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质量奖评价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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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泉政文〔2014〕20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泉政文〔2008〕3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一、为了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奖励在泉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科学技术奖。

三、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四、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五、设立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1至15名,主任委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

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参照国家、福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以捐资、赠与等方式参与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24日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我省经济发展迈入质量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闽政〔2015〕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分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

第三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质量月评比及奖罚制度

质量月评比及奖罚制度

质量月评比及奖罚制度
是为了激励员工在质量管理上的表现和贡献。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质量月评比及奖罚制度的想法:
1. 评比标准:
- 完成质量目标:根据设定的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评定,包括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
- 提出质量改进方案:根据员工的贡献和创新程度评定,包括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流程改进建议等;
- 参与质量培训和知识分享:根据员工参与培训和分享质量知识的情况评定;
- 个人质量责任:根据员工对质量问题的重视程度和态度评定。

2. 奖励措施:
- 优秀质量员工奖:每月评选并表彰优秀的质量员工,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 绩效奖金:根据质量表现评定的绩效奖金;
- 职称晋升:通过质量月评比成绩对于员工职称的晋升有一定的加分依据;
- 工龄奖励: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后,根据质量月评比成绩给予工龄奖励。

3. 惩罚措施:
- 质量考核不合格者罚款:对于质量表现不合格的员工,进行罚款或扣减绩效奖金等;
- 不合格质量培训:对于质量问题频发或重大的员工,进行额外的质量培训和指导;
- 后果承担:对于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员工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一个大致的质量月评比及奖罚制度的设想,具体实施可根据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

同时,为了确保公正性和透明度,评比过程应该由多方参与,如由相关部门和员工代表组成的评委会来进行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4件(详见附件1);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2);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件(详见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泉政〔2000〕2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5〕80号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泉政文〔2005〕120号4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通知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5〕347号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政办〔2005〕149号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泉政文〔2006〕149号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泉政文〔2006〕397号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461号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6〕63号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6〕272号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07〕389号1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泉政办〔2007〕215号1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07〕346号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08〕13号1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08〕191号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8〕256号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09〕7号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09〕15号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泉政文〔2010〕267号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型水库和山围塘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0〕333号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339号2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18号2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97号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1〕21号2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女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11〕171号2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1〕231号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办〔2011〕6号2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1〕62号2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的通告泉政〔2012〕6号3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泉政〔2012〕7号3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处置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12〕10号3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2〕13号3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6号3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7号3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医药发展规划(2012—2015—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59号3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37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97号38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152号3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260号40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推荐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2〕272号41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泉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301号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2〕58号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民营企业项目对接长效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2〕65号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2〕209号4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推进异地泉籍企业回归创业工作力度的通知泉政办〔2012〕267号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泉政办〔2012〕313号4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市高校与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建立校企战略合作关系的实施意见泉政〔2013〕2号4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8号5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张贴、书写广告宣传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4号5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垃圾实行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8号5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3〕63号5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94号5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惠女水库引调水工程山美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泉政文〔2013〕180号5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3〕302号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45号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3〕125号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的通知泉政办〔2013〕249号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290号6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湄洲湾南岸供水工程和水源保护的通告泉政〔2014〕1号6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2014〕5号6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级特大防汛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2014〕6号6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的通知泉政〔2014〕8号6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号6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6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泉政文〔2014〕176号6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4〕192号6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4〕207号7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4〕229号7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48号7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250号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7号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39号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委会关于泉州市贯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00号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八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14号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4〕148号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通知泉政办〔2014〕173号7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泉州移动通信网络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4〕197号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9号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4—2023年)的通知泉政文〔2015〕60号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市高速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告泉政文〔2015〕70号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81号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5〕93号8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质量品牌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94号8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28号8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8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15〕15号8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5〕28号9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泉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30号9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45号9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9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办〔2015〕99号9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14号9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27号9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33号9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2016〕2号9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2016〕4号10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8号10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9号10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号10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6号10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36号10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37号10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40号10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41号10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泉政文〔2016〕46号11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59号1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6〕77号11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泉政文〔2016〕79号11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97号1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有序降低杠杆率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2号1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115号1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泉政文〔2016〕116号1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泉政文〔2016〕117号1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1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3号1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泉政文〔2016〕145号12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50号12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73号1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17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9号12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4号1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工作局泉州银监分局关于泉州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16号128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53号12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57号13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个一批”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61号13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62号13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67号13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改革发展培育小城市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6〕71号13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7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86号13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88号13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2号13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泉政办〔2016〕94号13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基础测绘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97号14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8号14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0号1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号1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文化改革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3号1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0号1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1号1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的通知泉政办〔2016〕112号14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港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6〕113号14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8号15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9号15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市级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0号15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1号15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25号15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2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30号1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0号1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2号1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3号1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4号1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46号16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149号16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科联关于泉州市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51号16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53号16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16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6〕166号16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1号16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77号16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8号16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3号17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4号17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8号17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89号1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92号1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3号1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海丝新城酒店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泉政办〔2016〕194号1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95号1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8号1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9号17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2017〕1号1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1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5号1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2号1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1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篇: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评审办法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及泉州市建设局《泉州市建筑工程奖优罚劣暂行规定(试行)》精神,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安全协会)制定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二条市优质工程奖是泉州市设立的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获得市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称市优质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市优质工程由主承建单位申报,市质量安全协会每半年组织评审一次,评审结果由市质量安全协会公示后报市建设局核查、批复。

