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药品“二票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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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加强药品流通领域购销票据管理,规范药品购销环节符合GSP规定,确保购销药品证、票、货、款、物一致,制定本管理制度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管理法》、《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
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品经营过程购销票据管理
内容:
1.“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2.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1)采购药品(生产企业供货):
a.药品生产企业供货,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发票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
b.药品生产企业供货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票),及发票的采购企业名称等应当与随货同行单(票)、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c.药品收货、验收、入库后,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
(2)销售药品(医疗机构采购):
a.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批发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公司开具销售发票、随货同行单(票)中的所有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
b.按照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方案视为生产企业的,需向医疗机构做出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其配送的药品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说明书、承诺书一式两份,购货方与企业各留存一份备查。
c.公司不得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相互之间发生购销行为。
3.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发生业务往来后,按票据管理规定及时开具购销发票且随货同行,随货同行单(票)应该载明购货医疗机构名称、收货地址、联系人、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批准文号、生产厂家、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批号、有效期、单位、金额、数量等。
4.购销发票根据生产企业与公司、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可以实行电子化发票信息验证管理。
5.购销药品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相关票据按照规定保存5年,发票保存年限按财务制度执行。