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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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

(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

金。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最低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如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但应按该企业担报余额20%,低减其综合授信额度。

工程机械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且不得低于100万元。

2、全额归还贷款本息。一旦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时全额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3、垫资续保。如借款人贷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同意垫付借款人续保费用。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八条贷款支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作协议。贷款支行应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基础上,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后指定特约汽车经销商(以下称经销商),与经销商签订开展个人汽车贷款的银企合作协议。选择经销商的条件包括:

(一)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在支行开立结算帐户;

(三)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

(四)能提供支行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

第九条贷款申请。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个人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支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

4、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支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5、愿意接受贷款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借款人单户(含配偶)在我行的个人汽车贷款不超过2笔(已结清贷款除外);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支行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如实填写的,《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申请表》;

2、与汽车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

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

4、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其他营运收入证明、在我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平均金额资产证明;含存款】;

5、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力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同意为其办理分期偿还购车贷款保证保险书面承诺;

6、已在贷款支行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存款凭证;

7、委托贷款支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支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支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8、除城市出租车外,购买其他客运及货运汽车的借款人,须有符合条件的挂靠运输公司,并提供经运输公司全体股东或董事会签名盖章的承诺书,承诺书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同意借款人挂靠本企业,并明确该挂靠车辆的所有权为借款人所有。

(2)同意挂靠车辆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权利人为贷款人。

(3)在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及运输公司应确保贷款车辆的保险充足有效并按时续保,且指定贷款人为第一顺序受偿人。

9、具有所购车辆的购车合同、车辆保险合同【放款前提供】以及借款人经营运输资格证明材料。

(二)法人。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具有偿还贷款能力;

2、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支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3、在贷款支行开立结算帐户,并存入不低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

4、愿意接受贷款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事业法人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2、经审计的企业的资信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年度信用等级报告、上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提供与个人借款中的1、2、5、6、7相同的材料。

第十条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支行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资信情况、材料的真实性、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查。调查人在《银行个人汽车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支行贷款审查人。

(一)对个人的调查:

1、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吻合。

2、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3、系统查询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并打印查询记录。

4、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二)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并打印查询记录。(三)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要审阅贷款资料。审阅要点包括个人汽车合作机构与借款人及申请贷款情况两个方面:

(1)个人汽车贷款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调查要点:

①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重点调查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在我行贷款质量情况;新建立合作关系的,重点调查其资质情况。

②合作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信誉状况。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案件,以及即将到期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等情况;银行业协会、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等是否公布了相关合作机构受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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