第四条加强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过程的管理指导。

创建市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应有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现场抽查记录,以验证其验收资料的准确性。

多层建筑至少抽查一次,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或功能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抽查次数。

应有对抽查的项目是否发现存在重大结构或严重质量缺陷问题的记载。

创建市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应有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的工程结构质量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报告。

市质量安全协会对创建市优质工程项目的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过程抽查评价(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次数)。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市质量安全协会对创优过程检查情况作为市优质工程评选的参考内容之一。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市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应为创优计划报备的、符合建设程序的、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达到本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的新建和扩建工程(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建设规模详见附表1)。

第六条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且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泉政办〔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泉政办〔20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5日印发的《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规定》(泉政办〔2017〕10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5日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

市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负责开展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2014年度市直政府系列绩效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4]10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2014年度市直政府系列绩效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4]10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2014年度市直政府系列绩效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2014年度市直政府系列绩效工作方案的通知(2014年5月27日泉政办〔2014〕108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2014年度泉州市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泉委办〔2014〕29号)的部署和要求,今年度市直政府系列(即第二系列)的绩效评估采取“四维考评”方式,按综合与管理类、监管与服务类实行分类管理。

各参评单位要抓紧制定2014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按时报送审核、批复并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评对象范围第二系列参评单位为市直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驻外机构、市政府直属及部门管理的参公事业单位等。

根据绩效管理的实际需要,参评单位分为一级评估单位46个,包括综合与管理类28个(含57个下属单位)、监管与服务类18个(含29个下属单位),下属单位结合其主管部门同步考评;二级评估单位12个,即市公安局的直属单位。

二、评估目标内容各参评单位要从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出发,合理做好职能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常规工作目标和动态工作目标)和行政能力目标的设置。

职能工作目标占绩效目标考评的70%(行政能力目标占30%)。

(一)职能工作目标1.重点工作目标。

要把我市深化国家“金改区”建设、“五大战役”行动计划、“第三产业发展年”、推进“二次创业·拓展民综改革”及“美丽乡村”建设等一系列决策部署,为民办实事项目,市委《工作重点》、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要求,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下达到主管单位的各项考核指标和领导批示工作等内容列为重点工作目标。

质量评比及奖罚制度

质量评比及奖罚制度

质量评比及奖罚制度为保证现场施工质量及各种资料及时上报,根据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奖惩政策。

一、质量管理奖罚1。

1质量奖励⑴认真按规范、图纸、技术交底、质量标准操作施工,分项工程优良率达到90%以上的施工班组,奖励1000—1500元(按月考核)。

⑵认真执行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优良率在90%以上,奖励队长300-500元(按月考核)。

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业主有关质量的规章制度、标准,支持质检工作,积极配合施工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因技术工作影响工程质量成绩显著者,奖励值班技术人员和技术主管300-500元(按月考核)。

