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合集下载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07]93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07]93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07〕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实施西宁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临时建房(含综合开发小区、旧城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是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城南新区、海湖新区、东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园区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环境卫生、路灯、城市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偿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务。

第六条收费标准:60元/平方米。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可免缴配套费:(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及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二)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不含干警住宅、营业性用房);(三)城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等政府公益性项目;(四)城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2015 年 6 月26 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 年7 月24 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 年10 月30 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 年 3 月31 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科学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具体实施监督,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对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的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机关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不能代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目录青海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3)联合验收报验须知 (4)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5)自然资源部门 (5)规划条件核实及建设用地核查核验 (5)住建部门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2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5)人防部门 (29)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29)气象部门 (30)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30)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31)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 (35)竣工联合验收资料补正告知书 (36)竣工联合验收资料退回告知书 (37)竣工联合验收复验申请表 (38)竣工联合验收申请退回告知书 (40)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41)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必经流程:非必经流程联合验收报验须知申报联合验收前,已通过部分专项验收的,请提供该专项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书有效复印件一式一份;如有部分专项免于验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复印件一式一份。

注:1、凡是在青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申报联合验收。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取得消防备案受理回执的有效复印件后再办理联合验收报验手续,且联合验收时无需再申请消防专项验收。

(如同一施工许可证工程消防验收既涉及备案又涉及必审必验的,备案部分按此流程,必审必验部分按正常联合验收流程)。

3、若一项工程涉及多个许可证(如规划),请按一个许可证对应一份资料准备。

4、建设单位在向窗口提交联合验收申请的同时,应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提交备案申请,并上传备案资料。

5、建设单位应将申报资料按各专项验收及备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统一提交联合验收综合窗口。

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自然资源部门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及建设用地核查核验一、颁发的证件《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三、审批条件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4.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5.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6.已完成配套工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青建设〔2015〕179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青建设〔2015〕179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的信息化,实现施工图审查网上报审、审查业务办理、信息统计发布、统一联网监管,提高施工图审查和备案工作效率,促进勘察设计质量和审查质量动态监管,我厅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组织开发完成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该系统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

为确保信息系统顺利上线运行、开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报审施工图审查时,均应使用该系统。

2015年6月1日起,建设单位报审、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审和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反馈修改等流程均在系统内完成。

二、启用新版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备案表等格式文书。

根据监管工作新要求,我厅统一制定了新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等相关表格(详见附件)。

自2015年6月1日起,随信息系统上线的新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备案表等格式文书同时开始使用。

新版合格书及备案表均已在系统内部自带,完成相关工作流程操作后,即可打印。

新版审查合格书为新版A3白卡纸格式,审查意见告知书为新版A4普通打印纸格式,备案表为一式两联A4普通打印纸格式。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代发工资银行,各设备供应商,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为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和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拓展应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22〕59号)《青海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青建工〔2020〕71号)《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青人社厅发〔2022〕10号)《省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青海省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试运行及数据录入推送工作的通知》(青就治办函〔2023〕1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能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和保障制度,从而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和企业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名制管理系统能将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和施工企业专户设立、代发流水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通过信息化考勤和代发银行数据比对,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还能有效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预防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措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青建工〔2023〕301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301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为有效遏制我省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频发的态势,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我厅制定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24日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二)施工单位(三)监理单位三、基本要求(一)教育培训要求(二)作业人员要求(三)技术措施要求(四)防护用品要求四、个体防护(一)安全帽(二)安全带(三)劳保用品五、防护设施(一)临边防护设施(二)洞口防护设施(三)安全网(四)安全通道、加工防护棚(五)安全防护棚与防护挑网六、设备设施防护(一)脚手架(二)操作平台与登高设施(三)吊篮(四)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七、作业防护(一)基坑工程(二)模板工程(三)钢筋绑扎工程(四)混凝土浇筑工程(五)吊装与安装工程(六)门窗工程(七)屋面与外墙工程八、劳动纪律(一)严禁违章作业(二)严禁违章指挥(三)严禁违反劳动纪律(四)严格遵守极端天气条件下作业要求一、总则(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指南。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青建工〔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22〕46号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健全根治欠薪工作长效机制。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1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管理在我省行政区划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开展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和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工资业务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代发工资银行服务承诺书》,并完成银行专户代发系统和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管理系统”)的对接调试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列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工资银行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选择。

对存在未履行《代发工资银行服务承诺书》《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违约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违约办理农民工银行卡;无故延误农民工工资入账;监管不力造成账户资金被挪用;未按月向省管理系统推送专用账户资金情况和代发工资信息等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经查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其移出代发工资银行名录,终止其已代发工资项目的代发工作,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和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青建设〔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20〕95号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现就优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范围(一)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二)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点多面广、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打捆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三)上述项目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论证技术方案并进行限额设计,不得超出可研批复的规模、内容和投资。

二、明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权限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进一步下放。

(一)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可研批复的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概算。

(二)各市、州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可研批复的项目,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概算。

(三)各地大型建设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工程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审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集中会审。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青建工〔2021〕239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青建工〔2021〕239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住建部门:为深化“放管服”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升项目审批效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经请示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电话通知精神,现就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9月1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大对未批先建、违法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处。

三、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26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青建工〔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关于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青建工〔2015〕166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4〕9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改革我省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 6 月 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建设资金来源中不含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采用直接发包的,应当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责任。

严格遵守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对直接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大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建筑市场和建筑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防止肢解发包、挂靠、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行为的发生,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馈。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6)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6)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6)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西宁市房管局、城管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8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减少对施工现场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工程招标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时,应制定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组织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设施及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青建工〔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24〕142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部署,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

