,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足;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提供不少于规定面积标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后,在不影响物业管理用房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对剩余部分面积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因分期开发等原因,不能足额提供当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同类地段、同等面积的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并在后期开发中及时补足物业管理商业用房。
经济补偿收入视作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保留必要的办公场所后,全部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时,其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个月。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物业管理单位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受聘期限。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使用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性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单位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出租和经营收益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公共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因拆迁致使物业管理用房灭失的,应当根据房屋拆迁方面的有关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补偿安置的方式。
拆迁安置用房或货币补偿金额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业主不缴纳或续筹应分摊的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按法律法规或业主公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催缴,业主仍不缴纳或续筹应分摊的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代收或代缴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代收或代缴。
逾期仍不代收或代缴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布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相关情况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公布。
逾期仍不公布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面积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时间交付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付。
逾期仍不交付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或者擅自转让、抵押物业管理用房或采取其他手段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单一产权物业,在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多元产权时,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十四条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