⑷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进行质量检查,监督,认真按质量管理规定和质量检查程序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查出重大质量隐患者,奖励质检工程师300-500元。

⑸工程技术、施工管理、质量检查人员在强化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奖励300—500元。

1.2质量惩罚1、违章罚款⑴对同一质量通病,经二次以上检查仍无明显改进时,对责任班组处以200-500元罚款,对架子队长处以50—100元罚款。

⑵对违反项目部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造成成品、半成品的施工班组,视其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200元.⑶对不重视质量、违章指挥、对抗质检人员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50—100元。

⑷施工管理人员接受手续不齐的设计修改文件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按图施工),视情节轻重每次罚责任人20-200元。

⑸施工管理人员未及时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质量资料或资料不真实、不齐全、不完整或资料丢失,视情节轻重每次罚责任人20-200元.⑹技术交底或测量交底文件出错,每次罚相关责任人50-10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再按经济损失的2—10%罚款.⑺施工班组不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作业指导书、质量标准、施工规范、地方标准及规定、技术交底等操作,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0-50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再按经济损失的2-10%罚款.二、工作质量罚款⑴不认真操作,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班组,违反一次罚款50-100元。

质量评定奖罚制度

质量评定奖罚制度

质量评定奖罚制度一、目的为了提升公司产品质量,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确保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特制定本质量评定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生产、质检、研发、采购等与产品质量直接相关的部门。

三、质量评定标准1. 产品质量评定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公司内部质量控制标准。

2. 评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能、安全性、耐用性、外观质量等。

四、奖励机制1. 对于连续三个月无重大质量问题的部门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对于提出有效改进措施并被采纳的员工,根据改进措施的效果给予奖励。

3. 对于年度质量评定中表现优异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年终奖金或表彰。

五、惩罚机制1. 对于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或记过处理。

2. 对于质检部门未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流入市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 对于故意隐瞒质量问题或不按质量标准执行的行为,将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质量改进1. 各部门应定期对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审查和改进。

2. 鼓励员工参与质量改进活动,对于有效的质量改进建议,公司将给予奖励。

七、质量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的培训。

2. 对新员工进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

八、监督与执行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和定期审查。

2. 对于违反质量评定奖罚制度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质量管理部门举报。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质量评比奖惩办法(经典版)

质量评比奖惩办法(经典版)

质量评比奖惩办法为了确保公司的质量工作,促进优质产品的产生,消除不合格品,特制定本《质量评比奖惩办法》:一、买样评比奖励1.优质品奖励:对于评比中获得优质品的车间,奖励金额为2000元/本,并按以下分配比例给予奖励:☆制版车间:8%☆样书检验人员:6%☆印刷车间:40%☆装订车间:46%2.良好品奖励:对于评比中获得良好品的车间,奖励金额为400元/本,并按照上述分配比例给予奖励。

3.处罚不合格准合格产品:对于评比中出现的不合格准合格产品,罚款金额为500元/本,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送样评比奖励1.优质品奖励:对于评比中获得优质品的车间,奖励金额为1000元/本,并按以下分配比例给予奖励:☆制版车间:8%☆样书检验人员:6%☆印刷车间:40%☆装订车间:46%2.良好品奖励:对于评比中获得良好品且印张数超过8张的车间,奖励金额为200元/本,并按照上述分配比例给予奖励。

对于评比中获得良好品且印张数不超过8张(含8张)的车间,奖励金额为100元/本,并按照上述分配比例给予奖励。

3.处罚不合格产品:对于评比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罚款金额为1000元/本,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年评比奖励1.达标出版社奖励:对于全年评比中获得承印品种的10%以上的出版社,分别奖励以下部门:☆印刷车间、制版车间、质检科各1000元☆装订车间2000元2.处罚评比中准合格和不合格产品:对于评比中出现的准合格和不合格产品,每本罚款金额为800元,并追究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制度补充说明1.奖励金额和处罚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但应保持合理性和公正性。

2.奖励和处罚的分配比例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每个部门和个人的辛勤付出得到合理回报。