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月11日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部署,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

全面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23版)》《青海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考评主体、对象及依据(一)考评主体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考评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考评推荐工作。

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公告 网络媒体等形式 如实公 布 ,不 得随意上调 或下浮 。投标人 的投标报 价高于招标 控制价的 , 其投标将被拒绝 。
第 六 条 省 住 房城 乡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依法 对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项 目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投 标
值不相称 ,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 的;
抄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 、省发改委 ,本厅各领导 ,有关处 室、站 、办 、中心 , 存档。
青 海省 房屋 建 筑及 市政 基础 设 施 工 程项 目 工程 量 清 单招标 投 标 管理 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 。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 国有资金 控股或者 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符合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查处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
动 中的违 法违 规行 为 。 各 州 、地 、市 ( 开发 区 )、县住 房城 乡建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负 责本行 政 区域 内房 屋建 筑和 市政 工程 项 目工 程量 清单 招标 投标 活动 的监 督管 理 。具体 的 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招标投标 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
( )法律 、法规规 定其他 不宜公 开招标 的 。 五 第十 一条 建设 工程项 目有 下列 情形之 一 的 ,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以不进行招标 : ( )停 建 或者 缓建 后 恢 复建 设 的单 位工 一
程 ,且承 包人 未 发生 变更 的 ;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自建 自用 的工 程 ,且 该 二
关 于青 海 省 工 程 建 设项 目招 标 范 围 和规 模 标 准 规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宁政办〔2018〕150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高效推进建筑工程大气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全面打好蓝天保卫战,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不断巩固和提升“美丽夏都·清洁西宁”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忠实践行“两个绝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三次次党代会、省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部署,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紧紧围绕贯彻“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大力弘扬“新青海精神”,坚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幸福西宁成长坐标,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与大气扬尘污染防控面临的问题短板、管控重点,采取针对性、科学性、精细化措施,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程扬尘管控和文明施工水平,为“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新时代幸福西宁”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在积极推进全市各类建筑工程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轻工程施工对城市环境和城市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通过重构机制、提高标准、严格执法、示范引领,努力实现建筑工程“10个100%”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文明施工,打造整洁、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宁政办〔2015〕240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5〕2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职责。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职责。

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职责。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职责。

5.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职责。

6.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审批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划入的职责1.将原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2.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划出的职责1.将城镇燃气经营、设施改动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发、劳务分包序列资质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同备案、招投标备案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各一份。
5
附件4
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名称: 青海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特殊病犯监区与监管医学楼
建筑面积
11414㎡
建筑层数
十层
工程地点
西宁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大街55号
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
青海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勘察单位
青海建安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
工程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1.规范施工程序,严格操作规程,科学安排施工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合理穿插交叉作业施工,保证施工进度。
2.该工程立项后立即组织招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后向相关部门报建审定后,确定中标监理公司申请开工。
3.整个工程建设程序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定程序。
4
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其它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作出工程质量综合结论并须说明理由:
项目执行经理
王阳声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负责人
土建
金海晓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员
土建
张吉健
浙江新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消防执行经理
消防电气
冯良选
浙江新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负责人
消防电气
1
工程采用的质量验收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完成内容:
1.地基与基础分部。 2.主体分部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 4建筑屋面分部 5.建筑给排
水、采暖分部、 6.建筑电气分部
2
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遗留问题:
一次校验合格,无遗留问题
技术施工管理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施工技术管理采用现行技术施工规范要求,主要建筑材料购进三证齐全,并抽样复试合格,构配件和设备进场三证齐全,所有材料的抽样复试由青海省建筑材料检验院试验室承做,复试报告真实可靠、齐全有效。
项目技术负责人
王阳声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专 业
签 字
党永忠
青海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院长
粟凯
青海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副科长
陈绍俊
青海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科长
赵国安
中房集团西宁监理公司
工程师
总监
李江南
中房集团西宁监理公司
工程师
水暖、
周 平
中房集团西宁监理公司
工程师
电气
丁洪亮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工程验收时建设、监理、施工、监督等单位所提出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规划、消防、环保和工程档案验收情况及整改意见:
在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施工,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及时
整改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给予书面答复,施工放线复合规划红线要求,主体、立面
效果符合设计要求,、。经相关部门检查整改完善,资料真实可靠,具备验收条件。
3、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
5、施工合同
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掌握国家质量标准对工程验收情况:
在工程验收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条文及标准进行验收。
工程施工、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情况:
根据设计施工图文件,实际变更文件,按照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监理人员进行了分部、分项验收,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四、技术资料完整,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齐全。
五、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验收时送你单位)。
六、其他
本单位认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请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于2010年9
月18日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经理(签名)法人代表(签名)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总监:(签名)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备案机关、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该工程由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消防工程浙江新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够按现行规范施工,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要求,无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工程总体评价(结论性意见)
工程总体评价为合格,同意验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法人代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用钢笔、墨笔填写清楚;
中房集团西宁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
浙江新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青海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本单位确认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西宁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工程名称:青海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特殊病犯监区与监管医学楼
建设单位:青海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工程名称
青海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特殊病犯监区与监管医学楼
建设单位
青海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项目法人
张建青
工程地点
西宁市南山路17号
建筑面积/造价
11414㎡
结构类型
框架
工程用途
医疗监管楼
规划许可证号
宁规建字2009-080
施工许可证号
2009-028
开工日期
2008.11.15
竣工日期
2010.9.18
设计单位
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项目负责人
单翀辰
专业设计人
监理单位
中房集团西宁监理公司
总 监
赵国安
专业监理工程师
周平、李江南
施工单位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
柴建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