3.在实施奖惩措施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评定,并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质量管理人员应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评比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5.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应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并在记录中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流程图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流程图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流程图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任务书各有关评审员:经研究,兹委托以下同志作为评审组成员,代表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于年月日至月日对实施现场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评审组成员及联系电话:2.其他参加人员:3.评审地址:4.受评审方联系人:5.评审计划请在评审前发送省质评办,联系人:联系电话: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年月日关于开展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通知(组织名称):根据《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的要求,经征求有关省直部门意见、指标公示、材料评审和集体审议后,你单位进入现场评审,现将现场评审具体事项安排如下:一、评审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报到时间:。

二、评审地点:三、现场评审安排:由评审组负责人与贵单位沟通确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

四、联系方式: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联系电话:评审组负责人:联系电话: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抄送: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计划评审标准条款号及条款内容(申报组织参加人员:)5.评审报告发放范围评审组组长意见:年月口备注:1.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要合理安排时间草拟评审评语、审核评审评语;2.安排具体标准条款的评审任务时,评审组长要根据申报组织实际情况和天数等合理安排;3.申报组织领导介绍(即组织概述)可按照组织概述的要求制作成PPT文件;4.各受评审部门准备一份15-20分钟左右的介绍材料,可做成PPT文件,由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介绍,内容包括:本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责、主要业务流程;过程(方法一展开一学习一整合)优势,绩效结果及其竞争对比和标杆对比(可能时),存在的问题或改进机会或进一步努力的方向,等等;5.当一个部门同时接受两个评审小组评审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骨干可根据评审内容,分别参加不同组的评审。

按计划安排被评审的部门如果与评审的内容不太吻合,由申报组织提出异议与组长提前沟通确认;6.日程表中每天的具体时间安排,请申报组织确认,尽量根据申报组织的作息时间来安排。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服务促进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经研究,现将《泉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24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辖区内住宅小区2023年度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工作,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可向我局反馈。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月23日泉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推动物业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提升业主满意度、幸福感,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三)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是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具备物业监督或管理职能的单位或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宅小区开展监督、检查、评定的活动。

(四)星级是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等级标志,根据项目在基础管理、共有部分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社会责任、红色物业创建等方面达到的水平给予评定,设立5个等级,即一星级至五星级,最低一星级,最高五星级。

(五)市物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监督机构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管理工作;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工作;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工作;市、县两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参评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7〕3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7〕3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7〕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加强我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45平台)的监督管理,建立分工明确、运行规范、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服务方式创新,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79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12345平台由12345热线电话和12345网络系统(/)构成,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咨询、投诉、建议、求助。

12345热线电话以设区市为主建立坐席,逐步实现24小时、多种语言受理和反馈服务。

12345网络系统由省里统一规划建设,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三)根据实际整合12345热线电话与各类便民服务诉求电话,个别暂时不能整合的,可实行两号并存、数据共享、统一监管。

(四)12345平台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到“有呼必应、有诉必理、有理必果”。

(五)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团体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为12345平台诉求事项的承办单位,共同参与建设、使用与管理12345平台。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2020年)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2020年)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泉政文〔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引导、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8〕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评选原则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用于表扬在我市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

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优中选优,公正、公开、公平,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得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及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再重复参评泉州市政府质量奖。

二、组织机构(一)市政府成立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负责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管理,并协调相关工作。

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数字办、税务局、泉州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视当年度服务业申报企业或组织情况,相应增加市直服务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质量评比奖惩办法

质量评比奖惩办法

质量评比奖惩办法前言在现代社会中,产品的品质是一个企业能否在市场中立足的决定性因素。

为了鼓励企业注重产品品质,对于质量优秀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质量不足的企业实行惩罚和追责是必要的。

奖惩办法奖励1.质量典范企业:每年评选1-5家企业,表彰其在产品品质领域所做出的杰出贡献和突出成绩,对于获奖企业给予奖金、奖状及相关荣誉称号,并在媒体上宣传表彰结果。

2.质量优秀企业:每年评选10-20家企业,表彰其在产品质量、管理质量、投诉处理等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对于获奖企业给予奖金、奖状及相关荣誉称号,并在企业官网、行业网站等媒体上宣传表彰结果。

3.质量服务先进企业:每年评选50-100家企业,表彰其在服务质量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对于获奖企业给予奖金、奖状及相关荣誉称号,并在企业官网、行业网站等媒体上宣传表彰结果。

4.工艺创新企业:每年评选10-20家企业,表彰其在工艺方面所做的创新与发展,对于获奖企业给予奖金、奖状及相关荣誉称号,并在媒体上宣传表彰结果。

5.新产品上市质量突出企业:每年评选20-30家企业,表彰其在新产品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和品质表现,对于获奖企业给予奖金、奖状及相关荣誉称号,并在媒体上宣传表彰结果。

惩罚1.产品质量追责:对于质量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进行一定的罚款和经济惩罚。

2.产品抽检合格率惩罚:每年对于企业进行抽检,对于其中合格率不足70%的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惩罚。

3.差评量惩罚:对于响应不及时、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的企业,在相关投诉同量情况下,将给予其一定的差评量惩罚。

结论对于质量评比奖惩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企业注重产品品质,对于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从而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和品牌认知度。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附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附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附: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审细则)【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发文字号】泉政文[2013]130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7【实施日期】2013.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2013年5月27日泉政文〔2013〕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经2013年5月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

现就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评选原则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奖”)用于表彰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效率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整体创新水平在同行业居先进地位、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

企业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企业创新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的企业数不超过5家。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企业创新奖的评选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机构依托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管理机制。

(二)成立企业创新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负责企业创新奖的专家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组由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

三、参评条件参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满3年以上的企业。

(二)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或系列研究成果、技术发明、重大技术创新,且申报前3年获得国家、省政府科技奖,或市政府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7.30•【字号】泉环保〔2024〕62号•【施行日期】202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泉环保〔2024〕62号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2024年度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30日2024年度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根据泉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度泉州市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效综〔2024〕2号)、泉州市直机关政府系列绩效目标考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泉州市直政府系列单位和部分省部属驻泉单位绩效目标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直政府效办〔2024〕2号),对照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乡村振兴、新型工业化等一系列决策部署,市委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以及省对市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等,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各项工作要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以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为契机,大力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引导和激励生态环境部门及干部职工认真履职,有为运作,齐心协力,全方位推动污染防治攻坚,守好生态高颜值,促进发展高质量,服务民生高品质。

二、评估对象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三、考核内容2024年,市生态环境局绩效评估内容由目标考核、领导评价、公众评议、正向激励加分和察访核验扣分等部分组成,即:绩效综合得分=目标考核得分×60%+领导评价得分×10%+公众评议得分×30%+正向激励加分-察访核验扣分。

关于泉州市质量奖评价管理细则

关于泉州市质量奖评价管理细则

关于推荐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泉州市质量奖评奖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过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泉州市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征集推荐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条件如下: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质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遵守评审人员行为规范;3、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八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4、系统掌握质量管理的理论、知识和方法,熟悉经济管理的理论与知识,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5、掌握《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及评审方法与技巧,具有较全面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请各相关单位积极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于4月7日前将《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推荐表》及相关附件材料交科研处开发科(厦门校区老师请交至科研处综合科),电子版可发至电子邮箱:kyckfk@,以便我处汇总后报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1、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推荐表2、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科研处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1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推荐表附件2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的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州市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泉州市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对评审人员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是指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州市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并通过市质评办考核认定和聘用的人员。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确保2021年度绩效评估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1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泉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度泉州市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效综〔2021〕3号)和《泉州市政府绩效目标考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泉州市直机关政府系列和部分省部属驻泉单位绩效目标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绩效办〔2021〕2号)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依据我局“三定”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职责,以绩效管理为抓手,强化效能意识,增强履职能力,引导和激励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尽责履职、创新管理、转变作风、优化服务,推动我市市场监管工作深入开展。

二、评估内容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工作、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市委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新基建新经济基地建设比拼、优化营商环境、乡村振兴、城乡建设品质提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无证无照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保护、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深化改革、城市安全发展、民生“XIN”行动等重点工作中涉及市场监管部门项目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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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质量奖评价管理细则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泉州市质量奖评奖工作的治理,确保评审过程科学、公布、公平、公平,依照《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治理方法(试行)》的规定,泉州市质量奖评选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征集举荐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条件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质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遵守评审人员行为规范;
3、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八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躯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4、系统把握质量治理的理论、知识和方法,熟悉经济治理的理论与知识,有较丰富的企业治理和质量治理实践体会;
5、把握《杰出绩效评判准则》和《杰出绩效评判准则实施指南》标准及评审方法与技巧,具有较全面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独立判定和沟通能力。

请各相关单位积极组织举荐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于4月7日前将《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举荐表》及相关附件材料交
科研处开发科(厦门校区老师请交至科研处综合科),电子版可发至电子邮箱:kyckfk@,以便我处汇总后报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1、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举荐表
2、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治理方法(试行)
科研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1
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举荐表
附件2
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治理方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的治理,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布、公平、公平,依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质量奖评选治理的实施意见》、《泉州市质量奖评审治理细则(试行)》的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泉州市质量奖评选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对评审人员的组织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评审人员是指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质量奖评选治理的实施意见》、《泉州市质量奖评审治理细则(试行)》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并通过市质评办考核认定和聘用的人员。

评审人员的评审费用由市质评办统一支付。

二、资格条件
第四条评审人员应符合下列差不多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质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遵守评审人员行为规范;
(三)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八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躯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系统把握质量治理的理论、知识和方法,熟悉经济治理的理论与知识,有较丰富的企业治理和质量治理实践体会;
(五)把握《杰出绩效评判准则》和《杰出绩效评判准则实施指南》标准及评审方法与技巧,具有较全面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独立判定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评审组组长由市质评办在评审专家人选中依据下列条件确定:
(一)具有丰富的企业治理和质量治理实践体会;
(二)具备高级审核员资格或参加过两次以上省级质量奖评审;
(三)具有较强的政策执行能力、组织和和谐能力;
(四)能组织指导评审人员进行评审活动,预防和解决评审活动中显现的有关问题;
(五)能领导评审组编制和完成评审报告。

第六条评审人员应学习把握泉州市质量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三、考核聘用
第七条符合评审人员差不多条件的,填写《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举荐表》,经所在地县(市、区)质监或经贸部门(市直单位的,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举荐意见后,报市质评办。

市质评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市质评办负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培训。

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后,由市质评办组织考核。

第九条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质评办颁发《泉州市质量奖评审员资格证书》,纳入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专家库,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杰出绩效评判准则》及《杰出绩效评判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的要紧起草人,从事质量、企业、经济管理的教授级专家、学者、院士,已被聘为省级质量奖评审人员且参加过质量奖评审的,可直截了当聘为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

具有国家注册质量治理体系、环境治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高级审核员、国家注册质量工程师资格的,有企业高层治理经历的,可优先聘为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

第十条市质评办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治理,吸纳新的符合条件的评审人员,剔除不再符合条件的评审人员。

第十一条依照需要,受聘评审人员应参加市质评办组织的相关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评审人员须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质评办递交《泉州市质量奖评审人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

市质评
办依照评审人员证书有效期内的经历表现和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发证书,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证书自动作废。

四、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坚持科学、公布、公平、公平的工作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遵循评奖的宗旨、目标和治理要求,防止显现有损于质量奖声誉的利益冲突或纠纷,爱护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平廉洁、忠于职守,不同意参评企业或组织任何形式的钱物赠送、吃请等阻碍评审公平性的行为。

第十六条评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一)正在参评企业或组织任职的;
(二)离开参评企业或组织不满两年的;
(三)参评企业或组织的上一级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的高管人员;
(四)与参评企业或组织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
(五)近两年内为参评企业或组织提供与质量有关的咨询、培训的;
(六)其他与参评企业或组织存在利益关系的。

第十七条评审人员应当严格保守隐秘,不得泄露参评企业或组织及阻碍评审公平性的信息,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带走涉及参评企业或组织的材料。

第十八条评审人员仅限以“泉州市质量奖评审员”身份从事评审活动,不得透露与评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个人信息,也不得借评审员身份开展有损质量奖声誉的活动。

五、监督治理
第十九条市质评办负责对评审人员的监督治理,同意企业或组织、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市质评办建立评审人员参加评审、培训及相关工作情形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评办取消其评审人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或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的;
(二)违反评审人员行为规范的;
(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其评审人员资格,提请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泉州市质量奖评选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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